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2-07 03:0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四章 公司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公司登记管理,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熟悉国有独资公司,熟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熟悉公司合并、分立。了解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了解违反公司法的责任。 【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特征、公司的登记和年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及清算、公司和股东的法律责任。

难点问题是: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及要求和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职权、会议的召开及决议方面的区别,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方面的区别,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条件的区别,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正确理解,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及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要求。

[课前案例]

恒达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谭某、郑某等七人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产品非常畅销,经济效益好。为再创生产的新局面,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方案提出后,谭某、郑某即以自己没有能力增资为由反对增加注册资本。1996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12月24日召开股东会议,并于当日向各股东发出通知。谭某、郑某接到通知后,知道股东会将就增加注册资本一事进行讨论、表决,决定拒绝参加会议以示反对。其余五名股东按时参加了股东会。在讨论增加注册资本事项时,有二名代表公司股份25%的股东王某、赵某表示反对。最后表决时,代表公司55%股份的另外三名股东赞成增加注册资本。董事会宣布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通过。当决议形成后,股东全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

董事会采取邀请出资的方式,谭某、郑某在此方案是被要求再各自出资80万元。然而,谭、郑二人提出自己已无力增加投资,并称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无益,原因是该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谭、郑二人的理由是:第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不应由董事会提出并拟定,应该由公司股东会拟定该方案。第二,恒达公司的股东共为七名,当公司董事会就增资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论表决时,就有二名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拒绝到会表决,这二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在股东会上,虽有三名股东表示赞成,这三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55%,但其余二名股东也表示反对,这二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25%,不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可见,股东会的决议未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该决议是无效的。谭、郑同时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增加注册资本,由要求退股。另外二名股东也赞成谭、郑二人的主张,并要求公司董事会迅速停止执行不合程序的决议。

公司方面则主张,公司股东共有七名,每个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如七名股东全体出席股东会进行表决,该方案的通过至少需要代表67%以上股份的表决权同意。但是谭、郑二人无故拒绝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自然不能计入股东会决议所需的有效表决权范围。这样在余下的有效表决权代表公司80%股份的情况下,有代表5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增资决议,即占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该决议合法的效。谭、郑主张决议的程序不合法而决议无效,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另外,谭、郑二人关于退股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 思考题:

1.董事会是否有权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为什么? 2.公司拒绝谭、郑二人撤回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特征: 1.独立性; 2.有限责任性; 3.组织的严密性;

4.股东权的可让与性; 5.法定性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分类在法律上有很多种分类,

1.从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看,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2.从控股程度看,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从管理与被管理看,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项目 划分标准 法律地位 承担责任 纳税主体 子公司 按控制与被控制 法人企业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流转税、所得税 分公司 按管辖与被管辖 非法人企业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流转税 其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析〗直接考第13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答案:C。

4.从公司注册地看,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5.从股东的责任角度看,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无限责任公司,在德国、法国的法律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无限责任公司实际类似于我们国家合伙企业。我们叫合伙企业,人家叫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它主要是指有一些股东它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而另外一些股东它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实际上就是有限合伙。大家要注意这四种类型的公司。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认可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三)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的公司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法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持连续性,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但是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是在1994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我们的三资企业法,也就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个三资企业法是在改革开放过程当中,从80年代开始,在不同的年份制定出来的。整体上来讲三资企业法制定的时间比公司法要早。按照原来的三资企业法的规定,我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它的组织形式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它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是法人企业的时候它的组织形式一定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后来颁布的公司法当中规定的原则,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它都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这样的话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假如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那么怎么适用法律来解决他们的问题? 原则上来讲就是只要你在中国境内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都适用公司法。包括三资企业当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要适用公司法,但是如果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律适用的时候,三资企业法要优先于公司法来适用。按照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最高权力机构叫做董事会,不叫股东会。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它的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而不是实收资本,认缴资本就是指到工商局去领营业执照的时候,它可能一分钱也没有交,但是执照也能拿到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分期交付出资的话,第一期出资是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出资交付不低于自己认缴金额的15%,如果说一次性交付出资的话,那么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交清。所以外国人参加的这种有限责任公司,去领营业执照,那可能一分钱没有交,营业执照也能拿下来。按公司法的规定,内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实收资本。必须交付到位才能构成注册资本。如果当事人交付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到达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工商局就不会给你内资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所以这里面就有差别。 那么大家注意这种规定,很显然三资企业法的规定跟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果考虑外商有限责任公司它应该适用什么法的时候,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规定,而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包括它的最高权力机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不是股东会。但是有些内容三资企业法没有作规定,比如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关于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独家出资金额,没有比例性的要求,可是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独家投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大家注意这种法律条文,公司法规定内容同样也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以大家要分清楚这种关系。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 1.设立公司首先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注意区别)大家注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 公司的名称注册登记以后就享有专用权。如果人家再来使用这个名称的话,就侵权了。假如我们几个人想开办新的公司。我们经过琢磨半天起一个名称自己挺得意,觉得这个名称很好,但是你不进行预先核准的话,有可能你想的挺美的名字,没准人家现在已经注册好了。你再用的话要侵权,你还要在赔人家钱。因此,一定要预先核准。 在正式登记申请公司之前必须预先申请这个名子,然后工商局看你符合不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人现在用这个名称。 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标明公司类型)

? 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

? 禁止使用名称。不得使用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的除外)、数字组成的名称。 ? 标明行政区属。

? 有限使用要核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2.设立登记的程序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八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变更登记,就是在法定其内对8个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否则会有法律责任)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发给公司以后,公司凭这个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基本标准);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都是领取的《营业执照》) 3.分公司登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只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4项。 (二)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也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如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等事项时,应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资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的还要交证券管理部门的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三)注销登记,在公司清算结束起30日内办理,股份公司在被核准后30日内发公告,公告起30日内将公告送登记机关备案。 (四)年度检验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是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那么公司进行年检的时候应该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 年检中特殊材料的报送: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 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登记事项的执行、变动,出资或合作条件,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经营 ? 年检结果。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对于下列有三种情况的,不予通过年检。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年检的分为两类A级和B级: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实际上是已经缴付到位的,而不是认缴资本。最低限额的具体数字,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法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注意没有其他财产权利,也没有“等“字) 实缴资本制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这是基本点、特点、焦点集于一身的条款。严格的实缴资本制是我国公司法的特色,区别于合伙、独资、三资企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出资欺诈,但并不能起到实际效果,因此改革呼声甚高,渐成焦点问题。注意: \实缴\意为:足额缴纳,即时缴纳,一不能少,二不能拖。这两个字,看来不起眼,实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与之相对应的是\认缴\。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交纳出资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有关出资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产权转让的手续。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

?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区别,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认股人在公司创立大会依法召开后就不能抽回出资。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抽逃资金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要负刑事责任。) ?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里是按股东股权的过半数来理解,而不是简单的股东人数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与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没有后半句。)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xg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