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生产---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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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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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北碚 重庆 400715)

摘要:现代化的动物产业发展模式,给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导致食源性疾病患者人数增多,引发一系列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对政治、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急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如何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是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是有效解决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文论述建立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的目标、原则、标识技术研究,提出建立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追溯体系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标识;可追溯

几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食品污染中毒事件此起彼伏,危害

严重、触目惊心。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公众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起因是英国暴发了疯牛病,比利时遇到二噁英饲料污染,丹麦和苏格兰在肉食品中检出超常规的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引起发达国家的重视。在我国,发生动物产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1997年,在香港发现人类也感染禽流感,引起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关注。2003年,我国爆发禽流感,造成多名病人丧生。2005年,四川省发生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导致27人死亡。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无数婴儿患肾结石。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节目,曝光双汇发展公司子公司河南济源双汇的猪肉中含有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瘦肉精猪肉再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日益增多的动物产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缺乏信心。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优先考虑

家畜和畜产品的可追溯问题,认为它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动物疫病是严重阻碍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公共卫生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国际国内贸易,影响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社会政治稳定。强

化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是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障人类健

康和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后,

我国急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21世纪初德国首次发现中国冻虾仁中含有0.2 - 5.0 g /kg氯霉素而引发氯

霉素事件。2001 年欧盟对中国兽药管理体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等进行考察, 得出目前中国无法充分保证向欧盟出的动物源食品不含有害兽药

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结论。在欧盟管理体系No178( 2002) 中, 要求从2004年

起, 销售欧盟范围内所有食品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 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

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实际上该法令对食品制造业形成了新的技术壁

垒。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WTO的正式成员,

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WTO的重要原则是透明度原

则,其中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畜禽标识和动物及

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2007年5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第

75届国际大会通过决议,我国正式加入OIE。加入OIE,可以促进我国与OIE及有

关国家的深入合作,进一步拓展我国兽医领域国际合作空间,完善跨境动物疫病

防控合作机制。

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包括防控组织体系、防控责任体系、防控养殖模式体系、

防控技术帮扶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防控支撑体系、防控资金保障体系、防

控预警体系、防控应急体系、防控追溯体系、防控执法体系、防控信息体系等。

动物产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均存在各种风险,特别需要实施动物标识及

疫病可追溯体系。现代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具有对动物及动物产品

生产全过程进行追踪和溯源的能力,在动物疫病控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中发

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动物标识

“动物标识溯源系统”是以新型的牲畜耳标为载体,以现代移动信息网络技

术为手段,通过标识编码、标识佩戴、身份识别、信息录入与传输、数据分析和

查询,实现从牲畜出生到屠宰各环节的一体化全程监管,使动物养殖、防疫、检

疫、监督有机结合,达到对动物疫情的快速、准确溯源,对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

安全事件的快速处理,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强化畜禽产品“从

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管理。

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畜禽均应按规定加施畜禽

标识,方能进入流通等环节。所称畜禽标识是指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

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

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1.1 畜禽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

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

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1.2 畜禽标识加施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

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

识。

1.2.1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

中部加施。

1.2.2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

案中记录新的标识编码。

1.2.3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1.3 动物标识供应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符合规范

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机构统一采购动物标识,逐级供应;动物标识生产企业

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动物标识。

1.4 动物标识在检疫时的作用

1.4.1 没有加施动物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时,不得出具检

疫合格证明。

1.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畜禽屠宰前,查检、登记动物标识。畜禽屠宰经营

者应在畜禽屠宰时回收动物标识,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1.4.3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

动物标识编码。

1.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1.5 动物标识

我国建立了动物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动物标识信息管理系

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物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

传和更新相关工作,成为动物标识管理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动物标识的实施,

将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

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及畜牧业发展现状,结合标识技术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前景,可采用分阶段实施策略。

第一阶段,视读与电子识读兼容的塑料耳标技术。目前,我国可选择使用结

合二维码耳标作为动物的标识物。

第二阶段,应用无线电子射频(RFID)技术的电子耳标技术,数码信息可以

通过电子视读器较远地进行接收,从而实现动物身份及动物移动信息的快速查询

和存储,保证动物的可追溯性。

第三阶段,生物标识,如DNA、指纹图谱、视网膜成像等天然标记,将动物

个体特异图谱与数据库比对,即可得知动物身份。

2 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可追溯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能够追溯产

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可追溯体系就是在产品供

应的整个过程中对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储的质量包子体系。2008年我

国实施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该系统囊括了畜牧业所有的生产

信息和疫病发生、防治等方面的信息

2.1 实施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报送系统目的和意义

2.1.1 有利于提高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的效率和准确性,便于及时把握全国各地

畜牧业生产和动物防疫信息,为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提供科

学依据;提高我国对畜牧业生产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2.1.2 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2.1.3 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溯源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每个动物唯一的二维码

标识,就是它的身份证,并且可以生成无数条码,随每块分割组织进入流通环节,

方便追查。

2.1.4 规范动物标识的订购和发放。加强和规范兽用疫苗、药物的管理。

2.2 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报送系统的原则及目标

2.2.1 原则

加强领导、密切协助、属地管理、逐级上报。

2.2.2 目标

实现规模养殖场生产、标识、疫情和免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

国家依据这些信息,对畜牧业生产进行宏观调控,有效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

2.3 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

信息报送范围:省、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规模化养殖场。不同部门负责

信息报送内容:省、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标识订购、发放;养殖场负

责报送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结构、成活率、存出栏数据、疫苗使用、疫病状况。

2.4 信息报送和管理方式

采用中央集中式数据网络模式。中央建立统一的追溯数据库,省级建立分数

据库。信息报送手段:使用移动终端(移动智能识读器)通过GPRS网对规模养

殖场的标识和生产防疫信息进行网上传输;使用固定终端(电脑)通过Internet

网对规模养殖场的标识和生产防疫信息进行网上传输(要使用密钥)。

2.4.1 移动终端传报模式

(1)规模化养殖场利用分配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登录规模养殖场

信息传报界面。每月通过GPRS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养殖信息管理

模块对规模化养殖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动物

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养殖信息管理模块对规模化养殖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

确认。

(3)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畜牧

生产和防疫信息。

2.4.2 固定终端传报模式

(1)规模养殖场登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养殖信息管理模块,把每月报

送的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Internet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养殖信息管理

模块对规模养殖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养殖信息管理

模块对规模养殖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

(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畜牧

生产和防疫信息。

3 中国可追溯研究实施简况

3.1 2001 年开始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

3.2 2002 年5 月24 日农业部第13 号令发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并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3.3 2005 年12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必须对畜禽进行标识,并建立养殖档案,要

求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3.4 农业部2006 年颁布了第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在北京、

上海、重庆、四川三市一省启动“动物标识与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3.5 2007 年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7 年中

央1 号文件要求加大动物疫病防控投入力度,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健全重大

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

3.6 2008 年中央1 号文件要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依

法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查,健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推进出口农产品质

量追溯体系建设;

3.7 2009 年中央1 号文件要求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

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2009 年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

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

行补充和完善。

3.8 2012年5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日支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表明动物疫病防控已经成

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存在的问题

4.1 动物标识耳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动物标识钳的质量问题、人为散毒的问

题、推广任务繁巨等,其加挂工作存在问题。

4.2 动物标识在数据录入中也存在问题

在活猪上二维标码耳标,存在识读困难,识读器设备存在硬件质量问题。由

于二维条形码耳标, 技术比较新, 属于电子范畴, 可提高身份标识自动识别能

力。但由于获得信息的前端属于光学信号读取装置, 而生猪是活体, 加之饲养圈

舍环境恶劣,动物佩戴耳标的磨损等因素难以在饲养场快捷实现自动识别。对于

RFID可避免条形码扫描耳标的上述困难, 国外多应用于奶牛和种畜上,但由于

价格昂贵, 难以在商品家畜应用。

4.3 中央数据库和省级数据库建设滞后,追溯硬件管理和软件建设有待进一步

完善。

4.4 追溯成本较高,相关利益主体缺乏参与意愿

当前我过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多数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根本不了解;追溯产品和非追溯产品的价格差距没有拉开,优质不优价的现象比较普遍;参与追溯的主体付出了追溯成本,却未能获得较高利润,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缺乏参与意愿。

4.5 追溯体系不兼容,追溯信息供给和使用效率低

近几年,我国一些地区、部门和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追溯,但没有使用统一的追溯软件、追溯标志和信息查询平台,更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国家数据库;而是一个部门建立一套系统,一个城市建立一套立系统,一个产品建立一套系统,甚至是一个企业建立一套体统。

5 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主要措施

5.1 加大经费投入,争取财政支持

建设追溯体系需大量投资,各地应将购置追溯体系所需的设备列入规划内容,配齐设施设备,争取专项经费支持畜禽标识数据库建设,力争做到生产到餐桌防疫、检疫、监督信息的全覆盖。

5.2 尽快出台与体系建设相适应的技术规范

统一耳标标准,增加耳标信息识读标准,确保动物标识不脱落、喷码残缺扔可读;统一耳标钳标准,使不同耳标生产厂家的耳标钳可以相互配套、通用;统一检疫证明格式,使得一台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可以兼顾多种证明。

5.3 制定专门法律,建立统一的国家追溯数据库

制定专门法律和建立国家数据库是动物产品质量追溯的两大趋势。应尽快制定出台动物产品质量追溯的专门法律,明确追溯对象和必须提供的追溯信息,保障我国动物产品质量追溯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牵头,尽快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各企业现有的农产品质量追溯资源,建立统一的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数据库,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防止出现新的信息“孤岛”,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平台,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实时监控创造良好条件。

5.4 公开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网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信息网应对社会公众公开,无需登录,提供新闻

发布和内容服务等功能,作为中央与省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和社会服务的窗口。

5.5 采取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加强政府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中的主导地位,在开始阶段政府可强制企业建立;同时,面向企业的实际需求寻找合理支点,积极探寻多种使企业短期即可获益的方式,激发企业加入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另外,因为可追溯体系具有能追溯到问题产生源头的作用,企业面对加入可追溯体系时难免会采取回避机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担忧,同时和媒体保持良性互动,避免使出现问题的企业的整个公众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以此调动企业加入可追溯体系的积极性。

5.6 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实施可追溯的社会基础

加强对可追溯有关知识的宣传,让民众认识到可追溯能够帮助提供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让企业认识到使用可追溯技术系统可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降低产品质量风险,提高产品形象,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可追溯体系营造良好的公共认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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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y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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