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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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社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 【2000】23号文件和京发【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社区党员、群众建设社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党组织。党员人数100名(含100名)以上的,一般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50名(含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建立社区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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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总支。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条件暂不成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先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主要由一个社会单位人员居住的社区,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由社会单位党组织推荐,由街道党工委任命或审批,党的日常工作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六条 社区党委一般由5一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中应有1名纪律检查委员。 社区党组织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社区党务工作者。

第七条 建立社区党委和党总支的,可根据党员分布和便于教育管理的原则建立若干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建立党小组。党支部在党委或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其它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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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上级党组织也要在留存党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社区自治组织,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文明社区。

(五)发挥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的作用,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街道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的党组织为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组成的协商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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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社区可建立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分会。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担任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分会的负责人,起牵头、协调、召集的作用。

第十二条 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区域性党建工作计划,协调辖区内社会单位党组织开展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等各项工作,整合利用社区各类资源,建立和完善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导各分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以社区党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党员和志愿者参加各种公益性社会活动,积极培育“社区以人为本,民以社区为家”的新型社区理念。 第五章 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社区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应由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热心社区工作,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城市基层管理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提高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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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加强社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开阔视野,拓宽渠道,逐步形成稳定的、富有竞争力的用人机制。不断加强对后备力量的培养,不断优化党务工作者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十八条 定期对社区党务工作者进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带领群众推进社区建设的本领。

第六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社区党员是推进社区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社区党员包括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不在社区,但居住地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和流动党员。社区党员要积极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加强对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的管理。 (一)社区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社区党组织至少每两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以及开展社区公益活动等。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发挥作用不突出的党员要帮助教育,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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