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5-25 11:2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医院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增强医院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证院长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机构。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医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院长在医院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权;院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

工作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革和技术引进计划、自由基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的规章制度。

职工代表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

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政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于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罢免或降级。对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六条 院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院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

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院务会应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参加。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职工,均可当选 为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 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院级领导干部,分配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 位的活动。

四、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 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院职工数的7%左右。

职工代表应有医护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院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在全院、科室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二、出席院职工代表大会,以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组),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推选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人,并使代表人数划分为若干代表组,各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 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院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 效;调出院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 代表即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

一、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医院执行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

职工代表

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

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 议。

一、主席团成员包括工人、医护、管理人员和党、政、工、 团主要领导干部。

二、主席团名单由代表团和院党、政、工、团协商提名, 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三、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决定大 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若干人参加院务委

员会,参加院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

职工代表

院务委员的职工代表。参加院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人选,一般可以从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中提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壹年召开一次。,每年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医院活力、促进技术

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院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提案审查生活福利、

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

权,可以审定属于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

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表提出报告。

五、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

职工代表

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院长同意,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

题,可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召开。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

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 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

议,检查、督促大会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 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 合法权益。

七、组织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院 工会委员会。

职工代表

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1.对院工会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并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传达贯彻院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指示,按时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按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负责领导医院工会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

3.组织职工参加医院民主管理,代表职工参加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备职工和会员代表大会,并贯彻大会的决议。

4.组织开展各类劳动竞赛和岗位训练活动,并与医院的医、教、研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总结交流经验,搞好评、比、选、树工作,协助行政改进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开展业余文体活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6.深入班组了解掌握群众生产、生活和学习情况,倾听研究群众呼声和要求,提出不同时期体现群众要求的工作重点,为改善职工生活办事实。

7.编制工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包括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运行质量,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医院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代会是医院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医院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章 职代会的筹备和建立

第四条 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根据医院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科室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以科室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医院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在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至少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得票超过本选区全体职工半数的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对选举科室选区的职工负责,选举科室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科室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百人以上的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0%至30%。医院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医疗一线的代表数不

职工代表

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相应比例。

第八条 医院领导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 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根据当选职工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民主选举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的合法性。

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团(组)。团(组)长在会议期间,负责反映职工代表意见,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参与审议和修订大会文稿,带领职工代表履行大会职责;闭会期间,引领职工完成大会确定的任务,督促医院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医院或退休(内退)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科室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代会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闭会期间,医院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注重实效、有利运作的原则,职代会可以与工会会员大会、持股职工大会等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职责。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职工代表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医院同意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4.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医院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在参与决策管理中真实全面反映选区职工意见。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定期向选区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代表履行职务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代会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五条 任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组织全体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经营者的合作共事,推动医院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职权:

1.知情建议权:听取和了解医院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职工代表

包括医院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生产销售、重大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和职工培训方案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共决权:审议通过职工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医院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方案;涉及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大决策,医院要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策。

3.监督评议权:监督检查医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监督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的情况。接受医院委托,评议、监督医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

医院工作制度(二):党务工作制度:工会.doc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6t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