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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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路向何方?

刘卫战 高扬

摘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以及从中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包括区别合作社和非合作社、合作社的发展机制和建全合作社的法律体系,重点对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障碍进行了分析,指出改善法律环境和社会民主环境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立、自主发展;民主制度

引 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据《2011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到2012年5月,目前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2.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历了剧烈的起起伏伏后,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重续前缘还是涅槃重生?在新的历史时期,他到底肩负怎样的历史使命?他是否能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因此,我们不得不回顾合作社的前世今生。

一 国外合作社发展史

合作经济的思想起源于16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1817年, 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面对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剥削和压榨劳动工人的残酷事实,在他的《职工业贫民救济委员会的报告》中最先提出关于“合作公社”的思想,并在他晚年的著作《新世界书》对合作社有较为完整充分的论述。罗伯特.欧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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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设想进行了一系列实验,试图消灭资本和资源对工人阶级的剥削,但由于其操作行为脱离市场的规律,而最终失败。

1829年远在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家傅立叶也发表了自己的著作——《经济的新世界和符合本性的协作行为》,阐述了自己合作经济的观点。傅立叶提出了“法郎吉”的组织,“法郎吉”以农业生产为主,兼办工业,工农业相结合。从理论上进一步得到完善。

1844年,在欧文的学生胡瓦斯和柯柏尔的帮助下,罗虚戴尔的28个纺织工人组织了消费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主要原则有:成员自愿加入或是退出、表决一人一票、现金交易、准斤足两、销售好货、按市价售货、盈余按购买量分配等。该合作社是基于市场公平原则下的经济互助合作实践,因此取得了成功,并带动了国际合作社的迅速发展。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它的成立对指导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运动的基本价值,进一步修改了合作社原则,以指导21世纪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到今天,合作社思想经历了近200年的演变和不断丰富,国际合作社运动也经历了17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几乎遍布世界各地。亚洲的合作社运动也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蓬勃发展。到20世纪后半叶,亚洲合作社的发展可以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合作社的发展相媲美(管爱国,符纯华,2000)。虽然合作社发源于欧洲,但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中亚洲国家占了一半以上。日本农协是亚洲合作社的成功典型之一,1992年10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第一次离开欧洲到亚洲的日本东京召开。

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历史,由于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竞争的土壤中发展壮大,在实践中迅速找到了自己的定位,探索出了正确的发展路径。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章程,基层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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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的基础上的,以全体社员民主管理、公开参与为特征的经济互助合作组织。合作社的这一准确定位和管理原则保证了合作社组织的长期发展。

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曲折道路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源于近代社会,根据时期的不同分为新中国建立前和新中国建立后。建国后又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期。

新中国建立前主要有梁漱溟和晏阳初的观点,梁漱溟认为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中国农民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单薄,只有通过合作与联合,才能使经济生产领域不受盘剥,合作经济应摆脱非营利主义的束缚,应通过合理的经营获得利润,并将利润合理分配。而且梁漱民认为在中国应先进行生产合作,在进行消费合作,而且走合作经济的道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

晏阳初认为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是“愚、穷、弱、私”,主张用教育来解决“愚”,用生计教育来解决“穷”,卫生教育来解决“弱”,用公民教育来解决“私”,其中的生计教育从三方面进行,生产方面,应用农业科学,提高生产;经济方面,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自助社;工艺方面,改良手工艺,发展副业。在众多人士的推动下,国民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法》,各种合作者得到了发展,合作社(主要指信贷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到1936年,国民政府统计成立的合作社已达37318个。

但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占乡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的贫、雇和中农却没有耕地,食不裹腹。在国民政府治理下的合作社并不能解决当时土地资源占有不均而产生的资源剥削的整体矛盾。因此在解放区所进行的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分田到户运动,得到大多数贫苦农民的支持。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过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发展道路。在最初的时候,分到土地的农民希望联合起来,合作社最初的发展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合情合理,而我党当时宏观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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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则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合作社成为共产党希望借以消灭资本剥削和资源剥削的工具。由于宏观指导思想上并不承认市场经济,农民最初的积极性被逐渐引导到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是必然的结果。

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2005年,我国供销合作系统经历了痛苦的蜕变阶段。 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合作体系被作为“一大二公”的思想代表,一同被丢弃到垃圾堆中。同时被丢弃的还有具有生命力的合作思想。

合作社系统内的机构进行了三个方向分解。从国家到省、市、县级合作社逐渐演变成为当地说不清、道不明的多余行政事业单位。有的县级社和绝大多数县级以下社被承包给个人。国家级和省级系统原有经营单位部分成为国有或集体企业。行政化、私有化、利益小集团化(企业化)都不是合作社真正的发展方向。在任何一个被分解的机构中,都缺少实际执行的自主、互助经济特征;民主管理成为空想。

林毅夫先生认为: 人民公社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公社运动开始后,农民的退出自由被剥夺,农民的“自我实施”无法维持,劳动积极性下降,生产下降,最终导致了人民公社的失败。

陈剑波在《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研究:对排他性受到现在的产权体系所进行的制度分析》中认为,人民公社的失败,不仅是对劳动进行监督和计量的困难,更是由于排他性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和剩余分享之间难以建立稳定和直接的联系,从而使劳动者影响了劳动得积极性,导致了人民公社的失败。

温铁军认为人民公社失败的根本原因除了组织和监督成本高以外,主要原因农业人口众多,过低的生产水平和工业化对农业剩余的大量攫取导致农业生产率低下。

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土地经营制度面临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困境。以自发联合为特征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再次兴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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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再次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是,却没有在理论上理清原有的供销社组织、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和以自发的经济互助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因此,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第一个困境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思想的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形成的经济互助合作组织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经济组织。无论是各地兴起的专业协会、技术协会。这种组织的生命力在于:

1建立在通过民主管理有效落实自主、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的制度基础上;

2 建立在遵守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基础上; 3建立在合作社坚持诚实、开放的活力基础上。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已有过以“合作化”为名实施集体化的教训;但是,对于“企业+农户”模式将合作社利益小集团化的教训还没有认识清楚。辨别合作社实质的试金石就在于上述3个原则能否得到真正落实。

从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情况看,以“官民结合”为特征的各类“农民合作协会”,或者是“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或者是龙头企业控制的股份制,均不能维护农民的实际利益。

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良性发展的社会民主环境尚待培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能自我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效落实自主、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民主管理制度。但是,目前我国民主制度的基础非常薄弱。从目前存在的比较规范、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看,能人是合作社的主心骨,带头人一言堂是普遍现象。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基本不存在民主选举的情况。最好的情况不过是象征性的举手通过。因此,在允许农民的自我发展有一个缓慢的演变过程的同时,培育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是一个必须重视而缓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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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和联合发展的法律环境亟待改善: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仅仅依靠单一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不能生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迫切希望通过联合合作,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改变恶性的市场竞争,维护自身权益。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意识到必须联合才能发展的道理,而相关法律依据缺乏、注册登记机构设置障碍,在阻碍着联合社的发展。

到2012年9月,全国明确注册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规程的省市不足10个。从国家工商局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看,更多的认为合作社或联合社是个不清晰的机构。非政府,非事业,非企业,非个体,非行业组织的自主、互助经济组织还没有得到政府注册登记机关的认可。

第四 政府管理机关需要容忍合作社发展前期的不规范,并尽快组织培训、引导。2012年,中国供销集团对陕西地区1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数据表明,在所有合作社中,农民带头人兼职合作社理事长、社长的占95%;财务人员由社会非专业人员兼职的占80%以上。由于不能按时申报税务情况,绝大多数合作社被税务机关归为“非正常”运行的范畴。

由于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是免税的,因此,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规范并不关心,进而助长了合作社不规范的存在行为。当然,单纯的指责解决不了问题。政府有责任组织必要的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

四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议

1 完善法律环境,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瓶颈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的重要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普遍要求。法律环境落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进程,已成为阻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尽快出台相关全国性法律文件,尽快简化经济合作组织的注册管理程序,较少行政对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干预,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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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对基层合作组织的培训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走上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基层经济合作组织培训的重点是组织自主管理和民主运行、财务制度等领域。有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农村主要劳动人口平均年龄已经从前几年的40-50岁演变到目前的45-60岁,劳动人口进一步老龄化。合作社运行的自主、自立基础需要得到更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7 3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见:缪建平,编.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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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3v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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