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文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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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概述1.公文的含义 公文是国家党政机关、个事业单位、群众 团体办理公务,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体式 的应用文体。

2.党政机关公文的含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 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 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3.公文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

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201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6月29日发布,2012年7月1日施行)

5.公文种类 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 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文种共有14种: 1.决议2.决定 3.指示4.意见5.通知6. 通报7.公报8.报告9.请示10.批复11.规定 12.办法.细则13.函14.公议纪要 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 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文种共有14种: 1.决议2.决定 3.指示4.意见 5.通知6.通 报 7.公报8.报告9.请示10.批复11.规定12. 办法.细则 13.函 14.公议纪要

2000年8月24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种共有13种: 1.命令(令)2.决定 3.公告4.通告5.通知 6.通 报 7.议案8.报告 9.请示10. 批复11.意见 12.函 13.会议纪要 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有15种: 1.决议 2.决定3.命令(令)4.公报5.公告6.通 告7.意见8.通知 9.通报10.报告11.请示 12.批复 13.议案14.函 15.纪要

二、15个文种的适用范围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 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 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

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 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 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 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 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 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 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

程序向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易混文种区别

1.“公告”与“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 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 或者周知的事项。

2.“决定”与“通报”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

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 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 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3.“请示”与“报告”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与报告相同点:都是上行文,下级机关给 上级的公文 请示与报告不同点:①行文时间不同②主送机 关不同③行文目的不同④文件容量不同⑤受文 机关处理方式不同⑥结尾用语不同

4.“纪要”与“记录” 相同点:由会议形成的文书

不同点:①文种性质不同②行文时间不同③行

文目的不同

三、行文规则 (一)行文总规则

1.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尽量少发文,发短文, 发管用的文。把握好发文规格,不能随意升格 发文,注意按对应发文原则进行控制。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 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 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 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 机关。 (下级两个部门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 两个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 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避免行文升级、升格)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 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 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原文转报视为 不规范)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 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夹带请示 事项的只作为阅件办理)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 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 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 向下

级机关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

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 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 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 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 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政府部门除了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 府发布指令性公文。)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

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 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 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 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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