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3-10-22 17: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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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方略来贯彻落实,如果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能把握好这两种方略,那么全面小康社会就可以期待实现了。 人治

上文提到的法律在荀子看来重点不是呆板的法条而在于人,这里就提到了荀子的有治人,无法治的观点,首先法是由作为统治者的人制定出来的,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着的人的好坏,其次法是由人来执行的,良法虽有,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最后有提到的了法律的局限性,制定法有不灵活,适应性差,不全面的缺点,而人治可以通过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来弥补其缺点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有点类似于今天英美法新国家中的法官的作用,在此需要申明的是荀子之所以重人治,并非不要法,而是说法与人相比较,应以人为重,可谓是对儒家所提倡的人治思想的最完善的阐述。 人礼

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在诸多手段当中,他特别看重礼、法。所以,他提出“治之经,礼与刑”。荀子认为,通过礼仪教化,固然可以“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附”,但是礼仪教化并不是万能的,总有教而不化的人。对这种教而不化的人,就必须以法律与刑罚加以制裁,法和刑是治国必不可少的手段。就此荀子提出了隆礼至法的主张,隆礼就是要尊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

“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

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至法即重视法律作用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吸取了法家的理论,对儒家思想所作的变通,“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与孔孟相比,荀子法律思想的特点是引法如礼,既重礼,又重法。荀子把礼与法相提并论,如:“故学也者,礼法也。” 不过应该看到,立法并用,并不等于礼与法有同样的分量。在荀子的法律思想中,礼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也即礼是法的总纲,法是根据礼制定的。故非礼,是无法也,违礼之法乃良法。荀子还提出“法义”与“法数”的概念:“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临事必乱。”“法义”即礼义,执法的精神和法的基本原理、原则;“法数”乃法律条文,即不懂礼义,不懂法的基本精神,法律条文制定得再多,也无济于事。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社会情况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律例类推,已补法律之不足,这才是听讼断狱的最好办法。

荀子看重法,并把“礼”和“法”结合起来,反映了荀子对礼、法之间关系及作用的深刻认识。因为,礼与法同是矫饰“人性”的重要手段。法律可以根据礼义的需要来改造人性,并要求

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以期达到必要时运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推行。所以,他指出“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但是,荀子并没有把礼、法简单的分开。因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在荀子看来,法之于人性的作用,是在礼这一“大本”的前提下发挥的,礼是先天合理的规则,法是后天合理的规则。因为,先天的礼确定人的明分 和不同的社会地位,当“顺是”的人性破坏了先天的规则,后天的“法”是对被破坏的先天的规则和秩序的纠正。但无论怎样,礼与法都是以人性为基础,都是规制人性和人性“顺是”后的调控手段。

荀子的与人相连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治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方略来贯彻落实,如果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能把握好这两种方略,那么全面小康社会就可以期待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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