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妇申请领取

更新时间:2023-10-25 08: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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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夫妇申请领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须知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的表述及咨询意见,结合我省2011年的认定标准,现在提出我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的弃婴、照顾残疾儿童)

二、受理申请机构: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三、审批、发证机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需提供材料 (一)常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3、两张女方一寸免冠近照;

4、女方一周内孕检证明。属乡镇的由所在乡镇计生服务所检查出具,属县直单位的由县计生服务站检查出具;

5、夫妻双方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

6、张榜公示证明(夫妇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均要公示并写出证明,并到乡镇计生办加盖公章);

7、综合调查报告(主管部门或乡镇计生办拟写上报);

8、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原件收回注销。

(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夫妇中属独生子女的一方应提供的材料,双独夫妇只需提供任何一方的证明材料即可):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在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1)父母属县直各部门单位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父母属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会用印),经乡级(街道、乡、镇)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居(村)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计生办用印。

(3)父母一方属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证明格式附后)

(4)父母是再婚的,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3、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原件收回注销。 四、单独夫妇《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办证程序:

(一)领取表格。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

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夫妇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三)核实与张榜公布。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七天,核实无误、无举报意见的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报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计生办复核。

(四)乡级审批。夫妇双方将相关材料报女方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进行复核调查,写出综合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两人签字。对符合单独二孩规定的,由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五)县级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县直单位计生办或乡(镇)计生办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单独二孩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

(六)发证。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县直单位计生办或乡镇计生办。由计生办经办人员领取证件原件并发放到申请人本人。

五、《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2z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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