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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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呢?现将其纳税适用的政策规定、纳税计算简介如下: 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的适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 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适用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 1%三个档次。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 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 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 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 的1%。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0.5‰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 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 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 资者,不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

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 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 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 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

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 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员。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律师按“劳务 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 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8.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 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9.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纳税、费的计算举例

某市宏达律师务所由张三、李四合伙租房(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1年,即2001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租金为6000元)兴办,二人约定平均分配所得并按月分别从 本事务所领取工资800元。律师王五(雇员)按本入办案收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 自己负担),另外每月从该事务所领取工资400元。兼职律师黄六(雇员)按本人办案收 入40%的比例分成,办案费用自己负担。会计秋红(雇员)每月从该事务所领取工资 600元。其它相关资料如下:

1.宏达律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均已办好,并设置营业账簿3件。 2.律师张三、李四分别投资20000元,已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3.2001年全年,张三、李四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那里共收取服务费120000 元。

4.律师王五2001年收取服务费44000元,其中1月份收取14000元、4月份收取 12000元、7月份收取8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

5.兼职律师黄六2001年收取服务费26000元,其中3月份收取5000元、6月份收取 7000元、9月份收取4000元、12月份收取10000元。其他各月在家病休,没有取得收入。 6.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支付办案费(不含王五、黄六的办案费)和房租、水电及 办公费用共计20000元,其开支均符合税法规定。

7.该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为20%, 计税工资月扣除标准为800元/人。问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2001年全年各应纳 多少税、费(除超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在此不作考虑。不考虑地 方性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规定,宏达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年应纳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一)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的计算:

1.全年应纳营业税为:(120000元十44000元十26000元)×5%=950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9500元×7%=66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为:9500元×3%=285元 4.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为:6000元×1‰=6元 (2)“实收资本”应纳印花税为:20000元×2×0.5‰=20元 (3)工商营业执照相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为:4件×5元/件:20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为:6元+20元+20元=46元

宏达律师事务所全年应纳税、费合计为:9500元+665元十285元十46元=10496元 (二)宏达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律师王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王五2001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00元十14000元×40%×(1-20%)-800元 =4080元

同理,王五2001年4月、7月、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440元、2160元、 2800元(计算过程从略)。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均

为15%、速算扣除数均为125元。因王五其它各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为400元,小于 800元的扣除费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故王五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80元× 15%-125元)+(3440元×15%-125元)十(2160元×15%-125元)+(2800元×15%-125元) =1372元

2.兼职律师黄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黄六2001年3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40%×(1-20%)=1600元

黄六2001年6月、9月、12月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40元、1280元、3200元(计算 过程从略)。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分别为10%、 15%、10%、15%,速算扣除分别为25、125、25、125。黄六其他各月在家病休,没 有在其它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其他各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用合 并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黄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10%-25元)十(2240元×15%- 125元)十(1280元×10%-25元)+(3200元×15%-125元)=804元

3.会计秋红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会计秋红每月从宏达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 600元,小于800元的扣除费用,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4.律师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因宏达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所得归他 们二人所有,故应依法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计算过程如下: (1)律师事务所全年收入总额为:

120000元十44000元+26000元=190000元

(2)在计算张三、李四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依法扣除:

A.张三、李四支付的办案费用及房租、水电、办公费用计20000元。 R.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费10496元

C.支付给王五的工资及费用:44000元×40%+400元师12=22400元,其中工资 为:44000元×40%×(1-20%)+400元×12=18880元 D.付给黄六的工资及费用: 26000元×40%=10400元 其中工资为:26000元×40%×(1-20%)=8320元 E.支付给秋红的工资:600元×12=7200元 支付给王五、黄六、秋红的全年工资,合计为: 18880元十8320元+7200元=34400元 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全年工资限额为: 800元×12×3=28800元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在计税标准工资以内的,核实扣除; 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张三、李四支付给雇员的 超过计税标准的那部分工资(34400元-28800元=5600元)应并入所得额,缴纳个人所 得税。

(3)张三、李四全年各自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00元-20000元-10496元-22400元 -10400元-7200元+5600元)/2=62552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张三、李四每人全年应纳个 人所得税均为:62552元×35%-6750元=15143.2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8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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