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实施办

更新时间:2023-08-15 19:32:02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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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强房地产行业自律,提高房地产企业素质,表彰诚信度高的企业,提升房地产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决定开展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在中国房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会员单位内开展。

第三条 开展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在以中国房协和地方协会的组织引导下,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表彰发布的程序。

第四条 中国房协秘书处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推介活动的具体工作。地方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和外地在当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的申报初评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报“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开发建设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房地产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立即领取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在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业主。

2、切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

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建设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节能减排实施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积极投身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切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

3、积极参与政策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坚决执行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政策性住房各项政策。努力做到政策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造价不高质量优,面积不大功能全,标准不高环境美。

4、自觉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率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所有在售商品房都要在售楼场所明码标价,在销售总价外不违规加收任何费用。

5、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平等合法

采用各地方示范文本签约。企业统一印制的合同补充条款已送工商局备案。不使用诱导、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促成签约,充分尊重购房者的意愿和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的合法权益。

6、依法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制度,及时以楼盘表形式公示每套商品房的面积、售价及销售状态;坚决不搞内部认购、不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7、坚决不做虚假、不实的房地产广告

严格执行商品房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效果一致;坚决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任何形式发布预售商品房预售广告。

凡符合以上七条标准的企业可自愿申报。

第六条 企业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申报资格,同时不允许参加下一年度的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可从中国房协网站或地方房协网站上下载《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和《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3),并按照《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申报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地方协会。

第八条 中国房协在开展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的同时,将逐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参加诚信推介活动的企业,在填报《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申报表》的同时,需一并填报《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登记表》。

第九条 地方协会在收到企业申报的资料后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中国房协。

第十条 中国房协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确定“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名单,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网”、“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后无疑义或虽有疑义但经调查或研究后未影响标准条件的,由中国房协授予“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和表彰。

第十一条 获得“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

可享有以下权利:

1、由中国房协在全国房地产行业主流媒体上做宣传报道。

2、企业在宣传中可以冠以“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的称号。

3、由中国房协和地方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将“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记入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4、由中国房协和地方房协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建议,将“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作为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招标、拍卖,获得银行贷款,年审及资质升级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已获得“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由地方协会报中国房协或由中国房协直接撤消其称号;情节严重的,要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网”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上予以公布,且不允许参加下一年度的推介活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开展各类房地产企业诚信活动或信用评估的地区,可根据已经实行的诚信活动标准及信用评估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推介本地区的诚信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协会制定的细则,由地方协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9o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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