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民法分论期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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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民法分论期中考试

2010级法硕2班 龚朝桢 学号:1001212241

案例分析:

问题:

1、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如何?

(1)本案诉争房屋为甲乙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1的规定,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该房产仅登记在甲名下,不影响其所有权为共同共有的性质。

(2)根据《物权法》第97条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3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见,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应得夫妻双方同意。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出卖诉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

(3)根据《物权法》第106条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买受人丙如在购买该房屋时出于善意,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簿的信任,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1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记手续,则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买受人丙非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

(4)本案中,如丙为善意第三人,则丙善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有权诉请法院判决乙搬出房屋,而原房屋所有权人乙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甲追究侵权责任。

如丙非善意第三人,则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行为而效力待定,乙主张撤销权的,则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归于无效,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5,因甲、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物权不发生变动,该房屋仍为甲乙共有,且根据《物权法》第28条6,基于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该房屋所有权自调解书生效之时发生变动,乙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乙有权请求不动产权利登记机构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将乙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而丙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7,要求甲返还合同价款。

2、 如果调解书生效在前,甲、丙买卖并登记过户行为在后,结果会怎样?理由如何?

(1)《物权法》第28条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离婚调解书生效,则物权发生变动,房屋所有权归于乙。

(2)调解书生效后,甲已非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甲出卖房屋,仍属于无权处分。

(3)如丙为善意第三人,则丙善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有权诉请法院判决乙搬出房屋,而原房屋所有权人乙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甲追究侵权责任。

如丙非善意第三人,则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行为而效力待定,乙主张撤销权的,则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归于无效,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5,因甲、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物权不发生变动,该房屋仍为乙所有。乙有权请求不动产权利登记机构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将乙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而丙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7,要求甲返还合同价款。

3、假定该房产系甲婚前购买,在离婚诉讼中为了获得小孩抚养权而主动表示愿意将房产让给乙,故调解书中载明甲应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将房产登记过户到乙的名下。而事实上甲在离婚调解书生效前8天已将该房产卖给了丙并完成登记过户。乙、丙诉讼结果会怎样? 5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7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如该房产系甲婚前购买,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8,甲为该房产所有权人。

(2)在离婚调解书生效前,物权不发生变动,甲仍为房产所有人。甲在调解书生效前8天将房产卖给丙并完成登记过户,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丙通过有效的买卖合同、过户登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要求乙搬离该房屋。

(3)乙不能就后生效的调解书主张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乙只能通过离婚调解书诉请法院强制甲履行其相应义务。

4、 在问题3所述情况下,如果甲是在调解书生效后第5日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且已登记

过户。乙与丙的诉讼结果又会如何?

(1)如该房产系甲婚前购买,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8,甲为该房产所有权人。

(2)根据《物权法》第28条6,法院离婚调解书生效,则物权发生变动,房屋所有权归于乙。

(3)在房屋所有权人为乙的情况下,甲在调解书生效后第5日将房屋卖给了丙且登记过户的,同样构成无权处分。具体法律后果参照问题2的要点(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xp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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