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更新时间:2024-01-01 05: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一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部分:通用要求》对GB3836.1-19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IEC600079-0:1998等效,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标题下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隔爆型“d” 第3部分:增安型“e”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第5部分:正压型“p”

第6部分:充油型“o”

第7部分:充砂型“q”

第9部分:浇封型“m”

在根据IEC60079-0:1998修订GB3836.1-1983时,为解决Ⅰ类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外壳的防火问题,增加了对塑料外壳的阻燃性要求。见附表E。

本标准还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内容:

1) 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

2) Ⅰ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

3) 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本标准与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

1) 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 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

3) 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

4) 修订了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

5) 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

6) 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0.5)mm、长(100±1)mm、宽(1±0.2)mm的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

7) 增加了Ex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

8) 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

9) Ⅰ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10)℃修订为(20±5)℃;

10) 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

11) 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本标准是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基础标准。防爆电气设备产品标准与本标准抵触时,应以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3836.1-198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G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和重庆

分院、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建堂、陈在学、黄荣光、万邵珀、季明焕、王军。

本标准1983年8月首次发布,2000年1月第1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二

IEC前言

1)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National Committees)组成的。IEC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性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EC还出版国际标准。标准制定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在该准备工作中,对该专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在标准的制定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及与IEC有关的组织,也可以参与该工作。按照两组织之间协商的条件决定,IE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

2)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地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因为对该专题特别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

3) 他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

4) 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如有差别,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批准程序没有规定。因此对宣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值得注意的是本国际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等同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IEC60079-0由IECTC31“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技术委员会”制定。

该第3版将删除和代替1983年出版的第2版本并且进行了技术修订。

该国际标准是以CENELEC出版的欧洲标准EN 50014(1992)为基础制定的。

本标准以下列文件为根据

本标准投票批准的全部情况可以在上表所列的投票报告中查到。

附录B和附录C构成本标准的整体部分。附录A和附录D是非标准内容。

1 范围

1. 1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引入装置、Ex元件的结构、检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及检验程序。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本标准在附录A中加以规定。 1. 2本标准将由下列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补充或修改。 GB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3836.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型“p” GB3836.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充油型“o” GB3836.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3836.9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7957 矿用安全帽灯

1. 3 以上标准和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发爆器、发爆器试验仪和点火电路试验仪。

1 除上述防爆型式外,GB3836.8无火花型“n”也适用于爆炸性环境

2 电气设备采用标准和1.2条专用标准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经检验单位认可,可作为特殊型电气设备,标志为“s”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1985 内六角圆柱头螺钉(eqv ISO4762:1977)

GB-T77-1985 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eqv ISO4026:1977)

GB-T78-1985 内六角锥端紧定螺钉(eqv ISO4027:1977)

GB-T79-1985 内六角圆柱端紧定螺钉(eqv ISO4028:1977)

GB-T80-1985 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eqv ISO4029:1977)

GB-T2423.4-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eqvIEC60068-2-30:1980)

GB3836.11-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eqv IEC60079-1A:1975)

GB3836.12-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气体或蒸汽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eqv IEC60079-12:1978)

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 IEC60529:1989)

GB-T4942.1-19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eqv IEC60034-5:1981)

GB-T5277-1985 紧固件 螺柱和螺钉通孔(eqv ISO273:1979) GB-T5782-1986 六角头螺栓-A和B级(eqv ISO4014:1979) GB-T5783-1986 六角头螺栓一全螺纹-A和B级(eqv ISO4017:1979)

GB-T6031-1998 硫化橡胶国际硬度的测定(30~85 IRHD)常规试验方法(idt ISO48:1994) GB-T6170-1986 1型六角螺母 A和B级(eqv ISO4032:1979) GB-T7957-1987 矿用安全帽灯

GB-T9145-1988 商品紧固件的中等精度 普通螺纹极限尺寸(eqv ISO965/2:1980)

GB-T9341-1988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eqv ISO178:1975)

GB-T11020-1989 测量固体电气绝缘体材料暴露在引燃源后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eqv IEC707:1981)

GB-T11026.1-1989 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的导则 制定老化试验方法和评价试验结果的总规程(eqv IEC60216-1:1987)

GB13813-1992 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JB-T7192-1995 商品紧固件的普通螺纹选用系列

IEC60079-4:1975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第4部分:确定引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IEC60192:1973 低压钠灯

IEC60216-2:1990 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的导则第2部分:试验判断标准的选择

IEC60662:1980 高压纳灯

IEC60947-1:1996 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第1部分:总规程 表

ISO179:1993 塑料 硬塑料摆锤式冲击试验强度测量方法

ISO286-2:1988 公差和配合的ISO系统 第2部分:孔和轴的标准公差等级和极限偏差

ISO527-2:1993 塑料 抗拉性能的测量第2部分:成型塑料和模压塑料 ISO1817:1985 硫化橡胶 对液体影响的测定 ISO4892-1:1994 塑料 暴露于实验室光源的试验方法

3 定义和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符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三

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和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

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4 试验用爆炸性混合物 explosive test mixture

用于防爆电气设备试验的特定爆炸性混合物。

3.5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n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按照IEC60079-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能够引燃爆炸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热表面最低温度。

3.6 工作温度 service temperature

设备在额定运行时所达到的温度。

3.7 最高工作温度 maximum service temperature 工作温度的最高值。

注:每个设备的不同部件最高工作温度可能不同。 3.8 最高表面温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1 制造厂应给出其产品标准并在其设计中考虑以下条件:

——防爆型式有关标准规定的故障条件;

——其他标准规定的运行条件,包括制造厂认可的过载状态;

——制造厂规定的其他运行条件。

2 此处所述高表面温度可能是外表面温度也可能是内表面温度,这取决于防爆型式。

3.9 外壳 enclosure

为实现电气设备防爆型式或防护等级(IP)的所有壁、门、盖、电缆引入装置、杆、转轴、心轴等构成的整体。

3.10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为防止电气设备引起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引燃而采取的特定措施。

3.11 外壳防护等级(IP)degree of protection of enclosure(IP)

代码前面加符号IP,用以表明电气设备外壳

——防止人员触及外壳内部带电部件和活动部件(光滑的转轴及类似件除外); ——防止固体外物进入设备内部; ——防止液体浸入电气设备内部。

注:提供防护等级IP的外壳不必等同1.2所列防爆型式的设备外壳。

3.12 额定值 rated value

由制造厂给定的用以规定设备、装置或元件工作条件的一组数值。 3.13 额定 rating

额定值和运行条件的集合。 3.14 电缆引入装置 cable entey

允许将一根或多根电缆或光缆引入电气设备内部并能保证其防爆型式的装置。 3.15 Ex电缆入半装置 Ex cable entey

作为一种设备单独试验并取证,和设备外壳一起安装而不需再发证书的电缆引入装置。 3.16 导管引入装置 conduit entey

将导管引入电气设备内而仍保持其防爆型式的一种装置。

3.17 压紧元件 compression element

电缆引入装置的一个用于对密封圈施加压力以保证其有效功能的元件。

3.18 夹紧装置 clamping device

引入装置中用于防止电缆被拉伸或扭转而影响到连接件的元件。

3.19 密封圈 sealing ring

在电缆、导管引入装置中,为了确保引入装置与电缆或导管之间的密封性所采用的环状物。

3.20 接线空腔 terminal compartment

与主体外壳分离或者属于主体外壳一部分,与主体外壳连通或不连通的包含连接件的空腔。

3.21 连接件 connection facilities

用于与外电路导线进行电气连接的端子、螺钉或其他零件。

3.22 绝缘套管 bushing

用于将一根或多根导体穿过外壳壁的绝缘装置。

3.23 Ex元件 Ex component

不能单独使用并具有符号“U”,当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需要附加认证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部件或组件(Ex电缆引入装置除外)。

3.24 符号“X”“X” 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条件的符号。

3.25 符号“U”“U” 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该产品为Ex元件的符号。

注:符号“X”和“U”不能同时使用。

3.26 证书 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号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以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注:证书可以由制造厂、用户或第三方如IECEx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机构或授权的个人颁发。

4 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4.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ExdⅠ/ⅡBT3或ExdⅠ/Ⅱ(NH3))。

4.2 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4.2.1 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

1 这种分类对于隔爆型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MIC)划分(见附录B);

2 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及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4.2.2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按5.1.2标出与最高表面温度有关的标志。

4.3 电气设备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气体进行检验,在该情况下,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5 温度

5. 1 最高表面温度

5.1.1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23.2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措施(例如密封防尘或通风)可以防止堆积煤尘时。电气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X”。

注:用户选用Ⅰ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150℃的设备表面上可能堆积煤尘时,则应考虑煤尘的影响及其着火温度。

5.1.2 Ⅱ类电气设备应按照27.2中6)的规定作温度标志,在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分组,或标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

表1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5.2 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20℃~+40℃下使用,在此时不需附加标志。

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按27.2中9)规定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见表2)。

表2 使用环境温度和附加标记

5.3 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某些结构元件,其总表面积不大于10cm2时,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对于Ⅱ类或Ⅰ类电气设备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元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a) T1、T2、T3组电气设备为50℃;

b) T4、T5、T6组和Ⅰ类电气设备为25℃。

这个安全裕度应依据类似结构元件的经验,或通过电气设备在相应的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

注:试验时,安全裕度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办法来达到。

本安电路中的小元件最高表面温度的特殊裕度按GB3836.4的规定。

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6.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本标准的修正。

注:如果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的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则用户应说明这些要求,并且由用户和制造厂之间商定相应的措施。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四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对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无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的“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

6.2 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

6.2.1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当充电电压在200V及以上时:

ⅠA、ⅡA电气设备:0.2mJ ⅡB电气设备:0.06mJ ⅡC电气设备:0.02mJ

——当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值可为上述能量值的2倍。

6.2.2 内装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热元件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6.2.3 应设警告牌标明6.2.1、6.2.2规定的时间间隔(如:“放电后X分钟方可打开”,X为所需延迟时间),或设“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的警告牌。

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非金属外壳及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外壳非金属部件均应按23.4.7的规定进行试验。与防爆

型式关联的密封圈按附录D3.3的规定试验。

7. 1 材料的规定

7.1.1 按23.2制造厂提供的资料应规定外壳及外壳部件的材料和加工工艺过程。

7.1.2 对于塑料的规定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

――准确完整的参考资料、颜色、包含的充填物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也可给出标准号);

――表面处理(如抛光等);

――对应热稳定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1,在该点按照GB-T11026.1、IEC60216-2和GB-T9341测定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按照ISO527-2标准用1A或1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

上述特性的数值应由制造厂提供并负责。

7.2 热稳定性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见5.2),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3.4.6.1)至少应比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1低20K。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还应具有耐热和耐寒性能(见23.4.7.3和23.4.7.4)。

7. 3 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的静电电荷

本要求仅适用于下列设备的塑料外壳、外壳的塑料部件和设备的其他暴露塑料部件:

――移动式电气设备;

――可能被摩擦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7.3.1 I类电气设备

塑料外壳表面面积大于100cm2时,应设计为在正常使用维护和进行清洁的情况下能防止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

塑料外壳表面按照23.4.7.8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的条件下测量时,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应超过1GΩ;或者用选择外壳和外壳部件的尺寸、形状和布置,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方法,以防止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产生。

如果在设计上不能避免引燃危险时,则应有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须采用的安全措

施。

1 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

2 用于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或持续存在的场所的塑料外壳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7.3.2 Ⅱ类电气设备

塑料外壳应设计成为在正常使用、维护和进行清洁的情况下,能避免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该要求可通过下列措施之一来满足:

a) 合理选材,使其按23.4.7.8要求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50±5)%条件下测量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1GΩ。

b) 通过限定塑料外壳或外壳塑料部件的最大表面面积(见注2):

――对于ⅡA、ⅡB类电气设备不得超过100cm2,如果在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属框架围住,则最大面积允许增加至400cm2。

――对于ⅡC类电气设备包括透明件不得超过20cm2,如果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静电电荷措施,最大面积允许增加至100cm2。

c) 选择合理尺寸、形状和布置、或用其他安全措施使其不产生危险静电电荷。

如果不能通过外壳的设计来避免引燃危险时,则应设置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

1 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

2 用于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或持续存在的场所(0区)的塑料外壳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7.4 I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此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该要求,见附录E。 7.5 螺孔

运行中为调节、检查或其他操作而要打开的盖子的坚固螺栓孔,只有螺纹形状适合于塑料材料时,才能在塑料外壳上攻螺孔。

8 含轻金属的外壳

8. 1 制造Ⅰ类电气设备外壳的材料,按质量百分比,铝、钛和镁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15%,并且钛和镁总含量不允许大于6%。

制造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的材料,按质量百分比,含镁量不允许大于6%。

8.2 在运行中调整、检验或其他工作原因必须打开的盖板,在外壳上的紧固螺钉的螺纹孔,只有在螺纹形状适合于外壳所用的材料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外壳上攻螺孔。

8.3 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有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2]

采用说明

2]删出IEC60079-0中“8.1的规定不适用于Ⅰ类携带式测量仪表”的条文。增加我国对Ⅰ类手持式电钻、携带式仪器仪表、灯的外壳的规定。

9 紧固件

9. 1总则

对保证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

含轻金属的外壳用的紧固螺钉允许用轻金属或塑料制成,只有紧固材料适用于外壳材料即可。

9.2 特殊紧固件

在防爆型式专用标准中要求用特殊紧固件时,则特殊紧固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螺距应符合JB-T7192的要求,公差配合符合GB-T9145的6g/6H;

——螺栓或螺母应符合GB-T5782、GB-T5783、GB-T6170或GB-T70的要求,对于内六角螺栓应符合GB-T77、GB-T78、GB-T79、GB-T80的要求;

——电气设备的孔应符合9.3的要求。

23.4.6 温度试验

23.4.6.1 温度测定

温度试验除了测定其最高表面温度之外,其余都是在额定状态下进行。最高表面温度测定应在额定电压的90%~110%间最不利条件下进行。

测得的最高表面温度: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不应超过本标准5.1.1的规定值;

——对于Ⅱ类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电气设备,不应超过电气设备标志标明的温度;

——对于Ⅱ类不是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电气设备,在T6、T5、T4和T3温度组别时应比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的温度低5K,在T2和T1时比标志温度或温度组别的温度低10K。

测定结果应按额定状态下最高环境温度进行修正。

表面温度、电缆或导线的进线口的温度和本标准及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提到的其他部件的温度,它们的测定应在电气设备处在正常工作位置和周围空气处于静止的情况下进行。

电气设备可能有多种使用位置时,应在每种使用位置上测定温度,并取其最高温度。如果测定的温度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位置,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并且电气设备应用标记“X”或用小标牌标明。

测量元件(温度计、热电偶等)和连接用的导线的选择和布置,应使它们对电气设备的发热特性不产生明显的影响。温度试验在温度变化不超过2K/h时,则认为已达到稳定温度。

检验单位还应测定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热点的温度(见7.2)。

23.4.6.2 热剧变试验

灯具的玻璃透明件和电气设备观察窗玻璃应经受热剧变试验,试验时使它们处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温度为10℃±5℃、直径为1mm的喷射水对其喷射而不破裂。

23.4.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试验

23.4.7.1 试验环境温度

当根据本标准或1.2条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验时,试验应分别在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环境温度应为:

——对于上限温度,应比最高工作温度高10K,最多高15K。

——对于下限温度,应比最低工作温度低5K,最多低10K。

23.4.7.2 塑料外壳的塑料部件的试验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油脂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矿用液压液作用试验(23.4.7.6)、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对于明显不影响防爆性能的试验可以不对每个样品都做,试验样品可以减少。

对于Ⅱ类电气设备应做以下试验:

二只样品依次做耐热试验(23.4.7.3)、耐寒试验(23.4.7.4)、机械试验(23.4.7.7),最后做有关的防爆试验。

23.4.7.3 耐热试验

当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不高于75℃时,则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应在相对湿度为(90±5)%,温度比最高工作温度高(20±5)K,但最低为80℃的环境中,连续保持四周。如果最高工作温度高于75℃,外壳或外壳部件应在温度为(95±2)℃、相对湿度为(90±5)%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接着在高于最高工作温度(20±2)K的环境中连续保持2周。

23.4.7.4 耐寒试验

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在按照23.4.7.1规定的最低试验环境温度下连续保持24h。

23.4.7.5 光老化试验

23.4.7.5.1 光老化试验仅适用于无防光照的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对于Ⅰ类电气设备仅适用于灯具。

试验按照ISO179的规定进行,对6只标准尺寸为50mm×6mm×4mm的试棒进行试验,该试棒的成型条件应与实际外壳生产条件相同,条件将在电气设备试验报告中给出。

该试验应按照ISO4892进行。试品置于一个试验箱中,箱中装有氙灯和模拟太阳光滤光系统,样品的黑体温度为(55±3)℃条件下试验1000h。

其判定标准按ISO179对其进行冲击弯曲强度测试,光照后的样品向光照面冲击弯曲强度应为光照前试样弯曲强度的50%以上。对于光照试验之前,由于不发生断裂不能测试冲击弯曲强度的材料,光照试验后,断裂的试棒不允许多于三根。

23.4.7.5.2 如果电气设备在安装时有防光(如日光和灯光)照措施,第23.4.7.5.1的试验可以不进行。但应在设备上标示X。

23.4.7.6 Ⅰ类电气设备的耐化学试剂试验

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应做以下试剂的耐化学性试验:

——油和润滑脂;

——矿用液压液。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六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nbhsdq11 发表于 10-09-01 08:58 阅读(161) 评论(0) 分类:杂谈

有关试验应在四个外壳试品上进行,该外壳应密封以防止试验液进入空腔内部。

二个样品应放在温度(50±2)℃、ISO1817附录“浸油参考资料”规定的2号油中(24±2)h。

另二个样品放在温度(50±2)℃(设备使用环境温度为-20℃~+60℃)、含水35%(按体积计)的聚合水溶液构成的液压液中持续(24±2)h。

试验后,将外壳样品从液体中取出擦干,在试验室环境中存放24h,然后样品均应符合本标准24.4.7.7机械试验要求。

如果一只或更多的样品均未通过机械试验,应按照本标准27.2(9)的规定在铭牌上加注符号“X”,表明其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并在证书中说明。

23.4.7.7 机械试验

按照本标准23.4.3的规定,外壳应做机械试验,对于塑料外壳应符合23.4.7.2的要求。试验应按以下条件进行:

a) 冲击试验

冲击点应选在外露的外壳部件上,如果非金属外壳由另外一外壳保护,仅对保护外壳做冲击试验。

试验应按23.4.7.1的规定分别在最高和最低试验环境温度下进行。

b) 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按23.4.7.1规定的温度做跌落试验。

23.4.7.8 塑料外壳部件的表面电阻试验

表面电阻试验如零件尺寸允许则在零件上进行,或在图4所示的矩形试件上进行。在试件表面上用导电漆画两条平行的电极,导电漆溶剂对绝缘电阻不应有明显影响。

试件应具有一个完整的表面,并用蒸馏水擦净,然后用异丙基乙醇(或其他任何能与水混合且不影响试样材料性能的溶剂)清洗,再用蒸馏水清洗并干燥,不得用手触摸,置于7.3规定的温度和湿度下24h,试验应在该环境条件下进行。

在两极间施加(500±10)V的直流电压,历时1min。

试验时的电压应足够稳定,使电压波动所产生的充电电流与流过试件的电流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使用电池组或蓄电池。

绝缘电阻等于施加在电极间的直流电压与施加电压1min时流过两极间的电流之比。

尺寸单位:mm

图4 涂导电漆电极的试样

23.4.8 爆炸性混合物中的试验

各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都规定了是否在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以及使用的爆炸性混合物。

注:工业用气体和蒸气的纯度一般符合试验的要求,但是如果纯度低于95%则不应当使用。试验室温度、大气压力和爆炸性混合物湿度变化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24 例行检查和试验

制造厂必须进行例行检查和试验,以确保所生产的电气设备与交给检验单位的样机和资料相符。制造厂还应进行1.2有关标准规定的例行检查和试验。

25 制造厂责任

按本标准第27章的电气设备标志,制造厂应履行自身的责任:

——电气设备在安全方面应有良好的安全性;

——产品通过第24章规定的全部例行试验,并且与提交检验单位的样品和技术文件相符。

26 电气设备改造和修理后的检查试验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修改,如果涉及到设备的防爆类型和温度时,应把修改好的设备重新提交给检验单位检验。

注:电气设备的修理涉及到防爆类型时,修理过的部分应重新做一次例行试验,这试验不必由制造厂进行。

27 标志

注:为了安全,下列标记应仅使用在符合1.2所述的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规定的电气设备上,这是很重要的。

27.1 电气设备应在主体部分的明显地方设置标志。

标志必须考虑到在可能存在的化学腐蚀下,仍然清晰和耐久。

1 标志Ex、防爆型式、类别、温度组别可用凸纹或凹纹标在外壳的明显处。 2 标志牌的材质应采用耐化学腐蚀的材料,如青铜、黄铜或不锈钢。 27.2 标志牌(铭牌)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制造厂所规定的产品名称及型号。

3) 符号Ex,它表明这些电气设备符合1.2所述的某一种或几种防爆型式的规定。 4) 所应用的各种防爆型式的符号: 充油型 o

正压型 p

充砂型 q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a类 ia

本质安全型b类 ib

浇封型 m

注:对无火花型“n”见第1章注1。不符合本标准和1.2专用标准的电气设备,如经检验单位认可,可在产品上标示符号“s”做为特殊型。

5) 电气设备的类型符号:

Ⅰ(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或ⅡA、ⅡB、ⅡC(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6) Ⅱ类设备的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或者两者并有。当这两个符号都用时,温度组别放在后面,并用括号括上。

例如:T1或350℃,或者350℃(T1)。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450℃的Ⅱ类电气设备,应标出温度数值。

例如:600℃

用于特殊气体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在符号5.2规定时,标记上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

7) 产品编号,但下列情况除外:

――接线用的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板、插接装置、绝缘套管);

――表面积很小的电气设备。

8) 检验单位标志。

9) 如果检验单位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时,则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检验单位可以认可警告标志来代替所要求的“×”标记。

注:制造厂应确保将安全使用特殊要求及有关文件交给用户。

10) 在1.2有关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中规定的补充项目。

11) 电气设备一般标准通常所规定的项目。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验。

12) 其他。

27.3 一个电气设备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则每个相应部位都应具有相应防爆型式的标志。

如果一个电气设备上使用着一种以上的防爆型式时,则首先标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型式的标志。

27.4 27.2中3)~6)的标志应按前述顺序排列。

27.5 第13章规定的Ex元件应在明显处标志,且其标志应清晰耐久,标出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制造厂所规定的名称、型号;

3) 符号Ex;

4) 防爆型式符号;

5) Ex元件组别符号;

6) 检验单位名称或标记;

7) 防爆合格证与后加符号“U”;

8) 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9) Ex元件一般标准规定的标志。该标志检验单位不再检查。

27.6对于小型电气设备及Ex元件,由于体积有限,检验单位可以允许减少部分标记内容,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 Ex符号和防爆型式;

3) 检验单位名称或符号;

4) 防爆合格证编号;

5) 对于电气设备标符号×,对于Ex元件标符号U。

27.7 防爆标志示例

27.7.1 Ⅰ类隔爆型:ExdⅠ。

27.7.2 ⅡB类隔爆型T3组:ExdⅡBT3。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ExiaⅡAT5。27.7.3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epⅡ T4。

27.7.4 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温度组别。例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 Ⅱ(NH3或ExdⅡ氨。

27.7.5 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ⅡT4;ExeⅡ(125℃)或ExeⅡ125℃(T4)。

27.7.6 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27.7.7 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关联设备T5组:Ex(ib)ⅡCT5。

27.7.8 Ⅰ类特殊型:Exs Ⅰ。

27.7.9 对使用于煤矿中除甲烷外,还有其他爆炸性气体,如ⅡB类T3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ExdⅠ/ⅡBT3。

27.7.10 对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B类T4组的隔爆型:ExdⅠ/ⅡBT4。

27.7.11 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如××××-×。

27.7.12 各项标志须清晰、易见并耐久。

27.7.13 防爆合格证编号方法如下: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检验程序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此附录。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按照GB3836.1(第1版)的有关规定提出。

A1 各单位按本标准及1.2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均须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A2 检验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两项内容。

A3 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 与防爆性能有关的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并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按23.2规定检验单位认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资料。

A4 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检验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留存样机;

b)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二份,审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盖章,一份存检验部门,一份存送检单位;

c) 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d) 有关试验报告:

以上试验报告和记录各一份。

e) 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

A5 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A6 取得“防爆合格证”后的产品,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部门重新检验,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部门备案。

A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取得“工业试验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由原检验部门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验报告、本标准和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A8 对于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类的电气设备,须分别按Ⅰ类和Ⅱ类要求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A9 检验部门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原发的“防爆合格证”。

注:检验部门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内至少应对获证产品进行一次复查,包括对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核查。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气体和蒸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和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该附录为附录A。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而言,气体和蒸气的分级是以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为基础,在一个间隙长度为25mm的试验容器内完成的,测定MESG的标准方法是用IEC79-1A文件规定的试验容器;关于只有一个容积为8升的球形容器内,在间隙附近点火进行测定的方法,只有当有新规定的才予以修改。

极限值为:

A级 MESG大于0.9m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yh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