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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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 其他绿地五类。

第四十八条 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执行。

第四十九条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 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 50 米;

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 30 米;

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泥岸地段不 少于 100 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 200 米;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 300 米;

5.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 5 米范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古

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 7 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 5 米的区域为 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 3 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

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 30 米。

第五十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 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古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 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为 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 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乔木栽植面积不 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2.根据《创建森林城市》活动要求,种植乔木林带必须 2 行或 2 行以上; 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主干道路分车绿带 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 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立交桥下绿化应种植耐阴小乔木及灌木地被以适应 光照不足的环境,桥体、桥柱、桥台等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 绿化带内不宜设置停车泊位,若确有需要,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不得超过路段 内道路绿化带面积的 30%,且不得破坏绿化的连续性。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规定 控制:

1.快速路两侧应控制 30 米;

2.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控制 20 米。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又称交叉口绿 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

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 50 米;

2)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较宽道路绿化 景观带的宽度;

3)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主干 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

2.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 得改建和扩建。

3.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 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 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第五十四条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 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 中;岸线设计应以整体自然式驳岸为主,局部分段人工式驳岸为辅,结合城市 规划合理设计与安排。

第五十五条 居住区绿地按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版)的要求执行:

1.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2.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包 括水面)不宜小于 70%;

3.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 1 公顷, 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 0.4 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 0.04 公顷,公 共绿地人均不少于 1 ㎡。

第五十六条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 30%,其中交通枢纽、 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 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 30%, 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5%。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地下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其覆土厚度 应满足乔木、灌木以及地被的种植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xt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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