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与轮辋的选择

更新时间:2023-09-18 22:53:02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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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120节:除客车之外的机动车辆的轮胎和轮辋选择

S1. 范围 本标准说明了轮胎和轮辋的选择要求以及轮辋的标志要求。

S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确保适用的车辆安装了足够尺寸和额定负载的轮

胎以及正确尺寸和类型的轮辋,来保证安全操作性能。

S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多用途客车、卡车、公共汽车、拖车和摩托车,和用

于这些车辆的轮辋,以及用于这些车辆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S4. 定义 法规和权威发布的准则和标准中定义的所有术语在本部分也适用。 轮辋底指的是祛除了所有可从轮辋上取下的分离或连续的轮缘、侧面

环、锁定环后剩余的轮辋部分。

轮辋指定尺寸指轮辋的直径和宽度。 轮辋直径指轮辋底的标称直径。

轮辋宽度指轮辋边缘之间的标称距离。

轮辋指定类型指行业内或厂家对轮辋指定的称号或代号。 上风舷指轮辋表面没有被膨胀的轮胎覆盖的范围。

S5. 要求

S5.1 轮胎和轮辋的选择

S5.1.1 除S5.1.3中说明的外,每个装配有用于公路的充气轮胎的车

辆,所装配的轮胎需满足571.109节(新充气轮胎)或571.119节(客车之外的车辆的新充气轮胎)的要求,所装配的轮辋需为轮胎厂家按照571.109节的S4.4或571.119节的S5.1列出的适用于这些轮胎的轮辋。但可装配满足571.129节(客车的新非充气轮胎)及其S8要求的非充气轮胎的车辆除外,装配有这种组件的车辆应满足本标准S5.3.3,S7和S9的要求。

S5.1.2 安装在一个车轴上的所有轮胎的最大额定负载的总和,不能小

于49 CFR 567部分要求的车辆证明标签上说明的车轴系统的车轴总重等级(GAWR),但如果车辆在3.2公里内可达到的速度小于等于80公里/小时,或在2英里内可达到速度小于等于50英里/小时,则除外。如果证明标签上对车轴系统有多个GAWR,则总数不得小于安装在轴上的轮胎的尺寸对应的GAWR。如果安装在轴上的轮胎的尺寸没有出现在证明标签上,则总数不得超过标签上的最小GAWR值。如果符合FMVSS NO.109的轮胎安装在多功能客车、卡车、公共汽车或拖车上,则在计算总数前轮胎的额定负载应除以1.10(即,当轮胎在推荐的冷膨胀压力下的负载运输能力除以1.10时,每个车轴上的轮胎的额定负载的总数,必须适合于GAWR)。

S5.1.3 卡车、公共汽车或拖车的购买者可要求在车辆生产的地方给车

辆安装购买者拥有的或租借的翻新轮胎或旧轮胎,来代替符合NO.119要求的轮胎,但最大额定负载的总和必须满足S5.1.2

1

的要求。此规定中的旧轮胎必须是最初生产出的符合NO.119标准的轮胎,以DOT标志为证。

S5.2 轮辋标志

每个轮辋或轮盘(单片车轮的厂家可选择)上应标志出本段(a)到(e)

段列出的信息,字母高度不小于3毫米,可压印或浮雕(厂家可选择),深度或高度不小于0.125毫米。(a)段到(c)段的信息应出现在上风舷处。如果是多片式结构的轮辋,则(a)-(e)段的信息应出现在轮辋底,并且(b)-(d)段的信息应同时出现在每个其它轮辋上。 (a)指示出公布的轮辋的标称直径来源处的名称,如下: (1)“T”表示轮胎和轮辋协会;

(2)“E”表示欧洲轮胎和轮辋技术机构;

(3)“J”表示日本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有限公司; (4)“D”表示德国工业标准; (5)“B”表示英国标准协会;

(6)“S”表示斯堪的纳维亚轮胎和轮辋组织; (7)“A”表示澳大利亚轮胎和轮辋协会;

(8)“N”表示NO.109中S4.4.1(a)或NO.119中S5.1(a)列举的

独立机构。

(b)轮辋尺寸,对于多片式轮辋为轮辋类型。如:20×5.50,或20×5.5。

(c)DOT标志,表示轮辋厂家证明此轮辋符合所有适用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d)可标识出轮辋厂家的名称、商标或符号。

(e)生产的月、日和年,或月和年,厂家可选择采用数字或符号表示,如“1976年9月4日”可表示为“90476”、“904 76”或“76 904”;“1976年9月”可表示为“976”、“9 76”或“76 9”。

(1) 选择用符号来表示生产日期的厂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NHTSA使用符号的所有厂家和商标所有者的全名和地址,以及符号的商标所有者的姓名和住址。通知中,应以叙述式报表的形式详细的解释符号是如何表示月、日和年或月和年的。描述中应包括实际尺寸大小的符号的图解,并显示和/或解释符号的组成部分当出现在轮辋或单片式车轮盘上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尺寸说明,以及它们将出现在轮辋或单片式轮盘上的什么位置。通知应在符号第一次使用前至少60个日历日前寄到NHTSA。通知应寄往:

Vehicle Safety Complianc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400 Seventh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590.

在此段中提交给NHTSA的所有信息都将被放入公众文档中。

(2) 车轮的厂家应向提出要求的每个人提供关于生产日期符号

的解释。

S5.3 标签信息

每辆车辆都应说明S5.3.1和S5.3.2所示的信息,安装了非充气备用

轮胎的车辆还应说明S5.3.3的信息。应使用印刷体的英语字母和数

2

字,高度不小于2.4毫米,形式按照本节规定。这些信息应出现在: (a)在本章567.4或567.5要求的证明标签上列举的每个GAWR之后,或厂家可选择:

(b)在粘贴在车辆上的轮胎信息标签上,方式、位置和形式如本章567.4(b)-(f)所述,适合于证明标签上列出的每个GVWR-GAWR组合的。

S5.3.1 轮胎 轮胎的尺寸(对车辆上的轮胎不是必需的)和推荐的

冷膨胀压强,以使每个车轴上的轮胎的额定负载的总和(轮胎符合FMVSS NO.109时,为轮胎在指定的压强下的负载运输能力除以1.10)按照S5.1.2计算时是适合于GAWR的。

S5.3.2 轮辋 尺寸,如果适用的话还有适合于这些轮胎的轮辋的类

型(对车辆上的轮胎不需要)。

卡车示例:合适的轮胎-轮辋选择 GVWR: 7,840 KG (17,289 LB)

GAWR: FRONT--2,850 KG (6,280 LB) WITH 7.50-20(D) TIRES, 20x6.00 RIMS AT

520 KPA (75 PSI) COLD SINGLE

GAWR: REAR--4,990 KG (11,000 LB) WITH 7.50-20(D) TIRES, 20x6.00 RIMS, AT

450 KPA (65 PSI) COLD DUAL GVWR: 13,280 KG (29,279 LB)

GAWR: FRONT--4,826 KG (10,640 LB) WITH 10.00-20(F) TIRES, 20x7.50 RIMS,

AT 620 KPA (90 PSI) COLD SINGLE GAWR: REAR--8,454 KG (18,639 LB) WITH 10.00-20(F) TIRES, 20x2.70 RIMS,

AT 550 KPA (80 PSI) COLD DUAL

S5.3.3 非充气轮胎的标识码,组件上应按照571.129中S4.3(a)粘贴

包含此信息的标签。

S6. 非充气备用轮胎的负载限制 车辆的轮胎承受的最大负载不得大于非

充气备用轮胎的额定负载。

S7. 对非充气备用轮胎或轮胎组件的标签要求 每个非充气轮胎或,非充气轮胎是组件的主要部分的非充气轮胎组件,应包

含S7(a)-(b)所述的信息,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不小于4毫米。这些信息应永久的蚀刻、压印或采用其它方式永久标注在非充气轮胎或组件上,或出现在永久粘贴在轮胎或组件上的标签上。如果使用的是标签,则应采用表面下印刷,且材料应是抗退色、抗热、抗潮湿和抗磨损的,并且除非破坏或损伤非充气轮胎或组件上的标签,否则不能取下。S7(a)-(b)中说明的信息应出现在非充气轮胎或组件的两侧,但如果非充气轮胎组件有特殊的一侧,当安装在车辆上时,这一侧必须向外,此时只需在此侧标注信息。信息在轮胎或组件上的位置不能是轮胎面或轮胎的最外边缘,并且不应被本标准或NO.129标准中要求的非充气轮辋或车轮中心部件挡住。

3

(a)只做临时用,且

(b)最大速度80千米/小时(50M.P.H.)。 S8. 对安装了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车辆的要求

S8.1车辆标签要求 靠近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备用轮胎的装载面或等

同的位置的内侧应永久粘贴一个标签,它包含S7中规定的信息,印刷体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不小于6毫米,且前面加有高度不小于9毫米的“重要——用作备用轮胎”的字样。 S8.2 补充信息

车辆的用户手册应包含下列信息,应使用英语并不小于10点类型,以

“重要——用作备用轮胎”开头:

(a)声明与非充气轮胎正确使用的信息至少包含了S8(a)-(b)和S5.3.6中的信息或声明S5.3.6中要求的信息位于车辆的标签上和非充气轮胎上;

(b)说明当使用备用轮胎时应小心驾驶,并在第一次合适的机会就要安装合适的充气轮胎和轮辋,且

(c)声明,不建议车辆同时使用两个非充气备用轮胎。

S9. 非充气轮辋和车轮中心部件

S9.1 非充气轮辋要求

所有作为可分离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一部分的非充气轮辋,其直

径应与571.129中S4.4列举的非充气轮辋的相同。 S9.2 车轮中心部件要求

所有作为可分离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的一部分的车轮中心部件,其

直径应与571.129中S4.4列举的车轮中心部件的相同。

修订:

1.2004年9月1日生效的修订:

571.120 对于GVWR大于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

S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GVWR大于10,000磅的机动车辆和摩托车,以及用在这些车辆上的轮辋,和用在这些车辆上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2.2004年9月1日生效的修订

571.120 对于轿车之外的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辋

S3.本标准适用于多用途客车、卡车、公共汽车、拖车和摩托车,和用于这些

车辆的轮辋,以及用于这些车辆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S5.3每辆GVWR大于10,000磅的车辆和摩托车都应说明S5.3.1和S5.3.2

所示的信息,安装了非充气备用轮胎的车辆还应说明S5.3.3的信息。应使用印刷体的英语字母和数字,高度不小于2.4毫米,形式按照本节规定。这些信息应出现在:

4

(a)在本章567.4或567.5要求的证明标签上列举的每个GAWR之后,或厂家可选择:

(b)在粘贴在车辆上的轮胎信息标签上,方式、位置和形式如本章567.4(b)-(f)所述,适合于证明标签上列出的每个GVWR-GAWR组合的。

3.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修订

571.120 对GVWR大于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辋

S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GVWR大于10,000磅的机动车辆和摩托车,以及用在这些车辆上的轮辋,和用在这些车辆上的非充气备用轮胎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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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28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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