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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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概述

二、内容简介

三、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一、 概述(一) 制定《规范》的背景及编制过程

(二) 标准的属性、级别及其在安防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三) 《规范》主要内容的确定及章节设置

(四) 与相关标准的比较和协调关系

(五) 《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六) 《规范》贯彻实施中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该规范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是一部既具有实践性、适用性,又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该规范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现场勘查、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较好地贯彻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对我国安防工程的 建设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该规范的贯彻实施,对于确保安防工程的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该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共有8章,36节,384条,501款。其中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帮助读者较全面地了解该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必要对规范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一) 制定《规范》的背景及编制过程

1.立项背景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安全防范行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产业。由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安全需求的全面增长,特别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规划建设过程中 ,同时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安防业和建筑业的共同需求。和消防安全系统一样,技术防范系统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防范设施。与消防系统工程不同的是,我国消防工作上有消防法,下有一系列配套的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工程标准,消防工程的建设一直被纳入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之中,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由于起步较晚 ,法规尚不健全,一直未能正式纳入国家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之中,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安防事业的发展。

TC100成立十多年来,已先后制定了4项关于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行业标准、两项关于安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和三项安防工程管理的行业标准。根据我国 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分属于两个标准体系,标准的主管部门也不同,而TC100以前制定的上述标准,基本上是按照产品标准的模式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的 ,标准的内容、格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未纳入国家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也未得到建设部的批准和认可。因此,在标准实施的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

当前,我国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除生产研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外,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的企业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智能建筑业的迅速兴起,社区安防工作的迫切需求以及国家重点要害部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风险的加大和防范措施的加强,都需要有一套相应的标准,对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安防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就成为当务之急。它不仅是公安业务的需要,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急需。

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对规范国内安防行业和相关产业的工程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智能化建筑、社区安全防范和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将起到推动作用。安防工程的建设纳入

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可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施工和资源浪费。该规范的编制和批准、发布、实施,将对我国安全防范事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安防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安全都是极有意义的基础技术工作。

2.立项过程

1999年5月,公安部科技局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出了“关于立项编制安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函” (公科安

[1999]19号),受到建设部的高度重视。1999年6月2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组织编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1999]31号)。2000年9月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关于同意编制《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的函”(建标标

[2000]73号)。

1999年和2000年,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标[1999]30 8号)和《2000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正式批准了该系列标准项目的立项,并先后三次划拨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共17万元。

1999年11月,全国安防标委会(SAC/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申报了“公安部科研项目论证申请书”,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论证会。

2000年3月2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召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的通知” (公科安[2000]04号),并于3月21—22日在北京召开了标准编制工作会议。

2000年6月21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编制《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通知” (公科安[2000]13号)。

2000年7月25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布了“关于2000年度部级科研立项申请的批复” (公科研[2000]128号),同意立项,并拨款30万元。

2000年8月20日,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上报了《公安部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2000年10月16日,公安部科技局领导签署了“公安部科研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000031001)。至此,《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作为公安部部级标准化研究项目,正式列入公安部科研项目计划。

3.项目组织与实施

(1)立项准备

在公安部科技局的领导和支持下,TC100秘书处承担了该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在充分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和对安全防范工程进行调查研究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安业务管理的需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实际,将该项目拟定为系列标准项目 ,共分为11个分册。这十一个分册的内容是:

第一册:安全防范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与安全防范系统防护级别的确定

第二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文物系统博物馆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三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四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空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五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六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智能型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七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第八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规范

第九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检测规程

第十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评估标准

*第十一册: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一、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二、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三、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四、防爆安检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项目论证

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项目论证会,来自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中国民航总局的安防工程技术专家共14人参加了论证会。到会专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时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建筑业和安防业的共同要求。它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防范措施。安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不但可以确保安防工程质量,而且可以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施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基础建设。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智能建筑业的兴起,社区安防工作的迫切要求以及重要部门、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加强,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项目的可行性方面,与会专家经过论证认为,鉴于安防标委会成立十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加之该项目编制组聚集了国内安防行业和建筑行业的一大批知名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所以,该项目立项和实施方案是可行的。但专项标准的制定因各种原因所限,可能需要延长一段时间。

论证会期间,与会专家还就系列标准的名称、内容及编制大纲的拟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初步将该系列标准确定为16项分标准。这些标准是:

1)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文物系统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博物馆、珠宝店、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3)金融系统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货币、邮票、有价证券印制企业;金融单位营业场所、储蓄所、金库等)。

4)军工产品储存设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军工产品库、各类重要物资库、危险品储存库)。

5)空港(车站、码头)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主要是候机厅、安检厅、检票厅、货场等)。

6)民用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各类居民住宅、住宅小区等)。

7)公用建筑(智能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厂房、智能大厦等)。

8)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规范(包括设备安装、综合布线等)。

9)安全防范工程质量检验规范(包括系统、子系统、设备的质量检验等)。

10)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11)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2)视频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13)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14) 防爆安检系统设计规范。

15) 实体防护系统设计规范。

16) 安全防范联网系统设计规范。

(3)组织实施

2000年3月21日至22日, 公安部科技局在北京召开了“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编制筹备(启动)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公安部、建设部 、铁道部、国家文物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航天机电集团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安防业、智能建筑业界的优秀企业和公司的工程技术代表共40余人。公安部科技局副局长刘正风、靳秀凤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焦占栓副司长、卫明副处长 、勘察设计司王早生处长、住宅产业化办公室梁小青副主任等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会议期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卫明副处长向起草小组成员介绍了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并解答了有关问题。

会议决定成立由公安部、建设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的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起草小组,决定标准编制工作办公室设在TC100秘书处,并迅速启动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 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后认为:由于《实体防护系统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联网报警系统》两项分标准的编制时机尚不成熟,暂缓编制。这样,将原计划的16项分标准缩减为14项,并初步确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编写大纲以及14项分标准的编写小组及成员。会议要求各编写组对各章节的编写大纲进行细化,尽快形成标准草案(第一稿)报送TC100秘书处。

在近3年的标准草案起草过程中,编制工作始终在公安部科技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坚强领导和具体指导下进行。TC100秘书处和编制组全体成员通力合作,顽强拼搏,形成了一个团结和睦的战斗集体,涌现出许多好人好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施夏海高工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仍以高昂的斗志,旺盛的激情,积极参与标准的编制工作,他不顾身体不适,经常奔波于民航、铁路两大部门,协调起草工作,直到逝世前,仍不忘标准的编制工作。正是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TC100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全体成员的艰苦努力,才使得系列标准的编制任务得以按计划基本完成。

4.标准起草过程

(1)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0年10月11~13日在北京召开,公安部科技局靳秀凤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杨瑾峰处长、TC100主任委员黄家齐、秘书长刘希清和标准起草成员共39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对标准草案(第一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标准的属性问题: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这套标准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是基础性技术标准,故其属性应定为强制性标准

2)决定将草案第一稿设置的14个分标准整合为5项标准,即1项总规范和4个专项规范。

总规范名称定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专项规范名称分别为《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防爆安检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总规范和专项规范配套使用,编写时可相互引用。

3)对编写人员进行了调整,组成11个编写小组,分别负责总规范各章和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

4)确定了系列标准的编制计划进度。

(2)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1年3月27—29日在上海召开。公安部科技局靳秀凤处长、李明甫副处长、TC1 00刘希清秘书长和标准起草成员共42人出席了会议。上海现代设计集团总工程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组长温伯银教授作为嘉宾应邀出席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会代表对《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4项标准草案(第二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在保持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各章节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对各起草小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调。

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暂缓制订。

(3)第三次编写工作会议第三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30余名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安部科技局司同军局长、靳秀凤处长、李明甫副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杨瑾峰处长、TC100黄家齐主任、刘希清秘书长出席了会议。

杨瑾峰处长代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充分肯定了编制组前期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就标准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要求注意标准在体例、内容上的协调,强调总规范在整体上的完整性、统一性和综合性,要求处理好共性各章节与个性各章节的关系,把握好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与会人员根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用了三天的时间,结合4项标准草案(第三稿),对系列标准的总体架构、系列标准中总规范与专项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规范内部相关章节技术内容的衔接与呼应以及标准的体例、格式等进行了大会讨论和分组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方案。

(4)第四次编写工作会议

第四次编写工作会议于2002年7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公安部科技局刘烁副局长、靳秀凤处长、李彤副处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工程师、TC100刘希清秘书长和30多名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工程师传达了杨瑾峰处长对系列标准草案(第四稿)的修改意见,强调“总规范应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国家标准,而不是标准汇编”,希望编制组认真协调各章内容,避免内容的重复和矛盾,并处理好总规范与专项规范之间的关系。 与会人员经过三天认真、细致的工作,对系列标准草案(第四稿)的内容逐章逐节进行了讨论。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要求,本次会议对总规范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对其章节重新进行了整合,要求各编写小组尽快按新的标准体例完成对文本的修改。

(5)第五次编写工作会议(统稿会)统稿会议于2002年8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TC1 00刘希清秘书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工程师和各编写小组的主要起草人参加了会议。经过三天认真细致的工作,与会人员对标准草案(第五稿)逐章逐节进行了讨论,并当场修改形成了标准草案(第六稿),会议紧张而有成效。

(6)征求意见稿的形成 统稿会议结束后,TC100秘书处又对草案第六稿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总规范和专项规范统筹考虑,对总规范各章节的条款再次整合,重复的条文进行了删节,要求一致的条文相互引用,使得标准文稿结构更趋合理,条理更趋清晰,表述更趋准确。经公安部科技局初审后,于2002年11月正式确定为征求意见稿(第七稿)。

(7)送审稿的形成为使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符合我国国情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建设部第24号令《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科技局于2003年 1月6 日在北京召开了相关部门的预审会,征求对草案第七稿的意见;会后公安部科技局又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文物局、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各单位于2003年2月先后返回意见。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5.3节提出了重大的修改意见,为此,TC100秘书处施巨岭副秘书长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史奇中高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鲍世隆高工、时毓馨研究员等一起在上海进行了近20次的现场考察和会议座谈,广泛征求了银行系统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5.3节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形成了标准草案第八稿(送审稿)。

(8)报批稿的形成2003年3月23日至25日,公安部科技局在厦门召开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公安部科技局王俭局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杨鲁豫司长、福建省公安厅王小洪副厅长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设置了领导小组、专家代表小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小组、标准编制人员代表小组。来自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等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公安大学、全国安防标委会的专家代表和标准编制组的代表共61人参加了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根据建设部第24号令《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会议听取了标准编制组的送审报告,并就标准的技术内容、章节设置、编写格式以及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向编制组成员进行了质询,编制组成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答辩和解释。

审查会议在专家代表小组组长陈龙研究员、副组长杨志蓬高工的主持下进行,所有参会人员共同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逐章逐节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气氛热烈,畅所欲言,充分发扬了学术民主,对标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一致通过《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送审稿,并认为该规范的章节设置、内容、结构合理,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该规范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该规范的实施,对保证安防工程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专家组一致认为,该规范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会后,编制组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汇总形成了“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表”,并对《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统编,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在标准报批稿上报、审查期间,根据建设部国家标准专家审查组的意见,编制组又对报批稿进行了认真、

细致的全面梳理和修改;特别是针对强制性条文的设置问题又组织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召开多次小型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最后确定了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建设部审查通过了《规范》报批稿后,又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了会签。2004年10月9日,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该《规范》。

(二)标准的属性、级别及其在安防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1.关于标准的属性与级别

鉴于安全防范工程特殊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要求,编制组认为该标准的属性和级别应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一意见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得到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的确认。根据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在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组提出了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并得到建设部批准。(详见:建设部公告第27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2.本系列标准在TC100标准体系中的地位

全国安防标委会1999年起草的TC100标准体系表,公安部科技局于2002年正式批准(见公科质 [2002]95号文)。根据TC100标准体系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属于安全防范工程专业的基础性通用标准,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总规范,其下层还有《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系列专项规范,它们都是安全防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规范》主要内容的确定及章节设置

1.关于标准的名称

安全防范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安全防范技术、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工程也是近20年来开始面向社会、步入民用的一个新的技术领域。对于传统的安防而言,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物防设施,是安全防范的基础手段之一。各种电子信息产品或网络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如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通常是以建筑物为载体的,但它在本质上又有别于传统的土木建筑(结构)工程,属于电子系统工程的范畴,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该标准的名称,是一个较难的问题。

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曾使用过: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多种名称。编制组经过多次讨论认为,由于该规范的实际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相关内容,已超出了工程设计的范围,故不能叫“设计规范”,应定义为“技术规范”,与之相关的几个专项规范的重点应放在“设计”上,故定为“设计规范”较为合适。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将该规范名称确定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关于总规范与专项规范的关系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总规范与专项规范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密切关注的问题,也是编制组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过多次讨论,在第三次编写工作会议上这个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总规范是母规范,在整体上应具有完整性、统一性、综合性,应包括目前安全防范领域常用的各子系统和各种风险级别的防护对象;在技术上应把握系统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内容上应包括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共性要求,对于各种高风险对象的个性化要求,在满足共性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其个性。

专项规范是对总规范的补充。由于总规范已包涵了工程施工、检验、验收等通用要求,因此各专项规范的重点应放在相应子系统的工程设计上,并尽可能写深、写细,便于操作。

3.关于总规范的章节设置

总规范的章节设置是个很困难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根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问题。这个问题经过多次讨论,直到第四次编写工作会议时才得到较好解决。

总规范应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国家标准,不能搞成“标准汇编”,各章节应相互协调,前后照应,避免重复和矛盾。根据这一要求,经过认真研究,总规范的内容最后确定为八章,将高风险对象集中作为一章(共设6节),普通风险对象作为一章(共设2节)。

4.关于“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打防

并举、以防为主”,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方针。

本规范虽然是技术规范,但在整个规范中都始终强调了物防、人防的重要性,贯彻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基于这一方针,在技术系统的设计中,必须坚持“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才能真正发挥技防系统的作用,这是20多年来安防管理工作经验的结晶。

5.关于高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面临的安全风险各异,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同的部位或区域,由于使用目的、所处位置不同,其安全风险也不同,而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确定,只能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或部门的相关法令、法规、规章进行界定。总规范中所确定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第4章的具体内容,遵循了这一原则。总规范中对应各级防护级别所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都是在实践应用中逐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并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指出的是,总规范中所列举的高风险对象,范围是比较窄的。至于其他高风险对象的确定,应依据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6.关于普通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

通用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的安防工程,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国家建设部、科技部、公安部都分别进行过示范工程的试点。总规范吸取了这些示范工程中的有益经验,把其作为总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样做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措施。

7.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内容的确定

在工程建设界,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项内容一般很少集中在一个标准(规范)中,本规范之所以将其集中在一起(分列为各章)主要是考虑到安防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和使用者的方便。相关技术内容是根据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广电部制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有些条款参考了IEC国际标准(如部分术语),有些章节是根据安防工程的实践(如现场勘查、系统检验、工程验收等)经验提出的。这些内容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是成熟的。

8.关于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有关问题总规范的第3章设置了13节。

其中关于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集成设计等内容在一般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是比较少见的。这些内容的确定,意在综合电子系统(设备)的设计要求,突出安防系统工程的特点,有些提法具有一定前瞻性。

(四)与相关标准的比较和协调关系

1.与国外标准的对比

与SAC/TC100对口的IEC/TC79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安防产品标准和若干个系统标准(共约20余项),但尚不完备,尤其缺乏工程建设的标准。英国国家标准(BS)和美国UL标准中有若干系统设计和设备安装方面的标准(主要针对银行、商业系统),但均不涉及工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本规范吸收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相关内容,但在总体上比上述标准内容更全面、更系统、更适合我国国情。

2.与现行国家标准的对比与协调国内工程建设界尚未发布过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标准,编制组查阅了968个我国现行建筑标准、规范、规程(涉及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公共安全有关的标准约40余个,但大都涉及消防系统工程,较少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内容,仅有2000年发布的GB/T 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第7章和2003年发布的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13章对安防系统的设计和验收分别提出了相关要求;1992年发布的JGJ/T 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防盗报警”、“民用闭路电视”提出了相关要求。国内信息产业、广播电视行业发布过一些与安全技术防范相关的技术标准,如:GB 50 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19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但由于使用环境的不同和预防、打击犯罪的特殊需求,这些标准并不能满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特殊要求。

实际上,GB/T 50314—2000、GB50339—2003两项标准,和本规范一样,都是在1999年(或以后)立项并启动的,只是由于本规范的内容庞杂,编制周期过长,因而批准发布在后。本规范的许多起草人都参加了上述两项国标的起草或审查工作。因此,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注意了与上述国家标准的衔接与协调,它们的主要内容并不矛盾,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对于安全防范工程而言,本规范的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技术系统涉及安全技术防范各相关子系统,技术内容包括工

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全部质量要求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目前国内外安防技术界和工程建设界均未制定的技术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颁布,的确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3.与安全防范行业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比与协调

(1)安全防范行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行标准介绍TC100成立十多年来,先后制定了四项关于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行业标准、两项关于安防工程设计的国家标准、四项关于安防工程建设的基础标准和五项安全防范子系统的专项标准。这些标准是:GA 26—1992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 27—200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 28—1992 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0—200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 72—19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2)正在制定中的标准有:

GB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社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A 联网型楼寓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3)相关标准的使用与协调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产品(系统)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分属不同的标准体系,标准的主管部门不同,标准的格式、内容、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因此,这些标准在使用中的衔接、配合、协调相当重要。执行本规范时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确定,应执行GA26、GA27、GA28、GA38等相关标准。根据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要求,TC100还将根据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陆续制定其他高风险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一系列标准,以保证国务院令的贯彻实施。

2) 就标准的具体分工和定位而言,凡是系统标准系统的技术要求)是从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户需求的角度提出要“做什么”的问题,而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工程技术规范)应解决“如何做”或“怎样做”的问题。因此,在执行本规范及其下属专项规范的过程中,可同时参照执行相关的GA标准(如GA308、GA/T367、GA/ T368、GA/T394等)。

3) GB/T16571、GB/T16676两项国家标准,可与本规范配套执行。TC100已决定,将根据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户的需求,按系统标准(技术要求)的模式,对这两项标准进行修订,实现“做什么”和“如何做”的良好协调。

4) 工程施工与检验的问题,本规范已规定的比较详细,目前不打算再定新的标准。关于工程监理的问题,因情况较为复杂,是否制定专门的“安防工程监理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5)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

本规范的第8章和GB50339标准的第8章都是以GA308为基础编制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GB50339是将安全防范系统定位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从智能建筑的角度,对建筑智能化系统中安防系统的功能验收提出了验收要求。本规范不仅对系统功能,而且对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性能的验收提出了要求,内容更加全面、系统。从安防工程验收的全面要求(固定目标与移动目标)来讲,GA308更基础、更全面,因此,GA308仍可继续执行。

(五)《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该规范是以国内安防行业为主体制订的第一部较完备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它是国内安防技术界、智能建筑界和相关部门的众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共同努力的结晶,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团结协作的产物。 该规范遵循“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宗旨,对安防工程建设中的现场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贯彻了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体现了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检”出来的质量管理理念。

该规范的配套性、兼容性、互补性较强,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规范的章节设置、内容结构较为合理,编写格式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要求。总规范和几个专项规范既是各自独立、完整的标准,彼此间又互相衔接,相互照应,便于使用。

总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安防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各个质量环节,对于参与安防工程建设的各方的质量责任都有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总规范提出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安全防范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探测、反应、延迟),以及安全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等观点具有创新性,既总结了我国安防工程实践的经验,又吸收了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的新要求,能较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安防标准化与时俱进的精神。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国内安防行业管理和安防工程市场监督将起到积极的技术支持作用,对于公共建筑、社区安全防范和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9·11恐怖事件之后,安全防范工作已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社会治安的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已成为全面奔小康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社会意义非常重大。

安防工程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可以避免由于重复设计、重复施工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安防工程的质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认真贯彻、实施这些标准,有利于从业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企业的市场信誉度和经济效益,从而为社会、企业、用户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规范》贯彻实施中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

1.关于“实体防护系统”的问题

在总规范的起草大纲中,曾将“实体防护系统”列入编制内容之一。考虑到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就是一个实体防护系统,从大安全的角度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墙体的材料、厚度、承重、受力以及结构抗震等要求,也是“安全防范”的要求,但这些内容基本上是建筑(结构)设计的内容,不宜列入本规范;至于门、窗、各种通道口的设计、材质的选用等直接涉及出入口的安全,具体使用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防护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实体防护系统”暂未列入本规范的内容。今后是否单独制定标准(规范)或在《规范》修订时予以补充,需要进行研究。

2.关于“安防工程效益评估”的问题 该问题曾列入总规范,并在草案第二稿中写了一章,但在讨论中,大家感到安全防范工程有效性的评价问题,应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的有机结合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单从技术角度对安防工程的效益进行评估,很不全面。且“评估”问题应是一个较长时期的综合统计结果,难以在规定的相对短的时间内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估。所以在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中决定将这章取消。目前,TC100已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请设立“安全防范系统评估”科研项目,并已得到公安部科技局的批准。该科研项目计划2005年年底完成。将来,TC100将在该科研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此类标准,以便从根本上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全面的评价。

3.关于其他高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问题本规范仅对文博、银行、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国家重要物资存储等部门高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提出了要求。实际上,还有许多高风险的对象(如核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军械库等)未能纳入。我们认为:高风险类的防护对象也具有

共性,一个规范不可能包罗万象,相关对象可以借鉴或参考。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的有关规定,TC100将与有关部门协商,陆续制定其它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标准。

4.关于大型体育场馆的安防工程设计问题

关于体育场馆、大型集会的安防工程设计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已在国家标准委立项,国家标准委要求TC100积极参与。TC100已委派专家参加了有关标准的起草工作。今后TC100将与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

5.关于“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该规范作为系列标准的一个专项规范,已列入建设部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由于防爆安检系统工程的技术要求、系统构成、使用管理模式相差很大,相关技术发展很快,加之该系统既可建在建筑物内长期使用,也可以移动方式临时使用等特点,该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难度较大,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TC100将抓紧这项工作,争取尽快启动该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并力争尽快完成。

6.关于几个专项规范的问题

总规范和专项规范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除《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外的其它三个专项规范,均已形成送审稿,即将召开审查验收会。因为总规范是母规范,是系列标准的基础,只有它的框架定下来了,专项规范才便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总规范已批准发布,TC100将尽快完成专项规范。因此,各相关方应密切关注专项规范的批准发布时间,并在总规范的实施过程中,配套执行专项规范。

二、 内容简介

本章是编制《规范》的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共有6条,无强制性条款。

三、 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条文】1.0.1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安全防范工程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公民安全需求的迅速增长,迫切需要有一套规范和指导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工程建设和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维护的基本依据。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用规范,与之配套并同步制定的四项专项规范是《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在进行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时,应一并执行通用规范和专项规范。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条文说明】1.0.2 由于安全防范系统使用场所、防范对象、实际需求、投资规模等的不同,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很难做出统一的规定。本规范在总结我国安全防范行业20多年技术实践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将设计要求粗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社会公众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的设计要求;二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重要物资等)的高风险类建筑的设计要求。这样做既体现了公安工作的社会性,又体现了公安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便于本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条文】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条文】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条文说明】1.0.3、1.0.4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防范行业有着与其它行业不同的某些特殊性,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与相关工程同步实施,而工程验收应独立进行。

【条文】1.0.5 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条文说明】1.0.5 安全防范工程除实体防护工程外,主要是电子系统工程。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日新月异,而安防系统建成后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使用期。因此,系统的设计必须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以便系统的改造和更新。

【条文】1.0.6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1.0.6 安全防范技术是一门多学科、多门类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本规范旨在为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基本依据。工程建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本规范实施的基础。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不仅要执行本规范,还要执行其它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 术语

一、内容简介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一、内容简介 本章是《规范》中所用到的基本术语,共有33条,无 强制性条款。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条文】2.0.1 安全防范产品 security &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

【条文】2.0.2 安全防范系统(SPS)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ESPS)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

【条文】2.0.4 入侵报警系统(IAS)intruder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video surveillance & control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说明】2.0.5 本规范所指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工业电视或民用闭路电视(CCTV)系统。它是特指用于安全防范的目的,通过对监视区域进行视频探测、视频监视、控制、图像显示、记录和回放的视频信息系统或网络。

【条文】2.0.6 出入口控制系统(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7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条文说明】2.0.7 在安防技术界和智能建筑界,通常将该系统称为“巡更系统”。“巡更”是一个古老而传统的用语,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应赋予其新的内容。根据该系统的本质特征,本规范将其称为“电子巡查系统”。

【条文】2.0.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对进、出停车库(场)的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说明】2.0.8 将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作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安防技术界和智能建筑界在多年实践中达成的一种共识。“车辆”作为移动目标的一个代表,其安全防范工作已纳入“技术防范”的对象之中。这样做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

【条文】2.0.9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检查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的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

【条文】2.0.10 安全管理系统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 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条文说明】2.0.10 在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管理系统习惯上称为IBMS,其中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系

统,通常称为SMS(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这里的安全管理系统也可称为综合报警安全管理系统(generic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它是指在安全防范系统中,对其各子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它除提供报警信息服务外,还可利用网络的信息资助提供其它的综合信息服务(如物业管理、社区医疗、网上购物等)平台。

【条文】2.0.1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程度。

【条文】2.0.12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条文】2.0.13 安全防护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

【条文说明】2.0.13 安全防护水平,是一个定性概念。需要在系统运行一定时期后(例如一年、两年),对其防范效果做出综合评价。由于它所涉及的因素较多(包括人防、物防、技防及其它方面),需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比较完备的评价体系。

【条文】2.0.14 探测 detection 感知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性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的手段。

【条文】2.0.15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的措施。

【条文】2.0.16 反应 response 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

【条文】2.0.17 误报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

【条文】2.0.18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条文】2.0.19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条文说明】2.0.19 人力防范(人防)是安全防范的基础。传统的“人防”是指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人的自然能力的展现。即:利用人体感官进行探测并做出反应,通过人体体能的发挥推迟和制止风险事件发生。现代的“人防”是指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高素质人员的培养、先进自卫设备的配置、以及人员的组织与管理等。因此,本规范所称的“人防”与“人民防空工程”所说的“人防”不是一个概念。

【条文】2.0.20 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条文】2.0.21 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 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条文】2.0.22 防护对象(单位、部位、目标) 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 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或其 内外的某个局部范围以及某个具体的实际目标。

【条文】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条文】2.0.24 监视区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 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条文】2.0.25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条文】2.0.26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条文】2.0.27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条文】2.0.28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条文】2.0.29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或“瓶颈”。

【条文】2.0.30 抗易损防护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并便于维修和维护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2.0.30 抗易损防护,即防护的抗易损性。它是系统及其所用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耐久性和抗破坏性等的综合体现。本规范将其作为系统设计的一项原则提出,意在提醒设计人员在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时,要注意抗易损防护。

【条文】2.0.31 纵深防护体系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

【条文】2.0.32 监控中心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re;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条文】2.0.33 报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如公安机关的接警中心)。

【条文说明】2.0.32、2.0.33 监控中心、报警接收中心 在社会公众看来,凡是能够接收报警信息并做出某种反应的“机构”都可称为报警接收中心。但在法律层面上,只有公安机关接警中心才具有法定的接处警执法功能。本规范根据我国国情,将不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类“接处警机构”,一律称为“监控中心”(可能有多级);而将公安机关这样的接警中心,定义为报警接收中心或接处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内容简介

本章是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的通用要求,是第4、5章的基础,共有13节,73条,124款。其中,强制性条文共2条(3.1.4、3.13.1),必须严格执行。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3.1 一般规定

【条文】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条文】3.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条文】3.1.3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条文说明】3.1.3 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经常会推出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软件)和新技术,而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它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不能盲目追求先进、时髦,而应采用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先进而成熟的技术,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价格比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全天候、24小时的正常运行。

【条文】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条文说明】3.1.4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项正当目标的产品推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多数安防产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应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条文】3.1.5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 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 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 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 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条文】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1.6 保证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程具有与一般工程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根据20多年来我国安防工程建设的实践,本规范认为执行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极为有益的。

1 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3.1.5(图中带*号者为重点)。(图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请详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25页)

2 工程主要环节要求

1)工程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

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任务来源;

——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 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建设工期;

——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工程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系统构成;

——系统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

——监控中心要求;

——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接处警反应速度;

——建筑物平面图。

3)现场勘察。具体要求见3.2节。

4)方案论证

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5)工程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

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

3.2 现场勘察

【条文】3.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条文说明】3.2.1 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工程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被防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之前,进行“现场勘察”是必要的。对于新建工程或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工程项目,可省略。

【条文】3.2.2 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的防护级别。

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2 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

1)地理与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

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电磁环境。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 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草拟布防方案,拟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的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周界区勘察

——周界形状、周界长度;

——周界内外地形地物状况等;

——提出周界警戒线的设置和基本防护形式 的建议。

2)周界内勘察

——勘察防区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

——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等;

——勘察防区内所有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现场勘察

——勘察并拟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要时应作现场模拟试验。

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现场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 出入口执行机构:安装位置、设备形式。

——勘察并拟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拟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布置方案。

监控中心面积;

终端设备布置与安装位置;

线缆进线、接线方式;

电源;

接地;

人机环境。

【条文说明】3.2.2 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依防范对象而定,一般应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量、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文中所列项目并不要求每项工程都要全项勘察。

【条文】3.2.3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相关勘察内容所作的勘察纪录。

2 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建议。

3 现场勘察报告经参与勘察的各方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3.3 设计要素

【条文】3.3.1 安全防范系统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

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按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可有多种构建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统分为集成式、组合式、分散式三种类型。

3 各相关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四大单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4 现阶段较常用的子系统主要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为代表的特殊子系统等。

【条文说明】3.3.1 安全防范系统的三种组建模式的划分,旨在为设计者提供系统集成设计时三种不同模式的参考。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规模、集成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一体化集成”的模式,将会是未来安全防范系统发展 的方向。

【条文】3.3.2 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 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数据库。

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可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其它子系统的联动。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要的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条文】3.3.3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主要子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人员安全疏散

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

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种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 269的技术要求。

4 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条文说明】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作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设计,主要是考虑到智能大厦、智能小区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为车辆的安全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把车辆存放时的安全问题纳入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之中,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6其它子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等。这些子系统(设备)均应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6 安全防范系统的其它子系统,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设立的某些直接或间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统。比如机场、车站、码头,大型集会和活动场所需要设立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人员识别系统、特殊物品识别系统、应急疏散广播系统等。

3.4 功能设计

【条文】3.4.1 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2 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

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 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3)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预案。 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6)报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条文】3.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

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 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 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 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 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条文】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条文】3.4.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3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

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 求。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条文】3.4.5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2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条文】3.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停车场整体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位车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 宜在停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 宜在停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 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联动;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 独立运行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条文】3.4.7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内外(如民用机场、车站、码头)或特殊场所(如大型集会入口处、核电站、重要物资存储地、监狱等)临时或永久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的设计,应能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违禁物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系统的探测率、误报率和人员物品的通过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应不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如用于核设施)的设计、所用设备、材料,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产生辐射泄漏或影响环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如监狱设施的周界高压电网)的设计,应遵从“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

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5 安全性设计

【条文说明】3.5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属性的安全和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两个层次。自然属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统(包括其所用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证操作者人体健康安全和设备本身安全的技术要求,如设备的防火与防过热,防人身触电,防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防机械伤人(如爆炸破裂、锐利边缘、重心不稳及运动部件伤人)等;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设备和系统的防人为破坏、信息的防人为窃取和篡改等技术要求。

【条文】3.5.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的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条文】3.5.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 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的相关要求。

【条文】3.5.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供电应安全、可靠。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 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安全。

3 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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