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综合解读
更新时间:2024-05-19 08: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解读
一、 概念
自贸区就是为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而特设的区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贸区,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自贸协定,在WTO框架下,享受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如:中日韩自贸区。具体表现为: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狭义的自贸区,按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京都公约》将其定义为“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所谓“一线放开”是指境外与区内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出;“二线管住”是指货物在自贸区与国内非自贸区间进出,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收税。上海自贸区属于这一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自贸区的区域性试验区,其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二、 背景和历程
美国导演的“合纵连横”。美国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之后,在今年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美欧自贸区谈判是史上最大的自贸区谈判,将在两年内完成,覆盖世界贸易量1/3,全球GDP的一半,欲将两大经济体间关税降至零。这两个自贸区的共同特点是——不包括“世界制造工厂”中国。如果上述谈判按计划完成,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中国以“开放”倒逼“改革”,“攘外与安内”结合应对。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应该积极对接全球化的新趋势与新规则,培育全球竞争的新优势,构建国际合作的新平台,拓展长期增长的新空间。外贸突围压力凸显,中国经济换挡减速过弯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上海自贸试验区是改革红利,是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的敲门砖,是克强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与市场,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的“换手”举措。
上海自贸区产生历程:
时间 主要事项 2005年以来 上海、深圳、天津等地都向国务院及各部委提交了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园)区转型的建议 2009年3月 国务院批准上海到2020年建成国际金融和航运中心 2013年1月 上海市公布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计划 3月底 李克强总理在上海调研,表示鼓励上海研究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 5月14日 上海自由贸易区项目获得国家层面立项 6月 上海方面将总体方案修改完善后,交给各部委会签 7月3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8月1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验8月22日 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 意义和使命
今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履新第一站到上海,他指出:“30年前,波澜壮阔的改革首先是从沿海开放的经济特区带动的。今天看来,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依然有很大的空间和动力。而在这种开放的过程中,改革将释放巨大的制度红利。中国走到了这一步,就该选择一个新的开放试点。上海完全有条件、有基础实验这件事,要用开放促进改革。”
上海自贸区是30年改革开放经验的延伸和升华,是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改革前奏,是中国新一轮改革的试验田和展示窗口。上海自贸试验区远非再建一个自贸“园区”那样简单,也绝不会是一场“优惠政策盛宴”,而是新一轮系统性、深层次改革的开启点(上海市市长杨雄直接了当地说过:上海不是要政策,而是要改革)。仅有28平方公里的自贸区只占上海面积1/226,但自贸区将会带动金融、税收、贸易、政府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改革。 自贸区有望成为三中全会部分改革领域试点区。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肩负国内国际两大使命:一是以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提振企业和市场的效率;二
是服务于中国下一步的全球化战略,参与全球价值链和投资规则的重构。 四、 类型和功能定位 (一)国外自贸区类型案例
名称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设立时间 面积 区位优势 1953年 3.84科隆自由贸易区是平方沟通太平洋和大西公里 洋的最佳通道,也是北美与中南美洲的连接要点。 1985年 特征 该区货物流转量巨大,转口贸易成为了主要业务,吸引各国货物在科隆自由贸易区集散。货物在科隆自由贸易区的大进大出也极大地带动了资金在自由贸易区的大量流动,该区目前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135地处亚欧非三大洲主要功能为港口装卸、仓储物流、贸平方的交汇点,地处东西易及加工制造。区内共有企业5,000公里 方交流的咽喉要道。 余家,其中贸易物流业占74%,加工制造业占22%,相关服务业占4%。 0.65西欧国际大宗货物商品进入该区可免交进口税,储存在平方过境港之一,拥有现仓库的商品可以进行简单包装、样品公里 代化的与内陆腹地展示,也可做零件装配,具备减免关连接的集疏运基础税和提供转口的各种优惠条件,是大设施。阿姆斯特丹是型商户对欧、亚、非洲各国出口的分荷兰最大商业、金融销中心。自由贸易区外设有若干海关和工业中心,也是综监管库,进一步延伸自由贸易区的功合性工业城市。 能和服务。 15平欧洲最重要的中转欧盟为统一关税区,使关税减免作用方公海港,是德国重要的降低,由1888年的30%降至2006年的里 铁路和航空枢纽 3%;区域内加工功能趋于萎缩,现已无实质性业务;集装箱运输方式使货物在港时间大大缩短,对保税的需求日渐减少;“9.11”以后,为适应国际反恐需要,特别是根据美国的要求,各种货物(包括转口货物)入区均需申报。 8.41美国最大的海港,世该区以围网分隔封闭,主要功能是货平方界最大海港之一。纽物中转、自由贸易,外国货物出港(进公里 约港腹地广大,公路入美国)前不收关税。区外还设有若网、铁路网、内河航干分区,主要功能是进出口加工制道网和航空运输网造,涉及石化、汽车、饮料、制药、均四通八达。 手表等加工业务。 阿联酋迪拜港自由港区 荷兰阿姆斯特丹港自由贸易区 德国1994年 汉堡港自由贸易区 美国纽约港对外贸易区 1979年
(二)国际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类型、比较优势及定位
自由贸易区类型 自由港 自由区 出口加工区 边境自由区 内地自由区 比较优势及定位 比较优势是靠近世界主要航道,功能定位主要是转口贸易 比较优势是靠近世界市场,功能定位主要是货物集散、大进大出 比较优势是廉价劳动力资源,功能主要是出口加工 比较优势是靠近邻国,功能定位主要是出口加工 比较优势是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功能定位主要是进口替代 墨西哥的马魁拉多拉边境自由工业区 巴西的马瑙斯自由贸易区 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 汉堡、不来梅、鹿特丹 主要例证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 (三)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主要差异 设区目的 世界自由贸易区一般特征 主要是在不影响对国内市场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全球自由贸易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好处 表现形式 重点发展加工贸易经济与转口贸易经济,集中表现为一种外向型经济 使保税区真正成为开放型经济的新增长点,既鼓励向外拓展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意利用保税区先行开放国内市场,服务国内经济的发展。 定性定位 把自由贸易区视作“境内关外”,简化海关监管手,管理效率高,区内企业作为国内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区域功能 基本上以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为主体功能,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商业服务为辅助功能,是一种以贸易为主的特殊经济区域 管理体制 一般都设立专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具有较高的管理权威 政策法规 先立法后设区,以确保政策措施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缺乏以国家名义的立法,因此国家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存在着相互矛盾、缺乏衔接、难以操作的问题 海关监管 国际上一些自由贸易区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将原来妨碍进出口贸易的繁杂的海关手续降低到最低限度 我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明确规定,我国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不是“境内关外”,而是“关内境内”。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在进出保税区时,都要接受海关的监管 转口贸易受操作手续影响难成规模,出口功能受出口退税影响难以充分发挥,加工功能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区内贸易公司不具备进出口权 政出多门,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威性较差。 各部门认识不统一。没有真正地放开一线,监管手续烦琐。区内企业视同“关外”公司 我国保税区 为了改善我国投资、建设的软环境,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 从实际运行中来看,我国保税区与国际自由贸易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自由度不够,结合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特点,又
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实施自由贸易区最实质性的监管方式,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也就是常说的“境内关外”;二是没有实施比较充分的金融、外汇等方面的自由,仅有十分有限的自由;三是没有实施区港一体化运作,区港成为“两张皮”,要么“不联不动”,要么“联而不动”。所谓区港一体化运作,是指区港之间既没有有形的隔离也没有无形的隔离,实行的是一样的自由贸易政策。 五、 政策
(一)国际经验
从当前市场预期来看,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或从贸易、税收、金融和投资方面获得政策支持或监管放开。从国际自贸区的普遍特点看,这也是普遍规律。
1、区港一体化运作加快贸易发展。 2、税收优惠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 3、金融监管放开是最大看点。 4、投资监管放开。 (二)自贸区的制度设计
1、境内关外的政策,通关手续简便、高效,海关几乎不干涉;
2、税收极其优惠,包括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3、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以提供友善的招商投资服务环境;
4、投资、贸易自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管理运营自由贸易区;
5、以发展国际物流功能为导向,吸引高端制造业,鼓励服务外包;
6、提供便利的金融设施和服务,提供外汇自由兑换与离岸金融中心服务;
7、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
8、建立法律政策框架,指导设立自由贸易区;
(三)完善自由贸易功能
1、资金支持,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贸易平台建设、贸易环境营造和改善、贸易机构引进、贸易促进活动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2、贸易支持,包括①服务贸易方面,单船单机的融资租赁向离岸服务发展,完善SPV退税、进口退税服务;②内
外贸一体化方面,国际贸易结算、跨国公司总部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进一步扩大;③国际外汇资金吸存和贷款的备案式管理(而非额度化管理);④跨境收付方面,对区内外汇资金线实行限额管理下的境内外双向互通,待条件成熟时,推进无限额管理的完全互通。⑤园区建设方面,统筹发展中心城区商业、新城和郊区商业、社区商业,重点建设地标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同时,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贸易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3、海关监管,从本质上看,包括保税区在内,我国的特殊监管区实行的仍是“境内关内”政策,采取区内仓库与卡口同时监管,造成监管手续的繁琐。而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园区则实行“境内关外”政策,这一政策有可能在上海自贸区实现。从“境内关内”走向“境内关外”,需要实现贸易、投资、金融和运输四方面的自由化,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海关监管的政策核心在于聚集“准境外港地位”的试点,包括①进一步深化期货保税交割、保税船舶登记、启运港退税试点;②允许境外货船捎带国内其他港口货物进自由贸易区;③允许国内运往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实行无条件的启运港退税;④进驻自由贸易园区的企业,将享有更便捷的审批流程和税费减免政策。
(四)试点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等改革
1、金融开放,①人民币资本项目下逐步开放,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将全方位为企业提供与海外资本和市场对接的窗口,未来企业法人可在自贸区内完成人民币自由兑换,个人则暂不施行;②外资银行可在保税区开展试点的人民币业务,但不享受国民待遇,可从事各类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包括接受存款、企业融资、贸易融资、财务活动、贵金属买卖及证券交易等;③构建离岸金融中心、人民币汇率价格发行机制,能使外流资金更好的周转,提高人民币使用的效率;④金融服务创新,与贸易相关的金融业务,如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保税仓单押融等也在逐步推行。
2、投资开放,主要包括内资外投和外资内投2 个方面,①外资内投可以获得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企业设立和项目立项不需要事先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少干预、无补贴政策;②内资外投可能从现有的“核准制”转变为“备案制”,为区内注册登记满足条件公司提供资金援助。
3、税收优惠,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资金、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企业各类特殊优惠政策。包括①区内实施无条件的关税保税政策;②即征即退货免征区内离岸贸易、离岸服务外资企业的营业、消费、增值税。但我们不大可能实现的是对区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原因在于自贸区的定位更强调“制度优惠”而非“政策优惠”。
六、 发展趋势
示范效应将如雨后春笋般推广开来。
上海自贸试验区方案获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后,中央对上海的要求是: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广东、天津、重庆、厦门、舟山等地力争成为下一个自由贸易区。此外以广西为依托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宁夏为依托的中国-阿拉伯自贸区也在跃跃欲试。
广东自贸区初步方案已定,近期将迎来商务部调研组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将直接报送国务院进行审批。根据初步方案,三大平台+白云空港,广东自贸区的范畴将涵盖南沙、前海、横琴以及白云空港区域。
天津方面的自贸区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极有可能在一个月后确定最终方案内容。
上海自贸区与深圳前海、天津滨海新区的比较:
七、 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展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9日上午正式挂牌 2、首批入驻上海自贸区11家金融机构名单出炉 3、首批入驻上海自贸区25家企业名单
4、上海自贸区情况说明会实录,各主要分管部门表态 5、相关政策规章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6、有关政策解读
(1)上海自贸区实用35问:自贸区和百姓有什么关系 (2)上海自贸区扫盲25问:相关名词解释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9日正式挂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
并举行挂牌仪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出席仪式,并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共同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挂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的挂牌,标志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启动运作,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地服务全国发展。 当天,国家有关部门及上海市领导还为第一批入驻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颁发了证照,挂牌仪式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主持。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致辞中表示,中国2到3年将建国际水准自贸区,他同时强调,上海自贸区“重在制度创新,重在改革开放”。
2、首批入驻上海自贸区11家金融机构名单出炉
首批8家中资银行、2家外资银行获准设立自贸区支行,1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准设立。分别是: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浦发及上海银行等8家内资银行获设自贸区分行,花旗、星展等2家外资银行获设自贸区支行;交银金融租赁获设自贸区专业子公司。
3、首批入驻自贸区25家企业名单
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实录
9月29日下午14:30,将举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对于自贸区挂牌以后相关细则的实施,自贸区相关负责人将进行说明。
从出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的领导名单来看,证监会和保监会缺席了发布会。
【商务部尹宗华:总体方案涉及90多项政策措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任务和90多项政策措施。如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商务部尹宗华介绍试验区情况,称在设立之初就决定将负面清单管理作为关键内容。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个层面】在国家层面,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地方层面,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在试验区内要注重创新金融风险防
范制度】在回答经济日报关于风险监管的重点时,廖岷说,将要求区内金融机构必须满足银监会现有的审慎风险监管要求;对现有的监管指标(如存贷比),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还将建立特色监测的报表体系;要求区内商业银行针对各类风险建立制度和流程,防范境外风险传递 5、相关政策规章 (1)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
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
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
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
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开放措施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开放措施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开放措施 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开放措施 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开放措施 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开放措施 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开放措施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开放措施 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开放措施 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能培训)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开放措施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 〔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2)负面清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 沪府发〔2013〕75号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
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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