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联网核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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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联网核查工作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一年多来,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联网核查工作中,因联网核查数据存在少量误差、疑义信息核实机制尚未完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对联网核查工作认识不到位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正常业务的办理。为进一步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现就加强联网核查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联网核查对银行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重要作用

客户身份识别是银行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联网核查系统的运行为银行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业务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对不法分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假名、匿名账户起到巨大的威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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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银行机构应当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风险防范,也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银行机构可根据客户办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风险程度,采用客户自愿补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种或多种核实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二、关于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银行机构内部管理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四类:银行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反洗钱业务、征信及信贷业务等(具体业务范围见附件1)。

银行机构应当在上述业务范围之内进行核查,未经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允许,不得随意扩大联网核查业务范围,不得进行与上述联网核查业务无关的核查。

为便于银行机构开展测试工作,联网核查业务范围增设“内部测试”一类,专用于银行机构进行网络联通测试、接口测试等核查业务使用。为规范内部测试业务,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内部测试”核查业务时,操作人员应向本单位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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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技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内部测试时间、核查的公民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本单位支付结算部门或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并应留存有关书面申请及资料,已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三、关于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时,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与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内容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且银行机构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的规定,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不得立即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一)区别业务种类,确定不同处理方式。

1.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客户办理业务,登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下简称客户信息),将联网核查结果及本营业网点联网核查业务协调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行核实。

2.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先登记客户信息,再为客户办理业务,事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行核实,并将联网核查结果、本营业网点联网核查业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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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及“若事后核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将暂停办理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及反洗钱部门”等告知客户。银行机构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应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行核实。

3.客户申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现金取现、资金划转、票据兑付、密码挂失等风险程度较大业务,以及客户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银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客户办理业务,先登记客户信息,并将联网核查结果及本营业网点联网核查业务协调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行核实。

4.客户办理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先办理业务再核实,不得影响客户业务的办理。

(二)核实措施。

银行机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核实措施。 1.客户提供身份补充材料或身份证明文件。

银行机构应与客户积极协商,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客户提供的以下一种或多种身份补充材料或身份证明文件,佐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进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如经佐证,银行机构不能确切判断居民身份证为真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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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银行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再次核实。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

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配备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的,可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对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

3.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核实。

银行机构为客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规定金额以上现金取现、资金划转、票据兑付、密码挂失等业务且情况紧急,或办理其他业务的,可采用此核实措施。银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银行机构总行联网核查牵头部门,由银行机构总行联网核查牵头部门统一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

具体方法为:银行机构业务种类、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紧急程度,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见附件),加盖业务用章,连同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至银行机构总行联网核查牵头部门。银行机构总行联网核查牵头部门核实确认后,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用章,连同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对银行机构总行联网核查牵头部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对于紧急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不超过次日,对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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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送信息。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系统,定期通过人口数据直报系统,向全国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库上报人口基础信息,并确保每月至少上报一次。同时,要采取技术手段,逐步加快人口基础信息报送频率。

(二)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1.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来自于银行机构或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反馈的核实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存在差错或缺失的,应在一个月内通过人口数据直报系统,将更正信息上报全国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库。

2.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有关身份信息的咨询,耐心向群众解答有关问题,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应按照前述规定进行上报。

3.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应将其核实为真实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银行机构报送的《公民身份疑义信息核实为真实清单》,于核实结束或收到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核实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情况反馈至相关城市的公安机关。

(三)积极配合银行机构核实疑义信息。

银行机构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核实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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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银行机构进行疑义信息核实。

九、加大联网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为确保联网核查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方公安机关、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项联网核查工作。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联网核查工作,加强辖内联网核查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力度。

1.加大与当地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的联网核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互访、磋商、信息通报等,及时研究解决客户投诉、疑义信息核实、虚假身份证案件报告和处理中遇到的问题,平稳推进联网核查工作向前开展。

2.加大联网核查工作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组织管理,制定辖内联网核查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1)对辖内银行机构办理联网核查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联网核查工作较为薄弱、客户投诉较多的银行机构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2)及时发现并纠正银行机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核对联网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检查留存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以及受理客户投诉及举报等措施,及时发现银行机构在联网核查业务范围、业务处理、核查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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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数据使用、客户投诉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

银行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实后,应通知银行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辖内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审核后,将暂停相关银行机构的联网核查资格,待相关银行机构整改并经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审核同意后,恢复其联网核查资格。银行机构的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避免引起社会不良反应,确保联网核查工作平稳推进。

(二)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应切实做好联网核查有关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加强辖内人口基础信息管理力度,理顺人口基础信息更新维护关系,建立健全辖内人口信息更新维护协调机制,努力提高辖内人口基础信息的数据质量。

2.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更新维护实施方案,规范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更新、上报工作流程,切实做到准确采集、按时上报、及时更新。

3.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人口基础信息差错和缺失问题,及时更正错漏信息,正确处理警民关系。对于因受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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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态度恶劣,引起客户投诉、信访的,公安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4.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应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密切配合、沟通协作,积极开展联网核查工作。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作,打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辖内社会秩序稳定。

(三)银行机构联网核查牵头部门应严格规范本行联网核查业务。

银行机构联网核查牵头部门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具体流程;组织做好全行联网核查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加大本行联网核查机构管理、数据管理、接口管理工作力度,及时整改有关问题,确保符合人民银行、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与人民银行及公安部报告、沟通有关情况。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他经批准可以办理联网核查业务的金融机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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