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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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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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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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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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市财政局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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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支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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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结合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级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附件二)编制。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到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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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项目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编制《市级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批复下达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电子信息,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项级科目填写,专项支出按项目和科目填写。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三),经市财政局加盖印章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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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单位;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四),加盖印章后,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发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或退款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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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二个工作日)分预算内、外资金,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按规定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的资金实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7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八),分别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各基层预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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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并做为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记账依据。

第四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分预算内、外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核对。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为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代理银行对账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第二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录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电子信息,并按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规定提供相关支付依据,送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代理银行根据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过后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九)电子信息与预算单位结算凭证相关信息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清算后打印回单退单位做为记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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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不得无故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现金支付的主要内容是: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煤气、电费、水费等费用的,可以应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予以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与收款单位及零余额帐户开户行签订三方协议。代理银行接到三方协议规定的业务划款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的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三方协议须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试点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退回的,可以退回该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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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由试点单位退回的,试点单位须将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的,由代理银行分预算内、外资金直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月(日、旬)报表》(附件十)。支出日报按基层预算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单位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四十八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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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帐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帐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

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

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库〔2003〕126号)等有关规定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章 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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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实施;

(二)审核、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监督预算单位按预算、按程序、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使用资金;

(三)审核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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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批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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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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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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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六十四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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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2q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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