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级会计师.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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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

目录

第一章财务战略 (2)

一、财务战略目标 (2)

二、财务战略规划 (5)

三、财务战略实施 (7)

第二章企业并购 (9)

一、企业并购的动因与作用 (9)

二、企业并购的类型 (10)

三、企业并购的流程 (12)

四、并购融资与支付对价 (17)

五、并购后整合 (19)

六、企业并购会计 (20)

第三章股权激励 (29)

一、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29)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30)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 (34)

四、股权激励会计 (36)

第四章套期保值 (41)

一、套期保值的本质与作用 (41)

二、套期保值的原则与方式 (41)

三、套期保值的实际运作 (42)

四、套期保值会计 (45)

第五章金融资产转移 (48)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和作用 (48)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 (49)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53)

第六章业绩评价与价值管理 (56)

一、业绩评价与价值管理的作用 (56)

二、业绩评价与价值管理的方法 (57)

三、改进价值管理的效果与途径 (64)

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 (66)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与要素 (66)

二、企业层面控制 (71)

三、业务层面控制 (75)

四、内部控制评价 (87)

五、内部控制审计 (96)

第八章预算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100)

一、部门预算管理 (100)

二、国库集中收付与政府采购制度 (108)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12)

四、预算会计与政府会计改革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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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财务战略

一、财务战略目标

(一)发展战略与财务战略

发展战略是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财务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子系统,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制定并实施的中长期目标和战略规划。

1.发展战略的作用与制定

企业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具有以下作用:(1)发展战略可以为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明确发展方向;(2)发展战略是企业执行层行动的指南,可以有效避免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迷失方向,盲目决策,浪费资源,丧失发展机会;(3)发展战略是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最高目标,有助于企业强化风险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

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的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分为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两个层次。企业发展目标作为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准绳,通常包括盈利能力、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地位、技术领先程度、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客户服务、社会责任等。发展目标应当突出主业,不应过于激进,或盲目追逐市场热点,不能脱离企业实际,否则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或经营失败。与此同时,发展目标也不能过于保守,否则会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在确定发展目标后,就要编制战略规划,在战略规划中明确企业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制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达到发展目标必经的实施路径。

2.财务战略的特征与内容

财务战略作为发展战略的子系统,它既是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其独特性。企业应当通过加强财务战略管理来促进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企业财务战略的特征包括:(1)从属性。财务战略应体现企业整体战略的要求,为其筹集到适度的资金并有效合理投放,以实现企业整体战略。(2)系统性。财务战略应当始终保持与企业其他战略之间的动态联系,并努力使财务战略能够支持其他子战略。(3)指导性。财务战略应对企业资金运筹进行总体谋划,规定企业资金运筹的总方向、总方针、总目标等重大财务问题。财务战略一经制订便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成为企业所有财务活动的行动指南。(4)艰巨性。在企业所有战略管理系统中,财务战略的制订与实施较企业整体战略下的其他子战略而言,往往更为复杂与艰巨,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固定化”特性,即资金一经投入使用后,其使用方向与规模在较短时期内很难予以调整。再加上企业筹资与投资往往需要借助于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复杂多变,增加了财务战略制订与实施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企业财务战略的内容应当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确定,主要包括筹资战略、投资战略、收益分配战略和并购战略等。

(1)筹资战略。筹资战略是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适应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包括投资战略)的要求,对企业的筹资目标、原则、结构、渠道与方式等重大问题进行长期的、系统的谋划。筹资应遵循低成本原则、稳定性原则、可得性原则、提高竞争力原则等。企业应当根据战略需求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对筹资进行合理配置,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最佳组合,以构筑既体现战略要求又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筹资战略。

(2)投资战略。投资战略主要解决战略期间内投资的目标、原则、规模、方式等重大问题。在企业投资战略设计中,需要明确其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等。其中,投资目标包括收益性目标、发展性目标和公益性目标等,收益性目标通常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则是企业投资战略的直接目标,而公益性目标则在近年来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并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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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形象。投资原则包括集中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权变性原则和协同性原则等。集中性原则要求企业把有限资金集中投放到最需要的项目上;适度性原则要求企业投资要适时适量,风险可控;权变性原则要求企业投资要灵活,要随着环境的变化对投资战略做出及时调整,做到主动适应变化,而不刻板投资;协同性原则要求按照合理的比例将资金配置于不同的生产要素上,以获得整体上的收益。企业还需要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等做出恰当安排,确保投资规模与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投资方式与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相协调。

(3)收益分配战略。从广义来讲,企业的收益需要在其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包括债权人、企业员工、国家与股东等。然而前三者对收益的分配大都比较固定,只有股东对收益的分配富有弹性,所以股利分配战略成为收益分配战略的重点。股利分配战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股利战略目标、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重大问题。从战略管理角度,股利分配战略目标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保障股东权益;稳定股价,保证公司股价在较长时期内基本稳定。公司应根据股利分配战略目标的要求,通过制定恰当的股利分配政策来确定其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重大方针政策问题。

(4)并购战略。企业实施并购战略通常可以达到快速实现战略和经营目标、扩大市场份额、补充或获得资源与能力、获得协同效应等目的。在实施并购战略时,企业要合理评估并购战略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难以对目标企业进行正确预测与评估、达致协同效应的条件过高、需要承接一些不需要或者不必要的附属业务、并购义务过重等,为此企业在实施并购战略时应当充分评估目标企业的情况,合理估计并购价格,制定合适的并购方式和策略,以确保并购后的整合能够成功,协同效应能够实现,从而为企业整体战略的实施奠定基础。

(二)财务战略目标的作用与内容

财务战略目标的作用是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财务管理与决策的发展方向、指导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它是做好财务战略规划、制定财务战略并组织实施的前提。

财务战略目标通常有持续盈利能力目标、长期现金流量现值目标、企业可持续成长目标、经济增加值最大化目标等。财务战略目标既从属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也从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通常来讲,财务管理目标包括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财务战略目标是财务管理目标的具体化,而且更加侧重于长远目标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持续盈利能力目标

创立企业的主要目的是盈利,盈利是反映一个企业综合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持续盈利能力目标要求企业把持续获利作为其财务战略的目标,企业赚取的利润越多,就表明企业财富增加得越多,就越接近企业的发展目标。

持续盈利能力目标的优点是:(1)盈利能力的计算有会计核算为基础,比较容易量化和验证,也相对比较可靠;(2)指标直观,比较容易考核;(3)将盈利目标及其可持续性融为一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或者片面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

持续盈利能力目标的缺点是:(1)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本成本,容易导致盈利指标虚高,业绩反映不实;(2)没有考虑所获得利润和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企业通过不断追加投资以获取持续盈利,和企业在资本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现有资本利用效率以达到持续盈利目的是不同的,但是持续盈利能力财务战略目标在这一点上并不清晰;(3)没有考虑获得的利润所承担的风险,比如,实现的销售利润所形成的应收账款的收账风险,获得的投资收益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等。

2.长期现金流量现值目标

在长期现金流量现值目标下,企业财务战略决策者的工作核心是有效管理现金流量,其财务战略目标是促使归属于企业所有者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最大化。企业的长期所有者不仅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更关心企业长期净现金流量,因此,长期现金流量越充裕,表明企业财务实力越强,所有者的真实回报就越高。

长期现金流量现值目标的优点是:(1)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资本成本,使业绩目标更加客观合理;(2)考虑了收账风险等,可以有效避免财务目标偏重于会计利润,降低资金风险;(3)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协调企业管理层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长期现金流量现值目标的缺点是:(1)未来现金流量的可控性和预测性相对较差,影响该财务战略目标的可操作性;(2)容易导致企业为了追逐现金最大化而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效率;(3)该目标有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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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与企业的生产目标、销售目标、成本目标等相协调,从而影响容易出现与实务的脱节。

3.企业可持续成长目标

企业可持续成长目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比管理效益和效率更为重要,企业财务战略的基本目标应当是追求企业的可持续成长。成长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追求成长是财务战略管理者精神本质的体现。从财务角度看,企业的成长性是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前提,是维持长期现金流量的基础,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本保证,成长能力往往成为财务能力体系中最为核心的能力。

企业可持续成长目标的优点是:(1)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最切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要求;(2)能够有效解决企业长期协调发展问题,避免单一财务指标目标的局限性。

企业可持续成长目标的缺点是:(1)在财务上较难量化,目标过于笼统,容易与具体财务目标和活动相脱节;(2)受经济不确定性和经济周期、产业周期及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要始终保持可持续成长有很大挑战性。

4.经济增加值最大化目标

现代企业战略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建立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战略财务管理体系。价值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工具,它既可以用来推动价值创造的观念,并深入到公司各个管理层和一线职工中,又与企业资本提供者(包括企业股东和债权人)要求比资本投资成本更高收益的目标相一致。经济增加值最大化目标可以满足价值管理的要求,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经济增加值(EV A)是企业投资资本收益超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部分的价值,或者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折现后的现值大于零的部分。其计算过程如下:经济增加值=(投资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投资资本总额

其中投资资本总额等于企业计算期所有者权益和有息负债总额的平均数,有息负债一般仅指有息长期负债;投资资本收益率是企业息前税后利润除以投资资本总额后的比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根据各项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和各个别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经济增加值最大化目标的优点是:(1)考虑了资本投入与产出效益;(2)考虑了资本成本的影响,有助于控制财务风险;(3)有助于企业实施科学的价值管理和业绩衡量。

经济增加值最大化目标的缺点是:(1)对于长期现金流量缺乏考虑。(2)有关资本成本的预测和参数的取得有一定难度。

(三)财务战略目标选择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正逐步转向价值创造和以价值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因此,在现代经济环境下,财务战略目标的选择应当以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设计企业业绩的衡量指标体系和具体的发展目标。在传统的业绩衡量标准中,产量和市场份额等指标在提供财务业绩信息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有可能出现在亏损的情况下还增加产量和市场份额的情形,从而不能及时反映出企业价值已遭受损害的情况。其中,产值、销售收入及其增长指标,忽视了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会计净利润、每股收益指标只注重账面利润,忽视了资本成本等。

在价值管理理念下,企业可以设计一套以价值为基础的财务和非财务业绩衡量指标体系,作为管理层实现其战略目标而应当完成的指标。这些指标衡量的目标与价值管理战略目标一致,并可以对传统的业绩衡量指标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关键性的非财务业绩衡量指标主要包括设备利用率、生产周期、交货成本及其时间、应收应付款项周转率、单位产品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废品率等。关键性的财务业绩衡量指标见下表。具体可以以经济增加值最大化为核心,再辅以长期盈利能力、长期现金流量现值等目标。(四)不同发展阶段的财务战略

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控制企业的总体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高的战略会使企业的总体风险处于很高的位置,增加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从而会使企业的评估等级降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低的战略尽管可以控制企业的总体风险,使企业的总体风险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但企业价值在股市上往往被低估,很容易受到“猎食者”的关注或者被敌意收购。企业管理当局往往使企业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作反向搭配,使财务风险服务于经营风险。为了控制企业的总体风险,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应当运用不同的财务战略。

1.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创立期,由于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经营风险往往很高。对大多数企业来说,这时的经营风险控制比财务风险控制控制更为重要。因为再好的融资方案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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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代替企业的经营战略使企业取得成功,如果企业的基本业务经营不好,那么最好的融资方案也仅仅是延缓它的灭亡而已。因此,在创立期,企业的融资来源一般是低风险的权益资本。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发售股票方式吸引风险投资者进行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实收资本进行融资。这时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大,内部积累一般满足不了资金缺口,股利政策基本偏向于低股利甚至是零股利政策。风险投资者承担巨大风险所要求的回报主要来源于股价的上涨所带来的未来出售股票的收益。

2.在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产品试制成功,销售规模将快速增长,企业的经营风险有所降低,公司战略应当调整到营销管理上来。此时的企业仍然有很大的资金需求。不同的是,这时的企业的经营风险已经大大降低,可以进行一定的负债融资。由于这一阶段的企业的评估等级有所建立,为了获取低成本和高弹性的资金,企业可以采取发行诸如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在此阶段,企业也开始产生现金流入,可以提高股利分配水平以吸引新的投资者。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是新进入的投资者所注入的资金和少量负债所筹集的资金,资产负债率开始升高,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此外,公司的光明前景还驱动着股票价格上涨。

3.在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期,企业战略出现重大调整,由以前的关注市场和市场份额转移到关注盈利能力和获取利润上来。这时,企业的经营风险很小,也产生了大量的现金流,同时企业的再投资机会变得狭窄,资金需求降低。企业开始大量利用负债进行筹资,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进行合理避税,因而资产负债率变高。由于再投资的机会减少,企业很难找到能够满足股东原先要求的预期报酬率的投资项目,所以企业会提高股利支付率,把富余的资金分配给股东,以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此时,股票价格趋于平稳。

4.在企业生命周期的衰退期,企业逐渐从行业中退出,销售业绩开始下滑,高额的固定成本使得企业很快陷入亏损的境地,因而公司的财务战略应当转向考虑使用短期资金上来。在此阶段,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借款,以进行合理避税,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利润。在衰退期,企业慢慢地濒临倒闭,现金净流量减少,所产生的利润基本上都会通过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

二、财务战略规划

(一)财务战略规划的作用

财务战略规划是根据企业确立的财务战略目标对企业未来发展所作的谋划。企业应当在全面评估当前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分析与既定财务战略目标之间的差距,然后指出企业为达到目标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财务战略规划是企业组织实施财务战略的重要基础,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财务战略规划通常需要根据未来发展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比如在最差情形、一般情形和最好情形下,对企业财务发展态势做出估计和假设,从而做出相应的财务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财务战略规划通常需要明确企业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计划与企业可行的融资方案选择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强化资产负债匹配及其管理,提高企业营运能力。

3.财务战略规划通常需要针对意外事件的出现应当采取的举措和对策做出规划,从而尽可能避免企业财务业绩的大起大落,有利于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平稳发展。

(二)财务战略规划的基础

企业财务战略规划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因地制宜、随机应变的原则,即针对不同企业因其规模、产业分布、产品类别、营销模式、国际化程度等的不同而应有所不同,从而确保财务战略规划的长期性、综合性和针对性。为确保财务战略规划的高质量,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营业额(销售额)预测

所有财务战略规划都要求进行营业额(销售额)预测。基于未来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企业应当根据未来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产品或者业务发展规划、有关市场供求状况等做好营业额(销售额)的预测。2.试算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战略目标和营业额(销售额)预测等,编制试算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从而为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和投融资安排奠定基础。

3.资产需要量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战略规划要求,确定计划的资本性支出和净营运资本支出,从而确定企业为实现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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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4.筹资需要量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战略规划要求尤其是资产需要量,确定所需要资金总额、资本结构、筹资方式和相应的筹资安排等。

5.追加变量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战略规划要求做好追加变量的预计工作。比如企业在进行财务规划时,预计营业额(销售额)和成本费用按照某个比例增长,预计资产和负债按照另一个比例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增加其他变量(如发行在外的股票增长率等)来加以协调,这个变量就是追加变量。在某些情况下,追加变量的预测是做好资产需要量、筹资需要量的预计和有关报表的试算平衡所必不可少的。

6.经济指标假设

企业应当明确在整个计划期间里所处的经济环境,并据此做出相应的有关经济指标假设。

(三)财务战略规划的内容

财务战略规划的内容包括投资战略规划、筹资战略规划、财务发展规划、资本结构规划、研究与开发规划等。其中最核心的是投资战略规划和筹资战略规划。

1.投资战略规划

企业广义的投资战略包括直接投资战略和间接投资战略,投资战略规划需要做好这两方面的战略规划。(1)直接投资战略规划

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为直接进行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而在土地、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的投资。它通常与实物投资相联系。直接投资战略规划需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和资产需要量预测为基础进行,继而确定企业需要直接投资的时间、规模、类别以及相关资产的产出量、盈利能力等,以满足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需要。

(2)间接投资战略规划

间接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购买证券、融出资金或者发放贷款等方式将资本投入到其他企业,其他企业进而再将资本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的投资。间接投资通常为证券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股利或者利息,实现资本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间接投资战略规划的核心是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确定投资的时机、金额、期限等,尤其是投资策略的选择和投资组合规划。按照现代投资理论,组合投资是企业降低风险、科学投资的最佳选择,即企业并不只是投资一种证券(或者一种金融资产),而是寻求多种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组合的最优投资策略,以寻求在风险既定情况下投资收益最高,或者在投资收益一定情况下风险最小的投资策略。间接投资组合战略规划通常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战略规划、股票投资组合战略规划和混合投资组合战略规划等。

①债券投资组合战略规划

债券投资组合战略规划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投资者对债券市场效率的看法和投资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据此,债券投资组合战略规划通常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类,当投资者认为市场是有效的,就会选择消极的投资组合策略;当投资者认为市场是无效的或者效率较低的,就会选择积极的投资组合策略,以获取无效率或低效率市场带来的额外收益。积极策略的重点是预期影响资产表现的因素,而消极策略则较少用到预期。

②股票投资组合战略规划

在任何股票市场上,股票通常都可以分为四种类别:一是高价值型;二是高增长型;三是低价值型;四是低增长型。作为价值管理型企业,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无疑将追逐高价值型和高增长型股票或者是两者的组合。而衡量股票投资价值及其成长性的指标通常有市盈率(每股股价/每股收益,即P/E)和市净率(每股股价/每股账面净资产,即P/B),一般认为,较高的企业收益及其增长率将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及其成长性,假设市盈率或者市净率不变,如果被投资企业收益增长或者净资产增加,就表明股票价值将上升,因此,对于高价值型或者高增长型股票投资者来讲,将非常关注企业收益和净资产的成长性。

价值型股票投资通常可以分为低市盈率型、反向型和收益型等,对于低市盈率型股票投资,企业通常集中关注每股收益指标并投资于市盈率相对较低的股票;对于反向型股票投资,企业通常集中关注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并投资于市净率相对较低的股票;对于收益型股票投资,企业通常集中关注周期性公司股票,投资那些当前收益很小甚至亏损但未来投资收益前景看好的股票,以谋求获取股票投资的差额回报。增长型股票投资通常可以分为持续增长型和收益加速增长型等,对于持续增长型股票投资,企业通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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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注并购买收益具有稳定持续增长特点的公司股票,但不一定是业绩突然有爆发性增长的公司股票;对于收益加速增长型股票投资,企业通常集中关注并购买具有收益加速增长预期的公司股票。

企业也可以根据风险管理水平和对市场的合理估计,兼顾价值型股票投资和增长型股票投资,做好混合股票投资规划。

将股票划入不同投资风格种类的方法通常叫做风格分类体系。假定仅采用市净率这一标准将股票划分为价值型和增长型,可按顺序采取如下步骤进行:选择股票范围;计算选择范围内所有股票的总市值;计算范围内每只股票的市净率;将股票按照从最低市净率到最高市净率进行分类;从低市净率到高市净率股票计算累积的市场资本化比率;选择市净率最低的股票,直到第2步计算的总市值达到50%为止;将第6步找到的股票定为价值型股票;将范围内剩余的股票划归为增长型股票。

在实务中,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市盈率等其他变量作为分类标准,或者可以在价值型股票和增长型股票之间再增加中间型股票的类别等。

③混合投资组合战略规划

混合投资组合战略规划是根据企业风险偏好情况和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将债券品种和股票品种组合在一起进行投资的战略规划。

2.筹资战略规划

筹资战略规划主要解决筹集资金如何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的需要以及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方式的选择及其结构比率的确定等规划问题。企业在进行筹资战略规划时,要根据最优资本结构的要求,合理权衡负债筹资比率和权益筹资比率。一般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取财务杠杆利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将会选择采用负债融资,但如果企业财务风险较大,负债资本成本较高,企业通常选择增发股票等权益融资较为合适。

企业在具体进行筹资战略规划并选择筹资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持财务的灵活性和筹资决策对股票价格及企业价值的影响。具体来讲,企业筹资战略规划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快速增长和保守筹资战略规划

对于快速增长型企业,创造价值最好的方法是新增投资,而不是可能伴随着负债筹资的税收减免所带来的杠杆效应。因此,最恰当的筹资策略是那种最能促进增长的策略。在选择筹资工具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①维持一个保守的财务杠杆比率,它具有可以保证企业持续进入金融市场的充足借贷能力;

②采取一个恰当的、能够让企业从内部为企业绝大部分增长提供资金的股利支付比率;

③把现金、短期投资和未使用的借贷能力用作暂时的流动性缓冲品,以便于在那些投资需要超过内部资金来源的年份里能够提供资金;

④如果非得用外部筹资的话,那么选择举债的方式,除非由此导致的财务杠杆比率威胁到财务灵活性和稳健性;

⑤当上述方法都行不通时,采用增发股票筹资或者减缓增长。

(2)低增长和积极筹资战略规划

对于低增长型企业,通常没有足够好的投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利用负债筹资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动机,企业可以利用良好的经营现金尽可能多地接入资金,并进而利用这些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从而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一筹资战略规划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方法通常包括:

①通过负债筹资增加利息支出获取相应的所得税利益,从而增进股东财富;

②股票回购一项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从而推高股价;

③在财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高财务杠杆比率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激励动机,促进其创造足够的利润以支付高额利息。

三、财务战略实施

(一)财务战略实施的组织

财务战略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相关人员,做好财务战略实施的组织工作是财务战略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1.财务战略实施的组织结构影响因素

财务战略实施的组织结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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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

(2)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

(3)企业所采用的技术。

(4)企业人员和文化。

2.财务战略实施的组织结构类型

财务战略实施的组织结构类型主要包括创业型组织结构、职能制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等。(1)创业型组织结构

创业型组织结构是多数小型企业的标准组织结构模式。在这种组织方式下,企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若干下属实施直接财务控制,并由下属执行一系列财务及相关工作任务。

(2)职能制组织结构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组织结构中的典型模式。在这种组织方式下,企业不同部门有不同的业务职能,在统一的财务战略目标和规划下,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的营销和推广;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客户所需产品;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控制财务活动等,有关财务战略的具体目标和措施需要细化和落实到具体的业务部门中。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主要适用于有多个产品线或者消费者市场区位不同需要跨区经营的企业。在这种组织方式下,企业需要按照产品、服务、市场或者地区定义出不同的事业部,然后把财务战略目标、任务和规划要求细分到各个事业部,由事业部负责运营、协调、控制等工作,并以事业部为基础进行财务和非财务的考核。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根据多元化管理需要,还有战略业务单位组织结构、矩阵组织结构、控股企业/控股集团组织结构等。

(二)财务战略的实施与监控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战略,制定年度财务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财务战略分解、落实到产销水平、资产负债规模、收入及利润增长幅度、投融资安排、投资回报要求等各个方面,确保财务战略的有效实施。企业需要做好财务战略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财务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企业财务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需要加强对财务战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财务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内部报告;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行业状况、不可抗力、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财务战略做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财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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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是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包括兼并和收购。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表现为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其他企业的活动。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对被并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被并企业的控制权。收购与兼并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收购的情况下,交易完成后被收购的企业即目标企业不会丧失其法人资格。

一、企业并购的动因与作用

(一)企业并购的动因

企业从事并购交易,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发展动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企业既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发展,两者相比,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

(1)并购可以让企业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处于动态的环境之中,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竞争对手也在谋求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时机,尽可能抢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取有利的地位。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投资的方式,将会受到项目的建设周期、资源的获取以及配置方面的限制,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速度。通过并购的方式,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规模做大,实现规模扩张,提高竞争能力,将竞争对手击败。尤其是在进入新行业的情况下,通过并购可以取得原材料、销售渠道、声誉等方面的优势,在行业内迅速处于领先地位。

(2)并购可以突破进入避垒和规模的限制,迅速实现发展。企业进入一个新的行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壁垒,包括:资金、技术、渠道、顾客、经验等,这些壁垒不仅增加了企业进入某一行业的难度,而且提高了进入的成本和风险。如果企业采用并购的方式,先控制该行业的原有企业,则可以绕开这一系列的壁垒,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迅速进入某一行业。另外,有些行业具有规模限制,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必将导致新的企业进入后产生生产能力过剩,加剧行业竞争,产品价格也可能会迅速降低。如果需求不能相应提高,企业的进入将会破坏这一行业原有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某一行业,不会导致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扩张,从而使企业进入后有利可图。

(3)并购可以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往往也要考虑并购这一特殊途径。企业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建立国际生产网,在市场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可以抢占市场份额,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2.发挥协同效应

并购后两个企业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

(1)经营协同。企业购并后,原来企业的营销网络、营销活动可以进行合并,节约营销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可以迅速采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并购后,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还可以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管理协同。在并购活动中,如果收购方具有高效的管理资源并且过剩的时候,通过收购那些资产状况良好但仅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低绩效的企业,收购方高效的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绩效得以改善,双方效率均得到提高。

(3)财务协同。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对资金统一调度,增强企业资金的利用效果,管理机构和人员可以精简,使管理费用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节省管理费用。由于规模和实力的扩大,企业筹资能力可以大大增强,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此外,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如果被并购企业存在未抵补亏损,而收购企业每年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利润,收购企业可以低价获取亏损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其亏损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3.加强市场控制能力

在横向购并中,通过购并可以获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另外,由于减少了竞争对手,尤其是在市场竞争者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取原材料,以更高的价格向市场出售产品,从而扩大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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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证券市场中公司股票的市价总额应当等同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但是由于环境的影响、信息对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价值可能被低估。如果企业认为,并购后可以比被并购企业原来的经营者管理的更好,则收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并通过改善其经营管理后重新出售,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收益。

5.降低经营风险

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需要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多元化经营。多元化经营既可以通过企业并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内部的成长而达成,但通过并购其他企业,收购方可以迅速实现多元化经营,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实现综合收益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的作用

1.通过企业并购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通过企业兼并,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朝阳产业的企业并购夕阳产业的企业,淘汰一些效益差、管理落后、从事长线产品生产的企业,发展一些效益好、管理先进、从事短线产品和新兴产品生产、有技术、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促使资金从衰落的行业流入新兴的行业,使生产要素得到了充分流动,加快了资本退出传统产业的步伐,加速了资本的积累过程,增强了优势企业的实力,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同时,在客观上促进了行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2.通过企业并购促进资产流动、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并购是将企业作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的综合体推向市场,这些资源基本属于存量资产的范围,这些存量资产一旦推向市场,在全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内优化组合,沉淀的资产就会焕发活力。通常情况下,两家企业经过并购后的总体效益大于两个独立企业的经济效益之和。同一行业的两家企业并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因为可以减少管理人员从而减少单位产品的成本;一个企业可以利用另一个企业的研究成果,以节省研究工作费用;在市场营销上,还可以节省广告和推销费用;可以大宗采购,节省采购费用。不同行业的两家企业并购能增加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实现经营多样化,从而有可能减少企业的风险。另外,小企业常常资金短缺,容易破产,但企业并购后,由于两家企业的资金可以互相支援,发生财务困难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3.通过企业并购实现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增强企业竞争力

企业并购的过程就是生产要素及经济资源的重组过程,一方面能够促进经济资源向更高效益的领域转移,实现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另一方面能够使并购后的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增强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市场优势,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获利能力,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从而成倍壮大企业实力,快速发展成为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在行业产值、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从宏观上,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大企业在行业中的先导地位,集中优势开发新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4.通过企业并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领域。我国的国有经济存在分布广,行业、地域分布不合理的特点,造成了国有资产存量不合理、使用低效、大量闲置及流转不畅等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利用并购完成部分国有企业的退出和重新进入过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活力,实现传统产业收缩与新兴产业扩张同步、国有经济有目的地进入与退出同步,加速国有企业改革。5.通过企业并购促进文化融合与管理理念的提升

企业并购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对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生产要素、管理要素和文化要素进行一体化改组。具体包括:将并购以后的资产实行统一决策、统一调度、统一使用,将被并购企业的文化传统加以转型改组使之纳入并购企业的文化传统中,将并购以后企业的管理方式、组织结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重新组合,对并购企业实行统一的监督、控制、激励、约束,使并购后的企业成为一个运作协调、利益攸关的共同体。

二、企业并购的类型

企业并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划分

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可将上市公司并购划分为收购控股、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1.收购控股,是指并购后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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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收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些类并购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3.新设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解散,重新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这种并购在我国尚不多见。

(二)并购双方行业相关性划分

按照并购双方所处行业相关性,企业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质上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横向并购的优点在于:可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便于提高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便于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专业分工协作;便于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便于统一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等。

2.纵向并购,指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将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并购实质上是处于生产同一种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整合。纵向并购的优点在于:能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节约通用的设备费用等;可以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的配合,有利于协作化生产;可以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运输、仓储和能源消耗水平等。3.混合并购,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如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领域而对尚未渗透的地区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并购,或对生产和经营与本企业毫无关联度的企业进行的并购。混合并购包括:

(1)产品扩张性并购,即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间的并购;

(2)市场扩张性并购,即一个企业为了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其他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的并购;(3)纯粹的并购,即生产和经营彼此毫无关系的若干企业之间的并购。

混合并购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一个企业长期从事某个行业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另外,通过这种方式可使企业的技术、原材料等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按照被购企业意愿划分

按照并购是否取得被并购企业即目标企业同意,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

1.善意并购,是指收购方事先与目标企业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双方管理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并购的具体安排,在此基础上完成收购活动的一种并购。

2.敌意并购,是指收购方在收购目标企业时遭到目标企业抗拒但仍然强行收购,或者并购方事先没有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直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开出价格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一种并购行为。

(四)按并购的实现方式划分

按照并购的形式,企业并购可以分为间接收购、要约收购、二级市场收购、协议收购、股权拍卖收购等。1.间接收购,是指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大股东而获得对其最终控制权。这种收购方式相对简单。

2.要约收购,是指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价格收购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

3.二级市场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并实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4.协议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磋商商定并购的各种条件,达到并购目的。

5.股权拍卖收购,是指目标企业原股东所持股权因涉及债务诉讼等事项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收购方借机通过竞拍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五)按照并购支付的方式划分

按照并购支付的方式,企业并购可以分为现金购买式并购、承债式并购和股份交换式并购等。

1.现金购买式并购。现金购买式并购一般是指并购方筹集足够资金直接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或者通过支付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股票的方式达到获取控制权目的的并购方式。

2.承债式并购。承债式并购一般是指在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债务相当等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获得被并购方控制权的并购方式。

3.股份置换式并购。股份置换式并购一般是指收购方以自己发行的股份换取被并购方股份,或者通过换取被并购企业净资产达到获取被并购方控制权目的的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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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并购的流程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涉及很多经济、法律、政策等问题,并且不同性质企业的并购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并购行为、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

(一)企业并购的一般流程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为充分了解并购对象各方面情况,尽量减少和避免并购风险,并购方应当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并购对象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各项财产权利、各种债务文件、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等。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着手制定并购方案,针对并购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并购报告。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国有企业的重大并购活动或被并购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集体企业被并购,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并购报告获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购消息,并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关系人等利益相关方。

5.开展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情况。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清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债务合同的处理办法。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购交易的底价。

6.谈判签约。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明确双方在并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办理股(产)权转让。并购协议签订后,并购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审批手续,并报有关机构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应当及时申请法律公证,确保并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和资产移交,并向工商等部门办理过户、注销、变更等手续。

8.支付对价。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方应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将现金或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出价文件交付给被并购企业。

9.并购整合。并购活动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企业整合运营状况。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整合、经营业务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组织架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并购流程的特殊考虑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1.权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其他合法途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购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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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3.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方式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企业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财务顾问制度。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活跃企业并购市场、提高重组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购方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能够聘请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考虑

1.基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1)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5)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2.基本制度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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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据此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5)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的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6)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8)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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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10)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倍。

(11)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批与登记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等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等等。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放、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其中,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收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劵交易制度。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其中后两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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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其中,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有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2)申报文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上述3.审批与登记中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并购顾问报告;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3)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此处所指“特别规定”。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②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③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④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5.安全审查

(1)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①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②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向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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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包括: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③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④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⑤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

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4)其他要求。

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等等。

四、并购融资与支付对价

(一)并购融资

1.筹资渠道

从筹集资金的来源角度看,企业并购的筹资渠道可以分为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等。这一方式下,企业不必对外支付借款成本,风险很小,保密性好。

(2)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但

缺点在于资金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实务中,企业并购一般采用这种融资渠道。

2.筹资方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有多种筹资方式可以选择,在并购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

(1)权益融资。在权益性融资方式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作为对价或进行换股以实现并购。

①发行股票,即企业运用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将再融资(增发或配股)发行的股票作为合并对价进行支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其缺点是稀释股权。发行股票后如企业经营效率不能得到实质性提升,则会降低每股收益。

②换股并购,即以收购方本身的股票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交给被并购方或被并购方原有的股东。换股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使收购方避免大量现金短期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也使得收购一定程度上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但是,换股并购的弊端在于其会受到证券法规的严格限制,审批手续复杂,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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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融资

债务性融资。在债务性融资方式下,收购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筹措并购所需的资金,主要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

①并购贷款。向银行借款是传统的并购融资方式,其优点是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巨大,缺点是必须向银行公开自己的经营信息,并且在经营管理上一定程度上受到银行借款协议的限制。此外,要获得贷款一般都要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降低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②发行债券。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债券利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发行债券可以避免稀释股权,但其缺点是债券发行过多,会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再融资的成本。(3)混合性融资

混合性融资同时具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特点,最常用的混合性融资工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是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在企业并购中,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较不具备转换权的债券一般比较低,可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第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不同报酬率和不同转换价格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化为普通股后,债券本金即不需偿还,免除了企业还本的负担。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有以下缺点:第一,当债券到期时,如果企业股票价格高涨,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转换为股票,这就变相使企业蒙受财务损失。如果企业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持有人会要求退还本金,这不但增加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也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第二,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时,企业股权会被稀释。

②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发行方普通股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普通股股票的看涨期权。认股权证通常随企业的长期债券一起发行。认股权证的优点是,避免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立即成为普通股股东,从而延迟股权被稀释的时点,还可以延期支付股利,从而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股本基础。认股权的缺点在于:如果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时,股票价格高于认股权证约定的价格,会使企业遭受财务损失。

3.筹资成本分析

资金成本是指公司为取得并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其中包括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债权人的利息等。在并购筹资过程中,公司必须在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以使公司保持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保障良好的运营。一般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都是从多种来源筹集并购所需资金,各种资金的成本也不尽相同。为了估算全部融资的综合成本,需要对资金成本进行加权计算,其公式为:

公式中,K: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

Wi:第I种资金占筹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Ri:第I种资金的资金成本率

(二)支付对价

在企业并购中,支付对价是其中十分关键的一环。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不仅关系到并购能否成功,而且关系到并购双方的收益、企业权益结构的变化及财务安排。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特点与利弊,企业应以获得最佳并购效益为宗旨,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筹资渠道、筹资成本和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企业并购涉及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1.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是指收购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现金支付方式是最简单迅速的一种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而言,不必承担证券风险,交割简单明了。缺点是目标企业股东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而且也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对于收购方而言,现金支付是一项沉重的即时现金负担,要求其有足够的现金头寸和筹资能力,交易规模也常常受到筹资能力的制约。

2.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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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支付也称换股并购,指收购方按一定比例将目标企业的股权换成本公司的股权,目标企业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换股并购对于目标企业股东而言,可以推迟收益的计税时点,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同时也可分享收购方价值增值的好处。对收购方而言,不会挤占其日常营运资金,比现金支付成本要小许多。但换股并购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如稀释了原有股东的权益,每股收益可能发生不利变化,改变了公司的资本结构,稀释了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等。

3.混合并购支付

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除现金、股权外,还可能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承担的债务、划转的资产,或者表现为多种方式的组合。并购实务中,常见的支付对价组合包括:现金与股权的组合、现金和承担的债务的组合、现金与认股权证的组合、现金与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组合等。将多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如搭配得当,选择好各种融资工具的种类结构、期限结构以及价格结构,可以避免上述两种方式的缺点,既可使收购方避免支出更多现金,造成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也可以防止收购方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或发生控制权转移。

五、并购后整合

企业并购的目的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运营管理来谋求目标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通过一系列程序取得了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只是完成了并购目标的一半。在收购完成后,必须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使其与收购企业的整体战略、经营协调相一致、互相配合,具体包括:战略整合、业务整合、制度整合、组织人事整合和企业文化整合。

(一)战略整合

如果被并购的企业发展战略不能与收购企业的战略相配合、相互融合,那么两者之间很难发挥出战略的协同效应。只有在并购后对目标企业的战略进行整合,使其符合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这样才能使收购方与目标企业相互配合,使目标企业发挥出比以前更大的效应,促进整个企业的发展。因此,在并购以后,必须对整个企业的战略,规划目标企业在整个战略实现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然后对目标企业的战略进行调整,使整个企业中的各个业务单位之间形成一个相互关联、互相配合的战略体系。

(二)业务整合

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战略整合的基础上继续对其业务进行整合,根据其在整个业务体系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部分的关系,重新设置其经营业务,将一些与本单位战略不符的业务剥离给其他业务单位或者合并掉,将整个企业其他业务单位中的某些业务规划到被并购单位之中,通过整个运作体系的分工配合以提高协作、发挥规模效应和协作优势。相应的,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也应该重新进行配置,以适应业务整合后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制度整合

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并购后必须重视对目标企业的制度进行整合。如果目标企业原有的管理制度十分健全,收购方则不必加以修改,可以直接利用目标企业原有的管理制度,甚至可以将目标企业的管理制度引进到收购企业中,对收购企业的制度进行改进。如果目标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收购方的要求不相符,则收购方可以将自身的一些优良制度引进到目标企业之中,例如:存货控制、生产过程、销售分析等。通过对这种制度输出,对目标企业原有资源进行整合,使其发挥出更好的效益。对目标企业引入新制度时,必须详细调查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影响因素做出细致的分析之后,再制订出周密可行的策略和计划,为制度整合的成功奠定基础。

(四)组织整合

收购后,对目标企业的组织和人事应该根据对其战略、业务和制度的重新设置进行整合。根据并购后对目标企业职能的要求,设置相应的部门,安排适当的人员。一般在收购后,目标企业和收购方在财务、法律、研发等专业的部门和人员可以合并,从而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费用。如果并购后,双方的营销网络可以共享,则营销部门和人员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合并。通过组织和人事整合,可以使目标企业高效运作,发挥协同优势,使整个企业的运作系统互相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规模优势、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的效益。

(五)文化整合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企业文化影响着企业运作的各个方面。并购后,只有收购方与目标企业在文化上达到整合,才意味着双方真正的融合。对目标企业文化的整合,对于并购后整个企业能否真正协调运作有关键的影响。在对目标企业的文化整合过程中,应深入分析目标企业文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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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历史背景,判断其优缺点,分析其与收购方文化融合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吸收双方文化的优点,摈弃其缺点,从而形成一种优秀的,有利于企业发展战略实现的文化。

六、企业并购会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合并应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考虑。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含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不涉及到自集团外购入子公司或是向集团外其他企业出售子公司的情况,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是从合并方出发,确定合并方在合并日对于企业合并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合并方,是指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集团外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合并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发生前控制的资产、负债,在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仍在其控制之下,因此该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引起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

在确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时,应予注意的是,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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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合并方式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后取得对被合并方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并且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于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视同该主体一直存在产生的经营成果等。考虑有关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困难的,下列有关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并当期期末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同的,指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按以下规定,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合并利润表。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所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例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于20×7年3月31日,合并方当日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包括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20×7年1月1日至20×7年3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

为了帮助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构成,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合并方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下应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规定的编表原则,导致由于该项企业合并自被合并方在合并当期带入的损益情况。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原则相同。

(2)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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