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02 17: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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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自备电厂供电范围:自备电厂除向企业集团公司自发自供外,也可向工业园区供电;可以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供电,也可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线路供电。二、对自备电厂的入网提供服务:对各地区依法核准的自备电厂项目,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源接入系统,确保自备电厂及时接入电网;企业在筹建自备电厂期间提出并网申请后,电网企业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的文件,60个工作日内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报送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使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网企业要公开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主要包括线路、铁塔、变压器、计量等技术标准和调度、继电保护等规程,并提供优质服务;自备电厂接入电网系统的设计、核准、建设、验收、投产,要与自备电厂项目同时进行,并实行安全“三同时”;自备电厂接入电网系统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建设要遵循安全、经济的原则,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企业要严格执行审查意见要求。三自备电厂缴费原则:电网企业收取系统备用费和过网费实行新厂新办法、老厂老办法,老厂按原标准执行,新厂自供电量部分标准为每千瓦时0.04元;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

利用发电机组,其系统备用费和过网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其中年发电量在50亿千瓦时以上的自备电厂,每千瓦时0.01元;自备电厂富余电量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备电厂与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直供用户要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上缴费原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内政字〔2005〕170号 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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