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更新时间:2024-03-08 20: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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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十大宪法事例
一、微博反腐之典型事例“杨达才案”
杨达才,男,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延安大学政教系哲学专业),原任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网,引发争议并被网友指出杨达才有多块名表。随后,杨达才又被曝出拥有价值十万多元的眼镜和名贵腰带,再次引发热议。2012年09月21日,陕西省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而杨达才被双规后的调查显示,杨现金存款超1600万,调查仍在继续。
二、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三、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
四、陈平福发网贴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事件
今年55岁的陈平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平福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
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为陈平福当庭做了无罪辩护。何辉新律师认为,首先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的是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如何能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政府不等于国家,公民批评政府工作人员、乃至批评政府,不等于要颠覆国家政权。
据陈平福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
五、四川农民与国家争夺乌木归属权案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吴高亮表示不满。《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而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六、异地高考公共政策中的“约辩”事件
近日,常住上海的15岁江西籍女孩占海特因在微博上公开“约辩”争取异地中高考权利而备受新闻媒体关注。作为流动人口子女的主要聚集地,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城市居民对异地高考改革的反应非常敏感,对异地高考改革所引发的讨论甚至带动了“异闹”这一词汇的走热,异地高考改革任务的复杂与艰巨可见一斑。 随着异地高考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开始显现出来,难度大、矛盾多、任务重、情况杂成为当前异地高考改革问题的主要表现。聚焦到“约辩”事件本身可以看到,以京沪粤为代表的城市家长认为如果门槛设置过低或者放开异地高考,将会对当地的教育、经济、就业等带来很大压力,会让当地本来就竞争激烈的优质教育资源被“稀释”,据此,他们要求维护当地城市考生的权益。而流动人口家长认为,自己作为建设者在流入城市纳税、交社保、做贡献,他们的子女也需要正常地融入当地城市,也有权利要求平等的受教育权。双方的辩驳说词似乎都有(?)一定道理,难免会让人对异地高考到底如何改革产生困惑。
鼓不敲不响,理越辩越明。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异地高考改革在全社会有不同的声音是正常的。由于异地高考改革既涉及体制机制,又涉及思想观念,更关涉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的期待也有诸多差异,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这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关键是我们需要用一种开放和包容的心态来倾听各种声音,用“换位思考”的思维来辩证思考。当完全以个人立场为视角看待公共利益事务时,则难免失之偏颇。如果城市家长与流动人口家长仅仅考虑自己的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那么双方就无法沟通甚至产生对立,“约辩”就会变成“约架”,异地高考改革也就无法达成广泛的共识。 “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是古人留给我们处理问题方式的宝贵财富。异地高考改革问题在没有成熟设计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公开而广泛地征求城市家庭和流动人口家庭的意见,为多方利益表达和诉求提供充分的平台。在此过程中,主动找出深层次的矛盾和
问题,摒弃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最大范围地凝聚社会共识,使异地高考改革的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如此,方能找到解决异地高考改革问题“标本兼治”的方法。
七、任建宇因网络发帖被劳教事件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重庆劳教处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在他的公务员身份处于公示期,处以两年劳动教养。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2011年8月18日下午,在郁山镇计生服务站办公室,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带走。巧合的是,这天他刚刚转正,被彭水县择优录用为公务员,处于公示阶段。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下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但就在当天,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因在网上转发评论了“一百多条负面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他处以两年劳教。
2012年10月10日,任建宇起诉重庆市劳教委违法劳教一案,在重庆三中院开庭。此前一天,10月9日,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发布白皮书。据南方周末网报道,在当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八、人大代表李万均为农民工讨薪被警方通缉事件
为讨回100余名农民工的220多万元血汗钱,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受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从2010年至今奔波两年多,终于拿到河南省高院对农民工控告开发商和建筑商胜诉的终审判决,但正当李万均等人喜极而泣的时候,一场牢狱之灾却悄悄降临。
为了阻碍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充当起了不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保护伞——在没有通过人大常委会罢免其代表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宪法》,对身为人大代表的李万均立案调查,悄悄实施网上通缉。
目前,李万均和100余名信阳农民工仍在河南省和商丘市的有关部门间四处奔走、呼号维权。下面是这个自称“史上最悲摧人大代表”的自述——一个悲摧人大代表的自述:
我是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为讨回一百余名农民工工资,2010年至今奔波两年多拿到河南省高院胜诉判决,却被商丘市房地产建筑商——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开发商河南应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勾结商丘警方对我个人栽赃陷害,阻碍生效法律判决执行。我作为一名为农民工维权的基层人大代表,泣血控诉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部分办案人员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充当不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保护伞。现将详细情况反映如下:
A.农民工完成劳务施工,开发商、建筑商推诿扯皮不付血汗钱,聚龙公司代表农民工起诉,经历两审拿到胜诉判决。
2009年5月,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商丘市华商世贸裙楼工程劳务施工,并委派我作为公司在裙楼项目上的负责人,之后我和一百多名农民工,从2009年6月1日进场到2010年5月20日裙楼正式封顶,期间冒严寒,斗酷暑,遭受了广宇公司项目部的一次次无理罚款,忍耐着广宇公司一次次不按进度付款,按时保质完成了裙楼劳务施工。
在2010年5月7日,广宇公司裙楼项目部对裙楼工程量、劳务施工工程款作了《结算
单》,并在2010年8月8日出具了《欠条》,明确拖欠劳务款2212738元,但该公司却一直推诿扯皮不付款。
无奈之下,只得由聚龙公司代表农民工向法院起诉,经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审理,判令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支付劳务款2212738元和利息——几方当事人都是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律师们对案情以及涉案材料没有提出异议。
B.开发商和建筑商抗拒执行,勾结公安诬告陷害人大代表,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 2011年8月3日,聚龙公司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但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采用种种手段抗拒、规避执行。广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公司名称,应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公司账户,却故意不告知聚龙公司和人民法院,故意给判决的执行增加难度,意图让判决执行不了。后来,在法院依法查封了广宇公司一个有70多万余额的账户时,却突然收到商丘市公安局暂停执行的函,函中称聚龙公司李万均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原来在2011年8月份,商丘市公安局突然收到广宇公司“举报”,称柳学成(广宇公司项目部经理)私刻广宇公司项目部章,又依据一份莫名奇妙的鉴定诡辩称合同约定的劳务费过高,认为柳学成、李万均涉嫌合同诈骗。
在接受商丘市经侦支队询问时,我曾对主办案警官何宝森说:“何警官你们这样办假案,将来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是要脱警服的。”何宝生立即恼羞成怒地说:“他妈的,我整死你,你等着??”
公安立案后早已查明广宇公司项目章是广宇公司委托柳学成刻的,而认为裙楼工程劳务费过高的说法更是荒唐——商丘华商世贸裙楼工程是大型商铺,层高五米多,分地下两层和地上五层,建筑面积万余平米。而聚龙公司是劳务大清包,租赁了包括钢管扣件、铲车、泵车、塔吊在内的大量建筑设备,并垫付了部分周转材料款,劳务施工成本高昂。该楼盘市场售价达4000-5000元/㎡,合同中约定的239元/㎡的劳务单价并不高,欠付的200多万劳务款不过是几套房子的价钱(这些在法院的案卷中均有显示)。整个事件根本不存在所谓合同诈骗,立案明显错误。但是,商丘市公安局在查明李万均根本不涉嫌犯罪情况下,却迟迟不撤销案件,仍继续阻碍生效判决执行。
今年4月30日,我去信阳市商城县出差,当晚,在入住万豪宾馆核验身份证时,竟然招来了警察,我稀里糊涂地被警察带走后,出事后我才知道自己已成了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网上通缉“要犯”,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在商城县看守所被关押了三天三夜,受过了非常屈辱的煎熬后,于5月3日夜晚被潢川县人大常委会解救出狱。 出狱后,我将此事向潢川县党委、县人大、以及向信阳市人大领导进行了详细汇报后,领导们都非常气愤,潢川县人大已于5月2号紧急发函给商丘市人大、商丘市公安局要求督查此事。但,具体结果如何、该怎么办至今尚没有消息,致使我至今仍是一名“人大代表兼网络通缉逃犯”。我多次给商丘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何宝生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到指定地点来抓我,他们坚持要我过去,并说撤销通缉需要走正规法律程序,让我过去配合写个材料以便撤销通缉。我问他们,为何发通缉令时没有走合法程序就发了,他们不作回答。我告诉他们,你怎样非法通缉我的,就该怎么非法把通缉令撤销,我没有义务配合你们。我扬言要上访,该经侦支队大队长张满堂称:“李万均你不应该告经侦支队,要告也只能告广宇公司。这个案子虽然没你的事,但你以后可千万不要犯罪,如果犯罪落入我手里,我第一个就不会放过你。”对部分相关办案人员的通话,我都做了录音。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打官司期间,参与诬陷李万均的广宇公司老板刘全有曾说:“你敢给我们打官司?官司打赢了也不会给你一分钱的??”
我的70多岁的老母亲得知我的遭遇后,精神已经失常,我的妻子整天在家里哭不好意思出门,我的孩子也因为爸爸成了“通缉犯”而不愿意去上学,我自己的精神现在也快要熬
崩溃了,我不敢出差,更不敢去用自己的身份证住宾馆??
经咨询律师得知,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在两级法院的两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部分干警徇私枉法地插手经济纠纷,知法犯法,强行诬陷我是“诈骗通缉犯”,完全是滥用职权、理应被立即解除公职,并严肃法办的行为。
在查阅相关材料时我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我作为基层人大代表恳请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查清事实,督促商丘市公安局撤销案件,追究违法立案公安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所在的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给信访部门作出的《对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的控述举报》中说:“商丘市公安局不顾客观事实,在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在没有让我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利用一份完全无效的鉴定结论,竟然以李万均涉嫌诈骗为由将其通缉,并干涉法院执行,是公然插手经济纠纷,是对司法独立的公然践踏。希望上级领导百忙之中能够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纠正错误做法,撤销对李万均的错误立案,并督促商丘中院尽快帮一百余农民工执行回血汗钱,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人大代表李万均的合法权益。”
编后:李万均还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13838399623,他说作为人大代表,深知自己的渺小和法律的神圣,“民不可欺,民无所畏”,李万均恳请上级领导对他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严惩公安队伍的害群之马,保障农民工和人大代表的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九、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 十、陕西安康市镇平县强制堕胎事件 陕西安康镇平县居民邓吉元称,5月30日,该县曾家镇政府30余人强制非法拘禁其妻、怀有二胎的冯建梅。72小时后,因其没有及时凑到四万社会抚养费,在其赶往医院途中,强迫妻子签字按手印,暴力按压妻子打毒针,使7个半月胎儿流产。网络还公布令人惨不忍睹的照片。
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应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不管怎样,这条政府回应等于证实了网络消息:计生部门确实对七月半的胎儿实施了终止妊娠术。不管该胎儿是政策内怀孕还是政策外怀孕,不管该孕妇是否同意,如此做法,都有悖天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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