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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3 07: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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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反贪措施概述

摘要: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鉴于“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的教训,在建国伊始,即立法严禁,惩治贪赃之弊。他从道德教化、制度保证和法律保障三方面入手,采用礼法并用、从严从重等措施澄清吏治,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新生的明政权。其反贪倡廉的措施虽有局限性但对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 反贪倡廉 监察制度 大明律 重典治世

一 教育劝诫,率先垂范

朱元璋在反贪倡廉措施中不仅对各级官吏反复地进行教育和劝诫,还注重在普通百姓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这些措施起到了预防禁戒的作用,是朱元璋反贪的重要手段。

1.加强对官员和贵族的法制教育

在《大明律》里,明确要求各级官吏精研熟读《明律》,能够运用它明确公正地决断事务,并把这一能力作为考核官员的标准之一:“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

朱元璋不仅注意对官吏的教育,更注重对他的皇位继承人——太子的节俭清廉意识的培养。吴元年冬太子随朱元璋到郊外观看祭典,朱元璋就命令随从带太子到附近农民家里,看农民生活起居所用器具及衣物,使他体会农民生活的不易。 2. 在民间普及法律教育

在加强对官吏进行廉洁教育的同时,朱元璋在民间也进行了普及法律的教育。他要求乡村的私塾,也要由老师讲解教授《大明律》内容。并把《大明律》和《大诰》内容纳入科举考试,这样,朝廷律法与儒家经文一并成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从法律和道德方面进行了约束。

他规定每年的正月,十月,各级官吏都要召集士大夫向百姓宣讲律令。并于洪武五年,下令各府州县的乡里设亭宇等类建筑物,称申明亭,将犯罪者的罪行及对其惩罚公布于众,用以劝善惩恶。此外,朝廷的法令,亦在亭中公布。在信息不发达的明代,设置遍及乡里的申明亭,成为一种基层普法宣传基地,使朝廷法令得以普及之外,百姓对朝廷严惩有罪官员也有了更为形象和深刻的认识。 3. 率先垂范

朱元璋首先意识到身为皇帝,在行动中具有表率作用:“人君主宰天下,辨邪正,察是非。”如果贪婪奢侈,不惜民力,那么上行下效,百官就很难做到廉政爱民,恪尽职守。因此,他始终注意自己的表率作用。饮食起居,不尚奢华。遇有天灾人祸,他便减膳素食,身着素服,脚穿草鞋,为民祛祸求福。朱元璋的这些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元末以来官场的贪贿横行,不恤民生的状况,但其表率作用无疑

二 完善制度保证政治清明

完善严密的制度是顺利有效地进行反贪工作的重要保证。朱元璋继承和改进了前朝官吏的选拔、回避、考察和监察制度;建立了严密的财政制度,成为反贪工作中的有力工具,在明初反贪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 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朝,更为完善和严密。其监察机构大体上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两种。

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是指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废御史台,设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总揽监察事务,不仅对中央机关的官吏进行监督,还参与吏部的官员考核工作,并配合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大诰》建立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这一制度规定:百姓发现贪赃害民官吏可由年高有德者率领,将贪官绑送有关官府衙门,若该衙门三次拒绝收审,百姓可到京师直接向朝廷提出指控。还规定:凡百姓绑缚贪官污吏赴京治罪的“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及时放行,毋得阻挡。”“其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并保护举报者。 2. 财政制度

财政制度是针对各种利用职务之便和制度漏洞产生的贪污贿赂而设立的制度,在反贪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赋役制度。底层出身的朱元璋对地主豪强与地方官相互勾结,强占田地,逃避赋役的弊端有较深的了解。朱元璋下诏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册”作为征敛赋役的根据,在明律中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板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明令禁止任何隐匿田产、逃避赋役的行为。

其次,朱元璋还完善了财政统计制度。其钱粮帐薄都要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格式编成定期的报告。每年年终,由户部集中审核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所派的计吏送到户部的统计报告,是否与其上报的钱粮军需等相合。一旦发现贪污舞弊者,立送都察院查办;而若有编报错误的,则驳回重编。

三 严酷的刑法澄清吏治 明律惩贪,其用法之严史所罕见,是明朝贯彻重典治世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

1. 以《大明律》为法律依据

《大明律》将官吏贪赃诸条从唐律“职制”篇中分出,于《刑律》一篇中专设“受赃”卷,设置了官吏受赃、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因公擅科敛、克留盗赃的条款。《大明律》对官吏赃罪处罚严厉,如规定:对官吏受赃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特别是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不能保持廉洁犯有赃罪,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对于官吏监守自盗,则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绞,重于受赃的惩处。 2. 不惜采取法外措施杀一儆百

《大诰》堪称打击贪官污吏的重典。在总共二百三十六条中,据统计有一百五十余条涉及惩治官吏贪赃,而且刑法及其严酷,如凌迟处死收受贿赂的官员,

枭令因公科敛的官吏。《大诰》不仅记录了朱元璋在惩贪实践中的实例,还体现了他严刑峻法,惩贪务尽的决心。

明朝对于贪官污吏的处罚,不惜采取法外措施以杀一儆百。当时官贪到六十两以上者均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行刑多在各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左首供祭祀的土地庙举行,贪官被押至土地庙枭首挂在旗杆上示众,再剥下尸身的皮塞上稻草,摆在公座之右以警戒后任。因而当时土地庙得名为“皮场庙”。

四 问题和弊端

由于朱元璋出身,个性,所处时代的局限,在惩贪措施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和弊端。

首先,在惩贪实践中,存在人治重于法治的问题。

虽然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就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他经常以皇帝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朱元璋曾感叹“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由其个人感情,喜好左右和决定最后的判决,既妨碍了法律公正,又使法律形同虚设,产生“法外之法”,从而造成“人治”代替“法治”局面的出现。特别是《大诰》的颁布,虽然对官吏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但其实施的刑罚实际上是法外用刑,反映了法治的随意性和残酷性,难免会出现滥杀无辜的情况。 其次,过度使用严刑峻法,难免失于苛酷。

朱元璋整顿吏治的过程中,由于求治心切而过度使用严刑峻法,在恢复了唐朝就已废弃不用的墨面文身、剁指、刖足、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等残害身体的酷刑之外,还任意添设各种新刑如剥皮实草、锁项沉江等,严酷的惩罚使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人人自危。由于惩处过于严酷,从洪武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就遭到贬黜或被杀头。甚至因杀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门无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还职”的办法,令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在公堂办公。

轰动一时的空印案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的数千名各级官员和计吏判处死刑。郭桓案中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许多大中地主破产。朱元璋在重典惩贪的同时,也有借以打击和杀戮开国功臣和元勋的目的,如借胡蓝案株连蔓引,将明朝功臣宿将屠戮殆尽。

当然,我们也应客观看到在明初严刑峻法是反贪惩贪必然的手段。朱元璋在惩贪过程中,坚持亲力亲为,除贪务尽,并且采用礼法并用,刚猛相济的多方措施,基本上改变了元末明初官场贪污腐败的坏习气,澄清了明初吏治。“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惊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放肆”“一时守令贯法洁己爱民??吏治澄清百余年”,充分说明了朱元璋整顿吏治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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