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三类人员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培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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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三类人员起重机械设

备安全管理培训教材

中建一局三公司-----董海亮

2014年4月

一、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主要起重机械设备:

(一)塔式起重机: (二)施工升降机: (三)物料提升机: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门式起重机: (六)流动式起重机: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案例介绍及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 三、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相关的管理规定、规范标准: 四、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监督要点:

(一)起重机械设备制造管理: (二)起重机械备案管理: (三)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四)起重机械的进(退)场、安装及拆卸、验收管理: (五)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六)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管理: (七)起重设备的检查: (八)起重机械的检验管理: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管理: (十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五、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一般规定: (二)塔式起重机: (三)施工升降机: (四)物料提升机:

(五)高处作业吊篮: (六)门式起重机: (七)流动式起重机: (八)其他机械设备:

随着城市建筑向高、大、深的新颖结构拓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起重机械设备的需求逐年加大,起重机械设备在工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目前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不到位、建筑机械监管人员、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给整个建筑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才能有效控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一、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主要起重机械设备: (一)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动臂装在高耸塔身上部的旋转起重机。作业空间大,主要用于房屋建筑施工中物料的垂直和水平输送及建筑构件的安装。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电气系统三部分组成。金属结构包括塔身、动臂和底座等。工作机构有起升、变幅、回转和行走四部分。电气系统包括电动机、控制器、配电柜、连接线路、信号及照明装置等。

(二)施工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通常称为施工电梯,是由轿厢、驱动机构、标准节、附墙、底盘、围栏、电气系统等几部分组成,是建筑中经常使用的载人载货施工机械。

(三)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一种输送物料的垂直运输设备。它以卷扬机为动力,以底架、立柱及天梁为架体,以钢丝绳为传动,以吊笼为工作装置。

(四)高处作业吊篮:

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高空作业吊篮是用特制钢丝绳从建筑物上,通过悬挂机构,在爬升式提升机的作用下,使悬挂吊篮沿立面上下移动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建筑施工用工机械。

(五)门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是桥式起重机的一种变形。主要用于室外的货场、料场货、散货的装卸作业。它的金属结构像门形框架,承载主梁下安装两条支脚,可以直接在地面的轨道上行走,主梁两端可以具有外伸悬臂梁。门式起重机具有场地利用率高、作业范围大、适应面广、通用性强等特点,在轨道交通建设中得到广泛使用。

(六)流动式起重机:

1、汽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是以经过改装的通与汽车底盘部分或用于安装起重机的专用底盘为运行部分。汽车起重机不能吊载行驶。

2、履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是以履带及其支承驱动装置为运行部分的流动式起重机。作业时不需要支腿支承、可以吊载行驶。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案例介绍及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案例介绍:

1、塔机倾翻事故:某工地一塔机基础没有按照说明书要求执行,致使塔机在运转过程中发生倾翻。

2、塔机起重臂坠落事故:某工地一塔机由于安全装置失灵,在吊运过程中超载造成起重臂弯折并引发平衡臂弯折事故。

3、塔机顶升事故:某工地一塔机在顶升过程中由于顶升横梁销轴断裂造成塔机倾翻。

4、塔机起重臂折臂事故:某工地一塔机由于起重臂下弦杆连接销轴的止挡板失效导致连接销轴退出后起重臂折断。

5、施工升降机事故:某工地一施工升降机由于导轨架连接螺栓失效致使吊笼及导轨架从100米高空坠落。

6、龙门吊倒塌事故:某工地一龙门吊在安装主梁时由于支腿设置的缆风绳失效造成倒塌事故。

由拆卸单位完成。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以进行使用登记注销工作。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不能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三)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拆装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产权单位、拆装单位和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出租起重机械时,产权单位应当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产权单位应当对回场待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根据自检情况进行相应的修理,保证设备出场合格率100%。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交项目部备案。

4、在建筑施工中只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租赁起重机械(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可以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5、在进行租赁活动中项目部要重视产权单位的“资信等级”和“信用情况”,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四)起重机械的进(退)场、安装及拆卸、验收管理: 1、起重机械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同一台设备的安装、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门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2、固定式塔式起重机预埋件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生产厂家的使用规定,塔式起重机基础使用的混凝土、钢筋和预埋件应有相关合格证明。机械设备进场前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基础临时用电接地测试记录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设备基础检验记录表》、《设备基础抄平记录表》。经验收合格后设备方可安装。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项目部应加强对拆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拆装单位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5、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7、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

8、拆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9、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10、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填写《设备自检调试报告》,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自检验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作业结束后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11、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项目部、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后,填写相应的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12、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部需在机械设备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证、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14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项目部。项目部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所使用的吊具、索具、卡具由项目部提供,项目部需对所使用的吊具、索具、卡具进行校核计算,按照规范要求选择;项目部需派专人对塔机所使用的吊具、索具、卡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吊运过程中吊机与吊物及索具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2、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作业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项目部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拆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流动式起重机站位处的地基承载力、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5)指定专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锚固、维护保养、维修、检查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有效的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作业距离。

(8)对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按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9)项目部应建立机械设备进退场台帐和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可追溯性。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审核项目部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审核项目部制定的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技术保

障措施(群塔作业安全措施);

(3)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4)监督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项目部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项目部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起重机械使用前,项目部与产权单位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与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6、机械设备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会造成事故,因此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7、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才能及时预报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管理:

1、产权单位需建立起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定期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设备下达维护保养计划,及时提供合格的维护保养所需的材料,并负责督促操作人员依据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在保养过程中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洁、调整、紧固、润滑、防腐的“十字作业法”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3、项目部专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4、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

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七)起重设备的检查:

1、设备操作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2、每周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周检查记录。

3、产权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项目部备案。特殊情况可增加检查的频次。

4、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吊篮在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项目部专职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查出的隐患向产权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回复单返回项目部。项目部应加强对产权单位检查、整改的监督力度。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保证隐患整改有效进行。

(八)起重机械的检验管理: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按照《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2008)、《施工现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T636-2009)、《施工现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807-2011)要求,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格且经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2、门式起重机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要求,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 (1)操作司机: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发证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发证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2)安装拆卸人员: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包括物料提升机、吊篮:发证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发证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信号司索工:发证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复核发证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负责相关继续教育和“资格证书”的初审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复核一次,持证人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证书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2年。

4、项目部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同时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期限内。

5、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要有培训教育记录。

(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工程;

(2)塔式起重机的顶升(降节)与附着工程; (3)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工程; (4)门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工程; (6)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工程;

(7)符合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要求的其他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包括: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门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要求的其他工程。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管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管理: 1、安全评估设备的范围:

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2、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后,安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施工升降机:SC型的有效期限为2年;SS型的有效期限为1年。

3、项目部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台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有效期限进行核查,杜绝建筑起重机械超出有效期限使用。

(十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

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2、各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3、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市和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五、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一般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讯畅通。

2、流动式起重机在作业前应进行试吊装工作。吊起构件离开运载平台200mm,悬停5分钟,检查起重机、被吊物、吊索具、支撑面是否正常,双机抬吊时还要检查双机吊钩是否垂直,双机的负载系数能否达到要求,无异常方可继续吊装。

3、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作业。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4、履带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行走地面必须平坦坚实,坡度不得大于3度,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70%。起重机械带载行走时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同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缓慢行驶。

5、流动式起重机在使用时(按最不利工况核算)要保证支腿、履带下地基承载力符合吊装要求。

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八)其他机械设备:

1、施工现场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设备、卷扬机械等应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

2、蛙式打夯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单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单项开关,操作扶手应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3、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应将料斗升起,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搅拌机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5、圆盘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安全保险挡板、分料器。凡长度小于0.5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

用圆锯盘。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6、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o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7、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希望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为保证建筑业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5、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6、在风速达到12.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

7、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8、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9、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10、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1、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1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

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15、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绳卡间距应是6倍~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同时设置“安全弯”,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钢丝绳公称直径(mm) 最少绳卡数(个) ≤18 >18~26 4 >26~36 5 >>44~36~44 60 6 7 3 16、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执行。

(1)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7%时,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报废。

(2)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规定的数值应报废。

(3)钢丝绳表面磨损锈蚀严重,表层钢丝磨损达其丝径的40%应报废。

(4)钢丝绳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应报废。

17、建筑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1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裂纹;

(2)制动器磨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19、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裂纹;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

20、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方案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四级及以上大风严禁顶升等作业。

21、钢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固定,需临时稳固的钢构件,必须采取有效地固定措施。

22、施工现场必须坚持“十不吊”的规定: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3)信号不清楚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零小物无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二)塔式起重机:

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包括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大车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变幅限位器、轨道止挡装置、夹轨器、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等等。

动臂式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2、行走式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应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得超过±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与另一侧轨道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接头两端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lm处应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块,安装位置应保证塔机在与

缓冲止挡器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线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3、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的规定。

4、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排水通畅,基础周围应保证无积水;并应按专项方案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高位塔式起重机应设置防雷装置。

6、塔式起重机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或群塔(两台或两台以上)作业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7、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小于3m/s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附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

8、雨天后,对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检查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钢轨的平直度、轨道基础的沉降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应检查混凝土基础不均匀沉降。

9、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10、在群塔作业中,应严格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三)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当使用说明书无要求时,应经专项设计计算,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

场地应排水通畅。施工升降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纵向中心线至建筑物外墙面的距离宜选用使用说明书中提供的较小的安装尺寸。

3、安装导轨架时,应采用经纬仪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要求。 架设高度H(m) H≤70 ≤垂直度偏差(mm) 1/1000H ≤70 ≤90 ≤110 ≤130 70<H≤100 100<H≤150 150<H≤200 H>200 4、导轨架自由高度、导轨架的附墙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墙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墙点高度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施工升降机首层进料口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并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

6、施工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时,各楼层门应封闭并应有电气连锁装置。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施工升降机,在全行程上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应装设明亮的楼层编号标志灯。

7、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超过1年。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不得超过5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防坠安全器。

8、施工升降机使用前,应进行坠落试验。施工升降机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吊笼坠落试验制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的规定。防坠安全器试验后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复位。

9、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结构不得有变形,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2)齿条与齿轮、导向轮与导轨应接合正常; (3)钢丝绳应固定良好,不得有异常磨损; (4)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

(5)安全保护装置(吊笼安全钩、限位开关、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防坠安全器、缓冲器等)应灵敏可靠。

10、在风速达到20m/s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雾天气以及导轨架、电缆等结冰时,施工升降机应停止运行,并将吊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后,应对施工升降机各有关安全装置等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运行。

11、当需在吊笼的外面进行检修时,另外一个吊笼应停机配合,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应有专人监护。

12、施工升降机机笼内搭乘人员不超过8人(不含司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作告知标牌,明确“此吊笼准乘8人”,并固定于施工升降机吊笼内的明显位置,便于乘梯人员和司机查看。

13、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 14、作业后,应将吊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吊笼门和围护门。

(四)物料提升机:

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的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作业。 2、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8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高度不应超过24m。

3、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机必须具有下列安全装置: (1)上料口防护棚;

(2)层楼安全门、吊篮安全门、首层防护门; (3)断绳保护装置或防坠装置; (4)安全停靠装置; (5)起重量限制器;

(6)上、下限位器;

(7)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 (8)信号装置; (9)缓冲器。

4、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缆风绳不得使用钢筋、钢管。 5、物料提升机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应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并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

7、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在人员进出通道明显位置上应设置“严禁载人”的标识,吊篮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

9、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其间距不得大于9m。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一组附墙架,自由端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不得大于6m。

10、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3/1000,并不得超过200mm 。

11、作业前,操作者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的连接应牢固,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装置、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并确认全部合格后再使用。

12、作业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作业后,应将吊篮降到最低位置,各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13、卷扬机地基与基础应平整、坚实,场地应排水畅通,地锚应设置可靠。卷扬机应搭设防护棚,卷扬机的传动部分及外露的运动件应设防护罩。

14、操作人员的位置应在安全区域,视线应良好。

15、卷扬机卷筒中心线与导向滑轮的轴线应垂直,且导向滑轮的轴线应在卷筒中心位置,钢丝绳的出绳偏角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16、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不得少于3圈。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可靠。

17、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五)高处作业吊篮:

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进行作业。

2、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3、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4、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5、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联接。

6、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7、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8、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

篮必须在地面进行。

(六)门式起重机:

1、门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规范的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门式起重机的电缆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3、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不得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机械结构外观应正常,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2)钢丝绳外表情况应良好,绳卡应牢固; (3)各安全限位装置应齐全完好。

5、作业前切记松开起重机的夹轨器。应进行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

6、操作者在作业中应密切注视运行方向及其附近有无人或障碍物,并应按规定对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7、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8、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9、露天作业的龙门式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夹紧夹轨器。

(七)流动式起重机:

1、施工现场使用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同时产权单位要对流动式起重机进行自检,并提供合格的自检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8w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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