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更新时间:2023-09-01 03: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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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保持中印边境实际控线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印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两国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严格尊重和遵守双方之间的实际控制线。双方的一切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如果一方人员越过实际控制线,在另一方提醒后,越线人员应立即撤回到实际控制线本方一侧。必要时,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

                  第二条

  双方将把实际控制线地区各自的军事力量保持在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双方同意,根据相互同等安全原则的要求,按双方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力量的范围、程度、时间和种类由两国协商确定。裁减军事力量应在实际控制线地区逐段地在双方商定的地理区域内分阶段进行。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协商制定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有效信任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进行特定规模的军事演习。双方在实际控制线附近进行本协定允许的特定规模军事演习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四条

  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如发生意外事件或出现其它问题,双方应通过两国边防人员会晤和友好协商加以处理。边防人员的会晤方式及通讯渠道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双方同意,采取充分措施以确保不发生侵犯对方实际控制线地区空域的事件。一旦发生侵犯事件,双方应协商处理。双方还将就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双方商定的地区适当限制空中演习进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定所提及的实际控制线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

                  第七条

  为了在实际控制线地区裁减军事力量,保持和平与安宁,双方将根据本协定通过协商确定有效核查监督措施的形式、方法、规模和内容。

               

外交文书

 第八条

  中印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各方指定外交和军事专家,共同协商制定本协定的实施办法。专家们将向联合工作小组就如何解决双方对实际控制线走向的分歧提出建议,并处理为减少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重新部署的有关问题。专家们还将根据严守信义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协助联合工作小组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解决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分歧。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签字)                   帕蒂亚(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5o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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