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市规划设计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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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补充规定

(试行)

第一章 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一、关于阳台的规定

1、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与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阳台可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2、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述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设置在结构墙体以外的投影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采用集中布置方式,每户设置一处,投影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阳台分隔形成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作为阳台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4、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当上盖进深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5、阳台计算面积的标准参照原规定。如居住建筑每层的阳台投影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等)超过该层建筑面积15%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凸窗(飘窗)的规定

1、凸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建筑外墙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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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凸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大于0.9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凸窗高度的标准参照原规定。 3、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三、关于架空层的规定

鼓励设置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的建筑底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仅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至少有两面对外,仅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但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考虑到空间需要,如住宅楼底层公共出入口门厅层高大于3.0米不计算虚拟容积率。 四、关于大型公共建筑层高的规定

会展中心、剧场、体育馆、大型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层高按其功能需要合理设计,不计算虚拟容积率。

第二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1、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按不小于1:1.35控制。 2、小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建筑规范对日照的要求;多层、高层(高度H≤36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40米;高层(高度H>36米)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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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考虑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低层与多层住宅日

照间距在不同方位不折减。

注:H为日照计算高度。

第三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体现交通引导发展理念,落实公交优先和停车调控措施,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面积指标按表3-1、表3-2要求控制:

表3-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物分类 大类 小类(户型) 商品房 住宅 独立式住宅 单元式住宅 计算单位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配建指标 小汽车 0.9 自行车 2.0 1.2(每户不得超过3个) 1.5 0.6-0.7(具体设计条件3.0 明确) 0.4-0.6 4.0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公租房

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说明:()内的数字是1#文,【】内数字是新的省规定}

建筑物分类 大类 小类 行政办公 办公 其他办公(商务、金融等) 计算单位 Ⅰ类区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1.0 0.8 0.5 1.0 0.4 0.6 0.7 1.2 机动车(小汽车) Ⅱ类区 1.1-1.3 1.0-1.2 0.7 1.1 0.6 0.8 0.8 1.5 3 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Ⅲ类区 Ⅰ类区 1.2-1.5 3.0 1.1-1.4 3.0 0.8 1.2 0.8 1.0 0.9 1.8 5.0 6.0 10.0 5.0 2.0 4.0 Ⅱ类区 2.5 2.5 4.0 5.0 8.0 5.0 1.0 3.0 Ⅲ类区 2.0 2.0 3.0 4.0 6.0 3.0 1.0 2.0 大型商业、普车位/100m2 通商业综合楼 商业 大型超市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车位/100m2 宾馆 车位/100m2 宾馆、餐饮、 餐饮(含宾馆娱乐设餐饮配套)、车位/100m2 施 娱乐文体设施 市级综合医院 车位/100m2 区级综合医车位/100m2 医院 院、疗养院 专科医院、社车位/100m2 区医院、诊所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教育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文化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1.0 0.6 0.4 4 3 1 1.2 0.8 0.6 5 4 2 1 0.5 0.3 0.5 1.5 1.0 0.8 6 5 4 1.5 0.6 0.3 0.5 3.0 3.0 2.0 70 80 20 8 2 — — 2.5 2.5 2.0 70 80 20 6 1.5 0.5 0.5 2.0 2.0 2.0 50 80 20 5 1.0 0.5 0.5 车位/百师生 0.5 0.3 — — 博物馆、图书车位/100m2 馆等文化设施 工业厂房 仓储 车位/职工 车位/职工 工业 注: 1、本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三类区域划分。 Ⅰ类区:以老城区和蜀冈-瘦西湖景区为核心,友谊路-盐阜路-古运河-江阳路-大学路-念四桥路-扬子江路-北环路围合的范围。。

Ⅱ类区:除Ⅰ类、Ⅲ类以外的区域。

Ⅲ类区:设置三片。其中,新城西区片为:润扬路-文汇路-扬溧高速-扬冶路围合的范围;江广融合核心区片为:建都路-宁通高速-名城路(东盛路)-运河南路-运河北路-新万福路-龙城路围合的范围;临港新城片为:大学路—328国道辅道—润扬路—江阳路围合的范围。

2、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宅的机动车位全部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中心城区以外普通商品住宅和政策性住房机动车车位,地下一层满铺仍达不到配建要求的,车位比例可适当下降至90%。

3、行政办公指街道及以上的行政办公建筑。生产研发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其他办公建筑的停车指标视情况在±20%的范围内进行浮动。小区配套建筑(配电房除外)的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相应的住宅建筑执行。

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如在使用上存在时段差,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配建数量;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应根据相关规范及交通影响评价另行配建;

4、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需配建的车位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本表中工业厂房、仓储的指标只作为参考值。

5、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5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6、地下车库为采光通风而设置的下沉空间,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不计算容积率。

7、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在商业集中区,停车指标确需通过设置机械式双层停车方式解决的,其净高不得低于3.8米,同时配建指标上浮15%。

8、停车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地面停车建议采用高大乔木作树阵式停车。

9、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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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1、本规定所称市区指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行政区域以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2、《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补充规定》是对《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与补充。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及涉及的技术术语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相关规范。

3、本补充规定公布之日执行; 4、本规定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分区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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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7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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