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25 08: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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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寨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和党员群众开展活动的主要阵地。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发挥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和管理要坚持综合利用、规范管理、因地制宜、自我发展、服务群众、注重效益的原则。既要保证村级组织正常办公的要求,又要满足党员群众开展活动的需要。

第三条 村级阵地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村级阵地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归村集体,范围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关村级组织办公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相关村级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合法的便民利民活动或项目的开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发挥好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

织生活,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中心的作用。实行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群众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参加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决策会等活动,推进村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努力实现全体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三)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要全面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村。推行村干部坐班工作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涉农部门(单位)和乡镇站所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设立业务点和为民办事代办处,为农民群众提供生产信息、建房审批、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劳务输出、司法调解、计划生育、信用贷款、合作医疗等各种服务,拓展服务半径,方便群众办事。

(四)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要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采取开办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等办法,大力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科技文化、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五)充分发挥文化娱乐中心的作用。村级“两委”班子负责人应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常向党员群众开放。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村级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种群众喜

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民俗风尚,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条 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原则和“一室多用”要求,合理设置会议室、村两委办公室、卫生室、图书室、远程教育活动室、大学生村官办公室、电教室、综合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等。

第七条 要完善配套设施,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匾牌,屋顶设有旗杆并悬挂党旗、设置彩旗杆并悬挂彩旗。设立村务公开栏黑板,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薄册,配齐办公室及会议室桌椅、文件卷柜、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扩音设备和其它办公设备。配有农村书屋的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建类、农村实用技术及科普类报刊书籍。要配备必要的取暖设施,如煤炉子、烧水壶等,满足冬季取暖需求。

第八条 要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加强村级阵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村级阵地的有关设施,建立健全有关资料档案并保存完好。

第九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产权由县委组织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准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准出售、转让、抵债、抵押。村党组织、村委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场所资产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保证帐实相符、帐目清楚。并要明确专人监管和及时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管理,坚决防止出售、抵押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象的发生。

任何执法部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财产封存或判罚将其抵押债务。

第十一条 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和党员群众正常开展活动的前提下,为增强村级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解决村级组织“无钱办事”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条件的村可将经营性服务项目(如便民商店、小超市等)适当引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办经营性服务的个体必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必须采取按“年”租赁的方式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协议、收取租金。村级组织要定期如实公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收支帐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干部必须爱护公共设施、设备,违反规定使用或人为造成有关设施、设备损坏、损失的,由乡镇党委追究使用者或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包括活动场所土地证书规范的所有场地、房屋主体、围墙等附属工程、所有配发、受赠或购买的远程教育计算机配套设备、其它电教设备、光盘、扩音机、话筒、喇叭、桌子、凳子、图书音像资料、各种制度牌、标志牌等一切财产。

(二)村党组织、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阵地设施、设备移交制度,因换届或其他原因调整班子和资产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在乡镇政府负责人及新负责人当面

清点、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和现有财产清单、任职期间损毁和赔偿的财产清单、其它档案资料等。

(三)村班子换届和资产管理人员变更时,各乡镇负责人要组织新任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负责人,对活动场所内外所有设备资产进行一次核实,重新制定财产登记表册、加盖乡镇党委印章,并由新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在各乡镇、村级班子存留。乡镇党委一定要监督做好资产交接手续,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四)由乡(乡镇)党委将活动场所的资产管理纳入村干部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必须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美化、绿化,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惩处措施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及时清理场院、栽植树木、定期粉刷墙壁、油漆门窗、维护修缮,做到卫生清洁、布置整齐、实用大方,创造干净卫生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必须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值班制度,安排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值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防止各种突发事件发生。同时,要经常对村干部及广大村民进行安全、防火、防盗等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乡(乡镇)、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设备损坏、丢失以及场所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曲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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