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民办文化培训学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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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作者:青秀区教育局 来源: 时间:2016-06-17

南宁市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对我市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 (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促进民办培训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民办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和力、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力、教育促进法》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第二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是南宁市城区内成立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其中企业单位必须资信良好并具有一定的规模、一定的注册资金;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公民个人,必须有南宁市城区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办学的,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数,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法定代表人。举办者 (公民个人)必须有与所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或特长。

第三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南宁市、城区教育总体布局要求,符合教育、卫生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并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理

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必须由5人以上(含5人)奇数组成。

第五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识教育培训业务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管理工作的经历,校长和副校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不得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校长、副校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开设的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教师任职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聘任国外(境外)教师必须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专、兼职财务人员必须有会计证,提倡举办者到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聘请专兼职会计,总务管理和财务人员与民力、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学校内部应当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机构。 ,

第八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保障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注册资金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审。 ’ 第九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 培训相适应的校园、校舍面积、设备和设施。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并相对集中。培训学校不得租借简易建筑、危房和其他不适

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自有校园、校舍必须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租赁校舍的,必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申请阶段可由出租方出具证明),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租赁城区中小学的校舍,须经所属城区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同类民办培训学校不能同时租赁一个场所设立民办培训学校。 民办培训学校必须有与培训专业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以及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民办初、高中文化补习学校必须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理、化、生演示、实验仪器,外语类培训学校应配备语音教室。

第十条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

第十一条 申办卫生、艺术、体育、财经、法律等专业的民办培训学校,须经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南宁市教育局申请举办。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明确表示其办学所属的地域、性质、层次、类别,符合国家有关民办学校名称的规定,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名称为: 南宁市XX区X X培训学校,或南宁市XX区X X培训中心。

第十三条 邕宁县、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举办的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标准发布之前由

南宁市教育局制定的《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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