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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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作者:朴永春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界对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设立与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人的操作不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缺乏统一标准。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标准,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准则。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章程

如果一个公司运转良好,那么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等形式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认定标准应该一致,并且股东应当实际出资并且享有股东权利。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如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却并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中有的没有完成实际出资。这就导致各种认定标准之间会出现矛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前文所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公司章程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当因为股权继受取得而发生股东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由此可见,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内部,公司章程表明了股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见,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意味着所有股东已经认同了相互之间的股东地位,并且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也代表着股东向公司出资并已取得股东资格,由此,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章程的基本准则地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抗公司的其他内部协定。在公司外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报送的公司章程是对政府做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章程所确定的规则,保证章程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登记之后的公司章程所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即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无论是从内部还是外部来看,公司章程对于确认股东资格有着其他标准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一般来说,只要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就具有股东资格。

但是,在实践之中总是会有复杂的情况出现,股东资格和章程记载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对应的,章程所记载或签署章程的人未必是公司股东,而未经记载和签署的人也有可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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