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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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落实华侨错改房产政

策中房主迄未前来申办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华侨私房与用地

【发文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1]发字第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侨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3.03.25 【实施日期】199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

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落实华侨错改 房产政策中房主迄未前来申办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府私房落政[1991]发字第38号 1993年3月25日)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房管局:

自市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以来,在区(县)私房落政办、区(县)侨办、区(县)房管局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本市处理华侨私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工作,有很大进展。经审定属于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大多已按政策规定正在落实处理。近据各区反映,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 1 / 2

中,遇到一些难以了结的案件,如有的房主(或代理人,下同)因对有关政策规定不理

解,不愿申请办理落政手续;有的原业主已故,继承人未能联系上,迄今无合法代理人前来申请办理落政;有的房主至今下落不明等等。补步统计,上述房产,市区约53户,占市区应落实政策总户数的23.4%,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完成今年华侨错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政任务,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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