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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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临时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3. 术语定义 3.1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4.职责要求 4.1属地部门职责

1)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2)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3)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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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临时用电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4.2安全环保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3)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4)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 5)审批《临时用电安全许可证》。 4.3电气部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临时用电作业。

4)审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4.4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 1)对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2)实施风险分析,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3)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4)组织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确保作业程序和用电负荷满足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应明确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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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7)监督作业过程,组织事故应急和作业后处理;

8)参与施工现场由于电气事故引起的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5作业审批人职责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具备审批能力;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4.6作业人员职责

1)持经审批有效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确认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按应急程序执行;

5)掌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4.7监护人职责

1)具有临时用电作业监护能力;

2)掌握作业的内容、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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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毕,有权制止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指令启动应急程序并报告作业负责人;

5)掌握应急物品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 6)发生紧急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 作业安全管理 6.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临时用电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临时用电作业为首选。 6.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电气专业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6.3落实责任制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临时用电作业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健全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安全生产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6.4承包商管理

1)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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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实施风险辨识

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会同安全环保部、电气专业人员、属地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将辨识结果填入《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表》。 6.6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安全控制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时间超过1个月或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勘测结果;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平面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临时用电施工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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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计防雷装置; 10)应急资源配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也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单位、供电主管部门、作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办理许可证

作业单位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将经过审核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表》、现场处置方案及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电气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作业审批人对作业单位提交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后签署审批意见。 6.8安全技术交底

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情况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业时间; 2)作业地点; 3)作业过程描述; 4)相关人员分工; 5)作业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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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措施及落实责任人; 7)个体防护用品佩戴; 8)应急措施及应急物资配备; 9)交底效果验证; 10)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6.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电气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6.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电工进行,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6.3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6.4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5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有关防爆、防粉尘规范的等级要求。

6.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6.7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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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9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6.10临时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开关,并设置接地保护,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良好。

6.11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6.1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6.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6.14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6.15临时用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型号和熔丝(片)规格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6.16所有断开开关、临时插座应贴有标签,并注明供电电压。

6.17开关箱、配电箱(电源箱)应保护整洁,接地良好,设有电压标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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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标识。使用电缆供电的,绝缘皮不得有破损,接头应做好绝缘,确保线路完好。

6.18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或熔断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6.19生产车间内为检修而设置的固定电源箱,布线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6.20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断电,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钥匙由执行断电的电气专业人员保管,严禁带电作业。

6.21用电作业现场应配备状态良好且数量适宜的绝缘杆、绝缘靴(鞋)等应急器具。

6.22临时用电作业结束,由电气部电气专业人员停止供电,电气专业人员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作业人员清理物品,现场恢复原状。

6.23执行挂牌、上锁的电气专业人员,作业完毕或危险状态消除,实施摘牌、解锁。

6.24电气部确认现场无隐患,签字关闭《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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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许可证管理 7.1《许可证》审批

7.1.1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用电,作业申请人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填写《作业风险分析表》,落实安全措施,向电气部提出用电申请并提交《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提交审批,获准后开始由具备资质的电气专业人员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属地部门、作业单位、电气部进行检查确认,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是否应采取补充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后提交安全环保部审批。

7.1.2不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用电,作业申请人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填写《作业风险分析表》,落实安全措施,向电气部提出用电申请,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获准后开始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安装完毕由属地部门、作业单位、电气部进行检查确认,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是否应采取补充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后提交安全环保部审批。

7.1.3易燃易爆场所临时用电、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应由安全环保部签批。 生产车间的乙类场所(易燃易爆粉尘)停车4小时以上,检修用电,使用固定电源箱供电的,可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人签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7.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 7.2.1生产场所检维修临时用电不超过8h。

7.2.2生产场所检维修临时用电,用电人员、现场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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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需要更长时间作业,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属地部门、安全环保部、电气部协商一致确定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15天。

7.2.3扩建、改造、新建项目的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经属地部门、安全环保部、电气部协商一致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作业单位、属地部门、电气部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许可证》签字关闭,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7.4临时用电作业因故取消,由原批准人取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告知各相关方。

7.5《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应编号存档,保存期为2年。 8 相关/支持性文件

8.1 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8.2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8.3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4 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8.5 GB/T2900.28 电工术语 电动工具 8.6 GB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8.7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9 表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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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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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用 电 许 可 证 No:

申请部门/单位 作业地点/内容 接引设施 申请人 工作电压 □308V □220V □36V □ 第一电源接入点 接线电工 联:安用电作业单位/部全部 现场作业负责人 电话: 门门 存档(白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 时止 色)第安全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联:1、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接电人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员存查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装置,(红色作 移动电动、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三业 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联:用安 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电人员全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存查措 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黄色)施 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 如有变更作业证中止,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7、用电单位如需使用0.5KW(含0.5KW)以上照明灯具,须向安全、电气部门申请,用电总负荷超过2KW须经电气负责人同意并签名确认; 8、临时用电电线路架空的不是得采用裸线,不能在脚手架上架设; 9、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效期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现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0、作业结束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电源线电气设备和线路。 其它补充措施要求: 用电单位负 责人确意见: 年 月 日 许可证关闭 验收情况: 验收人: 年 月 日 电气负责人 确认意见: 属地部门 负责人意见: 安环部审批 (会签)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许可证关闭 取消原因: 取消人: 年 月 日 备注: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发生改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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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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