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嘉食品有限公司等诉大连永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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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xxx等诉xxx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7.03.20

【案件字号】(2017)辽02民终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明伟吴义军卢宏翔

【审理法官】高明伟吴义军卢宏翔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xxx,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许寒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乔万学,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于国华,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xxx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许寒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乔万学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于国华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

xxx等诉xxx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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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2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诉讼代表人:xxx,系xxx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寒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汪海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xx。

原审第三人:xxx。

原审第三人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华,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xx。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亿嘉公司)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许寒冰,被上诉人xxx(以下称永富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原审第三人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永富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上次发回重审后,原审第三人xxx并未到庭,重审中对基本事实未作进一步查明,确认被上诉人永富鑫公司破产债权成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永富鑫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xxx、xxx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审第三人xxx未进行答辩。

永富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xxx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收款人处盖有亿嘉公司的公章,公章编号为

210xxx2730(对于该收条中亿嘉公司的公章真实性各方均无异议)。2009年12月1日,原告(乙方)与xxx(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xxx将其享有的对亿嘉公司7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永富鑫公司,转让价格为70万元,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以及其他合同内容。同年12月17日,被告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亿嘉公司对2009年8月20日在xxx处的借款70万元及xxx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永富鑫公司予以确认。2010年3月2日,原告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因债权转让取得对亿嘉公司的37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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