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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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的

通知 (05-09 19:2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拟订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第二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三、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六)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七)其它变更(如设计漏项、工程甩项)。

四、前期阶段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估算资金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

切费用。同时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按照实际情况,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确需超过概算,要求调整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内或累计2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以及总建筑面积调整在10%以内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5%以内或累计1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上述两类情况的变更,由项目业主送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给予调整。若突破以上限额规定,由区发改、财政初审后提出意见联合报区政府明确后,应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部分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相应概算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图必须进行设计调整。 (三)施工图审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建安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含)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区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工程变更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的10%(含)或者500万元(含)的;

2.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合同价30%(含)或200万元(含)的;

3.区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审查意见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查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但不足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合同价不足30%且在200万元以下,并且超过10%(含)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单次变更增减绝对额超过合同价的10%(含)或者50万元(含)的;

4.分部分项工程中某一项目发生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变更:

1.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在合同价的10%以下且不足100万元的;

2.工程单次变更增减绝对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3.分部分项工程中某一项目发生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不足30万元的。

七、工程变更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也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提出,代建项目也可由代建单位提出。提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注明变更理由和预计增加的费用并提供预算明细。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由项目业主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项目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一般变更的,项目业主在按程序确定后,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等资料送业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二)属于较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

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区财政局召集区发改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单位),也可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到场,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联合初审。项目业主根据联合初审结果执行变更程序。

(三)重大变更一般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在联合初审基础上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执行变更程序。 九、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再纳入财政资金拨付范畴。工程变更后引起工程概算调整的,需先按程序做好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区财政局、发改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十、对于工程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在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之前,项目业主在审查确认后,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和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及设计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估算文件;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财政局、发改局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该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该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确认后根据变更等级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的审

批(备案)手续。

十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可根据情况召开由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设局等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项目业主应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十二、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和工程结算前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及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

十三、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留(备)费。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安费、勘查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

十四、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业主要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次数。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要会同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对施工图进行复核,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必须通过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十五、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及投资预(概)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

十七、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对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项目业主给予年度通报批评,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的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并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同时抄报区审计局、监察局。

十九、本管理规定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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