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4-03-02 20: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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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基本工作程序

1.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1.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1.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1.1.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1.1.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1.1.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1.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1.1.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1.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1.10结清监理费用。

1.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导读与应用

一、要点

发包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技术条款、招标图纸、已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书中的其他文件等)。 本条文规定的监理工作流程规定,只有结清监理费用,才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否则,可以延迟移交。目前部分水利工程中,存在发包人不及时支付监理费用的现象。为了促使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本条文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二、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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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主要工作方法

导读与应用

在施工监理阶段,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解决等7种。这7种监理方法的内涵及对应的条文见表1-1。

表1-1 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对比 序 号 1 2 3 4 5 6 7 工作方法 现场记录 发布文件 旁站监理 巡视检验 跟踪检验 平行检验 协调解决 内 容 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督促与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条文号 1.2.1 1.2.2 1.2.3 1.2.4 1.2.6 1.2.7 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1.2.5 1.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导读与应用

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也是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处理等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监理人员应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种情况做详细的现场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更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

本规范提供了用于现场记录的相关表格,包括由监理人填写的《监理巡视记录》(JL36)。

1.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导读与应用

指令文件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包括变更通知、施工暂停令、复工令、警告通知、整改通知等。

本规范提供了指令文件的相关表格。较为通用的表格包括由监理人填写的《监理通知》(JL06)、《批复表》(JL05)、《监理报告》(JL07)、《整改通知》(JL11)、《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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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书面指示》(JL9)、《警告通知》(JL10)。对于专用表格,将放在其他相关部分,例如变更通知则放入工程变更部分。

1.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导读与应用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是一种主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方法。通过旁站监理,可以达到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人、机械设备、材料、工法、环境。旁站监理对于控制质量及施工进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工程施工难度、复杂性及稳定程度,可采用全过程旁站监理、部分时间旁站监理两种具体方式。

本规范只规定了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需要实施旁站监理,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实施细则或在其他文件中应进一步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旁站监理。

本规范提供旁站监理的相关表格,即监理人填写的《旁站监理值班记录》(JL35)。 1.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导读与应用

巡视检验是监理人员对正在进行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他是针对施工中一般作业进行的经济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

监理人员应经常有目的地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巡视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法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6)已完成施工的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1.2.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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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应用

承包人的自检包括初检、复检、终检三道程序。监理机构应重点对承包人试验样品采用部位的选择、样品的采取及送达试验室等过程进行跟踪。尤其在发包人不愿意承担检验检测费用的情况下,跟踪检测更能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1.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检测结果。 导读与应用

平行检测是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活动。

监理机构实施平行检测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检测费用问题。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如果监理过程中需要实施平行检测,则由此所发生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如果发包人不愿意承担平行检测费用,监理机构可以不进行平行检测,可以改为跟踪检测,这是本规范所允许的。

1.2.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导读与应用

根据合同约定,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施工现场各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施工进度与资源供给的关系等。可见,协调是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重要方法。本条文规定,在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和方法。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标段之间的矛盾,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矛盾,以及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

1.3主要工作制度

导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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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采用的主要工作制度见表1-2。

表1-2 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对比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工作制度 内 容 条文 1.3.1 1.3.2 审核(审批)制度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 材料,设备检验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 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会议制度 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及会议纪要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工作报告制度 工程验收制度 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1.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导读与应用

所有技术文件均需要经过监理人审核、审批、核查后才能实施。对于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本规范一般用审批等字眼,而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如施工图纸等,本规范一般用审核、核查等字眼。在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文件核查、审核或审批的程序,并形成制度。但是监理人的审批、核查、审核等并不能减轻相对人(承包人、发包人等)应当承担的责任。

需要引起监理人重视的是,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生承包人或发包人对于技术文件进行调整的,监理人应当对于调整后的技术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审批、核查等,经过调整的技术文件才能付诸实施。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没有主动向监理人提交调整的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交,对于拒绝提交调整技术文件的,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施工等。

1.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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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应用

根据合同约定,所有需要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均应得到监理机构的认可。对于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作出不允许投入使用的决定,并按要求运离现场。对于可以考虑降级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和认可。

1.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导读与应用

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道工序完工后,首先由承包人进行“三检”(既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公司终检),经“三检”合格后报请监理人检验。因此,监理人应坚持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对于“三检”资料不完全的工序或“三检”不合格的工序应予以拒绝检验。

1.3.4工程质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导读与应用

工程计量、签发付款证书等是监理人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技术条款中关于计量与支付的约定,对于承包人申请支付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在计量工作中,监理人应分清支付工程量、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图纸工程量等区别,不应将它们混淆在一起。支付工程量与其他各种工程量之间的关系祥见本规范3.4.2(工程量)的导读与应用。

1.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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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导读与应用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非常重要。在该次会议上,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机构以及建设有关其他各方第一次正式会面,是各项工作合作的开始。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联合主持。

二、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定期召开的的会议,一般每周或每旬召开一次。监理例会是有关各方交流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监理机构应在会前准备会议议程,开会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做出会议纪要,并分发给有关各方。监理例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和上次例会以来议定的事项的完成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 (2)检查、总结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落实下一步的进度计划及其措施。 (3)检查工程质量状况,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商议解决有关需要议定的事项,例如工程变更、未定费率等。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三、协调会议

协调会议包括例会、专题会议等,是监理人了解工程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监理机构应明确各类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地点和内容,以及会议纪要的形成与送达程序。

四、会议纪要

关于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问题,在监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而导致不同的处理方法,为此,本规范规定:会议纪要仅为会议的原始记录之一,不具备约束力,不能作为文件执行 。因此,监理机构应特别注意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问题,既如果需要承包人执行会议纪要的内容,监理人应另行签发监理指示。

1.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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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状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导读与应用

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危及财产和生命等),应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根据发包人指示或依据上述文件,指令承包人采取防护、处理措施,将损失、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问题,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给予了监理人相应的权力。因此,监理人应正确、及时履行这项制度。

1.3.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

导读与应用

工作报告制度包括监理人向发包人呈送的监理报告、内部监理报告、监理人向验收部门呈送的监理报告。同时,广义的工作报告制度也包括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月进度报告等。

工作包括主要反映工程阶段进展、施工中发生的重要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出现的合同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支付结算情况等。工作报告是工作情况汇报、检查、通告、考核的重要方式,因此监理人应恰当地使用工作报告,为监理服务。

1.3.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导读与应用

合同项目或工程项目结束时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工程承包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二是需要明确工程项目能否交付使用。根据我国相关法法律、行政法规、水利工程规程、合同示范文本等,需要对合同项目或工程项目组织验收,并通过验收明确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通过合同项目验收,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义务的履行情况,例如承包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以合同项目验收为基础,确定照管合同项目义务的转移日期、保修期起算日期、退还保留金日期、退还履约担保日期等。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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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保修期算起日期是以合同项目验收为准,并非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作为保修期起算标准。监理人应在合同项目完成后,及时督促承包人提出合同项目验收申请,提请发包人及时组织合同项目验收。

合同项目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三种。 二、工程项目验收

通过工程项目验收,判断工程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规模、要求,是否满足投入使用的条件,可见工程项目验收并非针对合同,而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某一阶段。

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分布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四种,祥见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导读与应用

我国正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这一承发包模式,包括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处于试点阶段。但是目前主要承发包模式仍为设计与施工分离的承发包模式,表2-1为在设计、施工分离承发包模式下,监理机构、发包人、承包人各方的准备工作。

表2-1 各方重要准备工作 准备方 主要准备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 (1) (2) (3) (4) 设立组织机构; 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接受和收集并熟悉资料; 接受发包人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 (5) 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 (1) 配备人员;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 (4) 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 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承包人 (1) 岗前培训等; (2) 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 (3) 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 (4) 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 (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9

2.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2.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导读与应用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考虑有利于施工合同管理和目标控制,有利于监理决策和信息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发挥和人员的分工协作。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应符合权责相一致原则、精干高效原则、分工与协作统一原则、灵活性与适应性原则。

人员配备以能够满足监理需要为原则。在监理收费标准偏低、监理费用用途不明确的情况下,有些工程其监理人员数量难以真正到位,因此,人员配备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具体情况。

根据本规范的规定以及借鉴监理成功的经验,监理机构应对监理人员进行项目监理前的培训,聘请有关专家或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合同项目的监理内容、特点等进行专项培训。

2.1.2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导读与应用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监理机构应指定包括施工图纸、开工申请、计量、质量检验、变更、支付申请、验收等各类文件的核查、审核、审批程序和方法。

2.1.3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导读与应用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熟悉监理合同文件,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全面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并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处理和解决问题。

2.1.4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导读与应用

本规范明确了监理费的性质及其使用范围,即监理费用仅为监理工作报酬,不包括建立监理现场工作、生活、交通条件和平行检验所需的费用。因此,发包人应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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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图纸与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或不能施工的技术问题。

(6)对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方面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7)其他涉及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问题。

若核查或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图纸,通过发包人返回设计单位处理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由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批。

经核查或审批的图纸,应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监理工程师注册印鉴。 三、施工图纸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四、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施工图纸核查或审批的相关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施工图用图计划报告》(CB03)、提供图纸方填写的《设计文件签收表》(JL28)、监理人填写的《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JL29)和《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JL30)。

1.《施工图用图计划报告》(CB03)

承包人提交《施工图用图计划报告》(CB03)后,监理人需要另行签发审批意见。监理人需要填写《批复表》(JL05)。

2.《设计文件签收表》(JL28)

尽管该表列入监理人用表,实际上先由提供施工图纸一方:(发包人或承包人)填写《设计文件签收表》(JL28),由监理机构在本表上签署签收意见。 3.《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JL29)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经过核查后,监理工程师在该表中签署预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核查意见。 4.《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JL30)

经过核查的施工图纸,总监理工程师填写《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JL30),包括施工设计图纸名称、文图号、份数等,由承包人签收。

2.2.5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导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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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划分表报送要点

为了满足质量等级评定,合同项目开工前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由于监理人与质量监督机构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监理人应通过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划分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定。如果,发包人事先作出投权,则监理人也可以直接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定。

二、工程项目划分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JL31)。该表由监理机构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3.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3.1开工条件的控制

3.1.1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导读与应用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应把好开工关,对于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均不予以批准。对于下列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监理机构应给出“不予以批准开工”的指示。

(1)组织机构与人员,材料与施工设备,水、电、风、燃油,场内交通及其他附属 设施等准备不足。

(2)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未经审批。 (3)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 3.1.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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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埋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读与应用

一、合同项目开工条件监理要点

总监理工程师可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经过检查具备开工条件后,再签发开工令。

开工令一般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项目的第一次开工指令,其后其他内容的开工,可用开工通知、开仓证或批准开工申请的形式指示开工。 二、合同项目开工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有关合同项目开工的表格。包括监理人员填写的《进场通知》(JL0l)、承包人填写《合同项目开工申请》(CBl4)、监理人员填写《合同项目开工令》(JL02)。

1.《进场通知》(JL01)

根据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进场通知》(JL0l),以促使承包人尽快完成合同项目开工条件的准备工作。承包人签收《进场通知》(JL0l)。同时要求承包人尽快提交《合同项目开工申请》(CBl4)。 2.《合同项目开工申请》(CBl4)

承包人达到合同项目开工条件时,填写《合同项目开工申请》(CBl4),报送监理人。

3.《合同项目开工令》(JL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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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对于《合同项目开工申请》(CBl4)进行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JL02),承包人签收。据此,承包人从即日起可以按照施工计划安排开工。

合同项目开工令应确定此合同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

3.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

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一、分部工程开工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二、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有关分部工程开工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CB15)、监理人员填写《分部工程开工通知》(JL03)。 1.《分部工程开工申请》(CBl5)

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部工程开工前,填写《分部工程开工申请》(CBl5),报送监理人审批。

2.《分部工程开工通知》(JL03)

监理人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CB15)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JL03),并要求承包人签收。在《分部工程开工通知》(JL03)中应明确分部工程的开工日期。

3.1.4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导读与应用

单元工程开工程序比较简单,按本条款分两种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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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导读与应用

一、开仓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二、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有关混凝土开仓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CBl7)。

承包人在每一个混凝土仑次开工前,填写《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CBl7),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在本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3.2工程质量控制

导读与应用

工程质量控制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各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见表3-1。

表3-1 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序号 1 阶段 事前 内 容 (1)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 (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人,材,机,工法,环境; (4)工程设备; (5)施工控制网,原始地形图 (1)三检; (2)过程控制 (1)质量检验; (2)质量评定 条 文 3.2.1 3.2.2 3.2.3-3.2.7 3.2.6 3.2.8 3.2.10 3.2.10 3.2.11 3.2.12 2 3 事中 事后 3.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2.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2.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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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资金到位情况。 (4)了解大型设备的定货情况。 (5)了解工程保险情况。

二 施测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施测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施工放样报验单》(CBll),《联合测量通知单》(CBl2)和《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CBl3)。

1.《施工放样报验单》(CB11)

承包人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CBll),报送监理人核验。监理人经过核验后,由监理工程师在该表上签署核验意见。 2.《联合测量通知单》(CBl2)

承包人填写《联合测量通知单》(CBl2),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经过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包括:监理人员参与测量;监理人员不参与测量,要求承包人将测量结果报送他审核。

3.《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CBl3)

承包人填写《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CBl3),报送监理人核验。监理人经过核验后,由监理工程师在该表上签署核验意见。

3.2.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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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导读与应用 一、控制要点

施工过程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每一道工序质量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施工阶段总体质量,从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可见工序质量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基本环节,是现场质量控制的关键。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就是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人、设备、材料、工艺、环境、严格地做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的管理。

二、过程控制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控制要点

(1)关于重新检验。详见本规范3.2.6条的[导读与应用]。

(2)关于下一工序(单元工程)开工。根据合同约定,上一工序(单元工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单元工程)。

(3)旁站监理。对于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人应进行旁站监理。

(4)停工整改。对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情况,监理人应下指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 (5)拒绝检验。未经承包人自检或目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6)见证点和待检点。质量控制点分为见证点和待检点。对于见证点,监理人可以授权给承包人,即承包人在获得监理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检验,而承包人的这种检验认为是在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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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人现场人员管理工作程序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五、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六、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报审表》(CBl9)。

承包人报送《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报审表》(CBl9)给监理人。监理人经过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

3.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l.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万予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l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导读与应用

本条对监理机构的抽检方式和检测数量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选择抽检方式和增加检测数量。

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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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工程缺陷和不合格品,监理工程师需要进行各种必要的检验,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实施。 (二)质量检验按实施单位分类

(1)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抽样检验。 (2)第三方质量检验--质量监督检验。

(3)承包商的质量检验--内部自检,包括从原材料进货直至交工的全过程中的全部质量检验工作,它是质量把关的关键。 (三)质量检验的内容和方式 1现场监督、检查、巡视检验

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施工过程能始终处于监理的监控之下,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对违章操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切行为要及时纠正。 (1)旁站监理。用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中。

(2)巡视检查。一般情况下采用,例如:夜间施工、雨天施工、交接班施工、连续加班的施工、换人换岗的施工重点部位。

(3)平行检查。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可通过指定位置,指定项目、指定内容进行独立抽样检测,核定己完工序或进场材料数量。 2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检测和共同检测

(1)独立检测是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是对承包人自检结果的认可和否定。独立检测项目:工程的平面控制基础和基准标高、建筑物控制线和标高、建筑物墙后填土土料的检查、土料碾压、含水量以及压实度控制的抽检等;建筑物重要施工工序和隐蔽施工部位的检查。

(2)独立检验以外的项目实行与承包人共同的检验制度。承包人一切现场试验和检测实行见证取样 检测时必须有监理人员在场旁站、承包人对外委试验送样时,必须有监理人员同往。

(3)工序交接质量检验。工序交接质量检验工序施工中或上道工序完工即将转入下道工序时所进不于的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商内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进行工序交接质量检验,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能转入下道工序的原则。

(4)器材质量的检验。通过检验判定它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质量保证文件的要求。 (5)隐蔽工程验收检验。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是指将被其他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验收检验。如基础施工前对地基质量的检验;混凝土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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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前对钢筋、模板工程的质量检验 大型钢筋混凝土基础、结构浇筑前对钢筋、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层、模内清理情况的检验等 实践证明,坚持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是防止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后,要办理隐蔽工程检验签证手续,列入工程档案。施工承包商要认真处理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后,还需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并写明处理情况,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竣工验收检验。竣工验收检验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水平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它是对工程产品的整体性能进行全方位的一种检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承包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所有有关施工的质量技术资料(特别是重点部位)进行核查,并进行有关方面的试验,竣工验收检验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7)施工预先检验。施工预先检验是指工程在正式施工前所进行的质量检验。这种检验是防止工程发生差错,造成缺陷和不合格品出现的有力措施。例如,监理工程师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的复核,对预埋件留设位置的检验;对预制构件安装中构件位置、型号、支承长度和标高的检验等。 (四)按工程质量检验深度分类

(1)全数检验。对工程产品逐个、逐项、逐段、逐批进行全面检验。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质量十分不稳定的工序以及重要材料、进口材料等,为保证工程质量需采用全数检验。

(2)抽样检验。对工程产品抽取若干个、若干项、若干段、若干批进行检验。对一般工序、质量比较稳定的工序以及国产一般材料等,可以采用抽样检验。 (3)免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的部位、材料,可以不需要尽心检验。 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1.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

(1)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

(2)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2.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

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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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机构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除混凝土和土方外,检测数量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相关规范规程加以确定。

三、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工程质量检验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CB08)。

承包人报送《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CBl8)给监理人。监理人经过核验后,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核验意见。《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CBl8)应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

3.2.12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导读与应用

一、监理人主要工作

在工程质量评定中,监理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单元工程。承包人自评等级--监理复核。

(2)一般分部工程。承包人自评等级--监理复核--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备。 (3)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承包人自评等级--监理复核--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定。

(4)单位工程。承包人自评等级--监理复核--质量监督站审查核定。 (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提出建议等级验收委员会核定。

目前,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已经不进行优良等级的评定,这是方向和趋势。

二、工程质量评定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工程质量评定的表格主要包括:《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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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没有提供工程质量评定方面的表格,监理人应从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方面的规程获取相应的表格。

3.2.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导读与应用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4类。监理机构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事故。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般流程以及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事故报告单》(CB20)。

承包人报送《事故报告单》(CB20)给监理人。监理人经过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另行签署《批复表》(JL05)。

3.3 工程进度控制

3.3.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导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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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批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应由发包人编制。有些发包人对此缺乏了解,直接委托监理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由于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对象是整个工程项目,而监理人往往只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部分监理任务,这给监理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带来一些困难。因此,遇到此类情况,监理人应向发包人作出解释,希望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监理人可以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经发包人批准后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审核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供图计划及其他资源供应计划和控制工程项目进度的基础文件。

由于水利工程尤其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施工期较长,对来自外部的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比较敏感,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根据具体情况和进度检查结果,及时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

二、编制综合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某一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力争实现业主期望的工期、质量及造价目标。当前业主对工期要求日趋迫切,特别是水电站项目等更是如此。为了实现业主要求的合理工期目标,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一个详细、可行而又科学的综合进度控制计划。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较长,涉及到许多方面,又受环境、交通、气候、水电等因素影响,故对各分包、各工种插入的先后次序及相互问的搭接配合,各种成品、半成品、机电设备的订货到货时间等等都需要予以统筹安排,不然就会因为某个方面考虑不周,动作迟缓,而影响到整个项目。

综合进度计划就是把每个个体的活动统配在一个盘子里,它依据业主的工期要求,结合国家工期定额 施工程序和有关合同条件,综合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确定各有关工作的最佳起始时间和最终完成时间,合理分配使用空间和时间。以每个单项工作来保证整体。所以它对业主、设计、承包商、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允许有任何随意性。负责监督、协调、执行这个计划的是监理工程师。于是编制综合进度计划,仅算是监理的一项准备。这个计划就像一支动人的乐曲,它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协调各个乐手,同心协力地进行认真“演奏\,才会产生动人的效果。

凡有施工生产经验的人都知道,项目的综合进度计划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起统帅作用它是监理方案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我们把它单独在这里列为一节进行阐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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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非常重要。目的在于能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注意与重视。对于资金的时间效益,本书有关章节已经论及,\时间就是金钱\。可见施工工期对于业主是多么的具有意义。所以在保证质量。

三、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3.3.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承包人、设计单位参加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导读与应用

一、进度计划审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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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完全依照执行。若需调整,须报监理机构批准。

(2)当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两个以上标段时,监理机构应注意审查不同标段施工进度计划间的衔接关系。

(3)监理人尤其注意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低投入、高强度\现象。因为这种显现往往蕴涵着索赔,因此监理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承包人确实有能力完成,可以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果,承包人没有能力完成,则不应批准进度计划。

案例--某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工程,经过国际招标,选定A国的甲承包人中标,双方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标段的合同工期为30个月,承包人中标后编制了一份工期为20个月的实施性进度计划。监理人经过审核后批准了该进度计划。该合同实际工期为28个月,据此甲承包人以非承包人原因向发包人提出8个月的经济索赔(包括管理费、担保、保险等)、并索赔成功。

分析--事实上,甲承包人开工前编制的20个月实施性进度计划本身是不可行的,这是承包人为了未来索赔所采取的一种做法,因为根据合同约定、造成20个月不能完成的原因分为 :承包人原因和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此时承包人在工期控制方面仅有义务是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而不需要承担在20个月内保证完成合同的义务;承包人在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在20个月内没有完成合同,不但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还可以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因此,监理人应严格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实施性进度计划。

二、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表格。

(1)承包人填写《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CB02),并报送给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CB02)。监理人经过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另行签署《批复表》(JL05)。

[案例]--某合同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其中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为24个月。承包人中标签订合同后,合同项目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其工期为18个月。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项目实际完工时间为22个月,请问:承包人能否提出工期延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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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例应清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误期损害赔偿金的判断基准是什么?而是承包人索赔的判断基准是什么?

(1)误期损害赔偿金的判断基准。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即24个月。 (2)承包人索赔的判断基准。承包人编制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即18个月。可见,本案例中,承包人有权获得索赔。

3.3.3 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3.3.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导读与应用

一、实际施工进度检查要点

进度控制目的在于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当关键工作拖期,或非关键性工作的拖期影响了后序关键工作的按期开工,或工作的拖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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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其他施工项目的进展,有可能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时,应视为实质性偏离。

审批调整后施工进度计划的程序同本规范3.3.2条2款。

二、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的表格。

(1)承包人填写《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表》(CB24)、《延长工期申报表》(CB25),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在这两份表格上签收。

(2)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表》(CB24)、《延长工期申报表》(CB25)。监理人经过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另行签署《批复表》(JL05)。 3.3.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审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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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导读与应用

一、复工与停工控制要点

(1)针对目前监理人下达暂停施工停工令的尺度不尽一致,为此,本规范对此作出规定。监理人处理暂停施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发现文物、改变施工顺序等情况,监理人应视情况决定是否下停工令;二是对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等情况,监理人必须下达暂停施工令。

(2)对于发包人要求停工,但监理机构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但应与发包人充分协商。

(3)当发生了需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机构应立即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同时报发包人。 二、停工与复工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木规范提供了关于复工与停工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暂停施工申请报告》(CB21)、《暂停施工通知》(JLl7)、《复工申请》(CB22)、《复工通知(JL18)。

1.《暂停施工申请报告》(CB2l)

当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暂停施工时,承包人报送《暂停施工申请报告》(CB2l)给监理人。监理人在该表格上签收。监理人经过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另行签署《批复表》(JL05)。

2.《暂停施工通知》(JL17)

监理人认为需要承包人暂停施工,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暂停施工通知》(JL17),承包人签收。 3.《复工申请》(CB22)

承包人待导致暂停工程的停工因素已经消除,复工准备工作业已就绪等,向监理人报请《复工申请》(CB22),并附具备复工条件的情况说明。监理人签收。监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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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审核后,签发《复工通知》(JL18). 4.《复工通知》(JL18)

监理人认为具备条件复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复工通知》(JLl8)。承包人签收。

3.3.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导读与应用

发布赶工指示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以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发包人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调整工作时间,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追回拖延的或要求提前的施工进度。 如果赶工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费用事宜。 3.3.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导读与应用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通常情况下,月施工进度报告是工程月报的一个方面。因此,应将进度、投资、质量等作为一个整体编制,不应将进度孤立起来编制。

3.4 工程投资控制

3.4.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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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导读与应用

一、工程投资含义

本规范所称工程投资控制,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理。这样称呼主要考虑大家的习惯,因为这里所指投资仅仅为费用,与工程项目所指的投资存在本质区别。在可FIDIC合同条件中,称为费用控制,而不是投资控制。

二、工程投资控制流程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资金流计划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资金流计划申请表》(CB04)。承包人提交《资金流计划申报表》(CB04),监理人签收。经审核后,另行签发审核意见。 3.4.2工程计量: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导读与应用

一、工程量种类 1.设计(图纸)工程量

图纸工程量是指按设计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也就是按设计的几何轮廓尺寸计算出的工程量。例如,对于钻孔灌浆工程,图纸工程量就是按设计参数(孔距、排距、孔深等)求得的工程量。 2.施工超挖工程量

为保证建筑物安全,施工开挖一般都不允许欠挖。另外为了保证建筑物的设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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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施工超挖自然不可避免。 3.施工附加工程量

施工附加工程量是指为完成本项目必须增加的工程量。包括:小断面圆形隧洞为满足交通需要扩挖下部而增加的工程量;隧洞工程为满足交通、放炮的需要设置洞内错车道、避炮洞所增加的工程量;为固定钢筋网而增加的固定筋工程量。 4.施工超填工程量

施工超填工程量是指由于施工超挖量、施工附加量而相应增加的回填工程量。 5.施工损失量

施工损失量包括: 体积变化损失量;运输及操作损耗量;其他损耗量。 6.质量检查工程量

质量检查工程量包括:基础处理工程检查量其他检查工程量。 7.试验工程量

例如:在土石坝工程中,为取得石料场爆破参数所进行爆破试验而增加的工程量;为取得碾压参数所进行碾压试验而增加的工程量。 二、支付工程尺

支付工程量与上述各种工程量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根据目前各种工程计量规则(例如FIDIC计量规则、RICS计量规则,以及我国水利水电工程计量规划等)的规定,支付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工程量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大多数工程量计量规则均采用以设计 (设计)工程量为基础确定支付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但是,支付工程量不一定等于设计(图纸)工程量。因此,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对支付工程量进行计量。

[案例]--计算如图2-2所示的基坑开挖土方支付工程量。

[分析]--本例中,针对基础工程量,设计(图纸)工程量是明确的,但对于土方工程量,设计(图纸)工程量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计量方法有以下两种。

(l)按承包人实际开挖工程量计算支付工程量。如果这样进行计量,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承包人开挖量越大,支付工程量也越大;二是不能起到鼓励技术、管理水平先进承包人的作用。

(2)按照基础底部最大尺寸计算支付工程量(图中阴影部分),采用该计量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提到的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制定合同计量规则时,建议采用该种计量方法,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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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土方支付工程量

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核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导读与应用

一、工程计量要点

(1)未经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若施工合同未明确计量方法时,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计量。 二、工程计量程序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三、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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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提供了关于工程计量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工程计量报验单》(CB29)。

承包人提交《工程计量报验单》(CB29),监理人签收。经审核后,监理工程师在该表中签署核准意见。

3.4.3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E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导读与应用

监理人在审核付款单价及合价时,不应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中单价或合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错误\等进行判断。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监理人提出合同中的单价或合价不合理,甚至错误,要求监理人对其进行调整。此时,监理人应接合同中的费率予以支付。如果承包人提出调整,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予以调整,监理人据此支付。 3.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l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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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应用

一、预付款扣回金额计算公式:

R=A/(F2-F1)S*(C-F1S)

二、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预付款支付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工程预付款申报表》(CB09)、《材料预付款申报表》(CBl0)和监理人签发的《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JL04)。 1.《工程预付款申报表》(CB09)和《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JL04)

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报表》(CB09)监理人签收。经审核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JL04)。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应分两次支付,这两张表格均适用。

2.《材料预付款申报表》(CBl0)

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每月向承包人文付材料预付款。此时,承包人应填报《材料预付款申报表》(CBl0)。监理人经过审核后,总监理工程师在该表中签发经审核的材料预付款总额。材料预付款随当月与其他款项一并支付,见《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CB31附表1)。

3.4.5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己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旧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证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导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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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支付程序

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

二、填写表格

本规范提供了关于月支付的表格,包括承包人填写的《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CB31),以及承包人填写的附表《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CB31附表1)、《已完成工程量汇总表》(CB31附表2)、《合同单价项目月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3)、《合同合价项目月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4)、《合同新增项目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5)、《计日工项目支付明细表》(CB31附表6)、《计日工工程量月汇总表》(CB31附表6-1)、《索赔项目价款月支付汇总表》(CB31附表7);监理人填写的《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JL21)和《月支付审核汇总表》(JL21附表1)。 三、填表注意事项 1.新增项目

(1)附加工程(附加工作)。指原合同遗漏的、构成原合同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2)额外工程(额外工作)指原合同遗漏的、与原合同没有必然联系的工作内容。即这些工作内容不是构成原合同必不可少的。

对于附加工程,承包人有义务实施;对于额外工程,承包人没有合同义务去实施,不过,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本规范中,将附加工程(附加工作)和额外工程(额外工作)均列入工程变更范围,即按工程变更处理。

2.价格调整

(1)法规引起价格调整值。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以上(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均为调整范围,按照这一合同约定和国际惯例,其余情况不属于价格调整范围。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以下(不含)法规、规章发生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监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建议的处理方法:凡是承包人能够提供正式文件的,应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否则,不给调整。

(2)物价波动调整值。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由合同约定是否进行调整。因此,监理人应查阅合同,再决定调整与否。

3.计日工

计日工主要用于:零星、紧急的工作;附加工作。

4.材料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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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3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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