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名著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07 18: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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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名著导读

由于哲学思想的深刻性和西方思维的异域性导致了我们学习此课程的困难。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西方哲学文化的理解也只能算是略懂皮毛。那些哲学家对宗教的探索,对自由的思考也激发了我对现代社会的一些思考。我挑了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自由,精读了其中的几本书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社会契约论》——普遍意志的自由之声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为世人熟知的著作之一,在这本书中,卢梭较完整地阐述出自己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我认为,在卢梭的整个理论框架中,有几个核心论点尤为重要,比如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公意,政府等。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概括以及理解卢梭的政治思想,并且试着作出讨论,希望能够加深对本书的理解。

卢梭先提出了自然状态的概念。不同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自然秩序和谐美好,人们理性、自由平等并且和平相处,“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作为文明的对立面提出的,他认为现代文明是人类的衰落,使人们迷失了纯真的本性。自然状态纵然美好,但是却有众多不便,当自然状态下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承受的地步时,人类就被迫改变了生活方式。于是自然状态改变,人们订立了一个原始、朴素的约定,开始集合形成一个共同的力量来克服生存的阻力。

这个原始的约定就是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

六章中,卢梭这样说明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这句话非常鲜明有力地说出了社会契约的性质,结合成为一个共同的力量以保护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人们依然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且保持自由。而且这一章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只要一失去约定的自由,他就可以收回他早先为了得到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在这里,自由分为天然的自由,即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以及订立公约之后的社会的自由。很明显,卢梭使人们在订立公约后依然保留了一定情况下打破公约重获原始自由的权力,这一点,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具有深远影响。

人们与他们组成的共同体订立了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整体。卢梭认为,每个人在社会契约的过程中要把自身的一切权力全部地、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他把国家比喻为公用人格,并且认为个人愈彻底地把个人权力交给整体,愈密切地融合于整体,国家就愈完美。卢梭这样描述了订立公约的过程,“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富时,不仅没有真正剥夺个人的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有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所以,“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是真正的平等。订立契约后,人们的生活方式更美好,也更稳定。

卢梭还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体现了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即所有缔约者的“公共幸福”或“公共利益”。公意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整体性,公意的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共同的利益,并且享有最高的权威。需要注意的是,公意不同于众意,众意只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公意却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

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能作出明智的判断,所以立法者的存在成为必要。但是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卢梭主张人民主权,人民是主权者,只有人民自己有权设立法律,政府服从于人民主权。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主权具有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主权不可转让。“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那它就永远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它自己能代表它自己。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不能听任他人支配。”所以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它的意志只能是普遍意志,不是个别意志。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却不能。

其次,主权不可分割。不同于洛克、孟德斯鸠等其他思想家,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分割的。他认为一些学者不能在理论上分割主权就在主权的行使方面分割主权,比如立法权、司法权等,这种行为是对“主权”的错误理解,把主权派生的东西错误理解为主权的组成部分。而实际上这些都只是主权的派生,都要执行最高意志,主权作为普遍意志的体现,是绝对不能分割的。

然后,主权不可被代表。卢梭反对英国的代议制,认为英国人

民只有在选举议会时才有自由,一旦选举结束就变成奴隶,那时的人民等于零。

最后,主权不可侵犯。卢梭认为公意是永恒的,而主权就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以支配全体公民的的绝对权力,因此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

在第三卷,正如开头写的,卢梭认为“政府”这个词的确切含义从未被人很好的解释过,所以在第三卷中,卢梭非常详细地写出了他关于政府的理论,包括政府的分类、好政府的标志等等。在政府的含义方面,他是这样解释的,“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所以我们即可认为政府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的形式有三种,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治理,君主制,由一人治理。

卢梭认为,“按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来看,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没有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很多条件和美德,“如果真有一种神的子民的话,他们是会按民主制治理的,但是,这么完美的政府是不适合于人类的”。贵族制有三种,即自然形成的、选举产生的和世袭的。而君主制是最有活力的政府,但是这种政府具有很大的危险,君主们趋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但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得借鉴了其他形式。他认为,任何政府形式都不适合所有国家,而混合政

府却可以产生一种中间力量。

除了这些以外,卢梭还在这本书中探讨了许多其他问题,如怎样保持主权权威,投票,选举和宗教信仰等,但以我的学识还不足以理解透,所以我只是选择几个要点尝试加以讨论,希望能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获得对社会契约论更为深入的理解。

二,论自由——自由得真谛无法言喻

密尔的《论自由》久负盛名,可是读他的中译本着实的让我头疼不已,可是阅读于春永的读书笔记却是感到轻松的多,他的风格使人读起来很舒服,文笔流畅,朴素睿智,给人以心灵的启迪,在我的阅读过程中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在此,我谈谈我读完自由论后的几个问题的反思。

其一是自由的条件问题,也可以说是自由的社会问题。在密尔那里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坦诚的说密尔关于“野蛮人”、“殖民地”的有关论述在我看来是与其理论不内在一致的,何以野蛮人就没有自由?何以野蛮人就可以被专制?倘若如此,密尔自由理论的核心基础“人”就是有残缺的,这是理论的不周全,也解释不了“野蛮人”不服从乃至革命的正当性问题。自由何以可能?自由可否不能?法律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以及加班补贴制度,公民自愿乃至积极低薪加班工作20小时,是不是一种自由?当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这是一种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否自愿?抑或公民自己也积极表态这样做是出自自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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