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0-18 22: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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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管 理 制 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维护公司财产的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按照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

本制度所称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例如一般工具、专用工具、管理用具(家具、办公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凡确定为固定资产的物品,一律按现行的财务会计要求建立卡片、登记账薄,并按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凡确定为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在登记账薄后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到财务管理中心报销。财务管理中心按“五五摊销”计算办法将费用列支。

二、 管理部门的划分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均采取四级管理:

(一)财务管理中心

1、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总账及明细账;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总账及明细账;

2、制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按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3、对新增、调拨、退库、出售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要及时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二)行政管理中心 1、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建立与财务管理中心相一致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统计台账、卡片;

2、负责审批各使用管理部门有关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新增、调拨、退库、出售及报废的申请报告;

3、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对使用管理部门有违反公司规定的现象,如: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擅自挪用等,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对所管辖的使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提出盘盈、盘亏报告,经公司批准后交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三)采购管理中心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产的采购。 (四)使用管理部门

1、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使用管理细则; 2、接受行政管理中心对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建立与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相统一的实物账和卡片; 4、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定期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填写盘点表。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提出情况说明书;

5、对各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使用、保养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监督和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及保养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6、新增、调拨、退库、出售和报废固定资产,要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审批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对固定资产擅自进行处理。

三、购置及登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请购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申购报告,详细写明申购内容、申购原因、数量及预计金额后交行政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在核查无法调配时,在申购单上签字确认,并提交采购管理中心,由采购管理中心向财务管理中心提出购置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资金计划。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必须由采购管理中心指定人员统一购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可由采购管理中心和使用管理部门委派专人共同购置。使用管理部门不得自己单独购置,更不允许由临时人员购置。

第七条 大额、大量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买应采取招标方式,保证“货比三家,性价比最优”。

第八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要填写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验收单,经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后,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管理中心报销。对于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中心要根据验收单内容,填制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和使用管理部门各自备份。行政管理中心要对新增固定资产建立有关档案,并将各种有关技术资料等编号,集中统一保管,使用管理部门需用时,要办理领用手续。

四、移转、维修及报废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内部调拨,要填写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调拨清单,并注明调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名称、规格型号、原值、已提折旧、净值及调拨原因等,分别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和行政管理中心签字,财务管理中心依据调拨单进行有关账务处理。未办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转移手续,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挪用。

第十条 出售不需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需由所用部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定价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出售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收入,必须及时上交财务管理中心,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中心至少每六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行政管理中心应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租金、归还期限、修缮保养、附属设备明细等。未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无权外借。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责任范围内各类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需要维修时,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正式的维修单,经行政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维修。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及时向购置单位办理保修手续。行政管理中心需及时知会财务管理中心,以将有关财务支出列入使用管理部门的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时,由使用管理部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报告,说明报废原因,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报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材料上报财务管理中心。报废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出售残值,要同时上交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除技术落后淘汰或自然损坏,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非正常报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至行政管理中心的责任。

五、盘点及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会同行政管理中心于每季末依资料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保证账、卡、物相一致。如发现数量不符或资产转移现象及时填制单据,查明原因,报送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中心及财务管理中心应在年终统一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盘点表送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不定期地对各使用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使用管理部门为原则。盘点后应填列盘点表,并与行政管理中心和使用管理部门进行对账,以保

证账、卡、物相符。

六、责任及赔偿

第十七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使用人员对其所管辖和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负有管理、监督、使用及维护之责任。有关责任人调离本岗位或本部门时,必须办理各种移交手续,在账、卡、物等未交接清楚之前不准离岗。

第十八条 凡在检查、盘点过程中发现账、物不符情况,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追查使用管理部门有关责任。对违反调拨程序,私自挪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部门及人员,行政管理中心有权进行纠正。

第十九条 对于不明原因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部门和直接责任者及违反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新增、调拨、出售、维修、报废等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按照财务管理中心核定的折余价格要求其赔偿,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七、保险

第二十条 为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意外损害,保证其实际使用寿命与预计使用期限相一致,须对大额固定资产参加保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固定资产参保范围、标准,由行政管理中心确定,报主管行政副总批准后即可办理。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增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申请单》; 2、《新增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3、《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4、《员工办公设备配备明细表》; 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内部调拨单》; 6、《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废审批单》; 7、《闲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表》; 8、《不需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出售定价审批表》。

部门质量记录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固定资产盘点表 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不需用固定资产出售定价审批表 员工办公设备配备明细表 新增固定资产申请表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长期 1年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质量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期 保存部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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