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贴
更新时间:2024-05-05 17: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实施
细则(1.0版,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等制度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在事先审定的授信额度内,我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 商票保贴的业务种类按保贴额度申请人的不同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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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一)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业务,保贴额度申请人为承兑人;
(二)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业务,保贴额度申请人为持票人(即贴现申请人)。
保贴额度申请人为持票人时,在未追加其他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办理无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五条 保贴额度按额度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一)保贴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简称?保贴综合授信额度?;
(二)保贴额度为供应链金融网络额度,纳入供应链金融网络额度管理,按照《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简称?保贴网络额度?。
第六条 保贴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时,有两种额度占用方式: (一)持票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仅占用承兑人的保贴额度。该额度占用方式适用于完全基于承兑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开展的商票保贴业务情形;
(二)持票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仅占用持票人的保贴额度。该额度占用方式适用于完全基于贴现申请人的被追索责任而开展的商票保贴业务情形。
第七条 保贴额度为网络额度时,有两种额度占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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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票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占用贴现申请人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占用承兑人的保贴网络额度。该额度占用方式适用于由核心厂商承兑票据、以上游供应商为贴现申请人,依托核心厂商信用向上游供应商提供授信的供应链金融网络业务情形;
(二)持票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占用承兑人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占用贴现申请人的保贴网络额度。该额度占用方式适用于由下游经销商承兑票据、以贴现申请人为核心厂商,依托核心厂商信用向下游经销商提供授信的网络业务情形。
第八条 保贴额度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额度和使用前提条件下,保贴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应与业务交易或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相匹配。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参考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和贴现市场利率确定,不得低于央行再贴现利率。具体业务发生时,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最新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严禁利用商票保贴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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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商票保贴额度下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行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职责
(一)负责调查、收集保贴额度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及抵、质押物的权属凭证,对授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对商票保贴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负责商票保贴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分行金融同业部职责
(一)负责会同分行相关部门制订商票保贴业务的操作细则; (二)负责辖内商票保贴业务的营销和组织推动; (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内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产品创新; (四)负责组织辖内商票保贴业务的培训; (五)负责商票保贴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职责
(一)负责按照《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行链金融业务额度进行管理;
(二)负责协助分行金融同业部对商票保贴业务进行营销、组织推动、业务培训和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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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及时向总行上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申请表》等业务表格。
第十六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分行商票保贴业务的信贷政策; (二)负责审查商票保贴业务,并报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审批;
(三)负责商票保贴业务贸易背景的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商票保贴业务的放款审核和授信业务档案保管; (二)负责商票保贴业务贸易背景资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合规性审核;
(三)负责对辖内商票保贴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和检查监督;
(四)负责配合总行和外部监管机构开展商票保贴业务的各项检查。
第十八条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职责 负责商票保贴业务日常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分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合同审查有关规定进行商票保贴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
(二)负责受理并解答分行商票保贴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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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逾期款项的清收。 第二十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落实总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行合规部职责
负责对分行制订的商业承兑汇票有关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贴额度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行最新年度信贷政策对行业或客户的要求; (二)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四)与买方(或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五)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有效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我行开立有结算账户;
(三)持有的汇票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票式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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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不得注有?委托收款?字样;票面及背书的签章合法合规;票据不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的范围;
(四)与出票人或其交易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二十四条 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信基础资料
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签字(或盖章)样本; 4.贷款卡(证)(复印件); 5.授信申请书;
6.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基础性材料。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
(二)保贴额度申请专门材料 1.交易对手名单或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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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如有)。
第二十五条 保贴网络额度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授信材料
保贴网络额度申请人除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提供授信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申请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所属行业情况; 3.申请人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 (二)保贴额度申请专门材料 1.交易对手名单或主要范围;
2.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如有)。
第二十六条 保贴网络额度下的承兑人/持票人作为授信申请人,应满足我行授信客户基本条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授信基础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商业承兑汇票;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贴现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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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双人至承兑人处实地核实汇票真实性,查询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人员。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核定保贴额度
第二十九条 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一)申请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可以单独就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向我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
(二)在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的,除按照综合授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交易对手方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等。
第三十条 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
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按权限对申请人的商票保贴业务申请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人满足我行商票保贴业务办理条件; (二)申请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票据偿付能力; (三)贸易背景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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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经办机构提交授信资料的合法性、完备性; (五)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我行风险防范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通过后,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应就是否给予申请人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品种的批复、保贴额度、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用途等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提交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保贴网络额度的审批
(一)额度未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分行信审委审批通过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附件1)的形式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二)额度未超过分行审批权限,但承兑人为异地企业(承兑人保贴网络额度下)或贴现申请人为异地企业(持票人保贴网络额度下)的,应在分行信审委审批网络额度前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上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附件2),经总行核准同意后由分行信审委审批。分行审批通过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情况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的形式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三)额度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由分行信审委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信审委审批。总行授信审批部收到主办行上报的授信申请后,提交总行公司银行部出具专业会签意见,在参考总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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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会签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信审报告,提交总行信审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总行信审委向主办行下发正式批复,并将批复抄送总行公司银行部。
第三十二条 签订保贴协议
经我行审批同意给予商票保贴额度的,原则上经办单位应与保贴申请人签订保贴协议。对于承兑人申请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承兑人额度)》(附件3);对于持票人申请我行保贴额度的,应与之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给予贴现申请人额度)》(附件4),与持票人签订了保贴协议的,可不再就单笔贴现申请另行签订贴现协议。
第三十三条 保贴网络额度项下承兑人/持票人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承兑人/持票人为异地企业的,应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上报《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申请表》(附件5),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通过后方可按照《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信用审批。
第二节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十四条 业务受理
经办客户经理接收客户提交的票据原件和业务申请资料。需要贴现的票据可由贴现申请人直接到我行经营机构交付票据或由我行双人前往贴现申请人处取票,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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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业务人员初审
经办客户经理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进行商业汇票贴现的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一)审查商业汇票票面;
(二)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核实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资料的真实性。
经办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完毕后,收取客户提交贴现的票据原件和经过核实的贴现业务资料,将客户提交贴现的票据原件送交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验票、查询和入库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规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验票、查询和入库,其中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要求双人实地查询,且查询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人员。在审验和查询确定票据真实合法后,会计人员应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在验票意见书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分行金融同业部审核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通过我行批件管理系统进行利率及规模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放款审核
分行信贷管理部对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上报的贴现放款手续进行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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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贴额度项下,主要审核申请人、保证人、抵(质)押品、抵质押率等是否与授信批复一致;
(二)本次申请的贴现业务余额应在授信批复规定的授信限额内;
(三)需占用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网络额度的,加总本次贴现申请金额后的网络项下贴现业务余额应在授信批复规定的网络额度内;
(四)贸易背景资料以及其他放款资料齐备; (五)验票及查询情况填写完整、无误;
(六)汇票已经验票并入库,抵(质)押品及其权利证书已按规定入库;
(七)担保等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八)保贴协议和贴现协议等法律文书填写准确、完整;非标准格式或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法律文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过总行或分行的法律部门审核;散页印制文本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信贷管理部对以上审核无误并经有权审批人放款审批同意后,出具放款意见,并在生成放款电子指令发送分行会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签订贴现协议
为防止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导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拒付,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贴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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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条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背书、入库和账务处理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办理背书、入库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贴现后管理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应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贴现后管理:
(一)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贴现资料的整理并及时上交信贷管理部归档;
(二)分行结算运营中心对贴现后票据实物的保管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执行;
(三)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应跟踪到期票据托收情况,对到期托收不获付款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兑人不按期付款的处理
(一)日终前承兑人账户余额仍不足兑付时,分行结算运营中心依协议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转入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的当天,应及时向贴现申请人、保证人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书应采取直接送达对方签收和特快专递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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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逾期后10日内或月终日仍未能结清时,业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汇报;
(四)信贷管理部确认应转法律保全部进入不良资产保全清收程序的,应通知业务部门和法律保全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业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应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商票保贴额度申请人的资金流向、结算往来、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贷后检查。重点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日常监控。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迅速采取各种紧急措施保全资产,并及时向分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保全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经办机构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和信贷管理部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要求,结合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对商票保贴业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级次分类。
对于风险分类级次调整为?关注类-?及以下的商票保贴业务,应按照《公司关注类-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强化催收工作,有效化解风险。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应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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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给予承兑人额度)
编号 :
承兑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贴现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对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的,乙方拟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额度内予以贴现。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乙方认定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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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作为汇票持票人的贴现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乙方的票据行为。
第二条 贴现条件
1.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2)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贴现行为或贴现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
(3)汇票尚未到期,并且贴现申请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贴现申请人向乙方提出的每笔贴现申请,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贴现申请日直至汇票到期日,贴现申请人一直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向乙方申请该笔汇票贴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贴现申请人和乙方具有合法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2)贴现申请人为汇票的合法的持票人,并有权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乙方申请贴现汇票;
(3)贴现申请人根据第二条第3款的要求提交的所有贴现申请文件和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3.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应在本协议额度的有效期内提出。贴现申请人应向乙方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提交经贴现申请人背书的汇票、贴现凭证,以及贴现申请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及贴现申请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每笔贴现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贴现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如下:
(大写)人民币 ,
(小写)RMB¥ 。
2.贴现申请人在乙方已贴现但尚未结清的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余额,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3.在额度有效期内结清的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可循环使用。 4.额度的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期限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
5. 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隔(大写) 个月对甲方获得的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继续向甲方提供未使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 贴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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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项下的贴现申请人仅限于:
; 。 第五条 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
1.本协议项下的汇票贴现,贴现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贴现的年利率为 ;
(2)贴现利率由贴现申请人与乙方在办理单笔贴现业务时具体确定。
2.本协议项下的贴现款金额=汇票票面金额×[1-(贴现年利率×贴现期限)/360] ,贴现期限是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天数,汇票承兑银行为异地的,贴现期限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3.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发生变动,按新的利率水平对原贴现利率做相应的上调或下调。
第六条 贴现前审查与贴现款的支付
1.贴现前审查:贴现申请人向乙方递交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贴现申请后,乙方应尽快完成汇票贴现条件的审查。
2.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汇票的真实性查询,乙方经审查并经向甲方查询确认,认为可以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的,应于审查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划付至贴现申请人开立在乙方的账户。
3.贴现款付至贴现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即视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并构成乙方对其支付贴现款的义务的履行。
4.乙方未将贴现款付至贴现账户的,视同乙方决定不予办理贴现,乙方应将汇票退回贴现申请人。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且该汇票收款人必须为本协议所规定的贴现申请人。甲方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与收款人约定该汇票除向乙方申请贴现外,不得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甲方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应系甲方长期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贸易合作伙伴。
3.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相关银行存款账号、合同执行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甲方无条件保证对每笔在乙方贴现的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按期付款。即使出现以下情形,甲方均不得援引为不向乙方按期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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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汇票、贴现账户或者该笔贴现款的部分或全部,已被或者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执行等措施;
(2)该汇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止付等强制措施; (3)该汇票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汇票无效、贴现行为无效或贴现人的票据权利丧失/减少/受限制等后果的各种情形);
(4)其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汇票毁损灭失的情形。?
5.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变更其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在实施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转让产权、承包、租赁等)时,保证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由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凡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予以贴现。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与贸易背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甲方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3.汇票到期日,若甲方对其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全部付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收取相应款项,不足部分转作甲方的逾期贷款,同时按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 %计收罚息。罚息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时按其规定执行。
4.乙方拥有对甲方、贴现申请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和债权优先受偿权,乙方的票据权利和对甲方、贴现申请人的债权由乙方自行享有和行使。乙方向甲方、贴现申请人追索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九条 协议终止
在额度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执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承兑并经乙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甲方不履行付款责任。 2.甲方经营状况或国家的有关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本协议可能给乙方带来损失。
3.贴现申请人提供伪造或变造的票据。 4.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担保
1.本协议下乙方债权的担保方式为如下第 种 (1)本协议无需提供担保。
— —24
(2)按照申请贴现金额的 %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作为汇票贴现的保证金,该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质押给乙方,任何资金一经存入该等账户即视为移交乙方占有,且在甲方的全部债务得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得动用。甲方授权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看管;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有权划出或执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乙方执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提取、划转或抵销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清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由乙方与担保人 就本协议具体担保事项签订《 合同/协议》(编号 )。
2.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身经营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担保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本条约定若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文本
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书面修订协议,自动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一份。
—25—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已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已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涵义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 —26
附件4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给予贴现申请人额度)
编号:
贴现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贴现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向乙方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的,乙方拟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额度内予以贴现。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乙方认定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7—
贴现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作为汇票持票人的甲方,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乙方的票据行为。
第二条 贴现条件
1.甲方申请贴现的每张商业承兑汇票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2)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贴现行为或贴现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
(3)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
(4)汇票尚未到期,并且贴现申请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每笔贴现申请,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贴现申请日直至汇票到期日,甲方一直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向乙方申请该笔汇票贴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合法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2)甲方为汇票的合法的持票人,并有权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乙方申请贴现汇票; (3)甲方根据第二条第3款的要求提交的所有贴现申请文件和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3.甲方的申请应在本协议额度的有效期内提出。甲方的每笔贴现,无需另行签订单笔贴现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提交经贴现申请人背书的汇票、贴现凭证,以及甲方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及甲方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每笔贴现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贴现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如下:
(大写)人民币 ,
(小写)RMB¥ 。
2.甲方在乙方已贴现但尚未结清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余额,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3.在额度有效期内结清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甲方可循环使用。
4.额度的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期限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
5. 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隔(大写) 个月对甲方获得的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继续向甲方提供未使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
— —28
本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仅限于:
; 。 第五条 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
1.本协议项下的汇票贴现,贴现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贴现的年利率为 ;
(2)贴现利率由申请单笔贴现业务时具体确定。
2.本协议项下的贴现款金额=汇票票面金额×[1-(贴现年利率×贴现期限)/360] ,贴现期限是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天数,汇票承兑人为异地的,贴现期限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3.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发生变动,按新的利率水平对原贴现利率做相应的上调或下调。
第六条 贴现前审查与贴现款的支付
1.贴现前审查:甲方向乙方递交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贴现申请后,乙方应尽快完成汇票贴现条件的审查。
2.乙方经审查并经向承兑人查询确认,认为可以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的,应于审查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划付至甲方在乙方的下列账户(账号: )。
3.贴现款付至上述账户,即视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并构成乙方对其支付贴现款的义务的履行。
4.乙方未将贴现款付至贴现账户的,视同乙方决定不予办理贴现,乙方应将汇票退回甲方。
5.为避免疑问,甲乙双方确认:即使在汇票和贴现申请不符合(包括表面上的和事实上的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乙方仍同意办理贴现及/或已解付了贴现款,也不表明乙方放弃了在其后对该汇票及/或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抗辩的权利;乙方仍保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有权因甲方的汇票及/或贴现申请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而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向其他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七条 回购
1.当在某张汇票的到期日前出现下列之一项或多项情形时,甲方应立即无条件回购其已经贴现给乙方的该张汇票:
(1)甲方的该张汇票或该笔贴现申请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
(2)由于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的禁止或限制,或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要求,
—29—
或由于乙方的业务经营情况需要,乙方认为不应或不宜办理该笔贴现;
(3)该贴现账户或者该笔贴现款的部分或全部,已被或者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执行等措施;
(4)汇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止付等强制措施; (5)汇票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汇票无效、贴现行为无效或贴现人的票据权利丧失/减少/受限制等后果的各种情形);
(6)乙方认为某贴现汇票会损害自身利益,要求甲方立即无条件回购的。 2.甲方回购汇票,应向乙方支付回购款项,其数额为该张汇票项下的全部贴现款再加上该贴现款自贴现日至实际回购日的全部利息;甲方支付回购款项后,乙方应将汇票返还给甲方,但在前述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下乙方无法返还汇票的除外。
3.乙方根据前述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义务时,乙方有权自行直接从贴现账户及甲方其他账户中扣收回购款项,无须获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事先给予通知。乙方应在扣收回购款项后通知甲方。由于甲方账户金额不足回购款项数额,或贴现款/回购款项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而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足额扣收时,乙方通知甲方应筹集资金支付回购款项,并就欠付的回购款项支付该款项自乙方通知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 %计收)。
第八条 追索权
贴现汇票到期日之前,乙方发现汇票存在瑕疵而影响乙方作为贴现人行使权利时,以及在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未能按期足额向乙方偿付汇票款项时,乙方除有权依照《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对甲方以及其他票据当事人主张权利之外,同时,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法律责任,要求甲方偿付贴现票据项下应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 %计收罚息,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查询核实费用、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等,其中律师费以不超过债权总和的50%为限)。
第九条 担保
1.本协议下乙方债权的担保方式为如下第 种 (1)本协议项下的票据贴现无需提供担保。
(2)按照申请贴现金额的 %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作为汇票贴现的保证金,该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部质押给乙方,任何资金一经存入该等账户即视为移交乙方占有,且在甲方的全部债务得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得动用。甲方授权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看管;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有权划出或执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甲方
— —30
对此不持异议。乙方执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提取、划转或抵销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清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由乙方与担保人 就本协议具体担保事项签订《 合同/协议》(编号 )。
2.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身经营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担保资产等。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本条约定若与其它条款不一致,则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文本
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书面修订协议,自动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签字页)
—31—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已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已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涵义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 —32
附件5
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申请表 分行联系人 及电话 上报分行 是否已建立供应链金融 业务集中操作管理平台 总行对分行供应链金融业务 □是 □否 集中操作管理平台的评级 □A级 □B级 □C级 □D级 □未评级 核心厂商全称 上报异地专项授信核准理由 序号 核心厂商所在地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企业当地分行是否是否已对其授续批 信 拟授信额度 (亿元) 期限 企业上年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净利润 备注 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公司银行部公章: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总行公司银行部产业金融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行主管行领导意见:
—33—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用于分行向总行申请额度权限内的异地上下游企业网络项下专项授信的核准。 2.分行公司银行部须将授信方案作为本表附件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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