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投资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3-11-23 22: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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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有限公司 与

北京xxxx有限公司 关于xxx项目 之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年 月 日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 xxx区xxxx签署:

甲方:xxxxxxxx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xxxx 乙方:北京xxxxxx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xxxxxxxxxx 鉴于:

1. 甲方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的xxxx 项目向单一或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融资”)。 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 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的xxxxxxx项目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为其安排项目融资事宜,现乙方给甲方安排了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或“投资方”),xxxx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拟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简称“有限合伙基金”),对甲方进行投融资。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 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xxx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包括xxxx基金或其他经过甲 方确认的替代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1.2 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 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4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1.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即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在乙方安排的xx基金投融资事项中,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90天内仍未与乙方引荐的xxx基金或其替代方或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第三条 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xxxxx项目的投融资洽谈、操作等融资顾问服务事项(限于与xxx基金或乙方推荐的其它替代方进行项目投融资洽谈及操作事宜)委托

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融资财务顾问。 3.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包括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的投资方、信托公司等相关资金方(包括该等资金方的分支或关联方)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3.3 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六条

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4.2 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甲方若通过信托等其他渠道融资,

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4.3 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 4.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天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

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 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4.5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6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

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4.7 对于已经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天内引荐xxxx基金与甲方开始协商洽谈。如乙方向甲方引荐除xxxx基金以外的投融资主体与甲方洽谈项目融资的,应书面告知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

应当向乙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新的投融资主体为乙方安排和引荐。 5.2 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

见;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财务顾问事项的进展情况; 5.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甲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并履行融资

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4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协助甲方解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充分提

示甲方与投资方在融资事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隐瞒投资方真实情况。 5.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乙方为甲方安排和引荐的xxxxx公司或基金的投融资规模为人民币xxxxx亿元,融资总额以最终到位金额为准,融资期限为两年,甲方可以在满一年时选择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或者在满一年半后的任一时间点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甲方应当提前30日向乙方确认是

否提前还款。具体还款日期以投融资协议约定的为准。 6.2 融资总额是指由乙方安排的投资方(含投资方的关联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融资额

以及对甲方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 6.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3%/年×实际融资期限(单位:年)。

6.4 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 6.4.1财务顾问费须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应于投资方在项目投资协议项下承诺的全部的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财务顾问费用,具体金额按

照6.3条中约定的公式计算。 6.4.2如果甲方在投资方在项目投资协议项下承诺的全部资金到位满一年时未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那么甲方须向乙方以及投资方确认继续使用资金,并向乙方发出确认函,在确认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半年的财务顾问费用[半年的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已提前还款金额)×3%/年÷2]。如果甲方在满一年半时未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在确认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半年的财务顾问费用[半年的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获得的实际到位的融资总额-已提前还款金额)×3%/年÷2]。

6.5 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 6.6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7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 6.8 乙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以外,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就本协议

约定的项目融资服务收取或报销其他费用。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

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7.2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7.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篇二:财务

顾问协议范本

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亚洲美银资本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项目背景

1、 甲方是一家专注于中国区的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 2、 乙方在协助企业寻找投资者、及协助投资者寻找投资项目方面拥有丰 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力,在中国境内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 3、 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接受了乙方推荐的某公司之引 入投资人(含增资和/或受让老股东股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目标公司”),乙方已经向投资项目的所有者引荐了甲方,并且乙方正在尽力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

正在协助甲方与投资项目所有者进行谈判。 在此背景下,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就目标公司或其控股的或关联的公司之增资和/或受让目标公司老股东股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委托”)。 二、服务计划

乙方在本委托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 乙方已经对项目有初步判断,并对该项目进行前期的接触和了解;

2、 准备该项目的初步项目介绍,供甲方参考。该项目介绍主要根据项目 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编制;

3、 在合适的时候安排甲方与项目方会面,进一步介绍该项目的情况并探 讨投资的可能性;

4、 作为甲方与项目方之间的桥梁,促进甲方与项目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 直至交易的最终达成。 三、收费安排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或其关联方(包括信托方)不得逾越乙方就入股目标公司或其控股的或关联的公司股份事宜与其他中介方或直接与目标公司或其控股的或关联的公司进行接触。只要甲方或其关联方(包括信托方)最终获得目标公司或其控股的或关联的公司股权(股份),不管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均视为通过乙方获得了投资机会,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

规定的 财务顾问费用。 乙方从甲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为成功费(“成功费”),乙方具体收费安排如下: 1、 如果甲方与目标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收购合同,或甲方与 目标公司老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文件并生效后,则甲方应按照甲方对该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额”)(包括在甲方增资情况下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等科目的金额总和,在股权转让情况下甲方支付给目标公司老股东股权转让款的总额)的

2%(百分之贰)支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作为成功费。 2、 在甲方向目标公司支付投资款后壹拾日内或甲方与目标公司老股东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壹拾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全额支付上述

成功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另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 有效时间 在甲方与项目方初次会面之日起24个月内,如果甲方与备选项目签订了投资/收购合同或其他相同性质文件,则甲方同意该交易是源于乙方的服务并承诺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细节

以及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支付乙方成功费。 四、保密条款 1、 双方承诺不对外披露在本委托中双方相互提供的保密信息(“保密信 息”)。双方保证仅将该等保密信息用于项目的分析及内部评估之用,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向其他第三方披露。对方一旦要求,另一方会将所获得的全部保密信息交还对方或将其销毁。

2、 保密信息是指任何一方专有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 (1)有关信息披露之前,对方已经拥有;(2)有关信息是对方由第三方合法地获得,而且并无违反任何不得披露的约定;(3)有关信息在披露给对方时已经在公开场合可以获得及

(4)有关信息在披露之后成为公开信息,而且并非由于违反本约定而导致的。 3、 若是根据法律、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 求,任何一方在通知对方后可以披露保密信息的相关部份。 五、乙方提供的信息 乙方在本委托过程中将尽可能提供所有乙方认为有助于甲方了解项目的信息予甲方,但

除非与甲方另外订立书面约定,否则乙方将不会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独立的验证。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

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而且是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为争议的解决发出第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天内未能通过

协商达成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七、效力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篇三: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上海静安区乌鲁木齐路480号三楼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曹 晓 东 身份证号码:310112197408230033 公司地址:上海杨浦区淞沪路(平盛大厦)14f 联系电话: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方合作投资经营 场所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投资方式及经营期限 鉴于甲乙方已成功签署承包经营上海乌鲁木齐路480号 楼( 娱 乐有限公司),已获经营权 年。 甲、乙,丙方同意,公司营业证照因挂靠 方,故未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本次接手该场所经营权包含该场所原有的室内装修,固定设备,经营设施。 该场地装修尚可,配套设备设施较为齐全,仅作小部分的装修改动和添置部分设 备及开业初期各项筹备开支,缴纳场地设备租金及保证金;各项费用预估投资总 额计:万元。

鉴于上述现状,丙方决定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用于该经营 场地的开业筹备及经营前期的投资款项。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实际出资金额: 万元 占总股份 % 乙方实际出资金额: 占总股份 丙方实际出资金额:壹佰贰拾万元 占总股份 20 %。 经营期限根据甲乙方与场地权利方签署的租赁承包协议的年限保持一致,到期各方经协商同意顺延续签租赁承包协议,本协

议也相应的顺延生效。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丙方为投资人之一,任董事会监事一职,有权监管公司的整体运营策略和财务监管但不参与该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制定经营管理策略。若丙方对公司经营及发生较大事件有建议决策,则权召集其他股东及核心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最长在七日内召开公司董事大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各项事件的决定;由与会人员当场讨论表决,作出决定并出具有效

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书,并按决议条款,各方予以严格执行和遵守。 丙方有权推荐委派两名员工任公司营业部收银和财务部出纳一职。委派员工均按公司的工作手册,人事制度,奖罚条款及各项相关的考核制度按月发放薪水及奖金。该员工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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