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SMS如何界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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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S如何界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江苏海事局 杨致远

内容提要:从ISM规则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定义,分析航运公司SMS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同“事故”、“险情”、“缺陷”、“问题”等的异同,提出界定这些概念的方法和改进SMS的建议。

关键词:航运安全管理规则体系

IMO认为,20世纪七十和八十年代海难频生的原因,是相关国际公约和规

则等履行不力,1992年制定了“加强技术立法(不仅注重设备,还要控制人员素质、细化操作、使用体系管理方法等),严格缔约国履约,强化船舶检验,倡导港口国检查(PSC)”等四项基本政策,形成计划(P)一执行(D)一监督(C)一反馈(A)的闭环。其中严格缔约国履约是重中之重,1994年诞生了ISM规则。 正如IMO发布ISM规则的A.741决议所指出:“防止海上事故和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最重要的方法,是按照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标准,设计、建造、配备和维护船舶,并由经适当培训的船员操作。”可以说,ISM规则就是严格履约的规则,我们的讨论也必须基于履约。 1 ISM规则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要求

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ISM规则有两方面要求。

(1)管理方法方面,必须实行体系管理方法——第1.4节规定“每个公司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2)管理标准方面,至少符合强制性规定——第1.2.3节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对??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2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作用

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必须具备持续改进功能,包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以下简称“不符合”)、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以及定期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和必要时的管理复查等内容。其中,“不符合”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通过发现和改进体系的不足、提高体系运行质量、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对强化履约意义重大。

大部分公司的体系都规定体系内所有人员均有发现和报告“不符合”的责任,但体系运行表明,“不符合”报告大多来自外审、内审、公司监控检查、船长监控、船舶设备维护等,体系人员发现和报告的“不符合”非常少.并且很多“不符合”不作为“不符合”处理。

笔者审核或走访片区近三分之一航运公司,发现:

·报告事故是最全面也最准确、最及时的,因为事故造成的后果无法隐瞒,且需要公司的岸基支持。

·险情,一旦报告,公司就会调查,甚至追究当事人责任,船员宁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极少报告。 ·“不符合”,目前除了PSC、FSC检查发现和设备故障。即使发现船舶体系运行存在问题甚至体系明显存在“不适合”,本船也不主动报告公司,船员说“没事找事干什么?”

·不少公司的SMS文件,对“不符合”描述模糊、缺乏具体标准,不具可

操作性,导致SMS运行中一些“不符合”未被发现和报告,而一些被报告的又不属于“不符合”,影响SMS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不能正确界定“不符合”是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发现“不符合”,是报告的前提。正确界定“不符合”是发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的基础。

3 “不符合”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最重要的方法”是“履约”.能否正确界定“不符合”,关系到能否“履约”。 3.1“不符合”定义分析

ISM规则1.1.9定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 可知,“不符合”有个三要素: ·客观证据(以事实为依据).

·可见情况(已经发生,不应是推测的情况).

·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以“具体规定要求”为准绳)。 这三要素也是“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开具“不符合”,也必须明确列出这三方面。 3.2对“具体规定要求”的分析

“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究竟指什么,颇具争议。 ISM规则第1.2.3节规定,“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对??建议的适用的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据此,“某一具体规定要求”指: ·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 3.2.1 强制性规定及规则

必须无条件符合,已经是共识。 3.2.2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不符合”的判定标准是否应包括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实施审核过程中:

·文件审核,审核员对强制性规定的熟悉程度不同往往影响文件“不符合”的走向和数量,一般不会开出不符合建议性规定的“不符合”。

·活动审核,即使不符合公司采纳的建议性规定.审核员也会开具不符合并与公司沟通。若公司认为此建议性规定不适用或不便执行,可通过分析“不符合”发现文件的漏洞,从而修改或删除SMS中与此建议性规定相关的规定。 本人认为,“不符合”的判定标准是否包括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应从两方面分析。 公司“予以考虑”,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纳,实际是提高了公司SMS的标准。 (1)对于公司,采纳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是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从体系管理原理来看,只有遵照执行才能达到目的,所以公司应把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的“具体规定要求”作为“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2)对于主管机关审核,侧重履约(强制性规定),不应将建议性规则、指南和标准的“具体规定要求”作为“不符合”的判定标准,但应该作为建议指出,理

由是:

·主管机关审核SMS(也包括:PSC和FSC)的目的是严格履约,没有权力提高标准(除非制订新的强制性规定),但有责任鼓励和帮助公司采纳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公司和船舶未严格符合建议性规则、指南和标准,并不低于履约的底线——“符合强制性规定”。

·主管机关审核,现在普遍将发现的“不符合”按ISM规则章节的分布确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由此确定审核是否通过,且将审核发现“不符合”项数作为SMS运行质量的评价标准。若将不符合公司采用的建议性规则、指南和标准之处也开具“不符合”,势必增加“不符合”项数,可能出现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导致审核不通过;即使审核通过,也会影响对这些公司SMS运行质量的评价,对这些公司不公平。 3.2、3 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

为了符合强制性规定和体系运行的需要.SMS必然有很多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公司的安全管理活动不满足这些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是否“不符合”,也就是说“不符合”的判定标准是否包括满足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的性质或功能,区别对待。

“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大致可分成三类: ·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的. ·影响SMS有效性的.

·不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和SMS有效性的。 (1)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的

有些强制性规定只提出要求而没有规定做什么和怎么做,公司的SMS必须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才能确保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例如,ISM规则“6.5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便标识为支持SMS所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的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公司的有关程序,必须规定如何确定“为支持SMS所需要的任何培训,有哪些、如何标识、如何制定培训计划且包括全部已标识的“这种培训”、培训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都是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若不满足这类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就不可能符合ISM规则第6.5节的要求。 这一类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其实还是符合强制性规定。若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这一类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不论公司还是主管机关,都应作为“不符合”。至于涉及满足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的“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参照本节的“3.2.2建议性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公司与主管机关审核不同处理。 (2)影响SMS有效性的

为确保SMS正常运行,公司必须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这类“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关系到SMS的有效性。

例如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岸上管理部门定期上船检查,但公司大多规定了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若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未按这类“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上船检查,势必影响SMS的有效性,应该作为“不符合”。

再例如.公司针对特定船舶或针对运载特定货物作出的具体规定,虽然没有

强制性规定作依据,但肯定是与安全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若不遵守,很可能导致事故或险情。若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这一类“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也应作为“不符合”。

其实,按ISM规则是履约的规则,SMS的有效性指SMS对履约的有效性。影响SMS有效性,实质还是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 (3)不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或SMS有效性的 公司的某些“具体规定要求”,既不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SMS的有效性。

例如.某些规定办事(例如文件生成或修改、物资采购等)流程有几道审批环节,若实际执行缺少一个审批环节,既不影响符合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SMS有效性,就不必作为“不符合”。再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船上应急演习,强制性规定至少每月一次,公司为提高船员应变能力规定半月一次,而船舶实际执行有时半月有时一月,不满足“公司的‘具体规定要求”’,但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肯定不应该作为“不符合”。 4 界定“不符合”、事故和险情。 ISM规则第9章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确保向公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分析的程序,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和“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对这一条款理解的误区,是常常把事故、险情等同于“不符合”,事故、险情均作为“不符合”报告。 4.1 “不符合”、事故、险情等的界定 “不符合”、事故、险情等三者是三个性质不同、特点不同的概念。从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出“不符合”与事故和险情的区别。 ISM规则第1.1.10节规定,?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船舶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可辨别的背离”,“可辨别”即“有客观证据表明”的“可见情况”,“背离”即“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合起来正好是“不符合”的定义。

险情,就是“对人员或船舶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

事故,则是已经发生的船舶损伤、人员伤(病)亡、污染等事件。显然,事故前可能有险情阶段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也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可见.险情和事故,若不存在“可辨别的背离”,都不是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也不是“不符合”;若存在“可辨别的背离”,就是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界定险情、事故、“不符合”、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等.可以考虑:

·是否已经发生船舶损伤、人员伤(病)亡、污染水域等,可视为事故与险情的分别。

·是否存在“可辨别的背离”,可视为事故或险情与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分野。

·是否“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进入应急状态).或是否“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可视为“不符合”与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分野。 一般说来,责任事故(例如操作不当或对危险局面的准备不足)都存在SMS文件或活动的“不符合”;非责任事故(例如对形势判断失误,或不可抗拒因素等),

则不存在SMS文件或活动的“不符合”。 4.2报告、分析和纠正 既然“不符合”、事故、险情等三者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报告、分析和纠正的目的也不同。

(1)事故和险情,当时并不知道是否“不符合”,但均必须立即报告,以争取岸上支持。因为: ·险情,“对人员或船舶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极可能发展为事故,

·事故。也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况且事故前可能已有险情阶段。

(2)“不符合”是安全隐患: ·若尚未涉及事故或险情,应该尽早报告,争取公司指导和支持,尽快纠正; ·若已导致事故或险情,应急后也要按“不符合”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不可用事故或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代替。 (3)制定调查、分析和纠正的程序,则应注意: ·对于“不符合”,重在如何“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改进安全和防止污染T作”。

·对于事故和险情,重在寻求原因和防范措施。 5 区分“不符合”、“缺陷”、“问题”有关部门已建课题,正在研究。通过近几年体系审核和审核管理,笔者发现,往往难以区分“缺陷”和“问题”与“不符合”。

5.1 “缺陷”与“不符合” “缺陷”,英文deficiencies,见于ISM规则、PSC/FSC报告和SMS实施过程。

5.1.1 ISM规则中的“缺陷”

ISM规则,第12.6节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审核、复查和评价)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第5.1.5条要求船长“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不足之处(deficiencies,即缺陷)”,但未专门给出定义,也就是说,使用的是它的通常含义。

审核、复查和评价,以及船长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当然并非只发现“缺陷”,也可能发现“不符合”。这里只提“缺陷”而不提“不符合”,只是因为“不符合”在ISM规则第9章已专门规定。

ISM规则第12.6节的“缺陷”和第5.1.5条的“不足之处”,显然不是“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严重程度低于“不符合”。但是,按‘ISM规则要求的体系管理方法的原理.对于“缺陷”最好也建立简单有效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的程序或须知,并留有管理记录,以确保体系运行有效。 5.1.2 PSC/FSC检查指出的“缺陷” “缺陷”是PSC和FSC的常用语。

PSC和FSC检查是履约执法,以强制性规定为标准,理想情况,指出的“缺陷”都是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强制性具体规定的可见情况,即“不符合”。 故PSC/FSC指出的“缺陷”都是“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地均已加大PSC检查力度,检查官往往根据表面缺陷进一步追究船舶管理、船员素质等更深层次的管理原因,一旦查实,很可能滞留船舶。

即使FSC目前依据的部海事局的《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并非

法律、法规,尚不能称为强制性规定.但将据此确定的缺陷当作“不符合”处理,有利于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中国海事局也明文要求FSC加强检查NSM规则实施情况。我局因安检涉及体系运行滞留的第一船,是张家港海事局2009年3月滞留一艘国内海船,其“30'’项为“船舶未按照公司体系规定的要求对应急发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但由于目前同时具备安全检查官和审核员资质的现场执法人员数量很少,FSC检查追究公司管理责任的还不多。 5.1.3船舶和设备的“缺陷”与“不符合”

ISM规则实施初期,船长按ISM规则第5.1.5条要求报告的“不足之处”大多是船舶和设备不良。“不足之处”(英文deficiencies)绕口,而ISM规则第12.6节又将英文deficiencies译作“缺陷”,致使“船舶与设备缺陷”成了习惯用语。 (1)船舶和设备的“不符合”

ISM规则第10.2.2条规定“报告已知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附可能的原因”。其中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没有另作定义,当然也以“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为定义。

例如ISM规则第10.2.1条要求“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其中: ·“间隔期”,符合强制性规定才是“适当的”; ·“检查”.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 (2)船舶和设备的“缺陷” 船舶和设备的“缺陷”,就是船舶和设备的状况和性能不良。

除:PSC/FSC指出的船舶和设备的“缺陷”外,可分为主管机关审核、内部审核、内部检查等指出的,以及船舶要求修理的项目。

·主管机关审核、内部审核、内部检查等的标准,都是“满足强制性规定要求”。不符合该标准的“缺陷”,肯定属于“不符合”。

·船舶要求修理的项目,可能“不满足强制性规定要求”,也可能“满足强制性规定要求”但状况不理想或使用不便。按“不符合”的定义,前者应作为“不符合”,后者不宜作为“不符合”。

(3)区分船舶和设备的“缺陷”与“不符合”

按上面的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缺陷”与船舶和设备的“不符合”的分野,仍在于是否“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

·船舶和设备维护,若“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其中包括未按符合强制性规定的“适当的间隔期”以及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就是“不符合”。 ·船舶和设备,若满足全部相关的具体规定要求”,只是状况不理想或使用不便,就不是“不符合”,只是“缺陷”。

体系运行中,将船舶与设备维护的“不符合”作为“缺陷”,或将船舶与设备维护的“缺陷”作为“不符合”,或只重视PSC和FSC检查和船级社检验所指出船舶与设备维护方面的“缺陷”(作为“不符合”处理),而不重视船舶与设备日常维护方面的“缺陷”.皆不可取。

5.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四条中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海事主管机关应对其采取滞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缺陷到了“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程度,明显属于“险情”,是否属于“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按前文“4.界定不符合、事故和险情”区分。

5.2“问题”与“不符合”

“问题”的原意是提出的疑问,现在衍生出的另一含义是错误和/或缺失。 言者使用“问题”一词,要么是不能准确指出某一“问题”的实质或不能准确地用一个词汇概括某些“问题”;要么是有意含混以达到不愿或不能言明的目的。

ISM规则中没有“问题”这一概念。

我国实施ISM规则,使用“问题”一词.可大致分为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主管机关审核、公司SMS日常运行等三种情况。 5.2.1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中的“问题”

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推行ISM规则国内化的最重要的两个文件《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和《航运公司SMS审核发证程序》(以下简称《审核程序》)中多次出现“问题”和“重大问题”,却没有给出的确切定义。

分析语义可以知道,《审核规则》和《审核程序》中的“问题”,远比“不符合”严重,“重大问题”更是接近“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举例如下。

(1)《审核程序》4.3.5规定,SMS文件“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审核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SMS文件的正式审核“以(SMS文件)预审所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

SMS文件审核设置预审阶段(目前部局审核中心已口头要求取消预审这一审核流程),本意是缩短正式审核所需的时间。因为不是正式审核,不允许开列“不符合”,只能列出“问题”。

SMS文件最重要的标准是符合强制性规定,故:

·这些“问题”必须纠正,可知其关乎SMS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

·这些“问题”的纠正情况是SMS文件正式审核的重点,可知这些“问题”的纠正情况以外的情况都不属于“不符合”(不关乎SMS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这反过来证实,这些“问题”包括了SMS文件预审发现的全部“不符合”。 (2)《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附加审核的条件之一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SMS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程序》第4.2.3.2款规定,“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重大问题”导致中止审核或附加审核,接近“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定义规定的标准之一——“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ISM规则的有关条款”。 这些“问题”和“重大问题”,通常就是“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 5.2.2外部审核实践中的“问题” SMS的外部审核实践的“问题”,性质有两种。 (1)“不符合”嫌疑

文件审核和活动审核时,记录发现的错误和缺失.以及一些“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尚缺少足够“客观证据”的疑问等,是为“问题”。 这些“问题”,开具“不符合”之前,要与接受审核方讨论核实“客观证据”和“可见情况”,倾听接受审核方的申辩,消除疑点,然后界定是否开具“不符合”。

(2)“不符合”的“灰色”处理

外部审核开具“不符合”项数受限制,可能包括:

·审核组,若判定审核通过(不通过是极少数)却开具“不符合”项数多,可能受到主管机关质疑。

·审核员,担心与其他审核员的“不符合”项相差太多,给主管机关留下不良印象,或影响与其他审核员的关系。 ·接受审核单位,“不符合”项数多,与兄弟单位比,面子上不好看,而且纠正过程繁琐,麻烦。

所以,通行的作法是从这类“问题”中筛选比较重要的作为“不符合”,其余的作为“问题”列成清单要求接受审核方纠正并强调请当地主管机关负责复核和作为下次外部审核的内容之一,运作于《审核规则》和《审核程序》之外。 其实,根据“不符合”的定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完全可以按照“某一具体规定要求”,归纳相关的若干“不满足”的“客观证据”和“可见情况”,综合开具“不符合”,减少“不符合”项数。可能包括:

·体系运行过程中多处同样的“问题”,公司只需要一次分析就可以全部纠正,可综合开具一项“不符合”。例如某公司SMS文件审核时若干审核员发现多个外来文件收集不齐,只需归纳成同一个“不符合”。 ·体系运行过程中多个类似的“问题”.公司只需要一次分析就可以全部纠正,应抓住最重要的开具一项“不符合”。例如某公司多个岗位的新聘和转岗人员上岗前熟悉程序执行不良,分析确认其中公司对新聘船长上岗前熟悉培训不力最严重,只需就此开具一项“不符合”。

因此,要减少外部审核“不符合”项数,对发现的“问题”要: 第一步,定性,确认是否“不符合”。判断“问题”是不是“不符合”,只要以“不符合”的定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为标准。

第二步.确认的“不符合”,按照“多处同样”和“多个类似”。归纳后综合开具“不符合”。

(3)“严重不符合”

常有“不符合”纠正不力导致同类现象反复发生,若继续要求公司按“不符合”纠正,效果堪优;若按“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ISM规则的有关条款”作为“重大不符合”处理则“可直接导致主管机关收回证书”,即导致航运公司停业整顿,审核员左右为难。

部海事局发布的《航运公司SMS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指南》提出新概念——“严重不符合”,其“性质介于一般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之间”;且处理灵活,“一般不直接收回证书,可导致跟踪审核”,但“如果纠正措施不到位,后果严重者也可收回证书”。

“不符合”纠正不力导致同类现象反复发生,可作为“严重不符合”,促使公司认真纠正。

5.2.3公司SMS日常运行中的“问题” 公司SMS运行中的“问题”,也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体系内人员理解不到位,反映或报告不正常情况时,或受公司引导,或自以为吃不准,不确定是否“不符合”,只反映或报告“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问题”,产生于“不符合”之前,还不肯定是“不符合”。

另一种是,鉴于“不符合”报告、分析和纠正都要留下证据.过程繁琐,而且普遍认为“不符合”项数多标志着SMS有效性差,担心外部审核时有麻烦,

不少公司严格控制“不符合”的立项,往往将“不符合”当作问题“体系外处理”。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不符合”

界定公司SMS日常运行中的“问题”与“不符合”,还是用“不符合”的定义,重点在是否“不满足某一(强制性)具体规定要求”。 6“不符合”界定困难的的原因和改进建议

本文“1 ISM规则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要求“一节说过,ISM规则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有两方面要求,一是管理标准方面,至少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二是管理方法方面,必须实行体系管理方法。

ISM规则在我国时实施十多年了,船公司的SMS“不符合”较多以及发现和界定困难,主要原因也还在两方面。

(1)相关人员对体系管理方法研究不够、理解不深,不明确体系管理方法就是通过不断发现、报告、分析和纠正“不符合”,逐渐符合全部相关强制性规定从而不断提高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的,导致: ·“不符合”与“缺陷”、“问题”等混淆,不能发现和正确界定以及正确纠正;

·船公司对“不符合”不够重视,导致调查、分析、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等方面敷衍了事,说一套做一套,就是常说的“两张皮”现象。 (2)相关人员对强制性规定不够熟悉、不够理解:

·不知道全部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其最新变更)或者遗漏,不能发现“不符合”;

·对“某一(些)具体规定要求”理解有误,错误地开列“不符合”,或者不能保证编写的程序、须知等符合强制性规定。 为此,笔者建议: ·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最重要的方法就是“按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标准,设计、建造、配备和维护船舶,并由经适当培训的船员操作”,明确SMS的标准是符合全部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不断搜集、准确理解和熟悉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明确,体系管理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通过不断地发现、报告、分析和纠正“不符合”,尽可能符合强制性规定。

·船公司将发现和报告(尤其是本岗位的)“不符合”作为岗位责任,列入公司关于各岗位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的SMS文件,并指出发现“不符合”的渠道。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58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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