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文明文件 - 鲁企文明委〔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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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

鲁企文明委?2010?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党委(党组):

《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在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不断提高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和国资监管体系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央、省委有关精神,结合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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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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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10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为加强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促进文明单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创建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一起抓,围绕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和国资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促进企业与职工全面发展,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与企业党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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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管企业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各省管企业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五条 坚持四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和省国资委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干部。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全面建设“四好”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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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文化建设特色鲜明且富有成效。能够积极探索将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融合,建设符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体现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且具有鲜明企业特色和为广大职工所认同的企业文化,职工文化体育场所等设施完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将文明单位创建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企业党组织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意识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活动经常、效果明显,企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学习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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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技能水平。

第十条 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坚持依法生产经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注重民主管理,构建和谐企业。认真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治安状况、公共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无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重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臵。内部管理规范,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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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凡是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省管企业及其权属的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均有资格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五条 凡申报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应在认真进行自查基础上,填写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申报表,向省管企业文明委申报,由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推荐工作中要广泛征求被推荐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和逐级晋升制度。对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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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确认;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至少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省管企业文明委将根据省文明委的要求和分配名额,每年从符合条件的省管企业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凡基础分达不到80分的,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省管企业文明委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评为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管企业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原则上奖励上限分别是:被评为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一个月的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奖励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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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个半月的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两个月的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奖励按所获得的最高级别荣誉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奖励范围:获奖省管企业奖励企业本部在册员工,获奖省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单位)奖励本单位在册员工。奖金来源:企业从企业单项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从包干结余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问题,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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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法轮功等非法邪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七)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摘去牌匾。经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省管企业文明委负责。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文明单位所在上一级单位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应及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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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批评和帮助整改,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因改革改制改变单位名称或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要求保留荣誉称号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文明单位称号。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凡属被重组或兼并、破产的,其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积极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凡是获得全国、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同时享有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管企业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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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领导班子建设(15分)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5分)

第二条 按“四好”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在上级主管单位年度考评中成绩优异,职工群众认可。(5分)

第三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集体决策,并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分)

第四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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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联系职工群众渠道畅通。重视信访稳定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落实,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3分)

二、思想政治建设(12分)

第五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健全、计划落实、记录完整、时间保证、效果明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研究制度健全,注重人文关怀,深入细致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3分)

第六条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部职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和形式,各项教育活动正常开展。(2分)

第七条 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学好规定的普法内容,组织好普法考试,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3分)

第八条 建设特色企业文化,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企业使命、愿景、核心价值观等价值理念体系,加强企业文化载体建设,广大职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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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面貌积极健康向上。(4分)

三、生产经营工作(25分)

第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战略清晰,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全面完成上级制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经济效益显著,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0分)

第十条 坚持文明生产(经营),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生产经营方向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工作效率、服务水平高。(3分)

第十一条 注重职工业务技能培训。职工业务教育培训制度健全、组织有力,职工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有明显提高。(3分)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生产,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抓落实的具体措施,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4分)

第十三条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达标。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办公区、厂区、生活区环境整洁、绿化美观,环境卫生设施齐全,管理有序。确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指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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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风廉政建设(15分)

第十四条 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自觉遵守中央、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建设。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强、模范作用发挥好。年度内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5分)

第十五条 抓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4分)

第十六条 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3分)

第十七条 认真查处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无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3分)

五、党组织建设及群众工作(23分)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组织健全,按要求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干部。(7分)

第十九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企业工青妇组织换届及时,程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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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工作制度健全。及时足额上缴党费、会费、团费。(6分)

第二十条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注重发挥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模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4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中心,积极按照章程和特点开展工作。(6分)

(一)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自觉坚持厂务公开,切实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分)

(二)共青团组织抓好团员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积极融入企业生产经营中心,扎实开展“青春建功”、“青春创业”等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作用。(2分)

(三)妇女组织积极贯彻《妇女发展纲要》等要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巾帼建功创业竞赛”等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2分)

六、文明创建工作(5分)

第二十二条 高度重视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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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3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车间”、“文明班组”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不断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改进方法,提高水平。(2分)

七、其他(5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交流,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和省管企业文明委报送有关材料。(2分)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应负的社会责任。(3分);

八、加分条件(不在基础分以内)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本年度内在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允许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5分;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荣获省国资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厅局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分。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以所获最高级别荣誉称号为准,不重复计分。受表彰或荣获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出具正式文件、证明。

第二十七条 单位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取得突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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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其典型经验或做法被国家级媒体刊载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部级媒体刊载推广的每项加1分。各类有偿广告专版或专题除外。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无来省、进京上访的加5分。 九、否决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四)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法轮功等非法邪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七)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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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九)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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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省管企业 文明单位 管理 通知

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8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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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1z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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