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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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标 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

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年2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 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 24 附录A ····································································· 32 附录B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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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

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

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

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

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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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

(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 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

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

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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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表2.0.6

项 目 尺 寸 车 型 微 型 汽 车 机 动 车 小 型 汽 车 中 型 汽 车 大 型 客 车 绞 接 客 车 非机动车 自 行 车 总 长 3.50 4.80 9.00 12.00 18.00 1.90 总 宽 1.60 1.80 2.50 2.50 2.50 0.60 总 高 1.80 2.00 3.20 (4.00) 3.20 3.20 1.20 外廓尺寸(m) 注:1.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0.7 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

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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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

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0.9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0.10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

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2.0.11 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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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3.1 总平面布局

3.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

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3.1.2 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

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L=0.25n (m) (3.1.3)

式中:L——候客车道长;(m)

n——核定总停车数;n≥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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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

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3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3.1.5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30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

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1.6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

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5%。

3.1.7 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

道路红线外,在其1.2m至5m高的范围内还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3.1.8 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

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3.1.8.1商场按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3000m2

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2 旅馆、饭店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

10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8.0m。

3.1.8.4 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同时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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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

道,每条车道长度宜大于30m。

3.1.10 停车库(场)、工厂、仓库等在基地入口以内30m范围不得设置

加油站、收费口、计量工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2倍。

3.1.11 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

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3.1.12 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

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3.1.13停车库(场)的人行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3.1.14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宜设置自动收费系统、广播系

统和驾驶员休息室。

3.2 基地出入口

3.2.1 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入口禁止设在快速道上,应

通过辅道解决。

3.2.2 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

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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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20m。

3.2.3 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

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l5m的距离。

3.2.4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

的通视条件(如图3.2.4)。

3.2.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

为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3.2.6 在城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

定:

3.2.6.1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一个。

3.2.6.2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可设2个。 3.2.6.3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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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出入口,不宜超过3个,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3.2.6.4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2个,

不宜超过4个,并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3.2.6.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m。

3.2.6.6 相邻二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二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二个出

入口宜合并为一个。

3.2.6.7 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

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3.3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

3.3.1 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其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

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3.3.2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

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小于7.0m。 3.3.3 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3.3.3.1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得少于一个双车道或

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 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

3.3.3.2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100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

车道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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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200辆小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条

车道进、二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3.3.3.4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

入口。

3.3.4 停车泊位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

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入口,但必须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一台升降梯和一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 3.3.5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3.3.6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

小于10.0m。 3.4 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

3.4.1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3.4.1.1 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

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m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m。

3.4.1.2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交铰接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行驶的,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20m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8.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5.0m。

3.4.2 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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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应符合图3.4.2的规定。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

注:图中,

We1: 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1: 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e2: 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2: 斜列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e3: 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3: 垂直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d: 通道宽;Wu: 单位停车宽; Sj: 车辆间隔; Lg: 车身长。

3.4.3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如图3.4.3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但这种子母停车位的里面一个子车位必须按1/2计算车位。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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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停车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车方式以及车辆进出所需要的纵

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停车库(场)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3.4.4的规定。 停车库(场)内背对停车、两车间植树的,车尾间距应为1.5m。

机动车停车场(库)车辆之间的净距 表3.4.4

车辆类型 尺 寸(m) 项 目 车间纵向净距(S1) 背对停车时车尾间距 车间横向净距 车与柱间距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净距 纵 横 2.0 1.0 0.6 0.5 0.6 1.0 4.0 1.5 1.0 0.5 0.6 1.0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3.4.5 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

3.4.6 停车库(场)的主要设计尺寸一般不应小于表3.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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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表3.4.6

项 目 车型分类 停车方式 平行式 30° 斜45° 列式 60° 60° 垂 直 式 前进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停车 前进停车 后退停车 前进停车 后退停车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m) 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m) Wt Lt I 2.6 3.2 3.9 4.3 4.3 4.2 4.2 II 2.8 4.2 5.2 5.9 5.9 6.0 6.0 III 3.5 6.4 8.1 9.3 9.3 9.7 9.7 IV 3.5 8.0 V 3.5 I 5.2 II 7.0 5.6 4.0 3.2 3.2 2.8 2.8 III IV V I 通道宽(m) Wd II 4.0 4.0 4.0 5.0 4.5 9.5 6.0 III 4.5 5.0 6.0 8.0 6.5 10.0 9.7 IV 4.5 5.8 6.8 9.5 7.3 13.0 13.0 V 5.0 6.0 7.0 10.0 8.0 19.0 19.0 I 单位停车面积(m2) At II III IV V 12.7 16.0 22.0 3.0 7.0 4.9 4.0 4.0 3.5 3.5 7.0 4.9 4.0 4.0 3.5 3.5 7.0 4.9 4.0 4.0 3.5 3.5 3.0 3.0 4.0 3.5 6.0 4.2 21.3 33.6 73.0 92.0 132.0 24.4 34.7 62.3 76.1 78.0 20.0 28.8 54.4 67.5 89.2 18.9 26.9 53.2 67.4 89.2 18.2 26.1 50.2 62.9 85.2 18.7 30.1 51.5 68.3 99.8 16.4 25.2 50.8 68.3 99.8 11.0 5.2 10.4 14.7 3.7 12.1 17.3 3.0 12.1 17.3 3.0 13.0 19.0 2.6 13.0 19.0 2.6 注1:表中I类指微型汽车,II类指小型汽车,III类指中型汽车,IV类指大型汽车,V类指铰接车。 注2:停车库的设计参数按上表所列数所减去0.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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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停车库(场)的内部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表3.4.7

的规定。

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表3.4.7

车 辆 类 型 最小转弯半径(内径)(m) 大 型 汽 车 中 型 汽 车 小 型 汽 车 微 型 汽 车 13.0 10.50 7.0 3.0 3.4.8 停车库(场)的坡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3.4.8的规定,当纵坡

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停车场(库)的最大纵坡 表3.4.8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铰 接 车 大 型 汽 车 中 型 汽 车 小(微)型汽车 8.0 10.0 12.0 15.0 6.0 8.0 10.0 12.0 直线纵坡(%) 曲线纵坡(%) 3.4.9 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不

应小于表3.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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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 表3.4.9

车 辆 类 型 铰接、大型、中型客车 小型、微型汽车 注:停放其它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廊高度再增加20cm。 净空高度(m) 3.5 2.2 3.4.10 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但必须满足机动车

停车库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满足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

3.4.11 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

用机械式停车库。

3.412 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如图3.4.12,其子车位

应按1/2计算车位。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3.5 自行车停车库(场)设计

3.5.1 自行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交叉口

附近。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0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在20%以下,斜坡宽度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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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cm。

3.5.2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

和斜列式二种,并应符合图3.5.2的规定。

注: 图中db:车辆间隔; bd:一侧停车通道宽; Bd:单排停车带宽; bs:两侧停车通道; Bs:双排停车带宽。

3.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露天自行车停车场为1.5m2-1.8 m2,室内

自行车停车库1.8 m2-2.0 m2,路边自行车停车1.0 m2-1.5 m2。

3.5.4 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5.5 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

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3.5.6 内部工作人员的自行车停车,其场地应与吸引的外来自行车场

地分开设置,并应停放在车库或车棚内。

3.5.7 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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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

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表4.1.1

机 动 车 车 型 微型 换算系数 0.7 小型 1.0 中型 2.0 大型 2.5 铰接 3.5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动车 1.2 非 机 动 车 4.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

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数的10%。

4.1.3 考虑到全省各城市存在着城市规模、发展阶段以及建筑工程所

处城市地段的差异性,本规则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幅度指标系体,共分四个档次,以便各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原则上指标第一档适用于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指标第二档适用于中等城市、经济发达的小城市以及小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指标第三档适用于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以及中等城市中心区;指标第四档适用于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 4.2 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4.2.1 住宅按表4.2.1.1分类,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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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分 类 表4.2.1.1

类 别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五 类 性 质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或别墅 12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10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m 228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m 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m2 住宅停车位指标 表4.2.1.2

项 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五 类 停车位/每户 停车位/每户 停车位/每户 停车位/每户 停车位/每户 机 动 车 一档 1.00 0.60 0.40 0.30 0.10 二档 1.20 1.00 0.8 0.50 0.20 三档 2.00 1.50 1.20 0.80 0.40 四档 / / / / / 非机动车 / 1.50 1.50 2.00 3.00 注:1.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15%。

2.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按三、四类指标进行控制。

4.2.2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表4.2.2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一档 机关行政办公楼 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及高层办公楼 普通办公楼 0.50 0.50 0.20 二档 0.80 0.60 0.4 三档 2.00 1.20 1.00 四档 2.50 2.00 1.50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内 部 2.00 1.00 2.00 外 来 1.00 1.00 2.00 项 目 注:1、证券、银行营业场所机动车位按此指标执行。

2、普通办公楼指低于6层非外贸、金融、合资企业的办公楼,其中多家单位

合用的可相应提高一级。

4.2.3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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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表4.2.3

非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面积) 一档 商业中心 普通商业楼 大型超市 中型超市 零售网点 肉菜、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0.50 0.20 0.50 0.40 / 0.30 0.40 二档 0.80 0.40 0.80 0.60 0.10 0.60 0.80 三档 1.50 0.80 1.50 1.00 0.30 1.00 1.00 四档 2.00 1.00 2.00 1.20 0.60 1.20 1.50 内 部 2.00 2.00 2.00 1.50 1.00 2.00 2.00 外 来 8.00 5.00 10.00 5.00 2.00 8.00 6.00 项 目 注:1、商业中心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商业建筑。 2、普通商业楼指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3、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商品超市。 4、中型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5、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零售网点。

4.2.4 饭店、娱乐设施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饭店、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 表4.2.4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一档 一类 二类 三类 1.00 0.8 0.50 二档 1.50 1.20 0.80 三档 2.00 1.80 1.00 四档 3.00 2.00 1.50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内 部 2.00 2.00 2.00 外 来 3.00 3.00 3.00 项 目 注:1、一类指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2、二类指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3、三类指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4、桑拿、健身参照4.2.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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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旅馆停车位指标 表4.2.5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客房) 一档 一类 二类 三类 / 0.20 0.10 二档 0.40 0.30 0.20 三档 0.60 0.50 0.30 四档 0.80 0.60 0.40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客房) 内 部 1.5 1.5 1.5 外 来 / / / 项 目 注:一类指三、四、五星宾馆,二类指二星宾馆,三类指其它普遍旅馆。

4.2.6 体育场馆按表4.2.6.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6.2

的规定。

体育场馆分类 表4.2.6.1

客量规模(座位数) 类 别 体 育 场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15000 <15000 娱乐性体育设施 体 育 馆 ≥4000 <4000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 表4.2.6.2

非 机 动 车 项 目 机 动 车 内 部 一类停车位/每百座 二类停车位/每百座 三类停车位/每百座 4.50 3.00 1.00 / / / 外 来 25.00 25.00 20.00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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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影(剧)院停车指标 表4.2.7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百座) 一档 剧场、市级影剧院 会议中心 一般影剧院 2.00 / 1.00 二档 3.00 4.00 2.00 三档 4.00 5.00 3.00 四档 5.00 6.00 3.00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百座) 内 部 5.0 3.0 5.0 外 来 25 20 20 项 目

4.2.8 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8

的规定。

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停车位指标 表4.2.8

机 动 车 项 目 一档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20 二档 0.40 三档 0.50 四档 0.60 内 部 1.00 外 来 3.00 非 机 动 车

4.2.9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医院停车位指标 表4.2.9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一档 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社区医院、诊疗所 疗养院 0.60 / 0.20 0.30 二档 1.00 0.60 0.30 0.40 三档 3.00 1.00 0.40 0.60 四档 4.00 2.00 0.50 /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内 部 2.00 2.00 2.00 1.00 外 来 3.00 3.00 2.00 / 项 目 22

4.2.10 学校指标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学校停车位指标 表4.2.10

项 目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百位学生) 3.00 0.80 0.60 0.50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百位学生) 45.00 80.00 20.00 5.00 大专院校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4.2.11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11的规定。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表4.2.11

机 动 车 (每100m2游览面积) 0.05 0.07 非 机 动 车 (每100m2游览面积) 内 部 * * 外 来 10 0.2 项 目 城市公园 旅游区、度假村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4.2.12 交通枢纽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交通枢纽设施停车位指标 表4.2.12

机 动 车 类 别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内 部 * * * * 外 来 / 4.00 2.00 3.00 客运机场 火车站 客运码头 长途汽车站 5.00 3.50 3.00 2.50 *注: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机场按职工人数的15%计算。

2、地铁、轻轨车站参照火车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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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广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13的规定。

广场停车位指标 表4.2.13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用地面积) 0.3-0.6 0.1-0.4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用地面积) 内 部 * * 外 来 4.0 4.0 类 别 交通集散广场 游憩集会广场

4.2.14 工业、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2.14的规定

工厂、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表4.2.14

类 别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1-0.3 0.2-0.4 非 机 动 车

(停车位/每100m2用地面积) 内 部 * * 外 来 4.0 2.0 工业厂房区 仓库区 *注: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80%计算。

4.2.15 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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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5.0.1 路边停车场的设置必须以市区交通组织管理为依据,在严格管

理的前提下有限制的设置。原则上,凡存车会影响交通安全与通畅的地点,均应禁止路边存车。具体原则为:

(1) 在交通性干道、需要整宽都用于通车的道路上,应禁止路

边存车;在交通量不大的次干道及支路上宜避出港湾式停车带作为路边停车。

(2) 在住宅区、办公中心、商业区等,需要大量存车地区,尽

可能提供路边存车空间。

(3) 在市中心区,除尽可能在路边划出允许存车的地点外,尚

必须改变停车收费体制,以提高这些存车地点的存车周转率。

(4) 在两交叉口距离较近的情况下,设置路边停车的车位要保

证不影响交叉口排队。如下图所示,图中各参数含义如下:

D——两交叉口间距离;

L1——下游交叉口进口道最大排队长度加15~20m;

L2——上游交叉口对向进口道最大排队长度加15~20m; d——允许设置路边停车区段长度。 d=D- L1- L2。

一般,如果d<20m,则不宜设置路边停车车位。

5.0.2 设置路边停车场的道路其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当城市干

路一侧用地较为宽余,道路交通状况许可,允许结合道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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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湾式停车场。

5.0.3 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设置应以保证不同交通流的安全为前提;

同时,不能严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尤其是公交车辆)。 5.0.4 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点或其它较大型的人流集散点附近,

应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或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如果附近已设有公交停靠站,则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或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应设在公交停靠站的上游至少50m处。 5.0.5 对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应配以严格的管理,例如,只准其上下乘

客,并规定临时停车时间不得超过2~3min。另外,设置出租车定点停靠的路段需配有明确的交通标志、站牌(附有明确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时限等)予以指示。

5.0.6 公交停靠站的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

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且公交停靠站的站距应符合下表5.0.6的规定。

公交停靠站的站距 表5.0.6

公交车 公共汽车与电车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市区线(m) 500~800 1500~2000 郊区线(m) 800~1000 1500~2500 同向换乘距离应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5.0.7 公交停靠站点设置的一般规定:在交叉口附近,公交停靠站应

设置在离交叉口50m以外处;对于新建、改建交叉口,公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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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站应设置在平坡或者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坡度最大不得超过2%。

5.0.8 公交停靠站设置在交叉口下游时,离开(对向进口道)停车线

距离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 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停靠站必须在视距三角形外(包括车站内同时停放的最大车辆数);

② 下游右侧拓宽增加车道时,应设在右侧车道分岔点向前至少15~20m处,宜作一体化设计;

③ 在新建交叉口,且非港湾停靠站的条件下,按道路等级;主干道上距停车线至少80m;次干道距停车线至少50m,支路至少30m。

5.0.9 公交停靠站设置在交叉口上游时,离开停车线距离按如下原则

确定:

① 边侧为拓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分岔点之后至少15~20m,并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做一体化设计,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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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边侧无拓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位置应在外侧车道最大排队长度的基础上再加15~20m处,停靠站长度另外确定; ③ 对新建交叉口,且非港湾停靠站情况,按道路等级:主干道上距停车线至少100m;次干道至少70m,支路至少50m。

5.0.10 对多条公交线路并行的路段,如果行车密度小,上下乘客不多

而换乘较多时,可合并设站,此时,应根据公交车到站频率和站台类型、长度来确定并站的最大线路数,一般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如果线路数较多,行车密度比较大且上下乘客较多,应分开设站。

5.0.11 在线路重复段较长的情况下,除将几个乘客换车较多的站点合

在一起外,对其余换车较少的站点,将其拉开,前后交错间隔布置。一般应将上下乘客少、车辆密度小的线路设在前方,将上下乘客多、发车密度大的线路站点设在后方。

5.0.12 公共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站,而应将电车站布置在汽车

站的前方。站牌间距应满足下游停靠站台长度加上25.0m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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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不影响上游公交车停靠站的运转。

5.0.13 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交叉设站,其错

开距离应不小于30m;同时,为方便乘客过街换乘,错开距离也不宜过大。

5.0.14 公交停靠站布置的一般规定

(1) 公交停靠站台的布置方式可分为港湾式和非港湾式

两类。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几何尺寸如下图所示。

(2) 公交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高度宜取15~20cm;站台的

宽度应取2.0m,当条件受限制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5m。

(3) 为区分公交停靠站的停车范围,在公交停靠站车道

与相邻通车道间按国际设置专用标线。一辆公交车停车长度以15~20m为准,多辆公交车停靠的站台长度可按下式确定: Lb=n(lb+2.5)

式中:Lb——公交停靠站站台长度;

n——公交停靠站同时停靠的公交车辆数, lb——公交车辆长度。

公交车停靠的站台长度也可采用:非港湾式停靠站:

城市一般地区20m,城市中心地区≥30m;港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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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站:≥40m。

(4) 对于新建道路,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为3.0m;改建

或治理性道路,受条件限制时,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最窄不得小于2.75m;相邻通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25m。

(5) 人行道宽度确有多余时,可压缩人行道设置公交停

靠站;人行道的剩余宽度应保证大于行人交通正常通行所需的宽度,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50m,行人少的场合,也确保不小于1.50m。必要时可在停靠站局部范围内拓宽道路红线。

5.0.15 在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道路上,公交停靠站不应占

用车行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对主干路而言,如果两侧路网比较发达,可以考虑结合附近大型交通集散点将公交站点设置在相邻支路上。

5.0.16 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① 机非混行的道路,且机动车只有一车道,非机动车的流量较大(1000辆/m·h),人行道宽度≥7.0m时; ② 机非混行的道路,高峰期间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饱和度皆大于0.6,且人行道宽度≥7.0m时,可设外凸式港湾停靠站(非机动车交通流在驶近公交停靠站时上人行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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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机动车专用道路,外侧流量较大(不小于该车道通行能力一半),且外侧机动车道宽度加人行道宽度≥8.25m时; ④ 沿分隔带设置的公交停靠站,最外侧机动车道宽度加分隔带宽度≥7.0m时,应设置成港湾式停靠站。

5.0.17 占用最外侧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占道非港湾式停靠站,

为减少公交进出对主线车辆交通的干扰,进口与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太短,并且应对进、出口进行导流设计;如果前后路口间距较小,可以让公交车利用路口进出。

5.0.18 公交首末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标车)应符合下表5.0.18

的规定

公交首末站设施用地指标(平方米/标车) 表5.0.18

规模 总计 其中:建筑用地 停车用地 >600辆 200~240 94~111 106~129 201~600辆 210~240 101~110 109~130 100~200辆 220~260 109~127 115~130 注:标准车按9.0米计算,长度为9.0米时系数为1。 5.0.19 非机动车路边临时停存点的一般规定

(1)方便停车是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从停

车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时间)不能太长,一般应处于公交站点覆盖的范围内。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交通管理、交通组织的要求,在保证道路服务水平(D级以上)的前提下,采用标志、标线设立停放点。

(2)在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大型集散点(如大型商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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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交站点等)附近,应采用集中式停车方式,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棚,且进行停车收费管理;另外,规划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娱乐场所等集散点时,需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3)一般路段上应采用分散式停车方式。有行道树时,利用树间

空当来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区;无行道树但人行道较宽时,可在有停车需求的范围内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并设置停车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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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术语解释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名 词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停 车 库 通 道 公共停车 库(场) 专用停车场 机械式立 体停车库 自行车停 车 架 子母车位 基 地 公共建筑 净高 净宽 柱网 城市中心区 解 释 由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 由人力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 由人力用脚驱动的二轮非机动车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露天停车场地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库(场)内的道路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场) 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库(场)和私人停车库(场)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 采用构架停放自行车以及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车架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建筑工程基地简称, 指办公楼、公共中心、商业楼、影剧院、医院、学校等 指车库中汽车高度加通行安全高度 指车库出入口及坡道两侧结构的净距离 指地下室内支撑结构的柱子与柱子的距离 指城市中商业、金融、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居住、娱乐、文化较集中的地区,是指市一级中心地区,是城市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带。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指现代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为缓解城市中心地区功能过多和负担过重的状况,而设立的分区中心,这类分区中心基本上具有市一级中心的内容和特征。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划定。 指在大城市外围建立的既有就业岗位,又有较完善的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城镇。 指城市市区与城市近郊区交融的地区,俗称城乡结合部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指城市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旅游度假区等的中心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中划定。 18 城市副中心区 19 20 21 卫星城 城市边缘地区 城市重要地段 33

附录B 本规则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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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53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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