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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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

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

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

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万;村庄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或1:2000(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1.4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5 数学基础

1.5.1 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5.3 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6 精度要求

1.6.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6.2 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1-1

表1-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1.6.3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1.7 地籍调查方法

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程序如下图。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土地分类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

2.2 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3 准备工作

3.1 制定调查计划

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市、区),应由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 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1、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

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省市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7、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8、标准地名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 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村庄地籍测量的需要。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精度及现势性。

3.3 选定承担单位

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队伍的技术水平,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当面向社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先选择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有较好业绩的作业队伍。

3.3.1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单位住所证明;

3、土地勘测、测绘资质等资质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土地管理、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人(中级3);

5、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不得少于2人);

6、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其中全站仪不少于2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不少于1台);

7、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业绩和技术水平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协议书、验收文件、获奖证书等;

9、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3.2机构备案筛选的实施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交《《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机构备案申报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全市的申报材料,经核实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次机构申报

筛选审查及对外发布。

3.4 编写技术设计书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计算方法及控制点的埋设要求;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数据库建设;

10、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1、成果资料的上交。

3.5 表册及器材准备

3.5.1 表册印制,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5、宗地面积汇总表;

6、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

7、检查记录表;

8、边界协议书;

9、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3.5.2 仪器工具

1、测绘仪器;计算机等;

2、绘图工具和材料。

3.5.3 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3.6 人员培训

工作开展前必须对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

3.7 宣传、动员

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动员,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4 权属调查

4.1 权属调查内容

4.1.1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4.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4.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

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详见附件5。4.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4.3.2 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999表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4.4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4.1 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4.4.2 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4.5 土地所有权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所有权现场指界。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桩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

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发证。

5、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6、所有权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经实地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原有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不符合现状的,以实地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待全部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统一过渡和衔接。

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9、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集体土地被国有公路、

铁路、河流等线形用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宗编号。

1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所有权证书一般根据宗地数量以宗地为单位颁发;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宗地相对比较集中、规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张总的宗地图附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4.6 土地使用权调查要求

1、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现状调查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调查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3、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4、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5、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7、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8、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国土所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9、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0、宅基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1)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2)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二次调查航片制做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发放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

(4)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

设界址标志物。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4.7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图件编制

4.7.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

封面上的盖章为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章,封面上的日期用数字填写,如“2012年1月6日”。权属界线协议书第1页“以……为界”中应详细叙述两所有权单位以什么地物为界,并说明起至界址点号;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签字,加盖村委会(或国有林场、农场)公章,调查员签字,日期采用数字填写,如“2012年1月6日”。

附图栏应采用电子图打印的形式进行粘贴。应利用村界图进行编辑,保留村界图上两相邻村的界线,然后按照附图框的大小进行打印输出。界址点成果表按照格式制作打印后粘帖在打印附图后面,成果表中界址点的编号必须与附图中界址点的编号相同,并应说明该成果表中界址点点号与之对应的村庄的村界图。最后在附图与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粘帖缝处加盖相邻两村的公章。

文字说明栏对主要拐点进行说明,其它界址点要说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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