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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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 建设项目开工审计

第5条 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 审计内容:

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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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3)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的部分,审查是否签订了贷款意向或协议书。 (4)建设资金来源为合资经营项目的部分,审查合资企业合同中资金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时间。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内容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适用,费用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4、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集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3章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8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条 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施工图纸;

2、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3、网络图; 4、建设单位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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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变更通知单; 6、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10条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1)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2)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3)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4)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5)检查有无管理不当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2、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1)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3)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4)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5)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6)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7)检查中标人的往来账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8)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3、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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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否齐全;

(3)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4)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4章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第11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12条 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2、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6、工作变更文件; 7、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13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2、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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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1)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4、工程结算的审计

(1)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5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14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竣工图;

3、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4、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8、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9、现场签证; 10、隐蔽工程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单; 12、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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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15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审计

(1)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2)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3)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5)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8)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2、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1)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2)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3、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建设单位、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6章 审计程序

第16条 建设工程开工设计、管理审计、竣工验收审计程序。

1、法审部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审计计划,报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由法审部组织实施。

2、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任务后,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由审计组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附上所需资料清单。

3、审计组进驻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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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法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5、出具审计报告。

第17条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程序:由施工单位编报结算表送建设单位初审,初审后的结算表送集团有关部门审核,法审部有权对任何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作为拨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结算付款。

第18条 由集团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工程审计,由集团公司出具审计委托书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

第7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19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20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审计决定进行调整。

第21条 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2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将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8章 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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