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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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为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省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要符合《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

二、可以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有关内容作为专篇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编制,专篇的内容要符合《大纲》规定的要求。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或通过专家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已经包括相关内容的,不再重新编制。在采矿权变更登记时,要按照《大纲》规定的要求办理。

附件: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与建立生态省的要求,矿山开采与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必须实施“三同时”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要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以达到防止矿山环境恶性破坏,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进一步明确谁开发、谁

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目的。为此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时必须要有可操作性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也可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内容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篇章。其具体编写内容大纲如下: 一、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一)有关国家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开采矿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或有关单位对矿区治理的要求; (三)根据矿区所处位置,对本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 二、矿山生态环境的现状

(一)矿山当地的自然环境植被复盖情况,包括草本、灌木、乔木原始的生长种类、名称、密度等;

(二)植物生长表土的厚度,土壤类别、酸碱性及地表侵蚀、冲刷与流失情况; (三)当地的降水、地表水、裂隙水资源与径流情况及土的蓄水功能;

(四)以往开采对当地生态的破坏情况,包括已有边坡的垂高、平台宽度、长度、坡面角、边坡角等要素。对凹陷矿坑的封闭圈标高,开拓系统现状等(附照片);

(五)矿区周围影响开采、治理工程的情况,包括其余矿山、建构筑物、民居村庄、高压线、道路、河道分布情况等(要有矿区现状图)。 三、矿山开采将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和破坏的分析 (一)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地形地貌的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植被的破坏程度;

(四)山坡的稳定和地压平衡的破坏; (五)矿山废碴和污水对环境的影响。 四、露天矿山治理的要求 (一)露天矿山治理的原则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是采矿工程的延续和组成部分,要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方针和原则。最佳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法应与采矿工艺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协调进行,既满足采矿生产的要求,又符合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从而达到总体较佳的经济效益。要对矿山土地资源恢复再利用的途径作出建议与评价。

(二)最终边坡要素要在边坡稳定,消除地质灾害的前提下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统一性与可行性相适应。最终平台要有因治理工程需要的交通联络通道。要求最终边坡采用预裂孔控制爆破工艺,矿山最终边坡要素的大小,可根据矿山所在地的位置及对复垦、复绿的不同程度要求考虑;

(三)对凹陷矿坑的治理,要明确定位。如作为蓄水坑处理,须分析该水坑水的补充来源与水的自净能力及免水污染的保护措施;

(四)在对矿山开采底板(根据用地情况)与平台进行回填与整平的基础上要进行复土,对复土的来源、厚度,及所需复土的面积计算所需复土的方量[包括对矿山剥离表土(耕植土与底土要分别堆放)]要有完善的堆放场地和堆放措施;

(五)根据原植原种、因地制宜的原则,选用矿山复绿所需的草本、灌木、乔木的种类、名称与数量;

(六)矿山治理水土保持所需的辅助工程,包括集排水沟、局部边坡加固措施、低挡土墙等工程的必要性须进行严格的论证。要有初期复绿工程的供水工程与水源;

(七)以最小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矿山生态治理效果。在非主要交通视区及距城镇较偏远的地段应尽可能实施自然植被的措施,通过实行封山育林(草),树木自然飞籽成林、萌芽(蘖)更新和周边植物入侵原理,达到矿山的自然复绿。

(八)对于分期开采,以及终了开采后的土地利用要有分析论证。如果形成的场地作为建设用地,其边坡参数要符合建筑边坡的要求,避免以后对边坡处理的重复工程。要建立边坡稳定性监测制度。

(九)对矿山污水、粉尘与噪音的防治和处理措施,应考虑废水的循环使用。 五、地下开采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要求 (一)地下矿山开采期间的生态保护与治理要求

1、要考虑对于划定的矿区塌陷范围四周设置护栏,通地表的天井口要有铁丝网保护,塌陷区范围要设相应标志,警示人员不要进入;

2、对地表的矿体围岩开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较大的裂缝和岩石位移情况,应提前崩落危岩,消除地压应力,避免产生危岩的突然崩塌形成的冲击波造成对井下作业人员的伤害和设备的毁坏;

3、对采空区已经废弃的巷道,要砌筑一定厚度的隔墙进行密闭,采空区和生产中段相通的区段要设置阻波墙,用废石对天井、溜井与底部结构如漏斗进行局部的堵塞,使采空区中围岩塌落所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或冲击气浪能得到缓冲,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4、地表水与采空区积水对采空区的危害要有分析和防排水措施,对排出的废(污)水要有处理方案。

(二)地下开采矿山闭坑后的生态环境治理要求

1、对地表塌落区的矿体上盘围岩要尽可能采用强制崩落,并用废石(土)充填陷坑,加以

平整后可复土恢复植被。

2、对尾矿库表面复土后恢复植被或复耕; 3、封闭所有出露的巷道出口和下井通道。 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其他方面

(一)尽可能作为“二次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矿山固体废弃物;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废石(土),应建有合适和相应容量的废石堆场,有条件的可回填采空区;

(二)分层堆弃废石,废石堆场要有排水泄洪、安全挡墙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采用自然与人工方式复土复绿;

(三)利用废石复土造田、造地达到绿化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要有明确的工程治理与复土、复绿工艺及所需的相应设备、设施说明; (五)治理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与意见; 七、治理费用的估算及预期治理效果

(一)用表列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工程项目、名称、内容、数量、单价。价格须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

(二)根据以上内容估算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的费用。

(三)在矿山最终境界图上绘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效果图;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要有文字说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z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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