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基础
更新时间:2024-05-24 07: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教育法制基础》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作业一
第一章
一、填空题
1.宪法是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2.教育法律是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 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3.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从属性、区域性、更强的操作性。 5. 按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6. 按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 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7.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8.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9.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二、判断题
1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错
2.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 错
3.一个国家除了极特殊情况,只能有一个教育法体系,但可以存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规范。 对 4.后果模式是法律规范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这种规范不是每部法必不可少的。 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而制定的。 错 6.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错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的涵义
答: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答: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四、论述题
1
1. 论述教育法的特征:
答:(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2. 论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答: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2)主要区别表现在: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④实施方式不同。
3.理解教育法律规范对于教育立法和教育法的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1)从“四五”普法目标上,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教育管理和学校办学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方向的转变。 (2)从教育法普及的对象上,重点是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教育法制工作人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 (3) 从教育法普及的任务上,学习好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好以《教育法》为核心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 (4)从教育法普及的措施上看,要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作为各各类学校后备干部的培训内容,把教育法学知识和教育法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 (5)加快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好教育法律的实施工作,依法保护和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和发展。
4.谈谈通过对教育法体系的学习,对我国加强依法治教的重要性的认识。
答:1.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的原子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及教育法的法律体系。它是一国教育法按照一定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2)上述法律体系基本涵盖了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方面,再辅以若干层次的下位法规,即可为教育走上法制轨道提供充足的依据。(3)学习《义务教育法》,我们既可以从它的上一层级法《宪法》条款中找到它的立法依据,掌握本法的基本精神,又可以从它的下一层级法中看到本法一些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从而不仅全面的理解本法,而且从系统角度把握义务教育活动的规则,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
第二章
一、填空题
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 教育法式的遵守 ,另一种是 教育法的适用 。 3.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 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 和 禁令的遵守。
4.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 和 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定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5.教育行政执法原则主要是依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合理性原则。 6.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 和 社会监督 。 二、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的实施。
2
答: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是使用权规则变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从而达到立法目的,实现依法治教。
2、简述教育法遵守。
答:是指教育关系主体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作某种行为,应该作某种行为,可以作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是法的自律性的实施。
3、简述教育行政执法。
答: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三、论述题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应怎样加强依法治教工作?
(1)从“四五”普法目标上,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教育管理和学校办学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方向的转变
(2)从教育法普及的对象上,重点是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教育法制工作人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
(3) 从教育法普及的任务上,学习好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好以《教育法》为核心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
(4)从教育法普及的措施上看,要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作为各各类学校后备干部的培训内容,把教育法学知识和教育法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
(5)加快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好教育法律的实施工作,依法保护和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和发展。
2.论述在教育行政执法中应坚持那些基本原则?
(1) 依法行政的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要求。
(2) 权责统一原则。在教育行政执行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 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它要求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为应建立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
3、谈谈对法律监督的认识。
答:(1)法律监督通常由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使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性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2)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2.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3.人民群众。另外,大众传媒也是重要的监督主题。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法律监督的内容,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对个各种的合法性的监督。(3)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及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
3
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所进行的监督。(4)法律监督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了法治。
《教育法制基础》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作业二
第三章
一、填空题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是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 。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着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 4.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5.依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划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二、判断题
1、教育行政机执法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
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是相同的,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相对于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权。(×)
3、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无自行决定或实施教育行政和行为的权力,要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
4、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应由公务员本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5、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处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答: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简述教育行政行为。
答: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3、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及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发生的影响。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由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构成。
4、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
答:①教育行政立法行为;②教育行政许可;③教育行政;④教育行政监督;⑤教育行政处罚;⑥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⑦教育行政裁决;⑧教育行政复议。
四、论述题
1.论述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力和义务的综合体现。其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1.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法行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赋予的权力,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其设定的义务,做到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4
避免行为失当,禁止失职越权行为。2.依据法律,教育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但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仍独立享有相应的行政权。5.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着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独立的行政法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时,与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学校、教师、学生等发生并形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为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为必须服从或予以协助,否则,行政相对人将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受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的监督,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依法行政、接受监督、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和义务。8.教育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它一成立即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资格,属机关法人。
第四章
一、填空题
1.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 。
3.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4.学校应当尊重末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末成年学生。 5.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判断题
1、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应当对他们本人进行处罚。(×) 2、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学校可以开除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 4、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5、未成年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当归学校所有。(×) 6、学校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7、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8、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自行制定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并任意选用教科书。(×) 9、学校可以自行发布招生简单和广告。(√)
10、学校对故意损害公物的学生,可以责令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简答题
1、简述学校的法定权利。
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权4.学籍管理权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生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队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5
2、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未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简述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答: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有领导与被领导,也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最高的教育法律关系,是二者之间关系的主要方面。 (2)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某些情况下,或某一具体教育项目上,形成特定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答:(1)学校的法律地位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 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② 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③ 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④ 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
(2)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① 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② 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我国民法上的法人,以法人创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③ 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我国学校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有多重主体资格。
2、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依法运用好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1.从学校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想有教育权,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想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其为教育机构。2.从学校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的任务角度看,学校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因此,学校行使此种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滥用这种权利,也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3.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看,学校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
3、试以学校中的事例,论述学校应如何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答:学校的义务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学校的义务,一是为保证学校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学校相对一方特别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深层上说,他也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基本义务是:1.遵守法律、法规,这项义务是基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未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这项义务市直学校对各级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6
《教育法制基础》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作业三
第五章
一、填空题
1.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务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学校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3.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6.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7、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8、教师职务制度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学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岗位。
9、实行教师聘任制,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判断题
1、在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学校确定。(×) 2、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可以开拆未成年学生的信件。(×)
4、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业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任职,终于解聘。(√) 7、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数额限制。(×) 三、简答题
1、简述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简述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7
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简述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答: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任何学校与教师之间都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不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的,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任命制,并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教师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2)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形式就是聘任制。双方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都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为基本前提,使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四、论述题
1.论国家教师制度,对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意义?
答:国家教师制度是指一国以法律设定和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体。通常由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奖惩制度、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和法律援助制度组成。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师制度主要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满足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发展需要,将逐步健全教师基本制度。
(2)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是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社会分工多样化而带来的职业资格制度的结果。其主要内容如下,1.教师资格分类2.教师资格条件3.教师资格考试4.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和相应的学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其内容主要包括;1.职务系列规定2.任职条件规定3.评审规定。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内容主要包括:1.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2.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3.教师考核的内容。
2、请结合工作实际,论如何正确行使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
答: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焦是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他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成绩及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这三部分权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确认的教师享有的自主权利。这种权力在未受到义务侵犯或按照教师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使用强制手段予以保证,或使教师受到的损害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
3、试举教育教学工作实例,论述教师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性?
答: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通常,它有两种不同形式: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啊》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
8
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既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的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只对学校承担义务。
第六章
一、填空题
1.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到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
4.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学生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6.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9、《教育法》中规定,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二、判断题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4、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5、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6、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送工读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有权予以开除或勒令退学。(×)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答:1.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3.学生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有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学生对学校给鱼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答: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9
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
3、简述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P150
答: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在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在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4、简述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P151
答: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权的一种法定职责。其宗旨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有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简述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P152
答:国家制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保护,旨在防止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良因素,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使他们易于模仿社会环境中的事物,并去学习、接受其一定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因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利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对社会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从保护主体上看,包括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其内容涵盖了与未成年人的权利相关的方方面面。
四、论述题
1.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答: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1.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学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奖学金和贷学金主要是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的学生的扶助。3学生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有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4.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公民申诉全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即《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0
2、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P134
答:(1)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2)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3)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如上所述,学校管理学生是为了教育,严格管理也是必要的,但学生并非被“管教“的对象。即学校应是学生在平等、民主的环境、气氛中接受教育。
3、论受教育权的演变及发展。P132
答:(1)最早把受教育作为权利写进宪法的是1791年的法国大革命,资产阶级出于反对封建专制,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把受教育权规定在宪法当中。其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和学校的规模不足以使每个儿童实现普遍平等的受教育权,因而受教育权在当时具有个人权利特点。
(2)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无产阶级反剥削、反压迫斗争的不断高涨,受教育权与其他权利一起被写进各国的宪法,成为法定的不容剥夺的公民的权利。受教育权逐渐转化为普遍的公民权利,国家要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机会的均等。
(3)二战后,民族民主解放运动兴起,大批新兴起独立国家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受教育权利的发展。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具体规定了儿童的各种权利及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我国政府于1990年加入这一公约,成为第105个签字国。
《教育法制基础》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作业四
第七章
一、填空题
1.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有三种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4.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5.法律救济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6.法律救济制度的产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结果。
7、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的活动。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9、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这是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判断题
11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承担民事责任。(×)
5、对有关受教育权提起行政行政复议的,可以不予受理。(×) 6、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7日内应进行审查。(×)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因相对人请求而引起,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简答题 1、简述教师申诉制度。
答:《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2、简述学生申诉制度。
答: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3、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P187
答:共同点,一是审理目的相同,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以追究违法行政,解决行政纠纷为目的。二是审理对象相同,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导致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三是提起的条件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因相对人的请求而引起,均使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依申请的行为。
2、区别:1.性质不同2.受理机关不同3.审查范围不同4.审理程序不同5.处理结果不同。 四、论述题
1.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答:在教育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市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它的全部执法和公务活动都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他在执法过程中得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必将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失。特别是教师和学生,他们虽同样享有特定的权利,但不像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那样存在对相对人的强制性的支配力,他们权利的运用也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的发生,更无权采取任何强制他人的措施。而通过法律救济就平衡了教育法实施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因明显法律地位不对等带来的反差。当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受到某中侵害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实现其权利,这时他们的权利才是真实的,才能被尊重,因此,法律救济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三种,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
2、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答:在教育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市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
12
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它的全部执法和公务活动都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他在执法过程中得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必将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失。特别是教师和学生,他们虽同样享有特定的权利,但不像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那样存在对相对人的强制性的支配力,他们权利的运用也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的发生,更无权采取任何强制他人的措施。而通过法律救济就平衡了教育法实施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因明显法律地位不对等带来的反差。当学校的权利受到某中侵害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实现其权利,这时他们的权利才是真实的,才能被尊重,因此,法律救济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三种,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
3、论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答: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救济、制约、预防以及推进法治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在教育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市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较优越的地位,它的全部执法和公务活动都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他在执法过程中得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必将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失。2.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制约、预防功能是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功能。它是指法律救济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机关也不例外,即使是执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救济具有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的功能。
第八章
一、填空题
1.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阶段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3.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4.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而必须依法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5.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刑事法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程度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7、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过错。 8、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9、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0、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判断题
1、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
13
2、行政处罚是任何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惩罚措施。(×) 3、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4、年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循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对学校向学生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给予罚款。(×)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简述学校管理中有哪些常见的职务犯罪。
答:1.教育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贪污罪,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5.滥用职权罪6.徇私舞弊罪。
3、简述学校管理中的常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
答:1.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问题2.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问题3.乱摊派的法律责任问题4.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5.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建设的法律责任。
四、论述题
1.联系实际,谈谈如何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答:(一)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小学校是学生聚集的场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健全规章制度。(二)对中小学校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①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管理干部队伍,全面提高综合素质。②学生中间开展深入、有效的安全、道德和法制教育。③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和社区教育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教育。(三)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在事故的处理上要严格赔偿制,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并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
2、剖析一个案例,论述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答:归责原则,就是指行为人因为其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根据什么依据来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的归责原则包括:(1)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把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使行为人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人生权利,又有利于教育行为人。(2)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3)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的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是特殊的侵害损害责任归属问题。2、举例论证,如:某班正在上课,突然屋顶日光定脱落,砸伤了学生王某和李某,这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事故是由学生或教师故意将日光灯拉下来造成学生伤害,则不予承担责任。
14
正在阅读:
教育法制基础05-24
投行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 图文04-24
气象学实习指导 - 图文11-06
初一语文作文辅导208-12
汽车4S店各岗位职责06-05
氧同位素古气候学09-04
关于临界期假说的争议及其对二语学习的启示03-08
那佐初级中学2016-2017年九年级中考备考方案模板03-08
董事会议事规则10-11
《医院文化建设培训班》学习心得12-28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法制
- 基础
- 教育
- 分项计量与能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应答20111009
- 人教版语文选修中国文化经典研读练习:第二单元经典原文1《论语
- 46寸液晶拼接屏参数
- 开关电源报告
- 物理周练卷3
- 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因素分析
- 二级圆柱-圆锥齿轮减速器课程设计
- 2012年北京市二轮专题:数列分类解析
- BP神经网络的Matlab语法
- 必修1--人教版一课一练1-基础差学生用
- 解读《原发性骨质疏松症诊治指南》
- 内部控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
- WA6111 转炉水冷部位漏水、炉壳烧穿爆炸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2012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模拟题及答案(4)
- 2010Excel使用技巧大全(更新版)-SKING
- 安徽省江淮十校2015届高三11月联考试卷(化学)
- X射线的实验
- 2008.11秘书三级理论试卷及答案
- 中国巧克力行业报告目录
- 沪杭高铁48米现浇连续梁支架设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