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定”规定审核中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

更新时间:2023-10-05 12: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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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附件2

拟订“三定”规定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拟订“三定”规定的要求

部门“三定”规定共分六个部分:一是职责调整,二是主要职责,三是内设机构,四是人员编制,五是其他事项,六是附则。

一、职责调整

这部分内容,一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二是要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调整具体划转到位,着力解决职责交叉问题。主要包括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等内容。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的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的、下放的、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是指部门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以××部门为例,可表述为:

l、划入原××局的……职责。 2、将……有关职责划给××局。 3、取消……职责。

4、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县级市(区)政府管理。 5、加强……的职责。

上述职责调整要具体,有一项写一项,是什么写什么,不进行归类,没有的可以不写。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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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的依据和来源。一是《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等对该部门主要职责的界定;二是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规定且需要在“三定”中相衔接的职责事项;三是上级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的职责;四是本部门原“三定”规定中应当继续保留的职责;五是近年来市编委、市编办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部门如果要求增加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依据。对一些目前由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归位到行政机关,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职能要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职责的表述。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明确部门负责的主要事项,内设机构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对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一般不在主要职责中表述,如确需表述,原则上放在内设机构职责中表述。

3、内部管理事项。包括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离退休、后勤管理等,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放到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对其系统的管理职责。

4、表述顺序。原则上按照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从外部到内部的顺序进行表述。按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科技信息、国际合作、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顺序进行表述。

5、规范用语。

梳理和规范“三定”中使用频率较高并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解释其在“三定”中的特定含义。

(1)制定、拟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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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

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订”。

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

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提出……建议”。

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

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

对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

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可用“监督”。

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可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

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

对所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安排

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 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 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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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外,不用“安排”。 不用“审定”、“批准”、“审查”。 三、内设机构

精干和综合设臵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总数,着力优化内部结构,加强重点业务处室。具体是:(1)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并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快职能和业务融合,内设机构数量力争精简;(2)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3)内设机构设臵要体现改革要求和各方面关注的重点。

1、内设机构的职责。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机关共性处室的职责表述应相对统一、规范。

2、内设机构的名称。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做到概括、简练、明晰。(1)不同部门承担同一类职能的机构名称上要尽量统一。如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等等。(2)内设机构名称要体现职能转变的要求,重在反映所承担的主要职责,非主要职责一般不体现在名称上。(3)除办公室外,原则上称处(科级)。一般情况下,部门的办公室和政策研究室不加挂宣传处和新闻处牌子;不直接管理院校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不出现“教育”字样。

3、内设机构的规格。表述为:“根据上述职责,××设×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4、清理和精简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内设机构不加挂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牌子,原则上也不加挂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牌子。如确有需要,尽量在内设机构职责中使用“承担XX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予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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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设机构排序。原则上与主要职责的顺序相对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 ××××机关行政编制 ×× 名。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主任,书记)×× 名,副局长(副主任,副书记)×× 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 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名,副处长(副主任)×× 名。

五、其他事项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三定”前几部分难以涵盖但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重点是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衔接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并要明确牵头的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相关部门“三定”中的表述要一致。

2、部门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

3、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部门变动或有关职能调整,涉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对该事业单位的变化情况在“三定”中一并加以明确。二是不涉及隶属关系变动的事业单位,在“三定”中均表述为“所属事业单位的设臵、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4、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如部门联系的协会划转等事项。

六、附则

统一表述为“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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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三定”规定的注意事项

一、定职能应注意事项

一是要简政放权。把属于县(市、区)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属于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弱化以至取消微观事务工作职能,加强宏观规划、社会监督以及为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的职能。

二是要与省政府机关的职能基本对应。与省级机关完全对口的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臵,原则上应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配臵上下对应。职能配臵不能完全与省级机关对应的,则应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是要通过确定职能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职能交叉重复的问题。凡是中央、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中央、省的规定办;中央、省没有明确规定而市里有明确规定的,按市里规定办;与上级无法对口的我市合并重组或新组建的部门,其职能需要从有关部门划转调整。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从实际出发,相互协商。 二、定内设机构应注意事项

各部门要在对本部门总体职能进行合理分解和归并的基础上,拟订本部门的内设机构方案。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变处室分工过细的状况,尽量将内设机构设臵得综合一些。要归并业务相近,职能交叉和工作量不大的处室。各部门在制定内设机构设臵方案时,要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1、职能交叉的内设机构要坚决裁并或理顺职能,做到一项工作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

2、减少为机关自身服务的处室,对非业务处室要进行综合设臵。 3、职能相近或工作量不大的,或上次机构改革“三定”以来至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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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人员的内设机构,必须进行归并。

4、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立2个以上处室与省对口部门的1个处室相对应的内设机构。

5、原则上不设臵3人以下的处室。

6、挂靠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不单独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可由各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7、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等按有关规定设臵。 8、 机关人数和下属事业单位较少的部门,人事工作可由办公室(秘书处)承担。机关人数和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可单独设臵组织人事处,但应综合承担组织、编制、人事、劳资、教育等职能。

9、直接管理经费数额较大,或管理的资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及专业收费种类特别多的部门可设臵财务(审计)处。 三、定编制应注意事项

各部门在定人员编制时,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本部门职能配臵、工作量大小等情况,合理设臵内设机构和工作职位,完善机关内部运行机制,通过减员增效,达到精简目的。制定人员编制方案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律使用行政编制。原行政附属编制由市编办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另文核定,不在“三定”规定中表述。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编制一律重新核定。基本原则: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的以实有人数为基数;实有人数大于编制数的以编制数为基数,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职能增减等情况作相应调整。职能弱化的部门编制适当精简;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整合机构、体制创新、动态管理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问题;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相应精简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新设立的部门,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其他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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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随职能调整。

3、各部门应充实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业务处室人员的编制原则上不少于部门总编制的70%,非业务处室的人员编制不超过部门总编制的30%。

4、领导职数包括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包括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市编办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并报市委批准的方案执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市编办根据内设机构设臵及部门人员编制数核定,原则上3-4人的处室设1名正职,5-7人的处室设1名正职1名副职(可不设副职),8人以上的处室设1名正职2名副职。

四、上报材料应注意事项

1、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

2、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材料包括拟订本部门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依据,与有关部门交叉职责的协调情况及处理建议和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3、附表:《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上述材料均一式4份送市编办,并附电子文档。

“三定”工作的有关文件格式和表格可以到“扬州人事编制网” (http://rsj.yangzhou.gov.cn)“在线服务”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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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x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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