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1-17 08: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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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块 风险描述 防控流程及措施 1.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董事会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监事会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2.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制定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3.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 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5.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6.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收购、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 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 1)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战略规划 1)未制定明确的战略规划,盲目发展,难 1.企业应当遵照《公司章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出资人对企业主业范围、功能定位及业务分类的具体要求,综合考虑宏观政策、国内外市场以形成竞争优势; 2)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主业或实际能力,导致过度扩张,经营规模与经济效益失衡; 3)战略规划实施不持续,经营主业与投资方向经常变动,导致资源浪费,难以持续稳定发展。 变化、科技创新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资源利用及自身优劣势等因素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及其经济指标,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经营投资任务和实施途径。企业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战略规划管理工作。 2.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规划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遗漏,应当责成战略规划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企业战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报出资人批准。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发展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3.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全面预算,层层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加强战略规划的宣贯,将战略规划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各部门和岗位、各层级子企业、各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 4. 企业应建立发展战略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年度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以促进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5.企业应当加强对各层级子企业、各分支机构战略规划制定及其实施的监管,整合内部资源,突出主业发展,减少企业法人户数,缩短管理链条。 人力资源管理 1)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导致人员道德风险或经营管理失误; 2)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战略规划难以实现; 3)人力资源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导致人才流失或关键技术、商业秘密泄露; 4)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薪酬体系不科学,导致筹资、经营和投 1. 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建立人力资源发展目标,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落实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 2.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员工和人才。配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因事设岗、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企业选聘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制度。 3.企业应当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应当与该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员工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资效率低下; 5)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信誉受损。 4.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价。 5.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员工薪酬应当与岗位和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综合考评结果相挂钩。 6.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退、解除劳工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或进行离任审计。 1.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方法,分类管理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建立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和授权审批制度。对于外购和自制存货,应当建立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材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清查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对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目录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折旧;对于企业的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建立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对于债权、土地使用权和各类金融资产,应当加强权属登记、定期函证和权利凭证的管理,维护资产权益。 2.加强流动资产、各类金融资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存货周转,增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落实存货发出和领用授权审批制度,大宗存货、贵重商品和危险品的发出应当特别授权。建立存货盘点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保证资产的账账、账实、账卡相符。企业应当关注资产减值风险,按国家统一会计标准确认和核算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处理。 3.规范经营性资产的出租管理。企业应将经营性资产的资产性质、资产情况、出租合同、租金收缴等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不得无偿对外转让或出租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拍租、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受让人(承租人);企业应加强租金收缴管理,形成制度化租金收取流程,严格按照合同收缴租金, 资产管理 1)存货积压或短缺,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经营受阻;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导致资产价值贬损或资源浪费; 3)各类债权及金融资产的权属不清、流动性不强,导致企业权益受损; 4)经营性房地资产权属不清、维护不当、管理不严,导致资产损失和收益流失; 5)无形资产价值不高、权属不清、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导致法律纠纷。 严禁不遵守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不得通过对承租人出具不合法收入票据方式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形式冲抵租金收入。 4.加强资产处置管理。一定金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金额标准由企业按业务性质制订后报出资人备案;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仓储设施、运输设备、包装物、周转材料、广告牌位等对外租赁或发包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采用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承租或承包方,防止通过不公允价格向其他方输送利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涉及资产权属关系变动的资产对外投资、抵押、质押等事项,维护资产安全,保障资产权益。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不得超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加强接受抵押、质押财产的管理,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 1.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年度全面预算和负债适当性管理策略,拟定年度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2.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参与筹资决策过程。 3.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安排;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相关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严禁开展以为他人融资为目的、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的“空转”贸易。严禁利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上市公司严禁以借款、代偿债务、代付款项或者其他方式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提供条件。 5.企业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利润分配、股利支付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筹 资金活动 1)筹资决策不当,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过度; 2)投资决策不当,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或危及持续经营; 3)违规集资、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导致资金损失; 4)违规调度和使用资金,导致运营不畅或陷入财务危机; 5)账户管理不严,资金管理失控,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资方案和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本息。选择合规的利润分配、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期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企业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披露信息。 6.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7.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企业财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较大金额的投资方案(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报批及报备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参与投资决策过程。投资方案(项目)如涉及产业政策、环保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政府管理事项的,应当履行批准手续,涉及国资监管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9.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10.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11.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企业财会部门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2.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营运、投资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职务分离要求,适时检查和评价资金占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13.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的管理,统筹协调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合理调度资金,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强化营运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审批和支付行为,严格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支出的资金支付和相关业务的资金收付,确保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14.企业应当加强资本性支出的管理,统筹安排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资金需要。企业财务部门参与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关注企业的资金支付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期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对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影响程度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对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根据持有目的确定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恶化、市价大幅下跌等情形,应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15.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基金投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备案和审批手续,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强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 16.企业在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营业外等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坐支、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17.企业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各类**的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账目登记和货币资金核算工作,严禁将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企业不得开设无实际需要的银行账户,不得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企业要加强银行账户的集团管控,明确本部和下属控股子企业和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的条件、审批权限和流程,及时清理银行账户,撤销无正常业务或不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 18.企业资金出现短期闲置的,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及其他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等,提高资金效益。企业进行上述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和报备审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19.企业集团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各层级子企业、各分支机构资金活动的统一监控,加强结存资金管理,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企业向控(参)股权等产权关系拆借资金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和报备审核,对不具备控制权的企业(项目)应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1.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行业发展状况、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经营实际,制定投资和并购实施方案。加强投资及并购的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企业的人才、资金、市场等优劣势,审慎选择符合企业主业的投资及并购项目。项目如涉及产业政策、环保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政府管理事项的,应当履行批准手续,涉及国资监管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投资及并购项目进行决策审批,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投资并购项目。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重点关注企业与标的企业的产业协同及其持续发展能力和标的企业的或有债务、经营诉讼、关联交易等主要风险环节,对并购成本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投资及并购标的企业(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投资并购作价依据,防范不公允对价或高溢价并购风险。 3.企业集团借助其控股上市公司以吸收合并或资产重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或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外部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规范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防止内幕交易,避免利益输送。 4.投资并购项目实施后,应当对投资并购后股东权利、职工安置、员工管理等作出安排;组织对投资并购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企业向被投资项目、并购标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对不具备控制权或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项目)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投资并购 1)投资并购决策不当,投资及并购标的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项目可行性论证或尽职调查不充分,导致投资失败;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通过不公允对价或高溢价向其他方输送利益; 3)对投资项目、并购标的企业的管理失控,投资后未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资产流失或发生舞弊、遭受欺诈。 5.加强投资回收和投资退出环节的控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投资回收、转让和核销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首发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投资,应当采用市场化方式,恪守商业原则,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维护和保障国有权益。企业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企业对外订立合同,应当由授权的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信用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组织协商谈判。根据协商、谈判等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与对方订立合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法律部门负责合同内容的审核,重点关注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选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据实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应当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2.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业务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核查分析和验收。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合同执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各环节的管控要求。归口统一管理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印章。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1.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全过程的具体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合同管理 1)企业发生经济行为未按规定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变更)合同、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标的价格不公允,导致企业合同权利受损; 2)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条款过于简单,责任权利约定不明确,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3)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对合同执行监控不当,遭致法律诉讼; 4)合同未实行归口管理,印章存管不善,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受损。 全面预算 1)缺乏预算或者预算体系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盲目经营; 2)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目标难以实现; 3)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2.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工作流程,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4.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财务部门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全面预算草案应当报经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全面预算获经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5.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6.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切实防范支付风险。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安全环保、成本费用、研发、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含企业重组并购)、人力资源、资产购置与维护等全部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企业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应当密切跟踪和严格监控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超出预算的,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7.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9.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奖惩制度,对所有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不当,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上马,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2)未按规定组织工程项目和设备等招投标或暗箱操作,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导致违规中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 3)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脱离实际,违反建设程序搞“三边工程”; 4)工程造价控制不严,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及概预算,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5)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不严格,导致工程建设严重拖期、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法违纪涉案。 1.项目决策阶段,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等宏观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政策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应当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依据论证和评审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程立项、概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建设、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工作流程,落实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工作人员的廉洁风险。 3.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发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预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招标文件组织投标报价。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包括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工程合同。企业与中标人不得在工程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4.工程建设阶段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批准概预算。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对中标工程应当确定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项目的准备、施工、竣工等全过程管理。落实工程监理、项目审计责任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的监督,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企业的工程项目,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工程监理人员及项目跟踪审计机构人员签字,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工程项目 5.工程验收和决算阶段,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按规定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责任。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固定资产。 1.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制度,根据出资人要求,统一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和设置会计科目,规范各级各类子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登记完整、核算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以及其他交易和事项的相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资产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当期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金额,应当与会计核算资料一致,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不得通过变更重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等手段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不得随意调整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严格划分和计量筹资、经营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编制财务合并报告。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及附注,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3.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外提供。 4.企业应当加强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全面分析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掌握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和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全面分析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构成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未来发展趋势,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和存在问题 财务报告 1)未按相关会计、证券、国资监管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和法律诉讼; 3)未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未有效揭示和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导致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5.工程验收和决算阶段,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按规定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责任。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固定资产。 1.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制度,根据出资人要求,统一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和设置会计科目,规范各级各类子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登记完整、核算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以及其他交易和事项的相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资产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当期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金额,应当与会计核算资料一致,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不得通过变更重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等手段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不得随意调整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严格划分和计量筹资、经营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编制财务合并报告。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及附注,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3.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外提供。 4.企业应当加强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全面分析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掌握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和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全面分析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构成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未来发展趋势,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和存在问题 财务报告 1)未按相关会计、证券、国资监管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和法律诉讼; 3)未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未有效揭示和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导致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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