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更新时间:2023-09-02 23: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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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实验室资质认定
评审报告
实验室名称 : 评审机构名称
:
(盖章) 评审日期 :
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河南省计量院资质认定评审组
2009年3月7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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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要清楚。 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 页,共 页。
4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本《评审报告》适用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监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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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况
1.1 实验室名称:
地址: 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18号 邮编:475004 传真:0378-3853744 E-mail:
负责人:罗梅 职务:站长 电话:0378-3867101手机:13603787966 联络人:郭举 职务:技术负责人电话:0378-3862261手机:13603785796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1.3 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 临时 □ 可移动√ 多场所□ 1.4 法人类别
1.4.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1.4.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1.5 评审类型 1.5.1计量认证
首次□ 扩项□ 复查√ 其他□ 1.5.2计量认证+授权
首次□ 扩项□ 复查□ 其他□ 1.5.3计量认证+验收
首次□ 扩项□ 复查□ 其他□ 1.6 现有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07160861R 证书有效截止日:2010年7月10日 授权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
文献
3.评审组意见:
依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豫实0861CMA2009监督679号委托函,2009年3月7日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认证评审组一行3人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对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
评审组通过听、看、查、问、考等方式,对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人员、管理体系等各方面,以及管理体系文件化和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进行了审核。评审期间,评审组抽2名技术人员进行了计量认证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对2名授权签字人进行了考核,考核合格;并考察了该站与检测活动有关的场所,查阅了人员技术档案10份,仪器设备档案18份,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12份,现场抽6名检测人员对水泥等13个参数进行现场试验考核,结果表明检测人员熟悉相关标准、操作较熟练,记录和报告较为规范,数据准确性基本符合要求。
通过对评审情况汇总合议,评审组一致认为:
一、该站为独立法人,法律地位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明确,可保证对检测结果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具备开展第三方公正检验的条件。
二、该站配备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基本熟悉相关的标准,检验操作基本熟练,授权签字人基本具备相关知识和经历,记录和报告较为规范,数据准确性基本符合要求。
三、该站配备了满足开展所申请项目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并实现了量值溯源,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四、该站与质量活动有关的过程设计较为合理,各过程之间相互接口基本明确,质量手册较完善,实现了管理体系的文件化,管理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运行情况正常。
对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表条款183项,符合154项,基本符合4项,不适用25项,无不符合项和缺项。综上所述,评审结论如下:
该站具备对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等164个参数,按照GB/T1346等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详见评审通过项目表),基本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同意通过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希望该站对存在的问题在30日内整改完毕,将整改报告报评审组长确认合格后,报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评审结论
符合□ 基本符合√ 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 不符合□ 评审组长签名: 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④对实验室法律地位的
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检测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建议批准的认证/授权(验收)项目的数量;○7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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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
建议批准的计量认证/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
地址(多场所的分别填写): 第 页,共 页
机构负责人签名: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注: ○1“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按产品名称填写;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说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⑤多场所的实验室,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6评审组向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机关报送评审材料时,不必附带此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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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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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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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CMA/CAL计量认证/授权/验收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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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 位, 以及质量管理、 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 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 授权的部门确认。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 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 √ √ √ √ √ √ √ √ √ √ √ √ √ √ √
4.1.8
4.1.9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 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 监督。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 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1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 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 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
4.2
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 包括质量方针、 目标和承诺, √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 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 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 接受 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 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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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 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 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 √ 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 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 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 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 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 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 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 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 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 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 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 当的期限保存。 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 其能够再现。
√ √
√ √ √ √ √ √ √ √ √ √ √在环境检测 大报告中, 应体现合同 评审环节。
√ √ √
√报告中样品 间的面积应 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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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 标识。 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 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 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 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 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 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 以确保其 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 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 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 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 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 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1 5.1.1 人员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 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 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 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 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 持证上岗。
√ √ √ √ √ √ √ √ √
√
应更加注意 客户反馈和 报告准确
性 的统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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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 其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 计划。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 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5.1.5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 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 工程师)技术职称, 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 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 3 年以上。 5.2 5.2.1 设施和环境条件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 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 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 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 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 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 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 废 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 要求, 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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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 隔离措施。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 制并正确标识。 检测和校准方法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 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
√ √
5.2.6
5.3 5.3.1
√
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 实验室 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 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 有效 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 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
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 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 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客户接受。 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 效实施。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 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 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 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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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 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 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 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 √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 疑、 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 √ 并加以明显标识, 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 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 指标已恢复。 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 所造成的影响。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 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 ,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 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 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 √ √
5.4.3
√ √ √ √ √ √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 用。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 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5.4.5
b) 制造商名称、 型式标识、 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 √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 ,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 表明其状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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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5.4.7
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 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
并 能显示满意结果。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 正确应用。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 的验证证明。 量值溯源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 国家基标准。 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 证) 、确认的总体要求。 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 传递方框图(适用时) ,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 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 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 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 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 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 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 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 效。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 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 值的准确性。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 考物质) 进行期间核查, 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
5.4.8
√ √ √
5.4.9
5.4.10
5.5 5.5.1
√ √
√
5.5.2
√ √ √ √ √ √ √ √ √
5.5.3
5.5.4
5.5.5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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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 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以防止污染或损坏, 确保其完整性。 抽样和样品处置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 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 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 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 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 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 以确保检测和/或校 准结果的有效性。 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 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 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 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 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
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 避免样 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 品不受损坏。 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结果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 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 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 (参考物质) 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
5.6 5.6.1
√
5.6.2
√ √ √ √ √ √ √ √ √ √
5.6.3
5.6.4
5.6.5
5.6.6
5.6.7
5.7 5.7.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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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内 容
符 合
评 基 本 符 合
审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意 不 适 用
见 整改项 及说明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 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 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 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5.8.1 结果报告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 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 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 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 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 时) ;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 所用抽样计划的 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 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 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 报告中还可包括 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 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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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在评审意见相应栏内划 ;
②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未实施的,为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实施不规范的,为基本符合;体系文件无描述的,为缺此项。
③不符合、基本符合和缺此项者为整改项,应在说明栏内作相应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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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
②实验结果/评价栏内填写结果、参考值、合格与否等方面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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