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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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

办学行为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湖南省全面推进教育强省会议精神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

第三条 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办好每一所学校,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保障。

第四条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第五条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严格遵守教学时间,要保证学生每天有充足的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

9小时、8小时。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农村小学(含教学点)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保证6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不得随意调课和放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放假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第六条 严格控制学生到校、放学时间。走读生城镇中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农村小学、初级中学不早于8:30;夏季城镇中学不早于7:30,农村小学、初级中学不早于8:00;放学时间冬季城镇中学不晚于17:30,农村小学不晚于16:00,农村初级中学、城镇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城镇中学不晚于18:00,农村小学不晚于16:30,农村初级中学、城镇小学不晚于17:30。寄宿生小学不上晚自习,初中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须补上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三章 合理布置家庭作业

第七条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一、二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2小时以内,高三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小时。

第八条 严禁向学生布置一题多次重抄的作业,不能采取用罚做作业的方式处罚学生。

第九条 学校应向社会公布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时量及放学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上课时间为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一、二年级每周26节课,三至六年级每周30节课,七至九年级34节课。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活动时间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十二条 农村教学点中的复式班,可经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课程设置。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和每周0.5课时安全、卫生教育。

第十五条 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 第五章 切实加强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严禁年级组织统一考试;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第十七条 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联考、考级、各类竞赛等,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

第十八条 不准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准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第六章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且不得与入幼儿园、入学前班挂钩,不得招收择校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自行增减招生计划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不准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各级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小学一年级只能以法定入学年龄为依据。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全部免试就近升入初级中学就读。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采取“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按划定区域招生、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新生要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结合择优录取,不得组织其他任何招生考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抢夺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培训机

构变相违规招生。所有新生录取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包括择校生的录取)。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按县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所有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查。不得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擅自录取或接收被他校录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第七章 禁止举办重复教育

第二十四条 所有全日制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严格控制降级学生比例在2%以内。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示范性高中不得举办初中。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严格做到“四独立”(独立校址、独立师资、独立管理、独立财务),凡不能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停止民办高中招生。

第八章 合理规范编班定额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得超过55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做到均衡分班,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做为分班的依据。教师必须均衡配置。

第二十七条 撤点并校要稳妥慎重,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农村偏远地区、山区要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避免因合点并校出现学生上学难和大班额问题。加快合格学校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中小学生的寄宿需求。

第九章 严格升学考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仅以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切实减轻教师的升学压力;不得按学生成绩给教师、学生排名。要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禁止对高(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学校的所有宣传和广告必须经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批,只能按审批内容进行宣传。任何学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去生源地招生,不得在生源学校举行招生讲座或进入班级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章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师职业行为管理,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

第三十条 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不得到校外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三十一条 所有中小学教师及班主任,不得私自向外介绍生源,接受招生单位的好处费和介绍费。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将落实贯彻办学行为情况纳入中小学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章 强化学校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校内各项制度,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常规。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高三年级在征得学生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寒暑假共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教学任务;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

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并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方办校、办班,更不能出租他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中小学严格执行省、市、县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证学生。学生正常异动应按规定办好转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市、县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 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师生在校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在校不佩带手机,确因特殊需要的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学校登记备案。禁止教师在上课时间内(含早晚自习)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中小学生在学习时间内在教学楼、教室、阅览室、图书室等场所不得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教育局对在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推行素质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综合奖和单项奖,对每年在规范办学行为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中学校成绩突出的前四分之一的学校进行单项奖励,授予“某年度规范办学行为先进单位”称号。对连续三年在规范办学行为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中成绩在前三分之一的,同时在执行国家、省、市、县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任何问题且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单位授予“规范办学行为推行素质教育示范学校”。

第四十条 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县教育局加大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致使学校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校长、分管副校长,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初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学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规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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