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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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则》(2017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我县县域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非工业、物流仓储项目。

一、总平面图电子报批技术规则

1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表1 户数(户) 人口(人) 居 住 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小 区 3000~5000 10000~16000 组 团 300~1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2 用地构成 住宅用地 公建用地 道路用地 公共绿地 居住用地(R) 居住区 50~60 15~25 10~18 7.5~18 100 小区 55~65 12~22 9~17 5~15 100 组团 70~80 6~12 7~15 3~6 100 3 编制居住区、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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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人) 表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低层 28~40 26~37 21~30 多层 18~25 18~25 14~20 中高层 17~26 14~20 12~16 高层 17~26 10~15 8~11 2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度27米及以上)为高层。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规划总用地,指项目用地红线所包含的面积。在居住区中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面积计算方法:项目征地面积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面积。

5 计算指标用地,指规划总用地范围内用于计算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用地。面积计算方法:以四至用地红线边界计算,包含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的部分不应计入。

6 总建筑面积,指计算指标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7 居住区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8 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面积计算公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计算指标用地面积。

9 公建用地,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面积计算公式:[公建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计算指标用地面积。

10 道路用地,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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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②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③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④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⑤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 绿地,指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及建筑屋顶绿地。 12 公共绿地,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公共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②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③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④与建筑避让1.5米(即建筑散水宽度),与小区干道避让1 米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其他绿地);⑤人均公共绿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⑥属旧城改造或“三旧”项目的公共绿地折算系数为0.7。 13 宅旁绿地,指住宅单元宅前、宅后的绿地。

面积计算方法:以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14 其它用地,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计算指标用地范围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

16 不计容建筑面积,指计算指标用地范围内所有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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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容积率,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与计算指标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绿地率,指计算指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计算指标用地面积的比率(%)。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成片改造不应低于25%。《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十二条

①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

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②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可按表 4规定执行。

表4 平台绿化折算表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0且≤1.5 >1.5且≤10.0 >10.0且≤18.0 折算系数 1.0 0.7 0.5 注: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 6 层天面

③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5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绿化部位 表5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设计要点 折算绿地系数 0.5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停车位间绿化 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 周界绿化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0.4 地面绿化 0.3 19 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首层的最大外围轮廓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0 建筑密度,指计算指标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计算指标用地面积的比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此规则计算建筑密度,县城以外的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此规则计算建筑密度,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审议。

21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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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而确定。

22 日照标准,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冬至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日照应符合表4的确定标准。

表4 建筑使用性质 住 宅 日照标准 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托儿所、幼儿园 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学 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3.建筑的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则:《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海的滨海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营造富有层次感 的城市天际线。并符合以下规定:

① 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

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 100 米,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 80 米。 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

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③ 滨海建筑参照《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管控导则)》执行

24.建筑退用地界线要求:

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中高层、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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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xj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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