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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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

一公局安字[2003]223号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全公司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控制和预防工伤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总结我公司工程施工生产经验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全公司内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

1.0.4 作业中使用新技术、新工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执行安全技术交底。

1.0.5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规、标准规范不符时,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1.0.6 本规程未涉及的相关作业,如爆破等,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 新工人或转岗工人必须经入场或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期间必须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进行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3. 汽车司机必须取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后方可上岗。

2.0.2 高处作业、尘毒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作业。

2.0.3 作业前必须听取安全技术交底,掌握交底内容。作业中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作业。

2.0.4 非机械操作工和非电工严禁进行需专业人员操作的机械、电气作业。 2.0.5 电动机械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2.0.6 严禁在高压线下堆土、堆料、支搭临时设施和进行机械吊装作业。

2.0.7 作业时应保持作业道路通畅、作业环境整洁。在雨、雪后和冬期,露天作业时必须先清除水、雪、霜、冰,并采取防滑措施。

2.0.8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0.9 高处作业时,上下必须走马道(坡道)或安全梯。

2.0.10 下沟槽(坑)作业前必须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和环境,确认安全。上下沟槽(坑)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严禁在沟槽(坑)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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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雨期或春融季节深槽(坑)作业时,必须经常检查槽(坑)壁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2.0.12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严禁穿拖鞋。 2.0.13 严禁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2.0.14 作业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精神集中,不得打闹。严禁酒后作业。 2.0.15 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0.16 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采取防坠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篦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2.0.17 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掷物料、工具。 2.0.18 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2.0.19 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打桩、高处等作业。

2.0.20 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警示灯。 2.0.21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况管线、杆线、人、消防设施和文物。

2.0.22 水中筑围堰时,作业人员必须视水深、流速情况穿皮衩、救生衣,并佩戴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2.0.23 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暂停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未经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严禁恢复作业。紧急处理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抢救。 2.0.24 作业中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抢救人员,迅速报告上级,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如抢救工作可能造成事故扩大或人员伤害时,必须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抢救。 2.0.25 各工种人员从事壮工的有关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

3 普 工

3.1 一般规定

3.1.1 新工人必须参加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2 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带班人员指挥。

3.1.3 配合其他专业工种人员作业时,必须服从该专业工种人员的指挥。 3.1.4 作业时必须根据作业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3.1.5 作业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动用各种机电设备。 3.2 人工挖土

3.2.1 作业前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按要求坑探,掌握构筑物的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应按交底要求进行加固保护。作业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况电力、通讯电缆2米范围内和现况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米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的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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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挖槽(坑)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放坡、支撑或护壁。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

3.2.3 槽上堆土应距槽边1米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米。堆土不得遮压检查井、消防井等设施。 3.2.4 槽深大于2.5米时,应分层挖土,层高不得超过2米,层间应设平台,平台宽度不得小于0.5米。 3.2.5 上、下沟槽必须走马道、安全梯。马道、安全梯间距不宜大于50米。

3.2.6 作业时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米,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扩槽、在槽内休息。

3.2.7 在竖井(坑)内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垂直运输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至边缘安全位置。土斗落稳时方可靠近作业。

3.2.8 隧道内掘土作业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严禁超挖。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出现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位置,并向上级报告。 3.2.9 使用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刺。打锤人不得戴手套。

3.2.10 作业中发现地下管道等构筑物、文物、不明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带班人报告,并按要求处理或保护。

3.2.11 严禁在脚手架底部、构筑物近旁进行影响基础稳定性的开挖沟槽(坑)作业。 3.2.12 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保持与高压线、变压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安全距离。 3.3 人工回填土

3.3.1 用小车向槽内卸土时,槽边必须设横木挡掩,待槽下人员撤至安全位置后方可倒土。倒土时应稳倾缓倒,严禁撒把倒土。

3.3.2 取用槽帮土回填时,必须自上而下台阶式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3.3.3 人工打夯时应精神集中。两人打夯时应互相呼应,动作一致,用力均匀。

3.3.4 使用电夯时,必须由电工接装电源、闸箱,检查线路、接头、零线及绝缘情况,并经试夯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3.5 蛙式夯手把上的开关按钮应灵敏可靠,手把应缠裹绝缘胶布或套胶管。

3.3.6 蛙式夯应由两人操作,一人扶夯,一人牵线。两人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牵线人必须在夯后或侧面随机牵线,不得强力拉扯电线。电线绞缠时必须停止操作。严禁夯机砸线。严禁在夯机运行时隔夯扔线。转向或倒线有困难时,应停机。清除夯盘内的土块、杂物时必须停机,严禁在夯机运转中清掏。

3.3.7 人工抬、移蛙式夯时必须切断电源。

3.3.8 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盘好电线,把夯放在无水浸危险的地方,并盖好苫布。

3.3.9 回填沟槽(坑)时,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构造物胸腔两侧分层对称回填,两侧高差应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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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人工运材料

3.4.1 作业前应对运输道路进行平整,保持道路坚实、畅通。便桥应支搭牢固,桥面宽度应比小车宽1米,且不小于1.5米,便桥两侧必须设护栏和挡脚板。 3.4.2 穿行社会道路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

3.4.3 用架子车装运材料,应两人以上操作,保持架子车平稳,拐弯示意,车上不得乘人。 3.4.4 使用手推车运输材料时,在平地上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2米。下坡时应稳步推行,前后车间距应根据坡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0米。

3.4.5 装卸材料应轻搬稳放,不得乱抛乱扔。运砖时应用砖夹子装卸、码放整齐,不得倾倒卸车。从料垛取料时,应自上而下阶梯状分层拿取。

3.4.6 卸材料时,前方、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时,车轮应挡掩。卸土方和道路材料时,应待车挡板打开后方可扬把卸料。

3.4.7 地上码放砖、砌块、模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架子上码砖、砌块、模板不超过3层。 3.4.8 不得将材料堆放在管道的检查井、消防井、电信井、燃气抽水缸井等设施上。 3.4.9 不得随意靠墙堆放物料。

3.4.10 运输大石块、盖板等重物时,应事先确定装卸方法,并设专人指挥。装运石块时应插紧,并不得抛掷。人工抬运石料或盖板时,木杠、绳索应坚实,捆绑应牢固,抬运步伐应一致,起落应呼应。 3.4.11 装、运、卸路缘石、大方砖等材料时,应按顺序搬运,码放平稳、整齐,卸车时严禁扬把倒料。 3.4.12 运输管子时应遵守本规程等5.2节和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4.13 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2.1节和第12.2节的有关规定。 3.4.14 运输砂浆、砖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5.2节的有关规定。 3.4.15 运输石料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6.3节的有关规定。 3.5 人机配合

3.5.1 配合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必须服从信号工指挥。吊装前必须撤到吊臂回转范围以外。 2. 给易滚、易滑吊物挡掩时,必须待吊物落稳、信号工指示后方可上前作业。

3.5.2 配合挖土机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可进入铲斗回转范围内清槽。

3.5.3 配合推土机作业时,必须与驾驶员协调配合。作业人员应站在机械运行前方5米或侧面1.5米以外。机械运行中,严禁上下机械。

3.5.4 配合汽车运输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装卸物料应轻搬稳放,不得乱扔。物料需捆绑牢固。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作业后,应站在车辆的侧面。汽车启动后严禁攀登车辆。

3.5.5 指挥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平地机等施工机械转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先检查道路,排除地面及空中障碍,并做好井、坑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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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进中必须疏导交通。需通过便桥时,必须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穿行社会道路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 作业人员不得倒退行走。

4. 转移中需要在道路上垫木板等物时,必须与驾驶员协调配合,待垫物放稳、人员离开后,方可指挥机械通过。

5. 清扫压路机前方路面时,应与压路机保持8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6 支搭临时设施

3.6.1 作业中应设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协调一致。 3.6.2 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的程序进行作业。 3.6.3 支搭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安装立柱、板墙和屋架(梁)时必须做好临时支撑,联结件应齐全,联结螺栓应牢固。 2. 安装屋架(梁)和上、下屋面作业时,必须使用临时支架和马凳。

3. 传递构件时必须上下呼应,待上、下方人员接稳后方可松手。严禁站在没有联结牢固的构件上作业。

4. 在石棉瓦屋面上作业时,应铺设供作业用的木板,木板上应安装防滑条。严禁直接踩踏石棉瓦。 3.6.4 严禁在高压线下搭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应远离危旧建筑物、沟槽(坑)。

3.6.5 支搭围挡作业时,围挡结构的部件必须安装齐全并联结牢固。在有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段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疏导交通。

3.6.6 暂停作业时,必须检查所支搭的临时设施,确认稳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3.7 砍伐树木

3.7.1 作业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现场环境,观察风向,排除地面和空中的危险物。

2. 应根据环境及风向选择树木倾倒方向。不得倒向墙、桥梁、栏杆、房屋等构筑物。 3. 应确定作业区域,并设专人警戒和疏导交通。 4. 应检查工具和控制缆绳,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3.7.2 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 2. 高处伐树枝时必须系安全带。 3. 应先砍树枝,后伐树干。

4. 必须将控制缆绳拴牢后方可锯、砍树干,树林倾倒区域内不得有人。 5. 锯口必须与倾倒方向相反。

3.7.3 必须及时清理作业区域,待道路上的杂物清理完成后,方可解除警戒,开放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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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拆除构筑物

3.8.1 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

3.8.2 两人作业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配合。多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

3.8.3 拆除作业区应设围档,负责警戒的人员应坚守岗位,阻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3.8.4 拆除旧路面和混凝土、圬工砌体等坚固构筑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拆除前必须检查所用的机具,确认安全。

2. 用风镐拆除时,送风管的联结应牢固。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站立平稳,握牢风镐。 3. 用大锤、钎子拆除时,大锤必须安装牢固,钎子头上不得有飞刺。操作时,扶钎人应使用夹具,打锤人不得戴手套,不得与扶钎人面对面操作。

4. 应及时清除拆下的碎块。 3.8.5 拆除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拆除屋顶时,材料应溜放,严禁抛扔。 2. 拆檩木前必须将屋架支撑牢固。 3. 拆除中必须保持尚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4. 应及时清运拆除的物料,严禁在楼板上堆积大量物料。

3.8.6 高处作业时应站在平台或脚手架上,上、下平台或脚手架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拆除作业区域下方不得有人。

3.8.7 拆墙时严禁挖掏墙根,严禁用人工晃动的方法推倒墙体。

4 筑路工

4.1 搬运材料

4.1.1 使用汽车、机动翻斗车搬运材料时,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作业中必须避开车辆,站位安全。当车辆启动后,作业人员严禁攀登车辆。完成指定作业后,必须站在规定的安全位置。

4.1.2 使用起重机搬运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机械运转时,作业人员严禁攀登机械。完成指定作业后,必须站在起重机臂回转范围以外。 4.2 路基与基层

4.2.1 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保护地下管线、杆线和其它构筑物。

4.2.2 清理路堑边坡突出的块石和修整边坡土方时,应自上而下进行,边坡下方不得有人。 4.2.3 汽车在路基上装、卸料应设专人指挥。开关车辆槽帮应彼此响应。

4.2.4 使用推土机或平地机摊铺材料时,作业范围内不得有非作业的车辆、人员。

4.2.5 人工摊铺材料时,应设专人指挥。运料的手推车、小翻斗车应按规定路线行走,车辆人员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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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检查井、闸井、雨水口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4.2.7 指挥压路机作业的人员应与驾驶员协调配合,并指挥周围人员避让。指挥时严禁在压路机前倒行。

4.2.8 在有社会交通的现场施工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并设专人疏导交通。 4.2.9 碾压填土方时,碾轮外侧距填土外缘不得小于50厘米。 4.3 沥青洒布机喷洒沥青

4.3.1 洒布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不得在沥青洒布机下风向。 4.3.2 试喷时,油嘴正前方3米内不得有人。

4.3.3 喷洒前,必须做好检查井、闸井、雨水口的安全防护。

4.3.4 应设专人看管路口,指挥车辆和行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洒布机作业范围。 4.3.5 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时,不得作业。 4.4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4.4.1 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压路机等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4.4.2 清除粘在车槽上的沥青混合料,必须使用长柄工具在车下进行。严禁在车槽升起时上车清除。 4.4.3 摊铺前必须检查路面上方架空线路,沥青混合料车槽升起后与上方架空线必须保持本规程表14.1.6中的安全距离。

4.4.4 铁锹铲运沥青混合料时,作业人员必须按顺序行走,并注意铁锹避开人员。使用手推车运沥青混合料时,不得远扔装车。

4.4.5 跟碾人员应与司机协调配合,碾前行时跟后轮,碾倒行时跟前轮,并注意碾子转向。 4.4.6 作业人员应服从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沥青混合料运输车、压路机等机械指挥人员的指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压路机运行时,不得攀登机械。沥青混合料运输车向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卸料倒车时,车辆和机械之间严禁有人。

4.4.7 加热沥青时,应遵守本规程第4.5.14条的规定。 4.5 水泥混凝土面层

4.5.1 装卸模板时应轻抬轻放,严禁抛掷。拆模板时,应将模板等料码放整齐。 4.5.2 摊铺水泥混凝土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运输车辆。

4.5.3 作业人员必须按安全用电要求使用振捣器、电抹子等电动工具。

4.5.4 使用平板或行夯振捣器时应理顺电线,不得压折、扭结电线或将电线挂绕在导电物体上。移动振捣器时不得硬拉电线。工作暂停或收工时,必须切断电源。

4.5.5 使用水泥混凝土摊铺机时,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与驾驶员密切配合。

4.5.6 真空吸水作业时,必须由电工安装电气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全用电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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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抹平机作业时,连接螺栓应安装牢固。作业中应有专人收放电缆,电缆不得打结,不被砸压,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

4.5.8 切缝机切缝时,刀片夹板的螺母应紧固,各联结部位和防护罩应完好,切缝前应开启冷却水,冷却水中断时应停止切缝。切缝时刀片应缓慢切入,并注意割切深度指示器,当遇有较大切割阻力时,应立即升起刀片检查。停止切缝时应将刀片提离板面后再停止运转。

4.5.9 覆盖养护时,混凝土预留孔洞、井口等部位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火源应远离覆盖养护物。 4.5.10 蒸汽养护前,蒸汽管道必须连接牢固,覆盖严密后方可通汽。养护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5.11 薄膜养护时,必须按照材料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贮运、调配材料。喷洒时,喷嘴不得对人,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向。操作现场严禁明火。 4.5.12 浇水养护时,不得倒行拉胶管。

4.5.13 用气泵等设备清除混凝土缝内杂物时,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护目镜和口罩。设作业时严禁喷气管口对人。

4.5.14 加热熔化沥青材料的地点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加热设备应有烟尘处理装置,沥青锅盖应用钢质材料。 4.5.15 冷底子油宜用“冷配法”配制。

4.5.16 使用可燃材料配制填缝材料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4.5.17 材料运输、混凝土搅拌、混凝土运输应分别遵守本规程第12.1、27.3、12.2节的规定。

5 下水道工

5.1 一般规定

5.1.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机械、电气设备及沟槽边坡、支撑等,确认安全。

5.1.2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沟壁是否存在裂缝、脱落、冻融等情况,支撑有无松动、变形等现象,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 5.1.3 作业中严禁掏洞挖土。

5.1.4 应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沟槽的隔水、降水和排水工作。雨、雪后应及时排水、清除泥、雪,整修坡道,并采取防滑措施。

5.1.5 上下沟槽应走马道或安全梯。马道、安全梯间距不宜大于50米。严禁攀登撑木或乘吊运机械上、下沟槽。通过沟槽必须走便桥。作业中不得碰撞沟槽支撑。严禁在槽内、管内休息。

5.1.6 不得从槽上向下或者从槽下向上抛扔工具、物料。不得直接向槽内倾倒材料。沟槽边1米内不得堆土、堆料、停放机具。

5.1.7 施工现场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人员、车辆通行地段的沟槽必须设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防护栏的横杆不少于两道。

5.1.8 金属管施工作业时,应遵守规程第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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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混凝土管的运输、码放

5.2.1 作业前应检查机具、绳索,确认安全。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

5.2.2 装运管子时,绳必须系牢,并挡掩牢固。卸车前,必须确认管子无滚坍危险后方可松绳卸管。 5.2.3 槽边码放管子时,管子不得平行于沟槽,管端与槽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码放高度不宜超过2米,并挡掩牢固。

5.2.4 槽边放置管子的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在有坍塌危险的槽边放置管子。

5.2.5 人工推运混凝土管应设专人指挥,运输道路应平整坚实。推行速度不得超过人的行走速度。上坡道应指定专人备掩木,下坡道应用大绳控制速度,两管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管子转向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管子的前方或贴靠两侧。

5.2.6 自墙边向外推管时,必须在管子靠墙一侧进行牢固挡掩,推管人不得站在管子与墙之间。 5.2.7 人工自管垛向下放管时,必须先检查底层管的挡掩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放管时前方不得有人,放管速度应缓慢。直径大于600毫米的管子不宜人工放管。

5.3 混凝土基础及管座

5.3.1 遵守本规程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4 下管、稳管

5.4.1 使用起重机下管、稳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表14.1.6的规定.

2. 应根据现场及槽帮的稳定情况将起重机停放在平整坚实的地方,起重机的支腿或履带与槽边的距离应遵守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3. 听从信号工统一指挥,起重臂回转半径内严禁有无关人员。

4. 管子起吊速度应均匀,回转平稳,下落应慢速轻放,不得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管子下到沟槽底落稳后方可摘钩。

5. 使用起重机稳管时,应待管子下到离槽底0.5米时,作业人员方可站在管子两侧稳管,管子两侧应设掩木。管子就位后,应在两侧挡掩牢固后方可摘钩。 5.4.2 人工下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

2. 直径500毫米以下(含500毫米)的管子可采用溜绳法下管。

3. 直径600毫米以上(含600毫米)的管子可采用压绳法下管。当管径大于900毫米(含900毫米)时,应设马道。

4. 压绳法下管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两根大绳用力应一致,保持管体平稳。 5. 应使用质地坚固、不断股、不糟朽、无夹心的大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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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管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1,坡面宽度应大于管长1米。下管时,管端距坡道边缘应大于50厘米。

7. 用三角架倒链下管时,必须搭设牢固平台,平台上应设防护栏。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管上作业,管下严禁有人。

5.4.3 人工推管作业时,管前及两侧均不得有非作业人员,预定位置应先放好档木。推管、转管(包括套环)时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相互呼应,慢推慢转。

5.4.4 在垫块上稳管时,垫块应放平稳,垫块两侧应立保险杠。使用撬棍撬管时,支垫物应坚实,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对口时,两侧人员应协调配合。管子稳定后,必须将管子挡掩牢固。

5.4.5 在混凝土平基上稳管时,应立保险杠。使用撬棍窜管对口时,应相互呼应,管端两侧均应进行挡掩。管子就位后应挡掩牢固。

5.4.6 稳管作业过程中,当管子两侧作业人员不通视时,应设专人高指挥。

5.4.7 “四合一”安管时,必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管节人入位时,严禁将手指放在管节接缝之间,连接端严禁用手抬。 5.5 接口、养护

5.5.1 管口凿毛时打锤应稳,用力不得过猛。

5.5.2 管径大于2米时,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梯上下管子。严禁从槽上或从槽帮上的安全梯跳到管顶。 5.5.3 养护用的覆盖物用完后,应随时清理,集中到安全地点存放。 5.5.4 柔性接口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6.4条的规定。 5.6 管道勾头

5.6.1 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未经交底严禁作业。 5.6.2 作业前必须做好通风及井口的防护工作。

5.6.3 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

5.6.4 应设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井下严禁明火。 5.6.5 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

6 管道工(金属管道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应遵守本规程第5.1.1至5.1.7条的规定。

6.1.2 应掌握电焊、吊运、起重等工种的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6.1.3 手持电动砂轮、切管机等电动工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1.4 钢管内有人时,不得敲打管道。 6.2 非标管件的现场加工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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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现场量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高处临边量测应站在有护栏的平台上。

2. 在沟槽内量测,当管道直径大于1.2米时,上、下管道应走安全梯。 6.2.2 辅助电焊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护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

6.2.3 安装作业场地应平坦坚实,远离沟槽和临边,需在沟槽边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6.2.4 安装作业前必须检查吊装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6.2.5 安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先把主管安稳定牢,再吊支管安装。管件(管节)焊接时,两端未焊牢前,严禁拆除管件(管节)的支撑,管子周围不得有非作业人员。 6.2.6 使用起重机安装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3.6条的规定。 6.2.7 使用三角架倒链安装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5.2条第3款的规定。 6.3 管材的运输、码放

6.3.1 遵守本规程第5.2.5、5.2.6条的规定。

6.3.2 人工从管垛向下放管时,必须先检查底层挡掩情况,确认牢固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动作应协调一致,缓慢下放,管子滚动前方不得有人。

6.3.3 码放管子的场地应平整坚实,管子与槽边应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码放高度不宜大于2米,同时应挡掩牢固。

6.3.4 放套环、短管等材料,必须采取防倾倒的措施。

6.3.5 用车辆运输管件时,必须绑扎、挡掩牢固,并设专人指挥。卸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管子无滚坍危险时方可卸管。

6.3.6 起重机装卸管子时应有信号工指挥。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高压线下严禁吊装作业。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本规程表14.1.6中的安全距离。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时严禁作业。

6.4 钢管的除锈、防腐

6.4.1 除锈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除锈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护衣,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 3. 喷砂除锈作业时,严禁将喷咀对人及设备。 4. 喷砂除锈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6.4.2 防腐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室内防腐作业必须通风良好。

2. 热沥青防腐作业必须采取防烫伤的措施。

3. 作业中使用玻璃布时,必须戴口罩、手套、护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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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触环氧煤沥青、固化剂、樟丹油等有毒物质时,必须戴胶皮手套,作业区域空气必须流通。 5. 钢管内喷浆防腐作业时,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安装,经检查确认机械运转正常、管路接口牢固后,方可作业。管内应通风良好。作业中严禁将喷咀对人。管路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卸压、停机。作业后,管内人员必须撤出。

6. 泵送水泥砂浆时,管内、外应保证联络通畅。

7. 轨道车输送水泥砂浆时,距轨道端头0.5米处应设牢固的车挡,运输车的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 6.5 排管、下管

6.5.1 排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一侧排管,管子应与槽边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并挡掩牢固。金属管子在沟槽上架空排管所用横担木的断面尺寸、间距应符合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不得使用槽朽、开裂、有结疤的木材,严禁使用桦木用作横担木。横担木两端在槽上与地面支承长度均不得少于80厘米。

2. 沟槽内纵向移管时,管子两侧必须采取防止横向滚动的措施。 6.5.2 下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压绳法下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马道坡度不宜过大于1:1,坡道宽度至少大于管长1米。下管时,管端距坡道边缘应不小于50厘米。

2) 下管前应检查绳索,绳索应完好。绳索的破断力必须大于管重的6倍。

3) 下管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管前、槽内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服从指挥。系放时两端用力应均匀,速度一致。

2. 使用起重机下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应停置在坚实平整的地方。起重机的支腿或履带与槽边的距离应符合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严禁在高压线下使用起重机下管。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本规程表14.1.6中的安全距离。

2) 作业中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待管子放至离槽底0.5米时,方可在管子两侧稳管。管子下至槽底落稳后方可摘钩。

3) 吊臂的回转范围内、管子下方严禁有人。

4) 使用三角架倒链下管时,不得站在管上操作。使用多个倒链下一根管子,应设专人指挥,倒链升降应同步。管下方严禁有人。 6.6 接 口

6.6.1 油麻接口、水泥封口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蘸油麻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使用夹具轻拿轻放。

2. 作业前应检查锤子、錾子,锤头应连接牢固,锤柄无糟朽、裂痕,錾子无裂纹、毛刺。 6.6.2 石棉水泥接口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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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拌合石棉水泥灰、填打石棉水泥时,必须佩戴手套、眼镜、口罩。 2. 锤打工具应符合本规程第6.6.1条第二款的规定。 6.6.3 铅接口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分工明确,互相呼应,协调配合。 2. 熔铅作业时,严禁将带水或潮湿的铅块放入已熔化的铅液内。

3. 抬运铅液的道路应平坦,从槽上到灌铅管顶应搭设平稳、牢固的平台、马道,马道宽度应大于1.0米。容器灌装铅液量不得超过容器高度的三分之二。不得肩抬运铅液。

4. 安装卡箍前,必须将管口内的水分吹干。灌铅口必须留在管子的正上方。卡箍应安牢,四周必须用泥封严。

5. 灌铅作业人员应戴防护面具,全身防护,站在管顶,将灌铅口朝外,从一侧徐徐灌入,随灌随排出气泡。一旦发生爆声,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6.4 胶圈接口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倒链、钢丝绳、索具等工具,确认安全。 2. 撞口作业时,手应离开管口位置。 6.6.5 钢管焊接接口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动工具打磨坡口的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电动工具的性能,掌握安全操作知识。 2. 稳管对口点焊固定时,管道工必须戴护目镜,应背向施焊部位,并与焊工保持一定距离。 6.6.6 法兰接口:窜动管子对口时,手不得放在法兰接口处,动作应协调。 6.7 试压、吹扫、消毒、冲洗 6.7.1 试压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必须根据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检查后背的安全性。后背土体应稳定;材料应合格;后背与管堵应平行;后背、管堵与支撑柱应垂直;支撑柱应有托木。

2. 打泵试压时,应明确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 打泵升压时,管堵正前方严禁有人。 4. 试压中,不得带压补焊或进行焊接作业。 5. 试验压力超过0.4兆帕时不得再紧固法兰螺栓。

6. 试压时,发现管堵、后背异常,必须卸压后再进行修整。

7. 高压管道试压时,应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压区。升压或降压应缓慢进行。 6.7.2 吹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设专人指挥,分工明确。

2 吹扫前,必须对吹扫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3 吹扫出口的防护区域内严禁有人,并设专人值守。 6.7.3 消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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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 使用泵输送消毒液前,应检查泵,确认安全。 6.7.4 冲洗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作业,并设专人指挥,专人巡线,由专人开启、关闭阀门。 2. 放水口处应设明显标志、围栏,设专人值守,夜间设警示灯及照明灯具。

3. 放水前应检查泄水线路,泄水线路不得影响交通、杆线、管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安全。 4. 配备通讯设备、规定联络方式,随时掌握冲洗情况。

7 顶管工

7.1 一般规定

7.1.1 上下工作坑必须走安全梯。安全梯应固定在支撑上,并设置扶手或护圈。严禁运输料斗乘人。 7.1.2 顶管作业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7.1.3 因故停顶后恢复顶进前,必须对支撑、平台、支架、电气设备、吊索具进行检查,并对氧气和用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1.4 非机电人员不得从事机械、电气作业。 7.1.5 作业中必须明确联络信号及报警方法。

7.1.6 作业中传递工具、材料必须轻拿轻放,稳妥传递,严禁从坑上向下或者从坑下向上抛扔。 7.1.7 在顶管作业过程中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保护地下管线和构筑物,作业人员不得踩踏被保护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7.1.8 作业面遇不明构筑物(管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7.2 工作坑

7.2.1 严禁在高压线下方设工作坑。 在高压线附近设工作坑时,必须遵守本规程表14.1.6中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7.2.2 开挖工作坑土方前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了解地下管线、人防等构筑物的情况,按要求坑探,掌握管线、构筑物的具体位置。作业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况电力、通讯电缆2米范围内和现况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米范围内开挖工作坑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的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 7.2.3 开挖工作坑土方作业前必须检查工作坑周围场地,场地应符合排管、运管、吊运、出土、排水、防汛的安全要求。

7.2.4 工作坑应分层开挖并及时分层支撑。支撑前必须检查坑壁土体的稳定性,确认安全。 7.2.5 工作坑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安装支撑。安装工作坑支撑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工作坑四壁支撑框架必须牢固,支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前方管口可拆卸支撑板必须使用整板。 7.2.6 在挖土、支撑等作业中,不得碰撞已安装好的支撑件。发现有松动、变形情况,必须及时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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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7.2.7 撤除工作坑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拆除工作坑支撑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并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及时回填。在下层完成填土前严禁拆除上一层支撑,必要时应设临时支撑。拆撑确有困难或拆撑后可能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时,应停止拆撑并报告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7.2.8 拆除工作坑支撑作业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坑内。 7.3 平台、立架、工作棚

7.3.1 安装平台作业时应按照安全技术的要求选用材料。主梁不得直接放置在坑壁土体上,支承结构应符合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平台方木应满铺,梁、方木必须固定,平台防护栏不得低于1米。作业人员出入口应设不低于1.2米的护身栏。

7.3.2 立架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3 利用四脚架吊运的工作坑必须设活动平台,活动平台必须设定位锁固装置。活动平台就位后必须立即锁固。

7.3.4 支架的底脚必须固定在梁上,支架的横拉杆不得少于四道。 7.3.5 顶管坑应设工作棚。工作棚应覆盖至工作坑防汛埂以外。

7.3.6 拆除作业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拆除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自上而下进行,工作坑内不得有人。平台上不得有非作业人员。 7.4 运管、下管

7.4.1 管材堆场与运输道路应坚实平整。堆放与推运管材应遵守本规程第5.2节和第6.3节的有关规定。 7.4.2 下管作业必须统一指挥。下管前必须检查起重设备、卡环、钢丝绳、吊钩、支架、平台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下管。

7.4.3 吊运管子时,吊管的索具不得直接捆绑在管子上,应用可塑性材料衬垫。 7.4.4 下管前应先在平台上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下管。

7.4.5 下管时严禁管子下方有人。从活动平台下管时,应将管子吊起,稳定后开启活动平台检视坑底,确认安全后方可缓慢吊下。管至坑底30-50厘米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管子进行稳管作业。作业过程中,严禁手扶钢丝绳。

7.4.6 管子就位支稳后方可摘钩。作业人员避开吊索具后方可提升吊具。关闭活动平台后,坑下人员方可作业。

7.5 掏挖、运输土方

7.5.1 挖土人员应在管内进行掏挖作业,每次掏挖量:砂质土20厘米,粘性土50厘米。严禁超挖。 7.5.2 穿越铁路、河流、公路、构筑物等地段,管前掏挖量必须符合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列车通过顶进段铁路时严禁掏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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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管径大于2000毫米时,人工掏挖应采取台阶法作业。

7.5.4 作业时发现土体稳定性较差、有坍塌先兆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7.5.5 作业时作业人员遇呼吸异常,有异味或发生流砂、渗水、塌方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管外,立即报告上级。

7.5.6 顶进长度超过60米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7.5.7 管内照明线路及其他设备必须紧靠管壁装设。

7.5.8 用卷扬机水平牵引运输土车时,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挖土人员的指挥。

7.5.9 垂直运输时,作业人员应检查土车的四个吊点,并将四个吊钩挂好。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坑底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后方可起吊土车,并用长绳控制,土车在平台落稳后方可摘钩。 7.5.10 必须经常检查吊索具、地锚、制动装置,确认安全。 7.5.11 坑内、管内的照明电压不得高于24伏,潮湿时应用12伏。

7.5.12 卷扬机牵引小车运行时,管内严禁人员进出。严禁人员乘小车进出或上下。 7.6 顶 进

7.6.1 顶进前应检查液压系统、顶铁、后背、导轨、支撑等,确认安全后方可顶进。

7.6.2 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安装顶铁。顶铁必须保持中心受压,受力均匀。顶铁之间、顶铁与后背之间必须垫实。

7.6.3 顶进作业中,顶镐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挖土人员的指挥。

7.6.4 顶进前挖土人员必须在管内,并在顶进中观察管前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顶镐作业人员暂停处理。

7.6.5 顶进中,顶铁上及顶铁两侧不得有人。

7.6.6 顶进中发现塌方、后背变形、顶铁扭翘、顶力突变等情况,必须立即停顶,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7.6.7 穿越铁路地段时,必须与铁路管理人员密切配合,遵守铁路管理单位对顶进的规定,列车通过时严禁顶进作业。 7.7 中继顶压站

7.7.1 安装中继顶压站设备时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7.7.2 顶进作业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主顶压站与中继顶压站的顶进作业,并统一联系信号。 7.7.3 每班启动机械设备前,应检查电气、液压系统和管路,确认连接正确、无漏电、无渗漏油后,方可进行顶进作业。

7.7.4 中继顶压站开始顶进时,千斤顶应与前后管道连接牢固,工作坑主顶压站与管道应处于紧密顶紧状态。

7.7.5 顶进中作业人员不得在中继顶压站内操作和停留,且不得在安装油路的一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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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中继顶压站每一循环顶进完成后,工作坑主顶压站开始下一个循环顶进前,中继顶压站千斤顶必须卸压,使其处于自由回程状态。工作坑主顶压站每一循环顶进的长度不得大于紧前中继顶压站千斤顶的行程。

7.7.7 多级中继顶压站作业时,前中继顶压站的一个行程完全顶完后,千斤顶必须卸压处于自由回程状态,后中继顶压站方可开始顶进。

7.7.8 顶进作业时,中继顶压站及紧前中继顶压站必须安排专人监视千斤顶顶出和回缩的终端位置,其量不得超过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的控制值。 7.7.9 严禁带电、带压进行设备检修作业。 7.7.10 拆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拆除设备前必须卸除油压,切断电源。 2. 管径大于1800毫米时,应支搭操作平台。

3. 应有专人指挥,自上而下拆除。传接、搬运拆除的设备、部件时,作业人员应精神集中,协调配合。

4. 空档设计为推拢结构时,设备拆除及空档推拢应在2小时内完成。 5. 拆除导向钢套的钢筒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程序进行。 7.7.11 作业中应及时清理遗洒的油料和杂物,并运至指定地点。 7.8 注 浆

7.8.1 制浆和注浆前,应检查空气压缩机、压浆罐、注浆泵的压力表、安全阀及管路等状况,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7.8.2 注浆前应封堵掌子面与管道间空隙,加固顶进入口处的工作坑壁,并安装注浆管嘴。 7.8.3 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明确联络信号及人员分工,作业人员协调配合。

7.8.4 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的程序操作并控制压力,补浆必须由工作坑向顶进方向依次推进。

7.8.5 检修作业前,必须停机、卸压、切断电源。

7.8.6 作业中应及时清理遗洒的浆液,并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8 木工(模板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支、拆模板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8.1.2 高处作业时,材料必须码放平稳、整齐。手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搬手应用小绳系在身上。 8.1.3 上下沟槽或构筑物应走马道或安全梯,严禁搭乘吊具,攀登脚手架上下。

8.1.4 安全梯不得缺档,不得垫高。安全梯上端应绑牢,下端应有防滑措施,人字梯底脚必须拉牢。严禁两名以上作业人员在同一梯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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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支搭和拆除大模板必须设专人指挥,模板工与起重机驾驶员应协调配合,做到稳起、稳落、稳就位。在起重机机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无关人员。

8.1.6 拆木模板、起模板钉子、码垛作业时,不得穿胶底鞋。 8.1.7 作业中应随时清扫木屑、刨花等杂物,并送到指定地点堆放。

8.1.8 木工场和木质材料堆放场地严禁烟火,并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8.2 木料(模板)运输与码放

8.2.1 人工运输材料与模板时应遵守本规程第3.4.1至3.4.9条的规定。

8.2.2 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与驾驶员协调配合,机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无关人员。

8.2.3 运输木料、模板时,必须绑扎牢固,保持平衡,码垛高度不应超过1.5米。

8.2.4 拼装、存放模板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不得积水。存放时,底部应垫方木,堆放应稳定,立放应支撑牢固。 8.3 木模板制作

8.3.1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不得积水。

8.3.2 不得使用腐朽、劈裂、扭裂、弯曲等有缺陷的木材制作模板或支撑材料。 8.3.3 使用旧木料前,必须清除钉子、水泥粘结块等。 8.3.4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工具、设备,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8.3.5 使用锛子砍料必须稳、准,不得用力过猛,对面2米内不得有人。 8.4 支 模

8.4.1 必须按模板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支模。

8.4.2 槽内支模前,必须检查槽帮、支撑,确认无塌方危险。向槽内运料时,应使用绳索缓放,操作人员应互相呼应。支模作业时应随支随固守。

8.4.3 使用支架支撑模板时,应平整压实地面,底部应垫5厘米厚的木板。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将各结点拉杆、撑杆连接牢固。

8.4.4 上、下架子必须走马道或安全梯。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物料。搬运模板时应稳拿轻放。 8.4.5 支架支搭竖直偏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支搭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支模作业。 8.4.6 配合吊装机械作业时,必须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与起重机驾驶员协调配合,机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无关人员。支架、钢模板等构件就位后必须立即采取撑、拉等措施,固定牢靠后方可摘钩。 8.4.7 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支架与模板间安置木楔等卸荷装置。木楔必须对称安装,打紧钉牢。 8.4.8 暂停作业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所支模板、撑杆及连接件稳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8.4.9 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必须对模板进行监护,仔细观察模板的位移、变形情况,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采取稳固措施。当模板变位较大,可能倒塌时,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离开危险区域,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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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上级。 8.5 拆 模

8.5.1 必须按拆除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统一指挥,分工明确。 8.5.2 必须按程序作业,确保未拆部分处于稳定、牢固状态。 8.5.3 拆模板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先拆除卸荷装置。 8.5.4 严禁使用大面积拉、推的方法拆模。

8.5.5 必须按规定程序拆除撑杆、模板和支架。严禁在模板下方用撬棍撞、撬模板。 8.5.6 应随时清理拆下的物料,并按规格码放整齐。拆木模时,应随拆随起钉子。

8.5.7 使用吊装机械拆模时,必须服从信号工统一指挥,必须待吊具挂牢后方可拆支撑。模板、支架落地放稳后方可摘钩。

8.5.8 暂停拆模时,必须将活动件支稳后方可离开现场。 8.6 木工机械 8.6.1 一般规定

1.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用途,掌握有关使用、维修、保养的安全技术知识。电路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排除。

2. 作业前试机,各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 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不得戴手套。作业人员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4. 机械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切断电源。 5. 链条、齿轮和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 6. 必须使用单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7. 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8. 应及时清理机器台面上的刨花、木屑。严禁直接用手清理。刨花、木屑应存放到指定地点。 9. 作业后必须切断电源。

8.6.2 使用平刨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 刨料时应保持身体平衡,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应按在木料上面;刨小面时,手指应不低于料高的一半,并不得小于3厘米。

3. 每次刨削量不得超过1.5毫米。进料速度应均匀。严禁在刨刃上方回料。

4. 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厘米,长度小于40厘米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小于1.5厘米、长度小于25厘米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5. 刨旧料时必须先将铁钉、泥砂等清除干净。遇节疤、戗茬时应减慢送料速度,严禁手按节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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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6. 换刀片前必须拉闸断电。

7. 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与刀必须匹配,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刀具。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且距离刀背不得小于10毫米。 8.6.3 使用压刨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送料和接料应站在机械一侧,不得戴手套。

2. 进料必须平直,发现木料走偏或卡住,应先停机降低台面,再调正木料。遇节疤应减慢送料速度。送料时手指必须与滚筒保持20厘米以上距离。接料时,必须待料走出台面后方可上手。

3. 刨料长度不得短于前后轧辊距离。厚度小于1厘米的木料,必须垫压板。每次刨削量不得超过3毫米。

8.6.4 使用裁口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材料规格调整盖板。作业时应一手按压、一手推进。刨或锯到头时,应将手移到刨刀或锯片的前面。

2. 送料速度应缓慢、均匀,不得猛拉猛推,遇硬节应慢推。必须待出料超过刨口15厘米方可接料。 3. 裁硬木口时,每次深度不得超过1.5厘米,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裁松木口,每次深度不得超过2厘米,高度不得超过6厘米。严禁在中间插刀。

4. 裁刨圆木料必须用圆形靠山,用手压牢,慢速送料。 5. 机器运转时,严禁在防护罩和台面上放置任何物品。 8.6.5 使用开榫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侧身操作,严禁面对刀具。进料速度应均匀。

2. 短料开榫必须使用垫板夹牢,严禁用手握料。长度大于1.5米的木料开榫必须2人操作。 3. 刨渣或木片堵塞时,应用木棍清除,严禁手掏 8.6.6 使用打眼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使用夹料具,不得直接用扶料。大于1.5米的长料打眼时必须使用托架。 2. 凿芯被木渣挤塞时,应立即抬起手把。深度超过凿渣出口,应勤拔钻头。 3. 应用刷子或吹风器清理木渣,严禁手掏。

8.6.7 使用圆盘锯(包括吊截锯)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必须拧紧。

2. 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作业时应站在锯片一侧,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3. 必须紧贴靠山送料,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疤应慢推。必须待出料超过锯片15厘米方可上手接料,不得用手硬拉。

4. 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严禁锯小于50厘米长的短料。

5. 木料走偏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车调正后再锯,不得猛力推进或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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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锯片运转时间过长应用水冷却,直径60厘米以上的锯片工作时应喷水冷却。

7. 必须随时清除锯台面上的遗料,保持锯台整洁。清除遗料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清除锯末及调整部件,必须先切断电源、待机械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8. 严禁使用木棒或木块制动锯片的方法停车。 8.6.8 使用刮边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材料应按压在推车上,后端必须顶牢。应慢速送料,且每次进刀量不得超过4毫米。不得用手送料至刨口。

2. 刀部必须设置坚固严密的防护罩。

3. 严禁使用开口螺丝的刨刃。装刀时必须拧紧螺丝。

9 钢筋工

9.1 一般规定

9.1.1 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设备、工作环境、照明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9.1.2 钢材、半成品必须按规格码放整齐。

9.1.3 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码放钢筋,应随使用随运送。

9.1.4 电动机械运行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收工前应按顺序停机,离开现场前必须切断电源,锁好闸箱,清理作业场所。

9.1.5 切断合金钢和直径10毫米以上圆钢时应采用机械。

9.1.6 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用途,掌握有关使用、维修、保养的安全技术知识。电路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排除。

9.1.7 机械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不得戴手套。作业人员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9.1.8 机械的链条、齿轮和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 9.1.9 机械作业前应空车运转,调试正常后方可作业。 9.2 冷拉钢筋

9.2.1 每班作业前,必须检查卷扬机钢丝绳、滑轮组、地锚、钢筋夹具、电气设备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9.2.2 冷拉钢筋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控制应力和伸长值。 9.2.3 卷扬机前和冷拉钢筋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

9.2.4 卷扬机运转时,严禁人员靠近冷拉钢筋和牵引钢筋的钢丝绳。

9.2.5 冷拉时,应设专人值守。钢筋两侧3米以内及冷拉线两端严禁有人。严禁跨越钢筋或钢丝绳。 9.2.6 冷拉时必须将钢筋卡牢,待人员离开后方可启动机械。发现滑丝等情况时,必须停机并放松钢筋后,方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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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滑轮与卷扬机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9.3 手工加工与绑扎

9.3.1 抬运钢筋人员应协调配合,互相呼应。

9.3.2 切断长料时,应设专人扶稳钢筋,操作时动作应一致。钢筋短头应使用钢管套夹具夹住。钢筋短于30厘米时,应使用钢管套夹具,严禁手扶。

9.3.3 手工切断钢筋时,夹具必须牢固。掌握克子的人与打锤人必须站成斜角,严禁面对面操作。抡锤作业区域内不得有其他人员。打锤人不得戴手套。 9.3.4 展开盘条钢筋时,应卡牢端头。切断前应压稳。 9.3.5 人工弯曲钢筋时,应放平扳手,用力不得过猛。 9.3.6 绑扎钢筋的绑丝头,应弯回至骨架内侧。

9.3.7 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规定安放钢筋支架、马凳,铺设走道板。作业人员应在走道板上行走,不得直接踩踏钢筋。

9.3.8 在高处、深坑(槽)绑扎立柱、墙体钢筋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作业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不得攀登钢筋骨架上下。高于4米的钢筋骨架应撑稳或拉牢。

9.3.9 吊装钢筋骨架时,下方不得有人。钢筋骨架距就位处1米以内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辅助就位,就位后必须先支撑稳固后再摘钩。

9.3.10 下沟槽(坑)作业前必须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性,槽边不应有易坠物,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9.3.11 吊装较长的钢筋骨架时,应设控制缆绳。持绳者不得站在骨架下方。 9.3.12 抬运、吊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服从指挥。

9.3.13 雪后露天加工钢筋,应先除雪防滑,清除泥泞后作业。

9.3.14 暂停绑扎时,应检查所绑扎的钢筋或骨架,确认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9.4 机械加工钢筋

9.4.1 使用切断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时应摆直、紧握钢筋,应在活动切刀向后退时送料人刀口,并在固定切刀一侧压住钢筋。严禁在切刀向前运动时送料。严禁两手同时在切刀两侧握住钢筋俯身送料。

2. 切长料时应设置送料工作台,并设专人扶稳钢筋,操作时动作应一致。手握端的钢筋长度不得短于40厘米,手与切口间距不得小于15厘米。切断小于40厘米长的钢筋时,应用钢导管或钳子夹牢钢筋。严禁直接用手送料。

3. 作业中严禁用手清除铁屑、断头等杂物。作业中严禁进行检修、加油、更换部件。 9.4.2 使用除锈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操作时,应戴防尘口罩、护目镜和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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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锈应在钢筋调直后进行,带钩钢筋不得上除锈机。操作时应放平握紧钢筋,操作者应站在钢丝刷或喷沙器侧面。

9.4.3 使用调直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机械上不得堆放物料。送钢筋时,手与轧辊应保持安全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高速轧辊。严禁戴手套作业。

2. 作业中机械周围不得有无关人员,严禁跨越牵引钢丝绳和正在调直的钢筋。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作业人员必须与钢筋保持安全距离。料盘中钢筋将要用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端头弹出。

3. 调直短于2米或直径大于9毫米的钢筋时,必须低速运行。 9.4.4 使用弯曲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弯曲折点较多或钢筋较长时,应设置工作架,设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应与辅助人员协同配合,互相呼应。

2. 弯曲未经冷拉或有锈皮的钢筋时,必须戴护目镜及口罩。 3. 作业中不得用手清除金属屑。清理工作必须在机械停稳后进行。 9.4.5 使用钢筋冷拉机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中应设专人值守。操作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带,严禁穿越冷拉现场。

2. 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在基本拉直时应稍停,检查夹具是否牢固可靠,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控制伸长值、应力。

3. 运行中出现滑脱、绞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

10 预应力钢筋张拉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预应力张拉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1.2 必须按照检测机构检验、编号的配套组使用张拉机具。 10.1.3 张拉作业区域应设明显警示牌,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10.1.4 张拉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读表。油压不得超过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值。发现油压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 10.1.5 高压油泵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

10.1.6 作业前应检查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件,连接件必须完好、紧固,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0.1.7 施加荷载时,严禁敲击、调整施力装置。 10.2 先张法

10.2.1 张拉台座两端必须设置防护墙沿台座外侧纵向每隔2~3米设一个防护架。张拉时,台座两端严禁有人,任何人不得进入张拉区域。

10.2.2 油泵必须放在台座的侧面,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油泵的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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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打紧夹具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横梁的上面或侧面,击打夹具中心。 10.3 后张法

10.3.1 作业前必须在张拉端设置5厘米厚的防护木板。

10.3.2 操作千斤顶和测量伸长值的人员应站在千斤顶侧面操作。千斤顶顶力作用线方向不得有人。 10.3.3 张拉时千斤顶行程不得超过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值。 10.3.4 两端或分段张拉时,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信号,协调配合。

10.3.5 高处张拉时,作业人员应在牢固、有防护栏的平台上作业,上下平台必须走安全梯或马道。 10.3.6 张拉完成后应及时灌浆、封锚。

10.3.7 孔道灌浆作业,喷嘴插入孔道后,喷嘴后面的胶皮垫圈必须紧压在孔口上,胶皮管与灰浆泵必须连接牢固。

10.3.8 堵灌浆孔时应站在孔的侧面。

11 焊 工

11.1 一般规定

11.1.1 焊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1.1.2 作业时应穿戴工作服、绝缘鞋、电焊手套、防护面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安全带。

11.1.3 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1.4 雨、雪、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11.2 电焊工

11.2.1 作业前应检查焊机、线路、焊机外壳保护接零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1.2.2 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11.2.3 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根据介质性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1.2.4 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11.2.5 焊接铜、铝、铅、锌等合金金属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在有害介质场所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11.2.6 施焊地点潮湿,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应定期检查绝缘鞋的绝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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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1.2.8 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应切断电源。

1. 改变电焊机接头; 2. 移动二次线; 3. 转移工作地点; 4. 检修电焊机; 5. 暂停焊接作业。

11.2.9 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 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

3. 必须在作业点正下方5米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值守。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

4. 必须使用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 5. 必须在稳固的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1.2.10 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用其他金属物作二次线回路。 11.2.11 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11.2.12 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1.2.13 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应集中堆放。 11.2.14 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 11.3 气焊工

11.3.1 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1.3.2 点火时,焊炬口不得对着人,不得将正在燃烧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炬带有乙炔气和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容器内。

11.3.3 作业中发现气路或气阀漏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1.3.4 作业中若氧气管着火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不得折弯胶管断气;若乙炔管着火,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止火。

11.3.5 高处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不得放在作业区域正下方,应与作业点正下方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离。必须清除作业区域下方的易燃物。 11.3.6 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11.3.7 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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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冬天露天作业时,如减压阀软管和流量计冻结,应使用热水(热水袋)、蒸汽或暖气设备化冻,严禁用火烘烤。 11.4 电焊设备

11.4.1 电焊设备的安装、修理和检查必须由电工进行。焊机和线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通知电工修理。

11.4.2 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绝缘及接线情况,接线部分不得腐蚀、受潮及松动。

11.4.3 电焊机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的、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温和多粉尘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机应设防雨棚,焊机应用绝缘物垫起,垫起高度不得小于20厘米,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11.4.4 电焊机的配电系统开关、漏电保护装置等必须灵敏有效,导线绝缘必须良好。

11.4.5 电焊机必须设单独的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必须放在防雨的闸箱内,装在便于操作之处,并留有安全通道。

11.4.6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设可靠的保护接零。必须定期检查电焊机的保护接零线。 11.4.7 电焊机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长度不得大于5米。

11.4.8 电焊机焊接电缆线必须使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应根据电焊机使用要求选用。电缆外皮必须完好、柔软,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兆欧。焊接电缆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 11.4.9 电焊机内部应保持清洁,定期吹净尘土。清扫时必须切断电源。

11.4.10 电焊机启动后,必须空载运行一段时间。调节焊接电流及极性开关应在空载下进行。直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90伏,交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80伏。

11.4.11 严禁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焊接中途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11.4.12 使用交流电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多台焊机接线时三相负载应平衡,初级线上必须有开关及熔断保护器。

2. 电焊机应绝缘良好。焊接变压器的一次线圈绕组与二次线圈绕组之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兆欧。

3. 电焊机必须安装一、二次线接线保护罩。

4. 电焊机的工作负荷应依照设计规定,不应超载运行。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超过A级60℃、B级80℃时必须停止运转。

11.4.13 使用硅整流电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硅整流电焊机时,必须开启风扇,运转中应无异响,电压表指示值应正常。 2. 应经常清洁硅整流器及各部件,清洁工作必须在关机断电后进行。 11.4.14 使用氩弧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作前必须检查管路,气管、水管不得受压、泄漏。

2. 氩气减压阀、管接头不得沾有油脂。安装后应试验,管路应无障碍、不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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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冷型焊机冷却水应保持清洁,焊接中水流量应正常,严禁断水施焊。 4. 高频引弧焊机,必须保证高频防护装置良好,不得发生短路。

5. 更换钨极时,必须切断电源。磨削钨极必须戴手套和口罩。磨削下来的粉尘应及时清除。钍、铈钨极必须放置在密闭的铅盒内保存,不得随身携带。

6. 氩气瓶内氩气不得用完,应保留98~226千帕。氩气瓶应直立、固定放置,不得倒放。 7. 作业后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气源。焊接人员必须及时脱去工作服,清洗手脸和外露的皮肤。 11.4.15 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预热15分钟,开气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瓶咀的侧面。 2.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3. 二氧化碳气瓶应放在阴凉处,不得靠近热源。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并应放置牢靠。 4.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焊丝的进给机构、电源的连接部分、二氧化碳气体的供应系统以及冷却水循环系统均应合乎要求。

11.4.16 使用埋弧自动、半自动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送丝滚轮的沟槽及齿纹应完好,滚轮、导电嘴(块)必须接触良好,减速箱油槽孔应充量合格。

2. 软管式送丝机构的软管槽孔应保持清洁,定期吹洗。 11.4.17 使用对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焊机应有可靠的接零保护。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时,间距不得小于3米,并应接在不同的相线上,有各自的控制开关。

2.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对焊机的压力机构应灵活,夹具必须牢固,气、液压系统应无泄漏,正常后方可施焊。

3. 焊接前应根据所焊钢筋截面,调整二次电压,不得焊接超过对焊机规定直径的钢筋。 4. 应定期磨光断路器上的接触点、电极,定期紧固二次电路全部连接螺栓。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40℃。

5. 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焊接时必须防止火花烫伤其他人员。 11.4.18 使用点焊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必须清除上、下两电极的油污。通电后,检查机体外壳应无漏电。

2. 启动前,应首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向开关调整极数,然后接通水源、气源,最后接通电源。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漏电应立即更换。

3. 作业时气路、水冷系统应畅通。气体必须保持干燥。排水温度不得超过40℃。

4. 严禁加大引燃电路中的熔断器。当负载过小使引燃管内不能发生电弧时,不得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

5. 控制箱如长期停用,每月应通电加热30分钟,如更换闸流管亦要预热30分钟,正常工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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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的预热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11.4.19 焊钳和焊接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钳应保证任何斜度都能夹紧焊条,且便于更换焊条。 2. 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隔热能力。手柄绝热性能应良好。 3. 焊钳与电缆的连接应简便可靠,导体不得外露。 4. 焊钳弹簧失效,应立即更换。钳口处应经常保持清洁。 5. 焊接电缆应具有良好的导电能力和绝缘外层。

6. 焊接电缆的选择应根据焊接电流的大小和电缆的长度,按规定选用较大的截面积。 7. 焊接电缆接头应采用铜导体,且接触良好,安装牢固可靠。 11.5 气焊设备

11.5.1 使用氧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 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 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库房内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 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 5. 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 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 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尘。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 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9. 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10. 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千帕的压强。 11. 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 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3. 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4. 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11.5.2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2. 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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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4. 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 汽车运输乙炔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6. 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7. 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8. 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可靠,不得漏气。 9. 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千帕的压强。 10.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11.5.3 使用液化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 气瓶冬季加温时,可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热。 3. 气瓶在运输、存储时必须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 4. 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5. 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 6. 气瓶不得充满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 7. 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8. 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11.5.4 使用减压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严禁混用。 2. 减压器出口接头与胶管应扎紧。

3. 减压器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烤。 4. 安装减压器前,应略开氧气阀门,吹除污物。 5. 安装减压器前应进行检查,减压器不得沾有油脂。 6. 打开氧气阀门时,必须慢慢开启,不得用力过猛。

7. 减压器发生自流现象或漏气时,必须迅速关闭氧气瓶气阀,卸下减压器进行修理。 11.5.5 使用焊炬和割炬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焊炬和割炬前必须检查射吸情况,射吸不正常时,必须修理,正常后方可使用。 2. 焊炬和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连接处和气阀不得漏气;焊嘴、割嘴不得漏气、堵塞。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焊炬、割炬气体通路和气阀有漏气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修好后再使用。

3. 严禁在氧气阀门和乙炔阀门同时开启时用手或其他物体堵住焊嘴或割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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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焊嘴或割嘴不得过分受热,温度过高,应放入水中冷却。 5. 焊炬、割炬的气体通路均不得沾有油脂。 11.5.6 橡胶软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橡胶软管必须能承受气体压力;各种气体的软管不得混用。

2. 胶管的长度不得小于5米,以10~15米为宜,氧气软管接头必须扎紧。 3. 使用中,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不得沾有油脂,不得触及灼热金属或尖刃物体。

12 混凝土工

12.1 材料运输

12.1.1 搬运袋装水泥时,必须按顺序逐层取运。堆放时,垫板应平稳、牢固,按层码垛整齐,高度不得超过10袋。

12.1.2 使用手推车运输时应平稳推行,不得抢跑,空车应让重车。 12.1.3 需在马道上作业时,马道应设防滑条和护栏杆。

12.1.4 用手推车运料,向搅拌机料斗内倒沙石料时,应设挡掩,不得撒把倒料。 12.1.5 向搅拌机料斗内倒水泥时,脚不得蹬在料斗上。 12.1.6 应及时清扫落地材料,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12.2 混凝土运输

12.2.1 作业前应检查运输道路和工具,确认安全。

12.2.2 运输混凝土小车通过或上下沟槽时必须走便桥或马道,便桥和马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5米。应随时清扫落在便桥或马道上的混凝土。途经的构筑物或洞口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12.2.3 小车装运混凝土量应低于车箱5~10厘米。

12.2.4 使用汽车、罐车运送混凝土时,现场道路应平整坚实,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卸料时,车轮应挡掩。

12.2.5 垂直运输时必须明确联系信号。用提升架运输时,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应挡掩。中途停车时,必须用滚杠架住吊笼。吊笼运行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向吊笼的运行区域。用起重机运输时,机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无关人员。 12.3 混凝土浇注与振捣

12.3.1 浇注作业必须专人指挥,分工明确。

12.3.2 震捣器必须经电工检查,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使用。

12.3.3 在沟槽、基坑中浇注混凝土前应检查槽帮,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2.3.4 沟槽深度大于3米时,应设置混凝土溜槽。溜放时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 12.3.5 泵送混凝土时,宜设2名以上人员牵引布料杆。泵送管接口必须安装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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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浇注人员不得直接在钢筋上踩踏、行走。

12.3.7 浇注壁、柱、梁、板应站在脚手架或平台上作业。 12.3.8 模板仓内作业时必须穿胶靴,戴安全帽。

12.3.9 向模板内灌注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灌注人员应听从振捣人员的指挥。 12.3.10 浇注混凝土作业时,模板仓内照明用电必须使用12伏低压。 12.4 混凝土养护

12.4.1 使用覆盖物养护混凝土时,孔洞必须设安全标志、加盖或设围栏,不得随意挪动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

12.4.2 使用电热毯养护应设警示牌、围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养护区域。严禁折叠使用电热毯,不得在电热毯,不得在电热毯上压重物,不得用金属丝捆绑电热毯。 12.4.3 浇水养护时,不得倒行拉移胶管。

12.4.4 覆盖物养护材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并存放到指定地点。 12.4.5 加热用的蒸汽管应架高或使用保温材料包裹。

13 架子工

13.1 一般规定

13.1.1 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不得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恐高症、眩晕等禁忌症。

13.1.2 支搭脚手架作业前应对杆件及其配件进行检查,杆件及其配件是否存在焊口开裂、严重锈蚀、扭曲变形情况,配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3.1.3 作业中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分工明确,听从指挥,协调配合。

13.1.4 严禁赤脚、穿拖鞋、穿硬底鞋作业。严禁在架子上打闹、休息。严禁酒后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13.1.5 架子组装、拆除作业必须3人以上配合操作,必须按照程序支搭、组装和拆除脚手架。严禁擅自拆卸任何固定扣件、杆件及连墙件。 13.1.6 作业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无杂物。

2. 夜间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 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 大风、大雨、大雪后应对架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倾斜、下沉、脱扣、崩扣等现象必须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 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3.1.6中的数值。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严禁在高压线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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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上、下脚手架的马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表13.1.6 脚手架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安全距离(m)

6. 应经常检查脚手架底部及近旁有无开挖沟槽等作业,如有影响脚手架基础稳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

7. 当脚手架下有车辆、行人通行时,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在河道中的施工支架,应充分考虑洪水和漂浮物的影响。

13.1.7 架子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标准、新型和特殊承重架子,必须经过设计、试验、验收合格,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支搭、使用。

2. 脚手架必须与稳定结构牢固拉结,拉结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6米,垂直距离不得大于4米。 3. 严禁利用结构架、装修架、防护架吊运重物。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4. 起重吊装作业时,严禁碰撞或扯动脚手架。

5. 严禁使用立杆沉陷或悬空、连接松动、歪斜、杆件变形、有探头板、马道无防滑条及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架子。 13.2 材 料

13.2.1 杉篙:以扒皮杉篙和其他坚韧的圆木为标准。标准的立杆、顺水杆、斜撑杆、剪刀撑杆的杆长为4~10米,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不得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有腐朽、枯节、劈裂缺陷的木杆。

13.2.2 绑扎材料:木脚手架节点处绑扎应采用8#镀锌铁丝,某些受力不大的脚手架,也可用10#镀锌铁丝。无镀锌铁丝时,也可用直径4毫米的钢丝代替,但使用前应进行回火处理。铁丝不得作为钢管脚手架的绑扎材料。

13.2.3 木质排木:长度以2~3米为标准,其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9厘米。

13.2.4 脚手板:杉、松木质板长度为2~6米,厚5厘米,宽23~25厘米。不得使用有腐朽、裂缝、有斜纹及大横透节的板材。钢制脚手板钢板材料应符合Q235A标准,板长度为1.5~3.6米,厚2~3毫米,肋高5厘米,宽23~25厘米,其表面锈蚀斑点直径不大于5毫米,并沿横截面方向不得多于三处。脚手板的一端应压有连接卡口,以便铺设时扣住另一块板的端部,板面应冲有防滑圆孔。 13.2.5 钢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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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伏以下 4 1~10千伏 6 35~110千伏 8 154~220千伏 10 330~500千伏 15 A级钢的规定。

2.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13.2.5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得大于25千克,宜采用?48×3.5钢管。

表13.2.5 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 外径?,d 48 51

3 钢管上严禁打孔。

13.2.6 工具式钢管脚手架的杆件及配件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使用焊口开裂、严重锈蚀、扭曲变形的杆件及配件。

13.2.7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13.2.8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构配件的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13.2.9 安全网:宽度不得小于3米,长度不得大于6米,网眼5厘米左右但不得大于10厘米。必须使用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编织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和丙纶网。密目网、小眼网和金属网只准做立网使用。 13.3 外脚手架

13.3.1 结构承重用外架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立杆与墙的距离不得大于1.8米,不得小于1.5米。间距大于1.8米必须支搭双排架。采用钢管排木的单排架,立杆与墙距离不得大于1.2米,不得小于1米。

2. 双排架外层立杆与墙的距离为2~2.5米。里层立杆离墙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但不得大于60厘米。 3. 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钢质顺水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木质顺水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米。

4. 木质脚手架的立杆根部埋深不得小于50厘米。立杆根部应有疏水措施。

5. 剪刀撑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度之间。斜撑杆的间距不得超过7根立杆。超过三步高度时,每隔三步应绑一道马梁,并设反斜撑杆。斜杆与地面的夹角应为45度。

6. 顺水杆应绑在立杆内侧,绑第一步顺水杆时,必须检查立杆是否垂直,绑至四步时必须绑临时抛撑和剪刀撑。

7. 剪刀撑应贴绑在脚手架立杆的外侧,剪刀撑下桩杆应选用较粗大的杉篙,最下部桩杆的底部应距立杆70厘米,并埋入土中30厘米。剪刀撑上桩(封顶)橼子应大头朝上,顶着立杆绑在顺水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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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长度 壁厚t 3.5 3.0 横向水平杆 2200 其它杆 6500 8. 两杆搭接的有效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米,两杆搭接处绑扎不得小于三道,杉篙大头必须绑在十字交叉点上。相邻两杆的大头接点必须相互错开,水平及斜向接杆小头应压在大头上面。

9. 铺排木、脚手板时,排木必须按要求间距放正绑牢;脚手板应严密、牢固,两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厘米,严禁有15厘米以上的探头板。作业面下面应留一层脚手板或设水平安全网。

10. 单排脚手架的排木,靠墙的一端必须插入墙内至少14厘米,对头搭脚手板的搭接处必须用双排木,两根排木的距离为20~25厘米,遇洞口的地方应绑吊杆或支柱,吊杆间距大于1.5米时必须增加支柱。 11. 高度大于2米的脚手架,每步应设一道护身栏和高度18厘米以上的挡脚板。结构外脚手架顶端高度必须超出构筑物顶端1.2米,自最上层脚手板到顶端之间,应加绑两道护身栏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封绑牢固。吊装梁柱用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两侧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满铺脚手板。 13.3.2 装修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间距:杉篙,不得大于2米;钢管,不得大于1.5米。钢管立杆下脚应设垫板并绑扫地杆。顺水杆间距:杉篙不得大于1.8米;钢管不得大于1.5米。排木间距:杉篙,不得大于1.5米;钢管,不得大于1.2米。

2. 剪刀撑间距不得大于6根立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度。

3. 斜撑杆间距不得大于6根立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度,与立杆之间必须绑1~2道马梁。钢管斜撑杆的下脚应设金属板墩,如不允许排木顶墙时,斜撑杆与立杆之间除绑马梁外,必须加绑反斜撑杆,马梁和反斜撑杆的节点应与顺水杆搭接部位处于同一高度。

4. 脚手架防护和连接杆设置与承重脚手架相同。 13.4 里脚手架

13.4.1 结构用里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架子宽度不得小于1.3米。宽度大于1.7米时,必须加一排支柱。排木间距不得超过1米。

2. 顺水杆每步高度(1.2米)应低于每步砌筑墙高度20厘米;高度超过2米时,每步绑一道护身栏,墙外侧离地面高度超过3米时,应采取外防护措施。

3. 架子的尽端和墙角处应绑八字戗。剪刀撑和斜撑杆做法与结构外架子相同。

4. 里脚手架应搭设人行马道或斜梯。斜梯宽度不得小于1米,踏步高度不得大于30厘米,并至少设两道护身栏。斜梯与地面夹角不得大于60度。斜梯高度超过5米时,须设休息平台。 13.4.2 装修用里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间距及下脚、顺水杆间距、排木间距与装修外架子规定相同。

2. 四面交圈架子,四角必须绑抱角戗杆,中间必须加剪刀撑。一面架子绑八字戗或剪刀撑和抛撑。 3. 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时,每步应绑两道护身栏和高度18厘米以上的挡脚板,应设有行人马道或斜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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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满堂红架子

13.5.1 承重的满堂红架子,立杆纵向、横向间距不得大于1.5米。顺水杆每步间隔不得大于1.4米,檩杆间距不得大于75厘米。脚手板应铺严、铺齐。立杆底部必须夯实、垫板。

13.5.2 装修用满堂红架子,立杆纵向、横向间距不得超过2米。靠墙的立杆应距墙面50~60厘米,顺水杆每步间隔不得大于1.7米,檩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搭设高度在6米以内的,可以花铺脚手板,两块脚手板之间间距应小于20厘米,板头必须有用12#~13#双股铁丝绑牢。搭设高度超过6米时,必须满铺脚手板。

13.5.3 满堂红架子的四角必须绑抱角戗,戗杆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度。中间每四排立杆应设一个剪刀撑,一直到顶。每隔两步,横向相隔四根立杆必须绑一道拉杆。

13.5.4 封顶架子立杆应绑双扣。立杆不得露出杆头,封顶处一根接杆应大头向上,运料应预留井口。井口四周应设护身栏或加盖板,下方支搭防护层。上人孔洞处应设爬梯。爬梯步距不得大于30厘米。 13.6 工具式钢管脚手架 13.6.1 一般规定

1. 工具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承重时,必须根据荷载及架子高度进行结构设计。 2. 立柱底脚地面必须安放垫木。

3. 每个节点都必须同步安装立柱、纵向水平杆与横向水平杆,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剪刀撑与斜撑。 4. 搭完一步架后,应按规定检查并调整其垂直度,垂直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5. 拆卸连接部件时,不得硬拉,严禁敲打。

6. 可调底座、顶托安装后应采取防止砂浆、水泥浆、泥土等杂物填塞螺栓的措施。 13.6.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作模板支架时,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米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毫米。

2. 设在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长长度超过300毫米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3. 当梁模板支架立柱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毫米。 4.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5.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毫米处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个跨距并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米。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大于500毫米。

6. 脚手架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米。

7.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毫米;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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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米,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毫米。

13.6.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作满堂模板支架时,其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高于4米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两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13.6.3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跨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小于6米,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度之间; 表13.6.3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撑与地面的倾角 a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杆数 n

2) 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层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大于15米;

3) 高度在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装立面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规程第13.6.2条的第7款的规定;

5) 剪刀撑斜杆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毫米。

13.6.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毫米与51毫米的钢管混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3.6.2条第7款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柱时,至少每隔5米设置一根临时抛撑,架子达到稳定要求后方可拆除临时抛撑。 4. 封闭型架子的同一步水平杆必须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固定。

5.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得小于40牛顿米,且不得大于65牛顿米。安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检查。 13.6.5 支搭门架及其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支撑、水平架、脚手板、连接棒和锁壁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2. 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 3. 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4. 连接门接与配件的琐壁、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5. 水平架或脚手架板应在同一步内连续设置,脚手架板应满铺。 13.6.6 门架与加固件、连墙件采用扣件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o 7 50o 6 60o 5 36

1. 扣件规格应与所连钢管外径相匹配;

2.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宜为50~60牛顿米,并不得小于40牛顿米; 3.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13.6.7 安装碗扣式脚手架时,立柱和纵、横向水平杆的安装必须同步进行,接头必须锁紧。 13.6.8 安装QM和SZ钢支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杆件、顶托、底托的规格必须匹配;

2. 顶托和底托的螺旋丝杠插入立柱的长度不得小于丝杠全长的2/3; 3. 连接螺栓必须齐全、紧固。 13.7 马 道

13.7.1 运料马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以1:6为宜。转弯休息平台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平台宽度不得小于2米;人行马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坡度为1:3~3.5。转弯休息平台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宽度不小于1.5米为宜。

13.7.2 立杆、横杆间距应与结构架子相适应,独立马道的立、横杆间距不得超过1.5米。杉篙立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50厘米,埋入后覆土夯实。

13.7.3 排木间距不得超过1米。马道宽度超过2米时,排木中间应加吊杆,每隔一根立杆应在吊杆下加设托杆和八字戗。

13.7.4 斜道必须三面设剪刀撑,中间每隔4~6根立杆设一组剪刀撑。

13.7.5 脚手板应铺满、绑牢。搭接部分应用双排木,搭茬板的板端应搭过排木20厘米,并用三角木填补板头凸楞。斜坡马道的脚手板均应设防滑木条,防滑条厚度3厘米,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 13.7.6 马道及平台必须设两道护身栏,并设18厘米高度的挡脚板,里侧拐角及进出口处护身栏不得伸出端柱。 13.8 拆除架子

13.8.1 拆除前应勘察周围环境和脚手架情况,根据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和作业条件制定拆除措施,明确分工。作业中严格执行拆除措施。

13.8.2 拆除时应划定作业区,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3.8.3 拆除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满足本规程表13.1.6的最小安全距离。

13.8.4 架子的拆除程序与搭设程序相反,先搭的后拆,后搭的先拆,应由上而下按层、按步拆除,先拆护身栏、脚手板和排木,再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绑扣和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压栏子、斜撑杆以前,必须绑好临时斜支撑。严禁用推、拉方法拆除脚手架。

13.8.5 拆杆和放杆时,必须由2~3人协同操作。拆顺水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将杆转向,将大头顺下,握住小头下递,得到下方人员的通知后再放手,严禁向下抛扔。

13.8.6 连墙杆应随架子逐层拆除。架子在施工期间变形过大或连墙杆缺少、受力不均时,应在拆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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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必要的加固或补设临时拉结点,确保拆除时架子的稳定。

13.8.7 操作人员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拆除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听从指挥。 13.8.8 拆除过程中应注意架子缺扣、崩扣及不符合要求的部位,严禁踩在松动的杆件上。 13.8.9 应随拆随及时清运脚手架材料,并分类堆放。运料人员必须与拆除人员协调配合。 13.8.10 暂停拆除时,必须检查作业范围内未拆除部分的架子,确认稳定后方可离开现场。

14 起重工(挂钩工、信号工)

14.1 一般规定

14.1.1 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气压、心脏病、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14.1.2 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14.1.3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它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4.1.4 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14.1.5 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作业。

14.1.6 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表14.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14.1.6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千伏)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米)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最近距离(米)

14.1.7 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进行吊装作业: 1. 被吊物质量超过机构性能允许范围; 2. 信号不清; 3. 吊装物下方站人; 4. 吊装物上站人;

5. 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 6. 斜拉斜牵物; 7. 散物捆扎不牢; 8. 零碎物无容器; 9. 吊装物质量不明; 10. 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1以下 1.5 1 1-15 3 1.5 20-40 4 2 60-110 5 4 220 6 6 38

11. 作业现场光线阴暗。

14.1.8 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14.1.9 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4.1.10 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14.1.11 需自制吊运物料的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浆斗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荷载(包括自重)不得超过5000千克;

2. 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报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3. 焊制时,须选派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质量管理人员跟踪检查,确保制作质量; 4. 制作完成后,须经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试吊,确认合格;

5. 验收时必须将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交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存档,并由主管部门纳入管理范畴,定期检查、维护,遇有损坏及时修理,保持完好。

6. 使用前必须由作业人员进行检查,确认焊缝不开裂,吊环不歪斜、开裂,容器完好。 14.2 基本操作

14.2.1 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14.2.2 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索绳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14.2.3 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与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14.2.4 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用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14.2.5 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14.2.6 吊挂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3. 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4. 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重心。 14.2.7 捆绑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捆绑必须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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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吊运集装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 3. 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14.2.8 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14.2.9 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测、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14.2.10 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14.3 三角架吊装

14.3.1 作业前边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选用机具、吊具、绳索及配套材料。 14.3.2 作业前应将作业场地整平、压实。三角架底部应支垫牢固。

14.3.3 三角架顶端绑扎绳以上伸出长度不得小于60厘米,捆绑点以下三杆长度应相等并用钢丝绳连接牢固,底部三角距离相等,且为架高的1/3至2/3。相邻两杆用排木连接,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5米。 14.3.4 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试吊时应检查各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14.3.5 移动三角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由三人以上检查。 14.4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14.4.1 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4.4.2 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14.4.3 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各排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14.4.4 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14.4.5 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高速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14.4.6 超长型构件运输时,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四分之一,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14.4.7 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14.5 吊索具

14.5.1 作业是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何种开关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14.5.2 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摩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殂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14.5.3 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毫米。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14.5.4 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

14.5.5 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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